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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流转主体呈多元化趋势7

3.4土地流转工作趋于规范化8

四、推动农村土地流转的对策研究8

五、结语12

摘要:

农村土地流转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有效途径。

思想观念不转变、流转制度不完善、操作不规范以及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等因素都会影响农村土地流转进程。

文章阐述了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旨在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

关键词:

土地流转、集约、机制创新

一、农村土地流转的概念介绍

1.1农村土地流转的定义介绍

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

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开展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农业经营模式。

农村土地流转其实指的是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1.2农村土地流转的历史背景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基础。

土地流转服务体系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土地流转规范、有序、高效进行的基本保障。

1.3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介绍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分析

2.1全国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自上世纪80年代代初开始出现,并逐步从沿海向内地扩展。

在较长时期内,我国土地流转的规模是稳定的,一般占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4.5%左右。

近几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力度的不断加大,城市化进程加快,农民收入结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农作物种植模式等,发生了一系列变化。

土地作为基本的生产资料,流转现象日益普遍,流转规模逐渐加大。

据农业部经管司统计截至2013年11月底,农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面积达到26%左右,全国农村承包50亩土地以上的大户达到287万家,家庭农场的平均面积达到200亩左右。

2.2推进土地流的必要性

2.2.1土地流转有利于促进农村土地资源在土地经营者之间的合理流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快农村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的进程,克服小规模家庭经营的局限。

通过土地使用权流转,可以使分散在一家一户的土地通过市场交易的形式转让到经营能手手中,充分发挥经营能手在资金、技术、管理方面的优势及对市场的驾驭能力;

也可以将每家每户零散的土地集中成片,由大的农业龙头企业实行集约化经营,取得规模经济效益。

从而使农村人、财、物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并促使农业比较效益的提高。

2.2.2土地流转有利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增加农民收入。

当前农村劳动力过剩十分突出,农民收入增加趋缓,如何探索有效的解决途径,是一项十分紧迫的工作。

通过建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市场,促进土地使用权转让和交易,可以使无力经营或不愿经营土地的农户通过转让使用权获得相应的收益,从而将劳动力从有限的土地上解放出来,促进其转向农村二三产业,从而扫除了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障碍、保证农民收入的稳步提高。

2.2.3土地流转有利于促进农业结构的调整,有利于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充分发挥土地的作用。

通过土地使用权流转,使土地相对集中,便于统一规划,有利于新技术的运用和新品种的推广,特别是高效经济作物的开发,从而使产业结构发生变化。

农业产业化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通过土地使用权流转,使土地相对集中于农业企业或经营大户手中,为农业产业化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投向农业开发,必将提高农业的专业化水平和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从而加快农业的产业化进程。

2.2.4土地流转有利于吸纳各种社会资金投入农业生产和农业的综合开发利用,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市场的建立,是吸纳社会闲散资金投入农业的有效途径。

特别是土地使用权流转向社会的开放,对农业的综合开发具有重要意义。

2.3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目前农村各地的土地流转是农村土地承包改革之后来自农村的又一创新之举,是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对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实现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具有积极意义。

但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亟待解决的问题。

2.3.1农村土地流转缺少必要的法律规范。

由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到2003年3月1日起才正式实施,因此,在以往的长期发展中较少考虑法律因素。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带有明显的自发性、盲目性与随意性,从而导致土地流转内容的不完整性、土地流转价格的不确定性、土地流转目标的非效率性以及土地流转格局的不稳定性,最终无法培育出适度规模的符合市场要求的经营主体。

从而使土地纠纷日渐增多,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司法机关及有关行政部门处理这类问题常常感到无法可依。

2.3.2有的地方以调整产业结构、规模化经营、集中连片开发等为由,要求顾全大局的“反复做工作”,不尊重农民的意愿,硬性集中农民的承包地;

有的地方以“乡规民约”、“村民自治制度”等强行调整嫁出女的承包土地。

从而伤害了农民稳定土地使用权的心理,农民的土地权益没有从根本上得到保障。

2.3.3行政干预造成土地资源浪费与流转后的农田用途改变。

目前,“土地流转”的控制权主要集中在镇乡、村级干部手中,土地流转的中介机构还未发育起来,因而,土地流转往往因长官意志而失去应有的效率与公平。

一些乡官、村官为了政绩和自己的私利(苏南等地村官等的收入是根据村级收入按一定比例计提的),将流转的大部分土地用于非农项目。

有的由于缺乏科学论证,业主经营不善,导致项目搁置,土地抛荒,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

