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明经济法知识点张万春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第二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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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例如公司学校、医院、工会、妇联、商会和协会等,在会计法律关系和审计法律关系中都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
3.企业内部机构和有关人员最突出的就是企业的内部机构,例如企业的车间、班、组等;
公司的董事会。
4.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承包与纳税
5.国家作为股东直接出资设立企业等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权利:
1.经济职权。
2.企业法人财产权。
3.经营管理权。
4.财产所有权。
5.知识产权。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物:
人身之外、能够控制、客观存在
分类:
动产和不动产;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二)经济行为:
经济管理行为;
完成工作行为;
提供劳务行为
(三)智力成果:
例如:
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
(四)其他:
如:
权利。
例如,土地使用权在土地出让和转让法律关系中就是客体
第二章公司法
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名称的沿革和概念
庄子有语:
积卑而为高,合小而为大,合并而为公之道,是谓公司。
(武忆舟著:
《公司法论》,三民书局有限公司,1986年版)清1904年《公司律》第1条为公司定义:
凡凑集资本共营贸易者名为公司。
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界定公司名称及其含义。
公司的概念:
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公司的特征:
(1)独立性。
公司的独立性是指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营利性。
(非盈利性,非公益性)(3)社团性。
是社团组织,是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分类(P22)
(一)按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可分为:
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
(大陆法系)
(二)按以公司管理和控制体制为基础分:
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
(三)按公司信用基础分:
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资兼合公司。
(四)按股权或者股份转让方式为基础分:
封闭式公司(privatecompany;
closelyheldcorporation)、开放式公司(publiccompany;
publiclyheldcorporation)。
(五)按公司所属国籍分:
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
三我国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法的概念(P20)
公司法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两种。
狭义的公司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目前最新的版本为2005年修订版本。
广义的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行及其对外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除了《公司法》外,还包括其他与公司有关的公司立法。
(二)公司法的特征
公司法既是组织法又是行为法,但以组织法为主。
公司法既是强制法又是任意法,但以任意法为主。
公司法既是程序法又是实体法,但以实体法为主。
(三)我国公司法立法
1993年12月29日八届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公司法,1994年7月1日正式施行,1999年12月25日修改第六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九条,2004年8月28日删除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2005年10月27日十届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面修改后的《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生效。
(四)适用范围
我国《公司法》仅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注意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
《公司法》与外商投资企业法关系
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2、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既具有人合公司,又具有资合公司的性质,其法律特征可概括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特征:
(1)独立的人格
(2)股东的有限责任与公司的无限责任。
(与无限、两合、股份两合相区分)(3)不发行股票,有较强的封闭性。
(4)设立程序简便。
(比股份有限公司简单,只有发起设立而无募股设立)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共5个P28~P32)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
一人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出资方式(P30)
出资期限和限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概念、公司章程的订立、公司章程的内容、公司章程的效力、公司章程的变更
4、有公司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行政区域+字号+行业+组织形式
深圳市北大方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
全国性的公司、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或企业集团等,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可以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冠以“国际”、“全国”、“国家”等字样。
5、有公司住所:
公司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经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
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程序(P33)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主要指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一)股东会
1.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由全体股东组成,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但它是非常设机构,它对外不代表公司,对内不管理公司的日常事务。
股东:
自然人、企业法人、国家投资机构或者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2.股东会会议种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分为三种:
第一种为首次股东会:
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
第二种为定期股东会:
具体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三种为临时股东会:
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②1/3以上董事提议;
③任何一名监事提议,就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
3.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
4.会议召开和决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二)董事会
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是公司对外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全权代表,公司的所有内外事务和业务都在其领导下进行。
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法都强调“适任原则”,即股东或公司以外的人均可任董事,以选择适合的管理人才。
1.董事会组成
董事会成员为3人至13人。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2.董事的任期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西方公司一般规定无期限限制)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3.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决议
会议通知:
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召集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1/3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
(三)监事会
1.监事会的性质组成和任期
监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督机构,它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的人数不得少于3人。
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2.监事会的选任和限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设立限制: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并且应当一次足额缴清。
(二)资格限制与公示: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三)责任限制:
“揭开公司面纱”原则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只有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必须采用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
国有独资公司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较,它有如下法律特征:
第一,不设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是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
(权力行使的双重性);
第二,国有独资公司适用公司法的特别规定;
第三,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和监事产生的方式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不同。
董事会的人数由3至9名董事会组成,董事是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委派的,董事会应当有职工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
董事会设董事长1,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若干人。
监事会组成:
授权主体委派和职工代表。
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
一、概念和特征
马克思说:
“假如必须等待积累去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时候,那末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
但是,集中通过股份公司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688页。
