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监察工作机制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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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负责案审委审议记录,并填写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交出席人员签字。
2.5案审委会议由局长或局长指派的分管局长召集召开,案审委成员、案件调查人员参加。
2.6案审委集体审议案件,主要审议以下内容:
2.6.1本部门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2.6.2案卷中必备文书是否齐全;
2.6.3已经取得的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和证明力;
2.6.4办案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2.6.5法律依据是否适当;
2.6.6处罚事实与处罚类型是否相当;
2.6.7《案件调查报告》的内容是否与案卷材料内容相符;
2.6.8其它需要审议的内容。
2.7案审委会议的主要议程是:
2.7.1案审委办公室发放《案件调查报告》及相关资料;
2.7.2会议召集人宣布会议开始;
2.7.3案件承办人简要陈述违法事实及有关证据;
2.7.4案审委办公室或法制工作人员通报拟审议案件的概况及对案件的初审情况;
2.7.5案审委委员发表意见,对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处罚程序、适用依据、处罚额度等方面提出问题,案件承办人做相应说明;
2.7.6会议召集人根据审议情况,对审理意见进行总结,决定处罚处理结果。
2.8支队负责案审委决议的执行,根据审议结果分别作出:
2.8.1确需实施行政处罚的,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2.8.2需要补充取证的,进一步调查核实;
2.8.3需要移送有关部门的,移送调查处理;
2.8.4不予以处罚的,归档结案。
3.执法检查、案件审理和案件执行工作分离制度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健全相互监督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实行执法检查、案件审理、案件执行相分离的工作制度。
一、工作内容
3.一、执法监察包括现场检查、申请立案、调查取证、提出处理处罚建议并起草《案件调查报告》,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事故隐患、违法行为整改等工作。
3.二、案件审理包括立案审查、案件审查、组织听证、案件报审、案审委审议等工作。
3.三、案件执行包括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决定送达;
催缴罚款、申请法院执行;
结案、案卷归档和上报备案等工作。
3.2工作程序
3.一、执法检查:
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全面、客观、公正的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并形成《案件调查报告》。
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3.2.2案件审理:
包括支队内部审理(简称内审)和局法制工作机构审理。
内审由综合监察室和支队内审机构负责。
支队内审机构由支队长、副支队长、各大队(室)大队长(主任)组成。
负责确定一般案件的立案和行政处罚告知;
提出一般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建议、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告知和处罚建议,并报局办公室(法制办)备案。
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审核;
组织听证和报请案审委审议工作。
1)一般案件审理程序
支队综合监察室负责对监察大队报送的《立案审批表》进行审核,经分管支队长审查同意,报支队长批准后立案;
审查监察大队报送的《案件调查报告》提交支队内审机构进行审议,提出处罚建议;
经局分管负责人审查,并报告局长同意后,报局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承办人员应当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并视情进行补充调查,制作《陈述申辩意见复核表》,提出处理意见;
综合监察室进行审核,经局分管负责人同意后,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程序支队综合监察室对监察大队报送的《立案审批表》进行审查后,提交支队内审机构进行审议,经审查同意后,报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经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调查取证结束后,支队综合监察室负责审查监察大队报送的《案件调查报告》,提交支队内审机构审议,经审查同意,报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局分管负责人审查,并报局长同意后,通知支队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承办人员应当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并酌情进行补充调查,制作《陈述申辩意见复核表》,提出处理意见;
综合监察室进行审核,报支队长审查同意后,填制《案件处理呈批表》,报局法制工作机构。
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局法制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听证,承办人员应协助听证人员研究案情,准备案卷材料,做好听证准备。
根据听证会意见,形成《听证会报告书》。
局法制工作机构全面审查《案件调查报告》、《行政处罚告知书》、《案件处理呈批表》及相关证据材料后,经局分管负责人批准,报案审委进行集体审议,并将会议意见记录在《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中,由与会人员签字。
根据审议结论,由支队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3.2.3案件执行:
综合监察室负责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督促罚款收缴;
逾期未缴纳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结案和案卷的整理归档及上报备案等工作。
必要时由相关监察大队协助。
3.3运行监督
3.一、各监察大队独立行使执法检查权和调查取证权,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并自觉接受综合监察室、支队内审机构的监督。
