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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贷业务贷后检查的频次规定:

对采取分期还款方式个贷业务,实行逾期催收检查制度,逾期后按规定及时催收;

对低信用风险个贷业务和已进入诉讼程序的不良个人贷款,在情况未发生变化条件下,不要求固定的检查频率;

对其他个贷业务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

单项产品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个贷业务贷后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信贷资金;

(二)借款人的资产、职业、收入、家庭、健康状况等是否有较大变化;

(三)借款人是否有违法行为,是否卷入经济纠纷;

(四)担保人保证能力、抵质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是否发生变化,抵质押物的价值是否减少,抵质押权是否受到侵害,抵质押物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

(五)经营类业务还应检查借款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是否正常,主要产品的市场状况是否有较大变化,借款人与其他债权人、债务人的合作关系是否正常等。

(六)对逾期60(含)天以内的贷款进行短信、电话或催收函催收,逾期60-90天(含)以内的应通过约见借款人、实地催收等方式进行催收,对逾期90天以上的和按规定划为可疑类的贷款,原则上采用法律手段清收。

(七)对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满足特定条件的,可以协议重组。

三、几个常用的单项产品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

(一)综合消费贷款

1、贷后检查

对一次性还本付息方式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每半年检查一次;

对分期还款方式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实行逾期催收检查制度。

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客户的资产、职业、收入、家庭、健康状况等是否有较大变化;

(2)客户是否有违法行为,是否卷入经济纠纷;

(3)担保人保证能力、抵(质)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受到损失,抵押权是否受到侵害,质押物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

对最高额担保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客户经理须建立客户贷款台帐,单笔贷款发生后及时、准确登记台帐。

每半年定期检查时,要对客户资信情况进行检查,密切注意客户偿债能力的变化情况,并填制检查表。

当客户发生合同约定的调减、中止额度的事项时,贷款行应及时调减、中止额度。

2、到逾期催收

(1)一次性还本付息方式的,在到期日没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经办行应在贷款逾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或手机短信向借款人催收贷款,并做好催收记录,应同时通知担保人;

逾期达3个月的,经办机构有权要求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和质物,或要求贷款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贷款逾期6个月以上的,原则上由经办行对借款人、担保人进行诉讼,主张拍卖抵押物,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清偿全部未到期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费用等。

(2)按月分期付款

按月分期付款的贷款逾期1期的,经办行应在贷款逾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或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借款人催收贷款,并做好催收记录,应同时通知担保人或保险人;

按月分期付款的贷款逾期2-3期的,经办行须约见客户或上门催收,发送催收通知书,由借款人签收回执。

同时要督促客户落实还款计划,对无法取得回执的要说明情况并将处理意见提交部门负责人;

按月分期付款的贷款逾期超过4-6期的,经办行必须加强催收力度和强度,告知客户贷款违约的法律后果,同时继续发送催收通知书,由借款人签收回执,做好诉讼准备工作,条件成熟的可提起诉讼。

同时,及时将逾期情况告知担保方、保险公司,向其主张权利,要求偿付欠款;

按月分期付款的贷款逾期6期以上的,原则上由经办行对借款人进行诉讼,主张拍卖抵押物,清偿全部未到期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费用等。

(二)个人助业贷款

1、首次跟踪检查。

应进行首次跟踪检查,填制首次跟踪检查表,并录入CMS。

2、定期检查

(1)检查频率

对一次性还本的贷款,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录入CMS。

对分期还款的贷款,实行逾期催收检查制度。

(2)检查方式和内容

客户经理应按照个贷基本规程规定进行实地贷后检查。

(3)客户经理在贷后检查中应结合借款人的风险预警信号,有针对性地了解客户风险状况;

若发现风险信号应立即进行跟踪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提前化解风险。

风险预警信号主要有:

生产经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客户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

卷入经济纠纷;

有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

(4)、客户经理按照规定进行贷后检查后,在CMS中录入检查信息。

对于最高额可循环贷款,借款人生产经营和收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或担保物变现能力明显下降影响偿还能力等情况,经有权人同意,可冻结、调减、终止部分或全部最高额可循环贷款额度。

