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绿色建筑一星级评价导则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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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导则参编单位:

东莞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

东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东莞市建筑科学研究所

东莞市建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东莞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东莞分公司

本导则技术支持单位:

华南理工大学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员:

朱利民 黄 伟 曹 伟 刘安良王志刚陈宇震

         度微昌 张海艳 郝先成 王与祥 江 茜邢潇璇 

        苏弋萍 叶 强 刘实奎黄菊清 唐伟泉 谭祖耀 

         曹 荣 李健琳 王流茵 苏启帮 张志华 彭 鹏 

         陈 淀 张 勇 周书东 张彤炜 叶国安 黄毫春

本导则主要审查人员:

杨仕超 赵立华陈杰 庄平江 符培勇 邹 军 

吴培浩何恒钊

1总则

1.0.1为贯彻国家技术经济政策,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规范东莞市绿色建筑一星级评价,推进东莞市可持续发展,结合东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导则。

【1.0.1建筑活动消耗大量能源资源,并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我国资源总量和人均资源量都严重不足,同时我国的消费增长速度惊人,在资源再生利用率上也远低于发达国家。

而且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时期,能源资源消耗总量每年快速增长。

在我国发展绿色建筑,是一项意义重大而十分迫切的工作。

借鉴国际先进经验,规范东莞市绿色建筑的评价,推进东莞市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15-83-2017。

以国家标准和广东省标准为基础建立一套适合东莞市特点的绿色建筑评价体系,制定并统一实施规范内容,对积极引导东莞市绿色建筑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0.2本导则适用于东莞市民用建筑一星级绿色建筑的设计评价和运行评价。

【1.0.2建筑因使用功能不同,其能源资源消耗和对环境的影响存在较大差异。

工业用地性质上的配套宿舍、配套办公楼、,以及无生产工艺的研发用房(新型产业用房)等均可参照民用建筑标准进行评价。

将适用范围扩展至覆盖民用建筑各主要类型,并兼具通用性和可操作性,以适应现阶段绿色建筑实践及评价工作的需要。

本导则评价适用于一星级,高于一星级的项目应选用国家或广东省相关评价标准。

1.0.3绿色建筑评价应遵循因地制宜原则,结合建筑所在区域的气候、环境、资源、经济及文化等因素,对建筑全寿命期内安全、绿色、健康等性能进行综合评价。

【1.0.3绿色建筑在评价过程中,应充分结合东莞地方特色。

建筑物从规划设计到施工,再到运行使用及最终拆除,构成一个全寿命期。

本导则,基本实现了对建筑全寿命期内各环节和阶段的覆盖。

1.0.4绿色建筑的评价除应符合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的法律法规和现行的有关强制标准。

【1.0.4符合国家和广东省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是参与绿色建筑评价的前提条件。

本标准重点在于对建筑四节一环保性能进行评价,并未涵盖通常建筑物所应用的全部功能和性能要求,如结构安全、防火安全等。

故参与评价的建筑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当然,绿色建筑的评价工作也应符合国家和省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基本规定

2.1一般规定

2.1.1绿色建筑的评价应以单栋建筑或建筑群为评价对象。

评价单栋建筑时,凡涉及系统性、整体性的指标,应基于该建筑所属工程的总体进行评价。

对于以住宅建筑为主的建筑群,商业网点部分可不参评。

【2.1.1建筑单体和建筑群均可以参评绿色建筑。

绿色建筑的评价,首先应基于评价对象的性能要求。

当需要对某工程项目中的单栋建筑进行评价时,由于有些评价指标是针对该工程项目设定的(如住区的绿地率),或该工程项目中其他建筑也采用了相同的技术方案(如再生水利用),难以仅基于该单栋建筑进行评价,此时,应以该栋建筑所属工程项目的总体为基准进行评价。