3.3.2综合监察室、支队内审机构要依法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具体可操作的意见,确保上报的行政处罚案件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并认真落实案审委确定的处罚处理意见。
3.3.3局法制工作机构要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并及时报请领导审批,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
4.安全生产监管与执法监察内部协调运行工作制度为进一步整合全局监管力量,充分发挥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的作用,做到监管执法配合联动、高效运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按照执行、监督、约束、激励并重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内设科室、监察支队以市安监局名义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均行使《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职权,履行《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的职责。
4.2局内设科室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侧重审核发证、验收审批等行政许可事项。
通过许可审查、“三同时”审查验收、教育培训、安全标准化、专项整治、专项检查等工作,发现、纠正和制止违法行为,实施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
对需要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填写《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通知单》,经分管领导签字后,及时移交监察支队执行。
4.3监察支队行使执法监察和行政处罚权。
在执法检查时,发现企业存在未进行设立审批、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申领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立案调查处理。
凡已立案的案件,应填写《生产经营单位立案调查情况通知单》,经支队长签字后,及时向相关科室通报。
对有关科室移交处理完毕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应及时填写《生产经营单位立案调查处理情况反馈单》,向有关科室反馈处理情况。
4.4相关科室接到监察支队《生产经营单位立案调查情况通知单》后,应立即暂停行政许可办理程序,待违法行为彻底消除、行政处罚处理完毕,接到监察支队《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处理情况反馈单》后,再恢复许可程序,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4.5为提高监察效能,避免对企业重复检查,监察支队在制定下一年度执法计划时,应征求有关科室意见;
监察支队在根据省、市工作部署组织开展专项执法监察时,应主动与有关科室协商确定检查内容和方式方法。
有关科室应与监察支队密切配合,确保执法计划的有效实施。
监察支队对检查发现的涉及有关行业企业普遍存在的安全问题时,应以书面形式通报有关科室,有关科室应从行业管理的角度,制定针对性防范措施。
4.6有关科室在组织专项(诊断式)检查时,应通知监察支队派员参加,确保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督促整改落实到位;
组织召开的有
关专业性会议,可通知监察支队派员参加,及时了解相关行业的要求,有效开展执法监察工作。
对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审批、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隐患排查、案件查处等情况及时进行信息交流,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数据资料库,实现信息共享。
4.7有关科室、监察支队要统分结合、配合联动,确保全局整体工作的推进。
在绩效考核时,应对本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一并予以考核,作为评先树优的依据。
凡因工作不到位,导致查处不力或行政处罚难以执行影响全局工作的,对有关科室、监察支队负责人进行诫免谈话,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附:
1)、生产经营单位违法仃为通知单
2)、生产经营单位立案调杳情况通知单
3)、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处理情况反馈单
违法单位
法定代表人
安全科负责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
科室负责人
意见
签名:
年月日
分管局长
备注
注:
处理完毕,请及时填写处理情况反馈单通知填报科室进
行后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立案调查情况通知单
立案调查
情况
综合监察室
年月曰
支队长
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处理情况反馈单
填报单位:
监察支队[]第()号
违法行为
处理情况
14.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工作规则
1一、为了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工作,提高举报案件核查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总局、省安监局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14.2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安监部门受理后,需要核查处理的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隐患等方面举报案件。
安全生产举报是指通过电话、12350举报投诉电话、传真、信件、电子邮件或来人反映安全生产事故、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情况以及上级部门、其他部门转来的举报件。
14.3安全生产举报核查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
核查人员认定的结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
14.4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举报的核查和统计报告工作。