有的经流转得到土地的农户,为了达到短期内实现效益的最大化而改变土地用途,用于办厂、造鱼塘、修圈舍等,对土地进行掠夺性经营,土地用途改变后短期内很难恢复原貌。

2.3.4有些地区打着发展经济的大旗,强迫农民实行流转,严重侵犯了农民的利益。

有的地区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甚至采取高压手段,以至动用国家机器,强迫流转,严重侵犯了农民的承包经营权;

有的把土地流转作为增加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吃喝玩乐的小金库,不惜手段与民争利,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有的强行将农户的承包地长时间、大面积转租给企业经营,严重影响了农民正常的生产和生活;

有的为了大幅度地降低建设成本,并方便快捷地取得占用大量农地之目的,以集体土地流转机制或者入股制取代国家征地制;

有的为了降低开发成本,更多地招商引资,借土地流转之名,随意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并强迫农民长时间、低价出让土地经营权。

2.3.5在有些地区土地流转成了剥削农民,掠夺农民财产的一种手段。

苏州市在土地流转中以维护并体现农民利益为宗旨,进一步明确了土地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方式。

实行年租制的,每亩租金不得低于4000元,政府、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的收益原则上按2∶4∶4比例分配,即乡镇政府20%,集体经济组织40%,农民不低于40%。

农民的土地收益原则上不低于1600元/亩。

以集体经济组织入股方式流转的,可以实行保底分红,也可按一定的标准先行补偿后,视年盈利收益情况进行分红。

农民每年每亩的入股保底分红不低于1200元;

先行一次性的补偿每亩不得低于10000元,每年每亩分红不得少于700元。

实行一次性流转转让的,执行《苏州市征用土地暂行办法》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有关部门往往想方设法克扣补偿安置费,使农民的利益受到严重侵犯。

2.3.6土地流转在有些地方激化了干群关系,为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埋下了隐患。

由于有些地方在土地流转中实行强硬的行政命令,根本不顾农民的目前和长远利益,且补偿等工作不到位,致使有些农民对土地流转有很强的抵触情绪,虽然地方政府暂时通过行政甚至非法手段对土地进行了强行的流转,但农民很有意见,更主要的是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生活保障及子女的发展保障受到影响,从而可能成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安定因素。

三、目前土地流转出现的新特点

3.1流转进程趋于加快

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农地流转的发生率一直是偏低的,如在20世纪90年代初,全国仅有不到1%的农户转让土地,转让的耕地面积仅占全部耕地的0.40%。

而近年来,随着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现代化建设的推进,农地流转的规模不断扩大,速度趋于加快。

2007年末,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总面积达6372万亩,比2006年增长14.8%。

以重庆为例,重庆市农村土地流转的起步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进入本世纪后,流转进程趋于加快。

2003年农村土地流转面积为104万亩,2006年达到了217万亩接近2003年的2倍。

3.2农地流转形式以转包出租为主,向多元化发展

农地流转是一个从实践中催生的产物。

不同的地区产生了不同的农地流转形式,具体有转包、转让、互换、入股、租赁等形式。

据农业部调查显示,流转形式以转包和出租为主。

2007年各类流转形式占总流转面积的比重为:

转包和出租占78%;

转让占8.3%;

入股占3.8%;

互换占4.5%;

其他形式占5.4%。

2003-2007年,转包和出租形式所占比重上升了10.6个百分点。

据调查显示,近几年浙江省的农村土地流转方式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

出租、互换、转让等传统的土地流转方式各占15.3%、14.1%和11.3%,而委托第三方经营、反租倒包和土地股份合作等一些新型土地流转方式虽已经在一些地区陆续出现并推广开来,但比例不大,流转程度不高。

