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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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领域、重点行业的关键性和共性技术的开发应用取得较大突破。
重点企业综合竞争力进一步提高,努力形成一批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业领先的行业龙头企业。
企业技术改造对结构调整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促进作用进一步增强。
三、加强产业政策导向,优化技术改造投资结构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技术改造投资的产业导向,引导企业优化投资结构,以投资结构的调整推进产业结构的调整。
认真贯彻实施《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重点领域关键技术及产品导向目录(2005—200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113号,以下简称《导向目录》),积极推进传统优势产业提升、高新技术产业化、装备制造业培育和循环经济发展四大专题的技术改造。
坚持“有保有压”,研究制订制造业落后生产能力的限制淘汰目录,严格限制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项目的建设,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行业准入制度。
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产品,鼓励和支持企业把技术改造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结合起来,推进产业和行业的“腾笼换鸟”。
四、鼓励和引导重点项目的实施,增强技术改造投入的力度
各级经贸部门要认真抓好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筛选、储备,全省每年指导实施一批投资规模及产业关联度大、带动作用强、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力保高质量、高强度的技术改造投入。
要把国内外招商引资作为推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战略重点,突出招商选资,提高引资质量,积极引进鼓励类的大型外资项目,尤其是世界五百强企业项目,充分发挥外商投资对我省产业结构优化的促进作用。
五、加强技术改造与技术创新的结合,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充分利用汇率调整有利于进口的机遇,支持企业引进先进适用的技术和设备。
引导企业加强技术改造与技术开发、技术引进与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结合,在创新的推动下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在增加技术改造投入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
加快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着力创建企业技术中心和区域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加强企业与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合作,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技术改造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加快科研成果和创新技术的产业化,扶持一批能突破产业瓶颈的重大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项目。
从2005年开始,每年选择一批重点项目进行合力攻关及产业化扶持,突破若干重点行业的技术瓶颈制约,努力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核心技术,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六、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工业用地集约利用水平
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通知》(浙政发[2004]37号),科学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努力做好符合产业导向的技术改造项目的用地工作。
各地应确保优质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用地,对这些项目如地方确实无法解决土地的,可以申请省留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通过减免厂房加层配套费等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造多层标准厂房,并安排一定比例土地指标用于标准厂房建设。
大力推进节约用地工作,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和建筑容积率“双控”标准。
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已有的场地进行技术改造,采用厂房加层、翻建等多种措施盘活存量工业用地,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集约利用水平。
七、用足用好税收政策,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
鼓励企业采用国内先进设备和国外关键技术设备进行技术改造。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抵免企业新增的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需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的内外资项目,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进一步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办法。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服务,支持企业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提高技术水平和工艺装备水平。
八、突出扶持重点,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
各地要加大对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技术改造投资的导向和推动作用。
着力扶持符合《导向目录》、对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具有示范性、带动性的重点项目,以及面向产业集群的公共服务平台建没。
要规范和加强技术改造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采用招投标及专家评审与政府部门审查相结合等方式,择优确定财政资金扶持的重点项目。
开展绩效评价,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有效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投向企业技术改造。