建筑群是指由位置毗邻、功能相同、权属相同、技术体系相同或相近的两个及以上单体建筑组成的群体。

常见的建筑群有住宅建筑群、办公建筑群。

当对建筑群进行评价时,可对各单体建筑进行评分,得到各单体建筑的总得分,再按各单体建筑的建筑面积进行加权计算得到建筑群的总得分,最后按建筑群的总得分确定是否达标。

无论评价对象为单体建筑或建筑群,计算系统性、整体性指标时,要基于该指标所覆盖的范围或区域进行总体评价,计算区域的边界应选取合理、口径一致、能够完整围合。

常见的系统性、整体性指标主要有:

人均居住用地、容积率、绿地率等。

针对目前东莞大部分住宅,一层常配有小面积的单间商铺,若因小面积商铺的影响整栋建筑的得分,显得夸大了其影响,所以特别说明单间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其商业网点部分可不参评。

2.1.2绿色建筑的评价分为设计评价和运行评价。

设计评价应在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通过后进行,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审查时应审查绿色建筑设计内容,并出具审查报告。

运行评价应在建筑竣工验收合格日起并投入使用一年后,方可进行运行。

【2.1.2绿色建筑评价明确划分为“设计评价”和“运行评价”。

设计评价的重点在评价设计阶段采取的“绿色措施”和预期效果上,而运行评价则主要评价这些“绿色措施”所产生的实际效果。

除此之外,运行评价还关注绿色建筑在施工过程中留下的“绿色足迹”,关注绿色建筑正常运行后的科学管理。

简言之,“设计评价”所评的是建筑的设计,“运行评价”所评的是已投入运行的建筑,可对其中建筑中的部分区域开展运行评价,但申请运行评价的区域建筑面积应有80%以上投入使用,且有相对独立的暖通空调、给水排水等设备系统,此区域的电、气、热、水耗也能进行独立计量。

申请运行评价(尤其是部分区域)的业主,应明确其物业产权和运行管理涵盖的区域,涉及的系统性、整体性指标,还是要基于该指标所覆盖的范围或区域进行总体评价。

参与绿色建筑设计评价的建筑,必须先取得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合证明,方可进行绿色建筑评审,施工图里各专业应配有绿色建筑专项说明,建筑专业宜配有绿色建筑设计说明专篇,其他专业应有本专业相关的绿色建筑措施说明。

评审前应进行绿色建筑专项审查。

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后期变更内容涉及到绿色建筑内容的,需要绿色建筑变更审查。

参与绿色建筑运行评价的建筑,应80%以上建筑面积投入运营一年之后进行。

2.1.3在施工建造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项目不得参与运行阶段评价。

【2.1.3本条作为运行评价的前置性条件,发生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出现受力柱或梁较多开裂的,大型制冷机组烧坏的,变压器烧毁等安全质量事故的,均不得参评运行评价。

2.1.4申请评价方应进行建筑全寿命期技术和经济分析,合理确定建筑规模,选用适当的建筑技术、设备和材料,对规划、设计、施工、运行阶段进行全过程控制,并提交相应分析、测试报告和相关文件。

【2.1.4申请评价方依据有关管理制度文件确定。

本条对申请评价方的相关工作提出要求。

绿色建筑注重全寿命期内能源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的性能,申请评价方应对建筑全寿命期内各个阶段进行控制,综合考虑性能、安全、耐久、经济、美观等因素,优化建筑技术、设备和材料选用,综合评估建筑规模、建筑技术与投资之间的总体平衡,并按本标准的要求提交相应分析、测试报告和相关文件。

2.1.5评价机构应按本导则的有关要求,对申请评价方提交的报告、文件进行审查,出具评价报告。

对申请运行评价的建筑,应进行现场考察。

【2.1.5绿色建筑评价机构依据有关管理制度文件确定。

本条对绿色建筑评价机构的相关工作提出要求。

绿色建筑评价机构应按照本标准的有关要求审查申请评价方提交的报告、图纸、文档。

对申请运行评价的建筑,评价机构应组织评审专家组现场考察,对建筑的现状、运行效果进行评价。

2.2评价方法

2.2.1设计阶段的评价按专业划分为场地规划及生态设计、建筑设计、结构设计、给排水设计、暖通设计、电气设计6个专业。

场地规划及生态设计、建筑设计专业分为控制项和评分项两部分;

