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探讨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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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探讨Word格式.docx

snationalconditionstaxrevenue,thetaxdepartmenthasbecomethefocusofdiscussion.Governmentrevenueisthemainsourceofeconomicpower.Ase-commerceattheinternationallevel,therapiddevelopmentofChina'

se-commercehowtosolvetheimminentproblemoftaxcollectionandmanagement-commerceactivities"

virtualization"

ofthemultinational,mobility,paperlessoperationandcharacteristicsofspeed,sothatthetraditionalprincipleoftaxtheoryandtaxchallenges.IntheInternet,thetransactionwiththeanonymouspaymentsystemthereisnotangibleconnectioncontract,theprocessandresultsoftheauditwillnotleavemarks.Thus,ine-commerceandtaxavoidanceundertheconditionsofthestruggleagainstanti-avoidancewillbefiercer.

KeywordsE-commerce;

Tax;

Collectionandmanagement

目录

摘要..................................................................

Abstract..............................................................

第1章绪论...........................................................1

1.1研究背景.......................................................1

1.2国内外研究现状.................................................1

1.2.1国内研究现状..............................................1

1.2.2国外研究现状..............................................2

第2章理论综述.......................................................2

第3章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现状分析及存在的问题.........................3

3.1电子商务税收的现状分析..........................................3

3.2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存在的问题.....................................5

3.2.1关于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的问题.............................8

3.2.2关于电子商务的税收管辖权及常设机构认定问题...............8

3.2.3关于电子商务业务发票管理的问题...........................8

3.2.4关于对电子商务税收检查的问题.............................8

3.2.5关于电子商务出口退税和国际避税的问题.....................9

第4章解决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对策及建议...........................10

4.1积极推进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立法进程............................10

4.2建立信息保障制度..............................................11

4.3提出关于研究、制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意见与建议.............11

结论.................................................................13

致谢.................................................................14

参考文献.............................................................15

附录.................................................................16

第1章绪论

1.1研究背景

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电子支付手段的不断完善,传统的商业运作有相当一部分让互联网取代,正如格林斯潘所说的世界经济已进入新经济时代。

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已不再适应电子商务条件下税收管理的发展需要。

为此,电子商务时代的税收问题已成为各国的税收法律制度崭新而迫切解决的课题并日渐引起各国政府的重视。

我国目前在互联网上的无形商品交易的税收征管法律上几乎是一个空白,中国税制在设计上还未对网上交易做出明确规定。

如果不及时制定相关的税收制度与税收手段,以明确纳税对象或交易数字,很难保证网上征税的正常进行,从而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抑制经济发展的步伐。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应运而生的网络经济,在相当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现存的生活方式,并触及了现行的法律、制度、体制等社会规范。

因而,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十分关注网络经济的发展,并适时研究、制定、完善本国和国际的经济贸易法则,以适应网络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经济全球化。

现行的税收制度是建立在传统的生产、贸易方式的基础之上并与之相对应的。

而有别于传统商务的电子商务的出现,已使现行税收制度的一些规定不适用或不完全适用于电子商务,并涉及国际税收关系和国内财政收入等一系列有关税制和税收征管的问题。

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不是个别国家所能解决的,必须通过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加以解决。

一方面,电子商务的高流动性、隐匿性使电子商务活动各要素容易分布于不同国家的管辖范围,使收入来源、交易性质、内容的确定复杂化,容易引起国际间税收管辖权的争端;

另一方面,电子商务的高流动性容易引起对其征税的国际竞争,即如果某国对电子商务的征税管理比较严格,会引起电子商务企业将网站转移至他国,不利于本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这就要求我们积极主动参与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的国际探讨与协调,尊重国际税收惯例,加强国际情报交流,减少国际间税收管辖权的争端,依照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结合我国实际,制定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1.2.1国内研究现状

电子商务税收与传统的商务形式的税收征管在许多方面存在着差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营业活动覆盖全球;

最小的企业也能通过网络进入国际市场,跨国零售业成为可能,这将导致对小额收入的更为复杂的税收管辖权冲突。

(2)可远距离运营;

因为跨国经营一个公司变得容易,在避税地建立公司并运作它成本很小。

(3)交易双方匿名化;

网络交易中双方可能根本无法获知对方的身份、所在地,保密技术也使税收当局无法获得情报。

(4)产品数字化;