九、拓展融资渠道,多方筹集技术改造资金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与金融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加强产业政策与信贷政策的衔接,建立重点项目与资金联动的长效机制。
积极推进银企合作,促进金融机构加大对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
引导和鼓励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建设:
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采用股权融资、发行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筹集技术改造资金。
十、支持欠发达地区企业技术改造,促进欠发达地区的工业化进程
根据欠发达地区工业经济发展实际,实施《关于印发浙江省欠发达地区制造业发展导向目录(2005—2007年)的通知》(浙制造办[2005]5号),把技术改造与培育特色产业结合起来,推进结构调整与产业集群发展提升。
引导发达地区产业向欠发达地区转移,把发达地区的技术、管理、品牌、资金与欠发达地区的资源、劳动力等优势结合起来,加快欠发达地区的技术改造步伐。
继续实行对欠发达地区技术改造财政专项资金的扶持政策,支持欠发达地区企业技术改造重点项目的实施,提升欠发达地区企业的产品档次和产业层次,促进欠发达地区的工业化进程。
十一、支持企业节能、节水、节材及资源综合利用的技术改造,推进工业循环经济发展
按照资源消耗减量化、资源利用循环化和企业生产清洁化的要求,积极支持企业节能、节水、节材及资源综合利用的技术改造。
重点推进高耗能行业节电、清洁能源、高耗水行业节水、资源循环利用、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等领域的技术改造,着力抓好一批重点示范项目,推动工业循环经济的发展,努力形成资源节约型、生态环保型、清洁生产型为特征的制造业发展新格局。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服务工作,营造推进企业技术改造的良好环境
各级政府要把加强企业技术改造,作为调整产业结构和实现增长方式转变,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的重要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建立重大项目联系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机关效能建设,创新服务方式,简化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切实为企业技术改造提供优良服务。
各级经贸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管理和协调。
各级发改、科技,信息产业、财政、金融、税务、工商、国土、城建、环保、质量技监等部门要形成工作合力,努力营造有利于推进企业技术改造的良好环境。
二○○五年九月一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引进内资工作的通知
浙政发[2005]61号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对内对外开放水平,推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现就加强引进内资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深化对引进内资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十五”以来,我省国民经济尤其是工业经济快速发展,经济规模持续扩大,增长质量显著提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十一五”时期是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攻坚阶段。
紧紧抓住并充分运用重要战略机遇期和良好发展条件,进一步提高我省对内开放水平,加强引进内资工作,利用国内优质资本、先进技术、优秀人才和现代管理等资源,汲取国内其他地区在技术创新、品牌创新、管理创新和发展模式创新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对于我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加快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促进增长方式转变,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继续走在全国前列,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千方百计做好引进内资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二、突出重点,提高引进内资工作的质量与水平
以产业政策为导向,把引进内资与推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与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紧密结合起来,着重围绕以下领域及项目开展引进内资工作。
一是以大石化、船舶修造等为重点的临港重化工业重大项目;
二是以大型成套装备、专用设备、电气机械、汽车及关键零部件、数控机床制造等为重点的装备制造业项目;
三是以电子信息产业、生物医药、新材料等为重点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四是以轻纺、家电、建材等传统产业改造提升为重点的优势项目;
五是重点产业、重点行业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创新项目;
六是与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相关的服务业项目。
要把国家的大企业大集团、行业龙头企业和著名民营企业、世界500强企业在国内的投资企业作为招商引资的主要对象,着力引进一批技术含量高、产业关联度大、带动作用明显、市场竞争力强、经济效益好的优势项目。
坚持科学选资、选项目,严格禁止引进高污染、高能耗、高排放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
在引进资金的同时,更要注重引进先进技术、优秀人才、著名品牌和现代管理经验,全面提升我省经济的核心竞争力。
三、创新方式,增强引进内资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创新工作方式,拓宽招商引资渠道,探索专业招商和代理招商。
要有重点地组织和参加各类投资推介活动,全省每年组织一次以引进内资为主的工业及其相关服务业投资洽谈活动,为国内投资者创造更多考察、沟通、合作的机会。
注重定向招商和产业招商,在国内大企业大集团及高新技术企业集中的地区,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招商活动。
发挥我省民营经济较为发达的优势,引导和推动民营企业与国内大企业大集团合资合作,提升民营经济产业层次。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和产业集聚的原则,进一步提高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土地利用效益和管理服务水平,完善各类配套设施,增强开发区、工业园区的招商引资功能。
省、市、县(市、区)和相关招商单位分层次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及时收集、更新招商引资项目,加强分类管理。
建立快速收集、整理和发布引资信息的网络服务平台,逐步实现全省信息资源共享。
四、加强领导,进一步改善引进内资的投资环境
为加强对引进内资工作的领导,省政府已决定成立省引进内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负责全省引进内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