对接到的举报,可以直接组织核查,也可以根据举报投诉的内容、性质,转交县市区安监局进行核查。
直接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案件发生地的安监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负责核查过程中与当地有关部门的联络协调工作,并做好核查保密工作。
必要时,可以视情形聘请专家参与核查或或局有关科室联合核查。
对转交核查的案件,应当向承办的安监部门下达《安全生产举报核查转办单》。
各县市区安监局要明确一个承办科室专门负责安全生产举报的核查以及统计报告工作。
14.5承办科室的主要职责:
1)查明举报的事件是否属实;
2)形成举报核查报告;
3)向举报人反馈核查情况,整理归档;
4)每季度进行举报核查统计分析;
5)对转办的举报案件,及时督办;
6)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14.6在对举报进行核查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协调相关业务科(室)初步核查举报是否属实;
2)提出拟办意见,报送分管领导批示;
3)制定核查方案,开展核查工作;
4)核查工作结束后,形成核查报告。
14.7核查过程中,应当注重收集下列证据材料:
1)事件发生单位工商登记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经营活动相关许可及资质证明、组织结构以及对事件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职责证明文件等资料;
2)事件发生现场的影像资料、检查记录或者勘验笔录;
3)对事件发生负有责任的人的询问笔录或者录音资料;
4)其他能够证明事件发生的资料。
生产安全事故举报核查应取得伤亡人员基本情况、有关单位出具的伤亡证明材料、与事件发生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等证据。
14.8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确认举报的事件是否属实;
2)事件发生单位的概况。
包括单位名称、地理位置、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持有各类证照情况、单位负责人情况以及近期生产经营状况等;
3)说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经过。
生产安全事故举报案件还应说明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案件还应说明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以及违法所得情况;
安全生产隐患举报案件还应说明隐患整改落实以及备案情况等。
4)提出对事件的拟处理建议。
14.9核查报告报送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核查工作即告结束。
核查人员应当在核查报告上签名。
1一、0核查工作结束后,承办机构负责将举报记录、核查方案、核查报告、证据材料等进行整理,并按照举报事项分类保存归档备查。
1一、1建立安全生产举报核查统计报告制度,实行分级管理,逐级报送。
各县市区安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核查统计报告工作,每季度上报一次。
统计报表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3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上报市局,同时将盖章后的报表邮寄或者传真至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逐级上报到省局。
1一、2对转交核查的举报,负责核查的承办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
办理结果以本级安监部门的名义写出调查报告,经负责人审阅签批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转交部门。
调查报告应当事实清楚、处理适当、证据齐全。
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补办或者重新办理。
1一、3对转交核查的举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督办:
1)规定的时限内没有报送调查报告以及证据材料的;
2)应当查清的问题没有调查清楚的;
3)应当整改的问题没有整改或者整改不彻底的;
4)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件发生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作出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
5)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1一、4督办可根据轻重缓急,视情采取打电话、下发《安全生产举报核查督办单》或者上级重新调查的方式进行。
1一、5各县市区安监局应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意见。
1一、6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安全生产举报核查转办单
2.安全生产举报核查督办单
3.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季度统计分析表
附件1:
安全生产举报核查转办单
()安监案转字〔〕第号
案件名称
发生地址
案件来源
电话来信
来访其他
案件类型
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牛产隐患
非法违法行为
承办部门
举报
内容
转办
领导批示
转办人
转办日期
传真
附该举报有关材料(复印件),共—份—页
附件2:
安全生产举报核查督办单
()安监案督字〔〕第号
转办文号
()安监案转字〔〕第号
督办原因
督办意见
督办部门
(盖章)
督办人
督办日期
5.执法监察工作动态监管机制
为了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执法动态监管机制。
一、建立健全被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档案。
5.2严格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根据企业案情管理状况确定检查频
次。
5.3按照执法检查计划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执法检查。
5.4每周五制定本周工作计划及下周工作安排,统筹安排执法检查与复查。
5.5对执法检查形成的执法文书,及时上传到执法监察信息系统。
5.6定期查阅执法监察信息系统,各县市区及乡镇信息上传情况,督促其及时上传更新。
5.7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时上报安全生产隐患统计分析报表,并严格审查。