数字化产品可经过网络传送,有形产品与无形资产间的界限变得模糊。

(5)规则不确定。

电子商务的税收处理规则仍处于它的“婴儿期”,但肯定的是,其规则必须适应技术的快速发展并做出迅速的调整。

电子商务横跨信息技术、通信技术、金融服务领域、生产者、消费者和各国政府部门的电子政务是人类有史以来最复杂的系统工程之一,以它为主体形成的电子商务冲击着包括税收法律在内的某些旧有规则,而新的规则又来不及制定,由此必然导致电子商务的征税盲点。

严重地冲击了我国现行税制和税收的征管

1.2.2国外研究现状

目前,各国(主要是电子商务较为发达的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和国际性组织对生产商务的税收问题进行了深入、广泛的讨论和研究,已有少数国家颁布了一些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法规,一些国际性组织已就电子商务税务政策形成了框架协议并确立一些原则。

具体而言,电子商务涉及的税收问题,主要是:

是否对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是否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如何对电子商务征税。

此外,国际上在讨论、研究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时,还涉及到电子商务交易数据的法律效力、对电子商务征收间接税是实行消费地原则还是实行来源地原则、电子商务交易中的避税与反避税等一系列问题。

第2章理论综述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有别于传统商务的贸易方式,其承载的内容仍然是现存社会中人们时常使用的商品、劳务。

其内容实质未发生变化。

现行的税收法规及其体现的税收原则是社会生产、贸易活动的社会规范,其基本上是适用于电子商务的,我们应继续以现行税收法规及其体现的税收原则,去解释、分析、研究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

任何事物都存在于空间和时间之中,电子商务亦不例外。

尽管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使人感觉电子商务交易似乎不受空间时间的限制,然而,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人、钱、物仍存在于一定空间和时间之中,绝不会因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而“虚拟”得无影无踪。

任何事物在其相互联系的环节中有主要环节。

在电子商务的信息流、资金流、物资流三个环节中,资金流是主要的环节。

在研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应抓准“人”、“钱”、“物”特别是“钱”这个环节,研究、制定相应税收征管政策和措施。

任何事物都是相互依存的。

人们既然能够创造出传输巨量数字信息流的网络通信技术,也就能够发明管理、控制数字信息流的方法与措施。

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也为税收征管提供了先进的技术手段,带来了先进高效的现代管理技术。

应利用多种渠道、广泛收集各国研究电子商务税收的文件和资料(欧、美、日等国已发布许多有关电子商务税务政策的文件,如欧盟提出了“电子商务征税指南”,日本公布了“电子帐簿保存法”,OECD颁布了“电子商务与税收———阶段性报告”,美国颁布了“全球电子商务选择税收政策[3]”),紧紧跟踪、掌握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进程和趋势,从而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

地域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冲突是电于商务课税的焦点问题。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为维护自身利益,避免财源流失,都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并对由此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通常以双边税收协定的方式予与减免。

但电子商务的发展,将引起地域税收管辖权的争执。

比如,通过互相合作的Website来提供技术服务[2];

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千里之外的心理咨询或医疗诊断服务等等。

但是各国对电子商务交易所得在地域税收管辖权判定上,出于各自利益会有很大争议[4]。

有些国家采取居民税收管辖权优先于地域税收管辖权,赞成加强居民税收管辖权。

然而,居民税收管辖权也面临着挑战。

虽然居民身份通常以公司注册地标准判定,但许多国家还坚持以管理和控制地标准判定居民身份。

大多数国家的公司税法都允许外国公民担任本国公司的董事,还允许董事会在居住国以外召开[5]。

诸如电视会议等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一下情况成为可能:

管理和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多个国家,也可能不存在于任何国家,这使得居民税收管辖权形同虚设。

是否对电子商务征税,各国观点不一,以美国为代表的免税派认为应该对电子商务免征多项税种[6]。

而主税派则认为应该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但是在是否开征新税种的问题上有不同意见。

荷兰和加拿大的税收专家先后提出了“比特税”的概念,即对全球数字传输的每一数字单位进行征税,但这种方法受到大多数人的反对,因为它无区别的对所有数字产品征税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1]。

对于我国来说,目前虽然还没有对电子商务征税,但是对其征税是势在必行的,前国家税务局局长金人庆指出:

为保护税制的权威与公正性,出于税收中性原则和发展中国家税收管辖权利考虑,我国将不会对日益发展的电子商务实行免税政策。

当然,我国的电子商务正处于发展的状态,在保证财政收入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其发展,避免不适当的税收政策影响其发展。