3、到逾期收回

(1)对一次性还本方式的贷款,客户经理在每笔贷款到期前20日填制《贷款到期通知书》或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及时通知借款人、担保人,办理相关还款手续;

对采用分期还款方式的,贷款行应督促借款人按期还款。

(2)贷款逾期后,客户经理要及时进行催收;

对逾期超过2个月或60天的贷款,客户经理要进行实地催收,并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分别发送《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和《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由借款人和担保人分别签字后收回回执。

确实无法找到借款人及担保人本人的,采用亲属签收、留存挂号信回执、公告等其他有效方式进行催收,同时要督促客户落实还款计划,登记贷款催收登记簿。

(三)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新办法(附后)

1、贷后检查。

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的贷后检查工作主要包括客户经理在线监测、实地检查以及上级行组织的交叉检查。

(1)客户经理在线监测。

对于采用自助可循环方式的借款人,管户客户经理负责每季度通过CMS系统,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查,监测借款人借款、还款交易记录。

(2)客户经理实地检查。

A、首次跟踪检查,应进行首次跟踪检查,填制首次跟踪检查表,并录入CMS。

B、对采用一次性到期还本方式的贷款(包括一般方式和自助可循环方式)以及期限超过1年的贷款,由管户客户经理负责,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实地检查,并录入CMS。

2、客户经理贷后检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重点检查客户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信贷资金,是否存在私贷公用、冒名贷款、多人承贷一人使用等违规问题。

(2)客户的家庭情况、健康状况、生产经营是否正常,主要产品的市场变化情况;

(3)客户是否有违法经营行为,是否卷入经济纠纷,与其他债权人的合作关系;

(4)担保人担保资格、保证能力、抵(质)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3、风险预警信号。

客户经理和其他人员在在线监测和实地检查的过程,如发现客户存在潜在风险,应及时进行风险预警提示,部分风险预警信号如下:

(1)与客户本人及贷款使用有关的信号,如客户失踪或无法联系、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存在私贷公用、冒名贷款、多人承贷一人使用等问题、卷入对生产经营或财务状况产生负面影响的法律纠纷、出现健康问题、存在违法经营等;

(2)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信号,如出现严重的自然灾害、病虫害或其他疫情、生产规模异常变化、主要业务发生变动、客户产品或服务的市场需求下降、产品市场价格出现大幅度回落、主要产品线上的供货商或客户流失,以往的合作伙伴不再与其合作、工人工资不能正常发放或有劳资争议等;

(3)与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有关的信号,如客户自身的配套资金不到位或不充足、付息或还本拖延、向他人提供抵(质)押物担保或保证、银行无法控制抵押品和质押权、抵押物的价值受到损失或抵押权受到侵害、质押物的保管不符合规定等。

4、到逾期处理

(1)一般方式贷款采用一次性还本方式的,贷款行在贷款到期前应采取电话、短信、发放通知书等有效方式及时通知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自助可循环贷款到期后,系统自动从借款人金穗惠农卡扣收贷款。

到期日之前,借款人也可按约定通过自助渠道办理提前还款。

(2)对到期尚未归还的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客户经理应按规定及时报告经营主责任人及有关部门,列入逾期催收管理,及时发送《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和《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由借款人和担保人分别签字后收回回执;

在地方政府、专业合作社、信用村等机构协助清收贷款仍无效后,或上述机构不予配合时,应按我行有关规定及时采取诉讼等清收或救济措施。

(四)农户小额贷款新办法(附后)

农户小额贷款不实行首次跟踪检查。

管户经理可按还款方式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检查方式:

(1)对采取等额本息、等本递减还款方式的实行逾期检查制度,对于能够按期还款的客户,不进行专门的贷款定期检查,以还款记录的监控来代替定期检查,对于未按期还款的贷款,及时进行催收。