)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特征:
第一,股份化。
第二,开放性。
第三,人资兼合性,但以资合为主。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P49)
(一)发起人应符合法定人数。
2-200人。
其中过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发起人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人民币500万元。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定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三、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和程序
(一)设立方式(P47)
发起设立是指发超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的方式。
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的方式。
发起人认购部分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额的35%。
(二)设立程序(P48)
1.发起方式:
与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小异
2.募集方式:
募集方式在新公司法里分为两类:
向社会公开募集和向特定对象募集,也即公开募集和定向募集。
(1)认购股份
(2)募集股份(3)召开创立大会(4)工商登记
1、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经批准,即可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2、发行股份的股款足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后,发起人就在在30日内召开创立大会。
如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认股人可要求发起人返还股款,并加算同期银行利息。
3、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当发起人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因设立行为而发行的债务、费用负连带责任,已缴股款,负责返还并加算银行同期利息。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相互之间)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对认股人)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对公司)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与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结构之比较(P49)
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发行与转让
(一)股份与股票
1.股份概念与特征
股份是构成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最小单位,是公司全部资本分成的均等份额。
它是确定股东权利义务大小的基础。
股份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以股票形式出现。
2.股份特征平等性不可分性自由转让性有价证券性
2.股份的分类
(1)普通股和优先股
以股东承担的风险和享有的权益的大小为标准。
优先股又称特别股,是与普通股相对而言,对公司的资产、利润享有更优越权利的股份。
是否优先获得股息,股息是否固定,清算时可否优先分配,是否有表决权
(2)记名股和无记名股
记名股票是在股票上载有股东姓名或名称并将其载入公司股东名册的一种股票。
其转让是否过户
《公司法》第133条规定:
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3)额面股和无额面股
根据股票上是否标明面额。
无票面值股又称比例股和部分股,即不标明票面金额,只标明每股占公司总额比例的股票,其价值随公司财产的增减而升降,股东享有的股份利润,按票面规定的比例来确定。
(二)股份发行
(1)股票发行的原则《公司法》第130条规定: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2)股票发行的种类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其基本目的是为了筹措资金,根据发行的时间先后,可分以下两种方式:
设立发行、新股发行。
(三)股份转让
股份转让及其场所;
记名股的转让;
无记名股的转让;
股份转让的限制
股份转让的限制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向公司申报所持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第五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高级管理人员的概念
高级管理人员是2005年《公司法》中的新概念。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限制(P59)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国家公务员。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一)两大基本义务忠实义务+勤勉义务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行为
四、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一)股东派生诉讼的概念
股东派生诉讼(derivativesuits),又称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或者股东衍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或拒绝追究侵权人责任时,公司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代位公司提起诉讼的法律制度。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肇始于英国衡平法。
(二)我国派生诉讼的法律规定
我国关于派生诉讼的规定主要为《公司法》第150条和第152条。
我国派生诉讼的要件:
1.派生诉讼的原告
★既然是股东派生诉讼,原告当然是股东★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任何一名股东都可以提出这种诉讼。
而对于股份公司而言,持股时间和持股比例满足条件的股东方可提起诉讼。
2.派生诉讼的被告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被告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
公司作为受害主体,完全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
如果公司拒绝或者怠于行使这种权利,股东方可以自己名义起诉。
★有权代表公司的公司机关拒绝起诉★30日内怠于起诉★以及情况紧急不起诉就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股东就可以直接以自己名义起诉。
高层就业机会禁止(白领黑名单)
①无:
没有能力或能力受限的(民事行为能力)②关(官):
执照吊销,企业被关的……③不:
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④贪:
贪污、贿赂,不满五年的……⑤钱:
欠钱较多,到期不还的……连起来:
"
无官不贪钱"
第六节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合并
(一)公司合并的概念:
A+B→A;
A+B→B;
A+B→C
(二)合并的程序(P65)
二、公司分立
(一)公司分立的概念:
A→A+B;
B→B+A;
C→A+B
(二)公司分立程序(P67)
三、公司的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经股东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解散
(1)、
(2)和(3)为自愿解散情形,而第(4)和(5)则属于强制解散。
四、公司的清算(P68)
公司法修改
一、取消公司投资限制
原来规定:
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修改后:
取消了这限制。
二、新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原来规定:
二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才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三、上市公司新增“独立董事”制度
四、可用知识产权、股权出资
原来规定:
发起人可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修改后:
新增可用知识产权和股权出资;
取消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的限制。
第四章合同法
第一节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合同的概念(P105)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2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特征:
主体平等性;
合同的相对性;
意思表示一致性
二、合同的分类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保证合同、借用合同、赠与合同、民间借贷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保管合同中,保管物灭失,有偿保管之保管人负过失赔偿责任,无偿保管人负重大过失责任;
借用合同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
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的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
实践合同:
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有标的物的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又称要物合同。
公认的实践合同有:
动产质押、定金、借用、保管、民间借贷。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直接适用有名合同规范;
无名合同因当事人意思不完备出现纠纷时,应参照最相类似的有名合同的条款处理
格式合同
工商局提供的合同文本不属于格式合同,属于合同范本;
不可排除法定条款的效力;
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非格式条款之优先效力。
有利于相对人的解释原则。
例如,保险单,运输合同说明条款属于格式条款。
三、《合同法》的适用范围(P107)
不能适用《合同法》的情况:
相关行政管理的合同:
如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协议、土地征用合同,代扣代缴税费(隐含税务机关与单位之间行政许可合同
企业和单位内部的管理合同:
企业与车间订立的生产责任制的合同(企业承包合同):
内部承包与外部承包
劳动合同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的协议
a离婚中关于子女与谁生活协议,抚养费(有关身份的合同),例如抚养费的分担比例不受合同法调整,赡养费类似;
b有关子女监护责任的协议(确定法定监护人不受合同法调整,但是,如小孩住校,协议委托学校监护,此合同就受合同法调整);
c婚约(婚姻协议)不受合同法调整,例如青春损失费是不予支持的,否则婚姻自主原则受到侵害;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的程序与订立的方式密切相关,有一般的订立合同的方式、竞争性订立合同方式。
仅就订立合同的一般方式而言,其程序有两个:
要约+承诺
一、要约(P110)
(一)要约概念和构成要件
要约:
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主体要件:
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人向特定人作出法律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允许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如对悬赏广告可明确规定为要约。
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必须明确表示其作出的建议是一项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
如在广告中注明“本广告构成要约”,或者注明“本广告所列的各种商品将售予最先支付现金或最先开来信用证的人”等。
2.主观要件:
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