6.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激励约束制度
6.1为规范行政执法责任制,激发安全监管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心,促进各项工作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6.2明确执法监察责任,严格落实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分解到每个大队(室)及每个月,对工作完成情况和效果进行严格考核评定。
6.3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体系,实行执法责任考核。
6.4执法责任考核包括支队内部考核和局岗位绩效考核。
支队内部实行月度工作目标和年度执法责任考核。
6.5考核组织,支队内部考核由各大队(室)各抽取一人组成考核组,按照考核细则进行考核,经支队长办公会同意后确定成绩。
局岗位绩效考核按照《岗位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规定,接受市局考评。
6.6考评结果使用,将执法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与年终评先树优挂钩。
对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成绩显著的,大队(室)工作人员优先推荐为年度考核优秀或接受上级表彰。
未完成工作目标的大队(室)和个人取消其评选资格,并在支队内部
通报批评,所在大队(室)负责人予以诫勉谈话。
7.执法监察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制度
7.1为规范执法监察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管理,持续提升执法监察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更好的适应执法监察工作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7.2每年制定年度执法监察人员培训计划,报局分管领导进行审批同意后监察支队负责实施。
7.3执法监察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包括按照《公务员法》规定的培训、按照上级要求参加的政治业务培训、在职继续教育、与本职工作有关的资格考试、支队内部业务教育培训
7.4执法监察人员每年继续教育培训不得低于40学时7.5支队内部组织的培训,要严格考勤管理,参训人员不得无故请假、迟到、早退。
7.6外出参加培训应经支队长或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
培训学习结束将培训取得的有关证书或证明复印件交综合监察室登记。
7.7外出参加培训期间不得无故缺勤,不得参加与培训无关的其他活
动。
培训期间因不遵守纪律等情况被培训组织部门通报的,取消当年
评先树优资格。
7.8外出培训结束归队后,凡涉及新法律法规及上级新规定等内容时,外出参训人员要在队内对全体执法人员进行再培训,及时宣贯培训内
容。
7.9鼓励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评价师等资格考试以及安全硕士等在职学历培训。
第四节党支部制度
1.党支部书记岗位职责
一、负责支队的党建工作,向市局党组和机关党总支负责。
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三、负责抓好支队党支部的思想、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模范带头作用的发挥。
四、负责政治学习和政策、法律、作风、纪律及职业道德教育,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做好政治思想工作,保证政令畅通。
五、负责纪律检查工作。
六、完成市局党组和机关总支交办的其他工作。
2.党小组长岗位职责
党小组长是党小组的主要负责人,是党的基层工作骨干。
党小组长在党支部的领导下,组织本党小组的党员积极开展各项活动,充分发挥每个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有效地完成党支部交给的各项工作,保证所在单位各项业务的顺利完成。
一、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科学、文化、法律、业务技能;
2.2组织党员贯彻执行支部的决议和上级指示,分配党员的工作,指导党员的活动;
2.3按时召集和主持开好党小组会,严格党的组织生活
2.4做好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向党支部反映本小组的情况;
2.5组织党员做群众工作,及时反映群众的要求和意见;
2.6协助党支部做好接收新党员和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工作;
2.7协助支部做好评议党员和收缴党费工作;
2.8认真执行党小组的各项制度,开展党小组的各项活动。
3.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
一、监察支队党支部严格按照党章要求,实行“三课一会”制度。
3.2支部党员大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党支部书记负责主持。
会议的主要内容:
传达学习贯彻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议;
总结报告党支部工作,部署支部工作任务;
听取党员对支部工作的意见;
讨论决定发展新党员和党员处分;
进行党课教育;
研究决定支部工作中其他重大问题。
3.3支部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党支部书记负责主持召开。
学习上级有关文件、指示精神;
讨论分析支部工作和党员、群众的思想动态;
总结支部工作,研究支部工作任务,制定支部工作计划;
讨论确定党员的发展、教育、奖惩等相关问题。
3.4党课由党支部组织,全体党员参加,也可以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
3.5党员要自觉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无正当理由不得请假、缺席。
违反者,按照党章规定严肃处理。
4.民主生活会制度一、根据上级党组织要求,支队党支部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由支部书记召集和主持,支部班子成员参加,必要时吸收全体党员参加。
4.2参加民主生活会人员一般应就以下问题作为基本内容进行检查、总结,统一思想、统一认识,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4.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情况。
4.2.2加强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情况。
4.2.3艰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