(2)对采取利随本清,按季(月)结息到期还本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实地检查。

2、贷后检查的内容

(1)重点检查借款人是否按合同用途使用信贷资金,是否存在私贷公用、冒名贷款、多人承贷一人使用等违规问题。

(2)借款人的家庭情况、健康状况、生产经营、财产状况是否正常,主要产品的市场变化情况。

(3)借款人是否有违法经营行为,是否卷入经济纠纷,与其它债权人的合作关系。

(4)担保人保证能力,抵(质)押物的完整性,安全性。

3、到逾期处理

(1)贷款到期前,客户经理应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及时通知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

(2)对到期未还的农户贷款,客户经理应按规定及时报告经营主责任人及有关部门,列入逾期催收管理,及时发送《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和《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

在地方政府、专业合作社、信用村等机构协助清收贷款仍无效后

(五)个人客户综合授信贷款

个人客户综合授信贷款发放后10日内要按要求进行首次跟踪检查,重点检查客户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信贷资金以及限制条款落实情况,并填制《个人信贷业务发生后首次跟踪检查表》并录入CMS。

首次跟踪检查后每季应至少检查一次,对逾期贷款应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按规定填制《个人信贷业务发生后定期检查表》并录入CMS。

2、到逾期处理

对到期未还的贷款,客户经理应按规定及时报告经营主责任人及有关部门,列入逾期催收管理,及时发送《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和《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

农户贷款包括农户小额贷款、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及一级分行开办的单项农户贷款等。

第三章 贷后检查(目录)

 

第十三条 贷后检查是指通过现场或非现场方式,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物)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从而对单笔(户)贷款的风险状况进行认定的行为,包括贷款定期检查、贷款逾期检查、贷款专项检查等。

第十四条 贷款定期检查。

(一)检查范围。

对采取利随本清、定期结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的农户贷款,以及采取分期还本付息还款方式且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农户贷款实行贷款定期检查。

对出现本办法所规定风险信号的农户贷款,在采取有效措施解除风险信号前也实行贷款定期检查。

(二)检查频率。

检查频率不低于半年一次,采用全额抵(质)押方式发放的农户贷款检查频率不低于一年一次(贷款发放不足半年的可不检查);

以支行为单位,单项信贷产品不良率超过1%(含)的,检查频率不低于三个月一次;

对于已进入诉讼程序的不良类农户贷款,在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条件下,可不进行贷款定期检查。

(三)检查方式。

农户贷款定期检查可采取电话访谈,约见借款人,现场实地走访,与村委会、专业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面谈等方式,其中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须全部现场实地走访,其他贷款产品采取现场实地走访方式的比例不低于应检查户数的5%。

检查后应及时填制《农户贷款定期检查表》(附表1),采取电话访谈方式的仅需填写《农户贷款电话回访台账》(附表2),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录入CMS贷后检查模块,对检查中发现的风险信号应及时上报。

对于能够按期还款的客户,可将监控还款记录作为检查的辅助手段,但不得完全代替检查。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进行现场检查:

1.生产经营类贷款客户出现停产、半停产状况。

2.客户发生可能影响信贷资金偿还的债权债务纠纷、事故与赔偿等重大事项。

3.连续二次以上利息逾期,情况不明的。

4.无法取得联系的客户。

5.其他经营行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形。

(四)检查内容。

客户经理在进行贷款定期检查时,应坚持检查贷款资金流向与客户整体经营及还款能力相结合,检查第一还款来源与第二还款来源相结合。

检查内容包含但不限于:

1.检查借款人是否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信贷资金,是否存在冒名贷款,是否存在违规多人承贷一人使用、违规个人承贷公司使用等问题。

“违规多人承贷一人使用”、“违规个人贷款公司使用”主要指借款人之间或借款人与公司之间采取虚假、欺骗手段,申请获取贷款后,将贷款资金集中转移给公司或少数人使用的行为。

对于多人合伙经营、集中使用贷款资金,借款人与公司之间正常商品交易导致的贷款资金支付活动,以及合同对资金使用有特殊约定的,不视为违规行为,但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2.借款人的家庭情况、健康状况、生产经营状况、财产状况是否正常,主要产品的市场销售状况是否出现较大不利变化。