结构设计、给排水设计、暖通设计、电气设计专业分为控制项和加分项两部分。

控制项的评定结果为满足或不满足,评分项和加分项的评定结果为分值。

应用本导则进行设计评价应满足所有参评的控制项条文,评分项和加分项条文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选用。

【2.2.1设计阶段的评价专业划分,也是按专业计分,不同于国标的节能、节材、节地、节水、室内环境五大项,根据对多个设计院、绿建咨询单位、审图公司的反馈意见,五大项不是按专业分类,其中一项涉及多个专业,而施工图是按专业分类,绿建得分措施并未设计到各专业施工图里,同时施工图审查也容易漏审,因按五大项计分,各专业在分数统计上查错花较多的时间,若每个专业都核分,会出现多人多次(复审)核分,按专业计分可避免此类问题,同时专业措施汇总方便,同时各专业与绿建容易协调。

绿建在设计阶段是全周期的,不仅施工图要考虑绿建的内容,从选址、规划、方案都要充分考虑,为了使规划、景观、建筑专业提前介入绿建设计,在场地规划和建筑专业上采用评分制,分值上有所提高,增加建筑设计师的重视度,提前介入绿建设计。

2.2.2设计评价6个专业得分记为

,场地规划及生态设计得分

,建筑设计得分

,总分均为100分,按参评建筑的评分值除以适用于该建筑的评分项总分值再乘以100分计算。

加分项

为结构设计、给排水设计、暖通设计、电气设计等专业加分项加和得出。

大于10分时,应取为10分。

设计评价的总得分按下式进行计算。

其中

式中:

——设计评价总得分;

      

——场地规划及生态设计得分;

——建筑设计得分;

——结构设计加分得分;

——给排水设计加分得分;

——暖通设计加分得分;

——电气设计加分得分;

——加分项。

设计评价总得分不小于50分,判定为达到一星级设计要求。

【2.2.2公式中的系数0.4,0.6是场地规划及生态设计得分与建筑设计得分的权重系数。

场地规划等存在部分指标为规划已经限定的内容,因此对场地规划及生态设计权重系数为0.4,为突出建筑设计在绿色建筑中的必要性和主动性,建筑设计权重系数为0.6。

结构专业和设备专业的加分项为相对要求较高的措施,并设置10分上限值控制,避免绿色建筑过度依赖设备得分。

设计评价得分不小于50分,判定为达到一星级设计要求。

2.2.3运行评价分为客观评价和主观评价两大部分,客观评价以实际运行的能耗、水耗、实地热环境测试指标以及室内空气质量为主;

主观评价以评审专家组和建筑使用者评价为主。

【2.2.3运行评价分为客观评价和主观评价两大部分,其中客观评价以能耗、水耗、热环境、室内空气质量为主,突出建筑实际的运行情况。

主观评价以评审专家组的专家现场观看、感受后作出评分,同时对建筑使用者进行问卷调查,综合评价。

分别体现专家组的专业判断和使用者的感受,更注重应以人为本。

2.2.4客观评价部分的控制项为必须满足项,客观评价全部条文应参评,提供的数据应真实可靠。

【2.2.4客观评价的控制项涉及到建筑是否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是否对人体的健康造成伤害,控制项必须满足。

客观评价数据应真实可靠,检测工具应为合格产品,检测过程不能造假,应提供原始数据并提供相关的图文资料证明获取数据的时间地点位置等信息。

2.2.5主观评价部分专家组评价人员数不少于5人。

专家组应进行现场查看,按专业对相应条文进行评分,各条文得分总和作为该部分综合得分。

【2.2.5主观评价部分专家组应在省或市专家库随机抽取,不得由申请评价方选定,且评价人员数不应少于5人,需涵盖各专业,专家结论应经过专家签名确认,对相应得分或不得分情况提供现场照片,如存在光污染部位,场地卫生情况等可采用照片形式作为评分依据。