各地可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引进内资工作领导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招商引资的政策措施。
进一步加强引进内资项目所需要素的综合协调工作,特别要高度重视做好土地的保障工作,各地在安排的年度折抵指标中,要有一定的比例用于引进内资项目;
要采取多种措施盘活存量土地,提高集约节约用地水平,腾出更多的土地用于招商引资;
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所需土地,各地安排有困难的,可在省安排的年度农转用土地计划指标中给予一定支持。
加强对引进内资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广泛开展投资环境、投资政策及招商引资典型事例的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经贸、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科技、财政、经济协作、环保、税务、工商、质量技监、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共同做好引进内资工作,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
管理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通知
浙政发[2004]37号
为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切实保护耕地,节约使用土地,建立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机制,促进我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集约用地观念
我省人多地少,经济社会发展较快,土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
为缓解这一矛盾,各地在盘活存量、节约用地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从总体上看,我省土地利用效率不高的问题仍然存在,农用地转用的年均增幅远高于同期GDP的增幅,经济总量增长所消耗的土地资源量呈上升趋势,单位土地投入产出水平较低,造成了大量土地浪费,这种以土地资源高消耗为支撑的经济粗放增长已难以为继。
因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节约土地、集约用地的观念,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实现土地的集约高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严格实行总量控制。
要坚持集中利用和节约利用的原则,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供地政策的调控作用,调整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引导并逐步实现工业向开发区(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资源的集聚利用效应。
交通、水利、电力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要充分论证,优化方案设计,科学选址,节约用地。
严格开发区(园区)管理。
各类开发区(园区)用地要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管理。
对省政府确定、国家有关部委认可保留的开发区(园区)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不得擅自突破。
对开发区(园区)内道路等基础设施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防止因配套基础设施过度超前建设而造成控制区域内土地抛荒的现象。
提高开发区(园区)生产性项目用地比例,通过集中布置建造行政管理、生活服务、污水处理、仓储及绿化等配套设施,控制非生产性辅助设施的用地规模,提高区域性社会资源的共享程度。
合理确定城镇建设规模。
所有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内,不得随意突破,不得越权修改和调整规划,禁止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违反标准的大广场、宽马路和大行政中心建设。
要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不影响城市景观、城市安全、城市生态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容积率和建筑高度,提高土地空间利用效率。
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统一规划,按功能分区合理配置行政、商服、居住、体育、文化等设施用地,发挥社会资源集聚和共享效应。
对旧城改造、旧村改造中的安置用房建设,要鼓励、支持集中建造多层、高层公寓,禁止建造别墅和低容积率住宅。
合理编制并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土地整理折抵指标纳入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管理。
对超过年度用地计划的应暂停当年建设用地审批。
制定和完善供地政策。
实行供地目录制度,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在土地供应上制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进一步完善浙江省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对工业项目投资强度的区域修正系数一律上调0.2。
对具体建设项目的绿地控制指标作适度下调:
教育、卫生等公共建筑用地不得超过35%;
商品住宅、经济适用房等住宅用地不得超过30%;
除安全、消防等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工业生产企业等工业用地不得超过20%。
严格按照具体建设项目审批和供应土地。
对项目可研报告确定分期实施的大型建设项目可预留规划用地,但必须根据其生产建设进度分期确定供地数量和时间。
对企业技改项目要充分利用原有的建设用地,确需扩建的,要将原用地面积和新申请用地面积一并测算。
对企业等用地单位内部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用地要严格控制,一般应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其中在开发区(园区)内的不得超过7%,禁止建造成套职工住宅、专家楼、宾馆和招待所等设施。
对生产工艺无特殊要求的项目,不得建造单层厂房。
对投资规模小于500万元的工业建设项目,试行项目投资规模最低值控制办法,原则上不单独供地。
通过减免厂房加层配套费等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造多层标准厂房,以解决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
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管理。
对已按批次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的建设用地供应情况,实行年度跟踪检查制度。
凡前两年度、上一年度及当年土地供应率未分别达到95%、80%、50%的市、县(市、区),暂停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手续,并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的用地指标。