究其原因,主要是受农村剩余劳动力无法永久转移的影响,农民从事非农产业的不确定性导致农民客观上需要土地来为其提供生存保障。

除了上述流转方式以外,还有高达41.9%的被调查者通过其他未列出的方式进行了土地流转,包括委托代耕、土地信托和土地季节性流转等。

3.3流转主体呈多元化趋势

目前,土地流转士要在农户与农户之间进行。

据梅福林的调查显示,广东、江苏、湖南、安徽4省土地流转主要在农户之间进行的。

其中湖南省农户间土地流转比例达到85%,而农户与企业流转所占比重仅为15%,其他省份也基本类似。

另外,从4省的流转户占承包户的比重来看,最高的广东省也只有25.3%。

在农户之间流转的基础上,近些年一此工商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进入农业经营,参与了农村土地流转,并逐渐成为农村土地流转的参与主体。

据调查县统计,目前农村土地在农户之间流转占流转总面积63.9%,受让方为企业等其他主体的占36.1%。

近年来,农村土地流转主体正发生着由农户向城乡单位、企业、业主等多种成分的转变。

越来越多的科技人员和农业企业参与到农村土地经营之中,由土地流转而带动的产业转移、资金转移、技术转移,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

据调研,截至2007年3月,四川省遂宁市共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62706件,面积达237461亩,其中,农户之间流转205804亩,占流转总面积的86.6%;

流向机关干部及科技人员3188亩,占流转总面积的l.3%;

流向城镇居民2532亩,占流转总面积的1.1%;

流向企事业单位12304亩,占流转总面积的5.2%;

流向专业大户及其他13633亩,占流转总面积的5.8%。

3.4土地流转工作趋于规范化

伴随农村土地流转进程的不断加快,要求地方政府和村集体提高土地流转工作程序及合同签订工作的规范化。

按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各省区逐步建立健全以实施流转合同制为重点的流转管理制度和规程。

据农业部调研,目前流转一年以上建立了稳定流转关系的大多数签订了合同。

2012年全国签订的流转合同份数比上年提高了27.9%。

在农业部组织的土地流转抽样调查中,80%的调查县流转合同签订率达到60%以上,其中有26.7%的调查县达到80%以上。

农户调查中流转合同签订率达82%。

93.3%的调查县采取了县以上统一规范流转合同文本。

调查县中已有85.5%的乡镇依托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建立了流转服务织织,为农民流转土地提供流转信息、法律政策咨询、价格评估、指导合同签订、协调利益关系和调处流转纠纷等服务。

在50%的调查县中,由乡村织织提供服务的流转面积已占流转总面积的50%以上。

四、推动农村土地流转的对策研究

4.1转变思想观念,引导流转

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各种媒体,深入宣传土地流转政策,加强农民对土地流转的认识,逐步消除传统思想观念。

既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知法、懂法、用法,又要加大对增收致富典型引导力度,充分发挥外出创业有成人员和种田大户的典型示范作用,使更多农民转变思想观念,主动投身非农产业,以加快土地规模流转。

4.2加强服务管理,规范流转

一是加强对土地流转双方的管理,积极引导农民签订规范的流转协议,对双方的责权利作出明确规定,并报村集体组织和有关部门备案,同时对大宗土地流转业主开展严格的资质审查;

二是严格执行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做到土地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四到户”;

三是加强对流转合同的审查、监督,及时办理合同变更、解除和签证,规范合同的登记、立卷和归档;

四是规范基层组织参与土地流转的行为,不得阻挠农民自愿合理流转土地;

五是建立风险保证金制度,建议由政府、业主、农民按一定出资比例建立土地流转风险基金,防范流转双方单方面毁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六是尽快出台《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实施办法》,对土地流转的基本原则、合同规范、风险防范和政策保障等作出具体规定,以建立健全规范土地流转的长效机制。

4.3建立市场机制,完善流转

一要建立健全各级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依托农经信息网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库和流转信息平台,及时收集发布土地流转信息;

二要积极发展市场中介组织,建立多层次、全方位开放的土地流转市场机制,依靠市场调节完善流转机制,降低土地流转成本;

三要完善土地流转纠纷调处机制,成立区县级流转纠纷仲裁委员会,健全乡镇流转纠纷调解机构,积极妥善调处流转纠纷;

四要建立土地撂荒惩罚机制,对农民不愿耕种且拒绝进入市场流转造成土地撂荒,每年由村集体组织按规定征收一定的撂荒费;