2.2.6建筑使用者满意度调查应涉及参评的每栋建筑,每栋建筑使用者应分属于该建筑的具有代表性的三个区域,每个区域不少于2人(户),总样本数不少于10个。

不满意选项得分为0,一般选项得分为5分,满意选项得分为10分。

先计算每张调查问卷的总分,然后再以算术平均作为该项的综合得分。

【2.2.6申请评价方应完成建筑使用者满意度调查问卷,调查问卷应真实,对于存在弄虚作假的现象可取消该部分得分。

建筑使用者满意度调查应涉及参评的每栋建筑,每栋建筑使用者应包含该建筑的具有代表性的三个区域,房间功能应包含主要功能房间,楼层选择应均匀,避免选三个临近的区域,每个区域不少于2人(户),总样本数不少于10个,所选评价人不得事先指定,若随机现场抽取,所抽取评价人应为在建筑物内生活、工作半年以上。

先计算每张调查问卷的总分,然后再加权平均作为该项的得分。

2.2.7对获得文明施工称号的项目给于奖励分。

获得省级以上文明施工先进称号的项目奖励分值为3分,获得市级文明施工先进称号的项目奖励分值为2分。

【2.2.7为鼓励文明施工,对于获得省级以上、市级文明施工先进称号的项目给于鼓励。

按获得称号档次给于不同的分值奖励。

2.2.8运行评价总得分按下式计算:

——运行评价总得分;

——客观评价得分;

——专家组评价得分;

——建筑使用者满意度得分;

——文明施工奖励分。

总得分

不低于60分,且

得分不低于50分,判定为达到一星级。

【2.2.8总分最低值设定为60分,是结合客观得分、专家评分与使用者评分,加权平均所得,其中使用者的权重系数值同专家组的评分系数0.30,是为了更体现建筑使用者感受评分的重要性,专家组重点在技术上的评分,使用者重点在感受上的得分,两者相结合,同等重要。

同时对使用者作了设置最低50分的最低要求,此分值对应使用者的感受是基本满意,多数使用者不满意低于该分值的,也视为绿建不达标。

3设计评价

3.1场地规划及生态设计

控制项

3.1.1项目选址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且符合各类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的控制要求。

【3.1.1《城乡规划法》第二条明确: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四十二条规定: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因此,任何建设项目的选址必须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

各类保护区是指受到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划定有明确的保护范围、制定有相应的保护措施的各类政策区,主要包括:

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条例》))、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历史文化街区((《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等。

文物古迹是指人类在历史上创造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地面与地下的古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古碑石刻、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主要指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建筑和历史建筑。

设计评价审核项目上层规划文件、区位图、场地地形图。

不涉及保护区或文物古迹的一般项目,只要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即为达标,应提供城市(镇)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图纸及文件(如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规划图”或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建设项目的规划图则,或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带的规划设计条件),涉及保护区或文物古迹的,需提供当地城乡规划、国土、文化、园林、旅游或相关保护区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法定规划文件或出具的证明文件,据此判断是否达标。

如涉及风景名胜区的项目,应提供已批复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的有关图纸及文件;

涉及历史文化名城或历史文化街区的项目,应提供已批复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有关图纸及文件;

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项目,应由所在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有关文件,明确该文物保护要求。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

设计评价查阅项目场地区位图、场地地形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当地城乡规划、国土、文化、园林、旅游或相关保护区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法定规划文件或出具的证明文件。

3.1.2场地应无洪涝、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隐患,无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源等的威胁,无电磁辐射、含氡土壤等危害。

【3.1.2本条对绿色建筑的场地安全提出要求。

建筑场地与各类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相应危险源的安全防护距离等控制要求,对场地中的不利地段或潜在危险源应采取必要的避让、防护或控制、治理等措施,对场地中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质应采取有效的治理与防护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符合各项安全标准。

场地的防洪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及《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T50805的规定;

抗震防灾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50413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要求;

土壤中氡浓度的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

电磁辐射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的规定。

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前,应进行建筑工程所在城市区域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调查,并提交相应的调查报告。