国际上对电子商务不征税将持续二三年的时间,我国应利用这段宝贵时间,抓紧制定、建立我国的对电子商务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其中不仅应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优惠政策,还应制定对与电子商务密切相关的高科技产业的优惠政策。

总之,只要我们确立了正确的思路和原则,关注世界和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调查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研究电子商务可能带来的税制和征管问题,同时加强相关部门的协作,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研究,就能够制定出适应电子商务内在规律又符合税收原则的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

第3章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现状分析及存在的问题

3.1电子商务税收的现状分析

1996年6月,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骨干网(CHINANET)工程建成开通;

1997年6月中国互联网络经济信息中心(CNNIC)完成组建,开始行使国家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职能;

1998年10月“金贸工程”正式启动,北京、上海等城市启动电子商务示范工程;

1999年3月阿里巴巴网站诞生;

同年5月8848网站推出并成为当年国内最具影响力的B2C网站;

2000年6月,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成立,专为金融业务各种认证需求提供书证服务。

即使在纳斯达克崩盘,全球电子商务陷入困境的2001年,我国还是顶住巨大的市场压力正式启动了国家“十五”科技攻关重大项目“国家信息安全应用示范工程”。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于2001年8月20日-10月12日对我国企业信息化建设现状调查结果显示,在接受调查的北京、上海、广州、成都等10个主要城市的机械、电子、汽车、化工、电力等13个行业中,有22.3%的企业参与了电子商务,利用网络进行供应链集成、分销渠道管理、网上销售的比例分别占9.3%、18.6%和51.4%[7]。

另据央视调查咨询中心的调查,1999年-2000年在我国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15个城市,仅消费类电子商务活动网上购物总额就达到5500万元。

初步统计,2002年我国有上网用户3370万人,各类电子商务网站1100家,全国直接电子商务网上交易额约100亿元。

从另一个侧面反映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水平的是,到2001年底我国政府机构中已有86个部委和国务院直属机构加入到“政府上网工程”行列,31个省、市、自治区政府和16个大中城市政府,通过“全国办公业务资源网”实现了业务联网。

而随着以“金桥”、“金关”、“金卡”为内容的“三金工程”的建设进展,将很快实现海关、商检、税务、外汇管理、统计、银行及企业之间及时准确的信息数据传递与交换,为电子商务的普及打下坚实基础。

仅就电子商务活动的表象特点上说,电子商务是一种以信息互联网络为载体的商务活动新模式,它的发生、发展状态基本上是受制于信息技术及网络设施,即信息网络基础设施水平和对应于网络经济的社会法律、诚信环境建设状况的[8]。

因此,尽管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电子商务发展,而且基本上与世界发达国家同步推出了一系列宣传、引导、鼓励、支持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措施,促成了我国电子商务与目前的电子商务大国同时起步。

但是,我国毕竟还是发展中国家,各项社会性基础设施不甚完备,虽然电信网络设施近些年发展很快,但相比发达国家仍有较大差距。

而保障电子商务活动规范、顺畅、安全运行的社会法规、诚信环境不完备则是制约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更直接、深层的因素。

另外,转型过程中的经济体制、企业制度以及经济运行方式也不尽适应发展电子商务的要求。

现代税制是对实物贸易形式进行的税收征收管理,电子商务形式具有虚拟化和无纸化等特点,这使得现有的税收法律制度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面临税法原则中突:

首先,税收公平原则要求,相同经济情况的人要承担相同的税负,经济情况不同的人则承担不同的税负。

而建立在INTERNET基础上的具有虚拟贸易形式的电子商务,不能被现行税制所涵盖,造成电子商务主体与传统贸易主体之间税负不公平。

其次,税收的效率原则要求,税收的征收和缴纳应尽可能确定、便利和节约,尽可能避免额外负担,促使市场经济有效运转。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生产者可直接将商品提供给消费者,中介人的消失,会使电子贸易和传统贸易在成本上产生很大的差异,并且会使许多低成本的纳税人加人到竞争行列中,造成税务机关工作量增大,高科技成本投入增加。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制度陷入困境:

我国传统的税制是以纳税主体的确定来进行税收征收管理的,纳税主体的认定是以注册地为依据的,通常以此划分管辖权。

但是,在电子商务时代,网络经济的虚拟性、无址化、无纸化,很大程度上突破了地域的概念。

正是这种新型的贸易形式,对现有的税收征管模式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作为纳税主体重要表现形式的常设机构概念受到冲击。

常设机构的概念是1963年国际经合组织范本草案提出的,它的提出为世界范围税收管辖权的划分起到了十分巨大的作用,经过几十年的实践,已经得到了世界各国的认可和实行。

它主要是以机构设置地址为依据由该国进行税收征管,伴随国际互联网的出现,外国企业在很多情况下不需要在该国境内设置常设机构,许多国内消费者或者厂商可以通过国际互联网购买外国的商品和劳动力。

在此种情况下,该国便失去了作为收入来源国对该笔交易进行征税的基础,造成该国税款流失。

大多数国家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商品的使用都做了比较严格的区分,以利于按照不同税种进行税收征管。

但在网络社会中,许多交易对象都被转换为数字化信息在互联网上传播,在没有对数字化信息进行交换之前,税务机关很难确定其内容,而且即使税务机关确定数字化信息的内容,由于数字化信息加密技术的应用,税务机关也很难了解其实质性内容。

因此,造成税收征管税种认定上的差异,严重影响流转税的征收。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制度不仅面临着纳税主体难以确认带来的困境,而且使得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加剧。

从全球范围来看,各国所实行的税收管辖权,有来源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或者二者兼而有之。

网络贸易的出现使得跨国纳税人的活动可以更加自由地超越国境,产生大量跨国所得。

由此引起了税收管辖权行使交叉重叠,产生了各国之间税收重新分配的问题。

同时,世界各国判定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中心或者控制中心为准。

在过去,召开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场所是判定法人实际管理中心的重要标志。

但是,现在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各大股东和董事会成员分散在世界各地,通过网络召开大会,很难判定其实际管理控制中心在哪里,造成法人居民身份的难以确定。

其直接后果是国际税收协调困难,贸易摩擦增加,客观上要求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制度。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必要性。

由于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带来了世界电子化经济的繁荣,科学技术、信息制度的规则,成为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依据。

建立在法律制度基础上的税收征管工作,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另一个焦点。

目前,针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两种理论。

一种是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采取“零税率”的做法,支持这种学说的主要是发达国家,比如美国。

零税率的理论依据是电子商务交易行为是全球经济发展的新形式,不征收电子商务税收,有利于国际经济、信息技术的交往,有利于加快贸易的进行,降低贸易成本,促进国与国之间的交往。

同时,有利于电子信息化的全球化进程。

另一种理论是对电子商务征收“比特税”,即按电子交易的字节征收税款。

采取这种学说的主要是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主张征收电子商务交易税。

因为,根据“木桶原理”,不征收电子商务税收,将使得信息化发达的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大大降低贸易成本,减少贸易的中间环节,增加贸易利润的获得机会,从而对信息化尚不发达的国家造成信息不对等上的损害,并且最终使得这些国家的经济利益受损。

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如果放弃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实行“零税率”的做法,同样将丧失宝贵的税源,造成税款流失严重,而且将削弱国家经济实力。

因为,许多交易对象被转化为“数字声讯”,在国际互联网中传递,税务机关很难确定其内容,税款流失会随着互联网在贸易中运用的扩大而增大。

例如:

目前,一些外资企业进口软件,不是通过海关,而是通过互联网,整个过程不使用任何有形介质,这些具有高市场价值的软件商品并没有依法申报海关关税和销售增值税。

据估算,外资企业每年进口软件产品200亿元人民币,依据软件产品进口关税9%、销售增值税17%的规定,这部分税款收入可能高达52亿元人民币。

因此,结合我国目前电子商务发展速度快、技术和法律规则建设相对滞后的状况,应采取低税率的征收方式,既保护民族利益,又发展电子商务。

3.2电子商务税收存在的问题

3.2.1关于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的问题

电子商务的各种报表和凭证,都是以电子凭证的形式出现和传递的,偷税者可以对电子凭证进行修改、删除而不留痕迹,传统的税收管理和稽查失去了直接的凭证和信息,使得税收征管十分被动。

因此,从长远看必须改进和完善现行的税制才能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而当前更需要研究管理电子商务的有效监控手段,用电子化的税收征管手段来管理电子化的商务活动,如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建立基于互联网的网上征管制度。

3.2.2关于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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