撂荒超过两年由村集体收回托管;

五要建立农用土地评估机构,开展土地分等定级和价格评估工作,客观公正评估土地等级和市场价格,为流转双方的公平交易和政府加强土地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4.4健全保障机制,保障流转

第一,建立农业风险保障机制。

一是建立农业风险预警机制,加强气象、畜禽疫病、作物病虫害、市场信息等自然和市场风险的预测预报,帮助土地经营大户制定灾害防止预案;

强化动植物检疫检测手段,发生疫情及时扑灭;

二是引导保险机构推出农业保险产品,加快建立现代农业保险体系,优先将规模经营业主纳入保险范畴,增强农民和现代农业企业抗风险能力;

三是建立农业保险扶持机制,对介入农业保险的公司,在税费收取上给予一定的优惠;

对参保业主的保费,由各级财政进行一定补贴;

四是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快土地平整和农业综合开发,改善水利、电力、道路等农业生产条件,为农业规模化经营创造条件。

第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一是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提高政府配套社保资金在农民社保基金中比例,通过土地流转筹集部分社保基金发展农村社区保障,通过政策激励吸引农民参保;

二是出台土地流转养老保险办法,成立土地流转养老保险中心,制订一套详细的养老金缴费领取办法,解决农民后顾之忧;

三是健全土地流转收益分配机制,制订合理的土地流转补偿方案,在补偿安置和使用权的收益分配上向农民适当倾斜,使农民享有土地收益的主要部分;

四是改革现有户籍制度,解决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市的障碍,调整依附在户籍制度上的不合理的社会福利,确保土地流转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拓宽农村劳动力就业渠道。

一是大力发展农村第二、三产业,加快小城镇建设和农村城市化进程,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制度和劳动力市场,健全劳务协作机制和信息网络,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务输出基地,引导农民在流转中实现劳务移民;

二是建议政府安排专项经费,健全农民职业培训机构,积极开展农民免费技能培训,提高农民转移就业的能力,加快转移农村劳动力;

三是通过农业产业化开发,建立劳动力就业的吸纳机制,加强与土地承包方的沟通,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要求承包方须根据租赁土地数量按比例吸纳部分农村劳动力。

4.5优惠政策支持,推动流转

第一,制定土地流转优惠政策。

在优惠对象上实行土地转出方与转入方双向优惠;

在优惠内容上实行经济和社会保障综合优惠;

在优惠手段上实行资金、技术、税收等方面的配套优惠;

在优惠取向上实行对“四荒”开发性项目、具有技术推广价值和市场前景的特色种养殖项目等进行重点优惠。

第二,建立土地流转专项扶持基金。

一是对经营业主、流出土地农民以及引进该业主的单位或个人按土地承包方年上缴税费及解决农村劳动力数量确定的比例给予资金奖励;

二是对全部转出土地的农民给予一定补助,扶持其进城务工创业;

对引导农民流转土地多、增收效果显著的乡镇村给予适当奖励;

三是对采取合作方式规模经营且带动农民增加收入的龙头企业和种养大户重奖,并从扶持资金、技术指导、税收政策等方面给予倾斜。

第三,建立信贷支持机制。

除积极向上争取专项资金,利用好农业项目资金以及粮食直补和综合直补资金外,根据规模经营业主实际情况,加强业主与金融机构的联系,加大金融部门的贷款支持力度,解决业主季节性、临时性所需生产经营资金问题。

第四,组建农业担保公司。

既要为农民土地流转行为提供担保,又要为参与土地规模经营业主提供信贷融资担保服务,缓解土地规模化经营的资金困难问题。

4.6改革创新机制,促进流转

一是鼓励农民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将土地以入股方式集中,按市场机制将承包土地折价入股或量化成股份,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统一招标对外出租或实行合作经营,经营收益按土地入股份额分配,促进农村土地向种田能手和规模业主集中,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二是开展农民以土地入股单独兴办或与企业联办股份制有限农业企业试点工作;

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租赁和入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土地流转,建立生产基地。

五、结语

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在维护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前提下,及时采取措施与对策解决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大土地流转力度,推进农业产业规模化经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和社会经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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