三、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发挥市场在配置土地资源和价格形成中的基础性作用
严格执行《划拨用地目录》。
全面落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提高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程度,增强市场主体用地成本意识,提高全社会珍惜土地、节约用地的自觉性。
探索工业用地市场配置机制,试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工业用地,有效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企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建立全省平衡的工业用地最低限价标准体系。
实现工业用地价格的统一有序管理,防止和减少因区域间的不良竞争而导致的土地粗放低效利用现象的发生。
制订地价与土地利用集约程度的调节系数,在不低于全省工业用地最低限价的基础上,对土地利用效率较低的项目用地适当提高供地价格,对土地利用效率较高的项目用地给予适当的地价优惠。
继续整顿规范土地市场秩序。
加强土地有形市场建设,加快地价动态监测体系建设,建立土地市场定期分析和预警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地价指数,引导和规范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四、积极盘活存量土地,挖掘现有建设用地潜力
加大闲置土地的清理和处置力度。
对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农用地转用和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查清已农用地转用尚未供应土地的面积与区位,查清具体建设项目中闲置土地面积与区位,优先安排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急需和高效的建设项目使用。
通过合理补偿等途径,建立企业用地退出机制。
对尚未达到法定收回期限的闲置土地,通过协商和合理补偿,动员土地使用者退出土地。
对因规划不合理造成闲置的土地,可以合同剩余使用年限计算土地价款,退还给土地使用者,由政府收回闲置土地,安排给急需建设的项目使用。
开展城市土地整理和村庄整治,努力盘活闲置厂房、仓储等用地,提高农村建设用地效率。
鼓励和引导企业依法转让或出租闲置厂房,实施厂房加层、改造老厂、内部整理和余缺调剂,引进先进设备,节约生产空间等途径将存量变增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五、加强土地利用监管,全面推行土地集约利用考核制度
制定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考核办法。
完善土地出让合同条款内容,促进土地的及时开发和合理利用。
强化项目竣工的复核验收工作,对未达到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确定的用地控制指标的,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或决定书规定的有关条款追究土地使用者违约责任。
制定开发区(园区)集约用地评价体系。
依据土地开发进度、投入与产出水平等评价指标,综合评判开发区(园区)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并据此实行开发区(园区)的动态管理。
建立市、县(市、区)集约用地评价体系和考核制度。
实行评价结果与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分解相挂钩的办法,促进土地利用效率的不断提高。
以上具体评价体系和考核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发改委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六、加强领导,提高土地集约利用工作的管理水平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土地集约利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根据本通知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
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土地管理,严肃查处各类违法用地、浪费土地的行为。
发展改革、经贸、财政、建设、教育、交通、水利、监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土地集约利用工作。
二○○四年十月十三日
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
浙土资发[2003)93号
各市、县(市、区)计委(计划局)、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全面提高我省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决定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试行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现将《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浙江省商业、住宅、办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浙江省加油站、油库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浙江省监狱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和《浙江省高尔夫球场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等五个规范文本印发给你们,各地在项目审批、用地供应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指标规定执行。
在试行过程中,如遇到具体问题或有什么建议请及时与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联系。
附件:
1、《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2、《浙江省商业、住宅、办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3、《浙江省加油站、油库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4、《浙江省监狱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5、《浙江省高尔夫球场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一、总则
第1.1条为了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现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
提高工业建设项目用地的管理水平,适应我省工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第1.2条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是指在平均先进的生产工艺、规划设计、技术经济水平和通常的场地条件下,一个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和配套工程所需占用的土地面积和控制性指标。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