未进行过区域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的,应进行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氡析出率测定,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

场地土壤曾经受到过污染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例如,曾经是《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规定的二、三类工业用地),应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符合有关安全标准。

可能会产生电磁辐射危害的情况如:

建筑物本身是辐射源的(根据环评要求);

建筑物本身非辐射源。

但是周围有辐射源的(根据环评要求),例如架空输电线、地下输电线和变电站等。

设计评价查阅场地地形图、项目区位图、环评报告书(表)、地质勘察报告、场地内有毒有害物质的专项检测报告:

土壤氡浓度检测报告等。

涉及地质灾害多发区或严重的地段,应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应包含场地稳定性及场地工程建设适应性评定报告);

可能涉及污染源、电磁辐射、含氡土壤危害的,应提供相关检测报告或论证报告。

核查相关污染源、危险源的防护距离或治理措施的合理性。

核查项目防洪工程设计是否满足所在地防洪标准要求。

核查项目是否符合城市抗震防灾的有关要求。

3.1.3场地内不应有排放超标的污染源。

【3.1.3建筑场地内不应存在未达标排放或者超标排放的气态、液态或固态的污染源,例如:

易产生噪声的运动和营业场所,油烟未达标排放的厨房,煤气或工业废气超标排放的燃煤锅炉房,污染物排放超标的垃圾堆等。

若有污染源应积极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并达到无超标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广受关注,但考虑到环境空气质量可能在一个大尺度区域内趋同,远非选址所能避免,故不以此对所有建筑作统一要求。

设计评价查阅总平面图、环评报告书(表),审核应对措施的合理性,及其在设计图纸上的落实情况。

3.1.4日照间距等相关指标满足东莞市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和已经批复的城市规划相关要求,且不得降低周边建筑的日照标准。

【3.1.4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设计评价,明确了建筑日照的评价要求。

建筑室内的环境质量与日照密切相关,日照直接影响居住者的身心健康和居住生活质量。

我国对居住建筑以及幼儿园、医院、疗养院等公共建筑都制定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其日照、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等提出了相应的技术要求,直接影响着建筑布局、间距和设计。

如《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中第5.0.2.1规定了住宅的日照标准,同时明确:

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广东省境内多为丘陵和山地,建筑用地很有限。

同时,广东省的气候决定了建筑日照需求较低。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从节地要求出发,城区规划容积率都很高,建筑类型为密集型,不适合采用国标中对建筑规划布局日照标准的相关条文。

以尊重客观事实为前提,故本标准根据地区特点,规定本地区建筑室内外日照环境按照满足当地的控规和已经批复的城市规划相关要求执行。

如《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中规定: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的要求,温暖地区、炎热地区的生活用房应避免朝西,否则应设遮阳设施;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中对建筑物间距的规定是:

普通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应小于2小时。

因此,建筑的布局与设计应充分考虑上述技术要求,最大限度地为建筑提供良好的日照条件,满足相应标准对日照的控制要求;

若没有相应标准要求,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即为达标。

建筑布局不仅要求本项目所有建筑日照间距等相关指标满足所在城市(地级以上)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还应兼顾周边,减少对相邻的住宅、幼儿园生活用房等有日照标准要求的建筑产生不利的日照遮挡。

条文中的“不降低周边建筑的日照标准”是指:

(1)对于新建项目的建设,应满足周边建筑有关日照标准的要求。

(2)对于改造项目分两种情况:

周边建筑改造前满足日照标准的,应保证其改造后仍符合相关日照标准的要求;

周边建筑改造前未满足日照标准的,改造后不可再降低其原有的日照水平。

本条的评价方法:

设计评价查阅建筑总平面图等设计文件、日照模拟分析报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于改造项目需要区分两种情况:

3.1.5场地内人行通道采用无障碍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要求。

【3.1.5场地内人行通道及场地内外联系的无障碍设计是绿色出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各类人群方便、安全出行的基本设施。

同时,建筑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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