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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执行思考题Word文件下载.docx

邮寄送达是指税务机关通过邮政部门,将税务处理文书挂号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采取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视为已送达给当事人,并将挂号件回执粘贴在送达回证上存查。

⑤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税务机关以张贴公告、登报或者广播等方式,将需要送达的税务处理文书的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送达方法。

应当注意的是,采取公告送达税务处理文书的,必须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是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二是采用本节所述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

采取公告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2)税务处理文书送达期限

执行部门在接到审理部门移送的税务处理文书后,应在7日内送达给当事人,有特殊情况不能在期限内送达的,应报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3)税务处理文书送达回证

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送达税务文书必须填制《送达回证》,并由受送达人或者其他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亲笔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

因此,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是稽查局送达税务稽查文书时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

2***.税务行政强制执行

(1)法律依据

①《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税务机关已采取冻结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

③《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

④《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已采取扣押商品、货物的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

(2)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方式

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3***.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

(1)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方式

①扣缴税款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签发《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送达给当事人;

同时,签发《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送达给当事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账户上扣缴税款。

②拍卖或变卖商品、货物、财产

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签发《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拍卖/变卖适用),送达给当事人,以扣押、查封、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并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4***.实施税收强制措施应注意的事项

(1)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2)稽查局在实施税务稽查时,发现纳税人同时存在下列情形时,为保证国家税款不受损害,可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直接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①对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其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②纳税人必须具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

(3)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4)税务机关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5)扣押、查封、拍卖或变卖等行为具有连续性,即扣押、查封后,纳税人仍不履行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可以直接拍卖或者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抵缴税款。

(6)实施扣押、查封、拍卖或变卖等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否则,不能直接采取扣押、查封措施,但被执行人或其家属接到通知后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7)扣押、查封、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其价值应包括应纳税款、滞纳金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8)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或变卖,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

(9)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5***.实施税收强制措施不当的责任

稽查局在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过程中,如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依法对其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司法强制的注意事项

(1)要以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名义申请。

(2)被申请人必须是予以税务行政处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当事人。

(3)被申请人不履行税务行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的,税务机关才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在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应当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对稽查局查补的税款及滞纳金,国家已赋予税务机关税收强制执行的权力。

因而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拒不依法缴纳应补税款及滞纳金的,由稽查局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行使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税收代位权是指因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纳税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8**.行使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税收撤销权是指因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滥用财产处分权,而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纳税人行为的权利。

9**.阻止出境的对象

(1)欠税人为自然人的,阻止出境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

(2)欠税人为法人的,阻止出境的对象为其法定代表人。

(3)欠税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阻止出境的对象为其负责人。

(4)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负责人变更时,以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阻止出境对象;

法定代表人不在中国境内的,以其在华的主要负责人为阻止出境对象。

(5)阻止出境的对象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和中国公民。

10**.停止供应发票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税务机关行使收缴或停止供应发票权,是对纳税人使用发票权利的行政制裁,将会限制纳税人的一定的权利和利益,直接影响到企业、单位或个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甚至会导致其停产或停业,在税收管理中具有较强的警诫力和威慑力,如收缴或停止供应发票权行使不当,将会产生一定的负面作用。

11**.停止出口退税

纳税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二、思考题及答案

1、什么叫税务稽查执行?

答:

税务稽查执行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督促稽查对象履行税务处理(罚)决定的过程,包括案件执行的受理、税务处理文书的送达、税款和罚款的入库、执行措施的采取等。

稽查执行是案件查处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增强打击税收违法活动的力度,挽回国家税款的损失,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税务稽查成果的真正实现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稽查执行由各级稽查局专门负责案件执行的部门组织实施。

2、送达税务处理文书有哪些方式?

税务处理文书的送达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程序和方式,将税务处理文书送达当事人。

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处理文书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方式送达。

(1)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指执行人员将应送达的税务处理文书直接送达当事人签收的送达方式,这是一种最基本的送达方式。

(2)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代理人、代收人拒绝接受税务处理文书的情况下,把税务处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的一种送达方式。

采用留置送达方式,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应是税务部门以外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处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视为送达。

(3)委托送达

是指税务处理文书在直接送到和留置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其他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代为送达的送达方式。

(4)邮寄送达

(5)公告送达

应当注意的是,采取公告送达税务处理文书的,必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

②采用本节所述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

执行部门在收到税务处理文书后,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无法在期限内送达的,报经稽查局长批准,可以延期。

3、简述税务处理决定文书直接送达方式。

税务处理决定送达后,必须办理《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手续,由接收人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签收。

(1)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直接签收;

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2)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直接送达税务处理文书的,以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简述税务处理决定执行的内容。

税务处理决定文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必须按照税务处理决定所规定的内容执行。

(1)税务处理决定执行

税务处理决定文书送达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应没收的非法所得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

同时,被执行人应按照税务处理决定的要求,将缴库凭证的复印件连同税务稽查调整账务记录复印件报送执行部门。

执行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将上述资料归入案卷存档。

对税务稽查认定当事人多申报缴纳税款的,被执行人应按照税务处理决定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到税收征收部门办理退库手续,或将多缴的税款抵缴应纳税款,并将有关税款退库或抵缴凭证的复印件送执行部门。

(2)税务处理决定的强制执行

当事人逾期未执行处理决定的,执行部门应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以保证税务处理决定得以执行,维护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3)税收优先权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优先于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的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5、什么叫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当事人不履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税务机关依法采用强制手段,强波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措施,这是国家税收强制力的具体体现。

税务处理决定文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当事人逾期不执行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包括行政强制执行和司法强制执行。

6、简述税收强制执行的方式。

税务机关采取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以下两种方式: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前者适用于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中有存款的当事人,后者适用于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中没有存款的当事人。

如果当事人既有银行存款又有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一般情况下,可先采取通知银行扣缴税款的措施;

如果银行存款不足以扣缴,则可将两项措施并用。

7、在税务稽查实施过程中,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应符合哪些前提条件?

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有前置条件限制的。

其条件是:

(1)《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可以按照《税务征管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2)《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已采取冻结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

(3)《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4)《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已采取扣押商品、货物的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

8、什么叫税收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伤害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使撤销权。

9、简述税收代位权与税收撤销权的区别。

税收代位权与税收撤销权,都是税务机关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的合法权利,但两者又有区别:

税收代位权针对的是纳税人的消极行使债权的行为,税收代位权的行使不会加重第三人的负担,对纳税人的利益也无实质性损害。

税收撤销权针对的是纳税人积极行使权力的行为,税收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将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相关利益,一方面限制了纳税人自由处分财产的权利,同时也可能影响到纳税人与第三人建立的法律关系,与纳税人的交易安全有着密切的关系。

税收撤销权的行使纳税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溯及既往的消灭,同时又可使纳税人的责任财产恢复到行为前的状态,利于税务机关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国家税收不遭受损失。

10、简述税务机关行使收缴或停止供应发票权的前提条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而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11、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应注意哪些事项?

(2)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内。

(3)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4)扣押、查封、拍卖或变卖等行为具有连续性,即扣押、查封后,纳税人仍不履行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可以直接拍卖或者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

(5)实施扣押、查封、拍卖或变卖等税收强制措施时,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6)实施扣押、查封、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的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其价值应包括应纳税款、滞纳金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7)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担保人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或变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和相关费用。

(8)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和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9)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做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二、司法强制执行的前置条件是什么?

司法强制执行是有前置条件的,只有在当事人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情况下,做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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