3.借款人是否有违法行为,是否卷入经济纠纷或涉及诉讼,与其他债权人的合作关系是否良好。

4.联保小组方式取得的贷款,联保小组成员间继续联保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意愿,小组成员是否发生重大变故。

5.担保人的保证资格、保证能力、抵质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是否发生不利变化。

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受到损失,抵押权是否受到损害,质押物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

客户经理要根据检查结果,在分析借款人的还款意愿、还款能力、担保人代偿能力变化情况的基础上,综合分析贷款的风险状况。

第十五条 特殊贷款模式定期检查。

客户经理在对农户进行贷后检查的同时,还应针对不同的授信模式和担保方式进一步延伸检查,并及时填制《农户贷款特殊模式定期检查表》(附表3)。

(一)采取“公司+农户”模式的,客户经理每半年至少要对担保企业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与管理人员进行面谈,重点了解担保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主要产品的价格波动情况及市场销路、行业发展趋势、担保能力变化等情况,并了解所担保农户的相关情况。

公司担保项下的农户贷款不良率超过2%(含)的,应对该公司担保项下的所有农户贷款进行检查。

(二)采取整村推进或信用村模式的,客户经理每年至少要对整体推进村或信用村进行一次回访,通过与村委会成员座谈的方式,了解该村借款人信贷资金用途、家庭生产生活变化、是否发生法律纠纷等情况。

整村或信用村辖下农户贷款不良率超过2%(含)的,应对该村辖下的所有农户贷款进行检查。

(三)采取信用担保机构担保模式的,经营行每年应组织专人对担保公司进行一次现场检查,重点了解担保机构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担保能力等,并根据提供担保情况对交存保证金担保比例的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符合有关规定和上级行审批方案要求。

信用担保机构项下农户贷款不良率超过2%(含)的,应对该信用担保机构项下的所有农户贷款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贷款逾期检查。

对金额在30万以下且采取分期还本付息还款方式的农户贷款,实行贷款逾期检查。

(二)检查重点。

在农户贷款本金及利息逾期时,客户经理应先对借款人进行电话回访,并根据回访情况及时填制《农户贷款电话回访台账》,重点了解客户家庭、健康、职业、收入等情况,分析贷款逾期原因。

对还款能力不足的,应同借款人协商分期还款计划,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贷款催收和风险分类的依据,具体检查内容参照第十四条。

对于逾期超过30天的农户贷款,须采取约见借款人、实地催收等方式进行催收检查,检查后应及时填写《农户逾期贷款检查表》(附表4),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录入CMS贷后检查模块,对检查中发现的风险信号应及时上报。

第十七条 专项检查。

一、二级分行应根据贷后检查、风险监测及内外部监管要求,对新开办的农户贷款、逾期贷款或某一指定业务进行专项检查,并制定专项检查方案。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部署专项检查:

1.单项农户贷款产品不良率超过2%(含)的。

2.新产品运行满1年的。

3.监管部门或上级行要求的。

4.出现地震、持续干旱、洪涝等自然灾害事件,可能形成贷款集中信用风险的。

(二)检查要求。

根据农户贷款开展情况确定检查重点,检查应覆盖全部农户不良贷款。

一级分行检查覆盖面不少于辖内20%的二级分行,并延伸至二级分行辖内不少于20%的县支行,检查量不低于被检查支行农户贷款余额的5%;

二级分行检查覆盖面不少于辖内20%的县支行,检查量不低于被检查支行农户贷款余额的5%。

对发现风险的,应及时发布风险提示函并督促经营行进行处置。

第十八条 一级分行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辖内农户贷款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交叉检查,交叉检查方式和检查面由一级分行自行确定。

各级行对检查结果要实行共享,避免重复检查。

各级行延伸到客户的交叉检查可视同一次贷后实地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行应通过多层次、多渠道的贷后检查,适时把握客户的准入和退出时机,实现客户的动态管理,确保贷款的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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