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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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Word格式.docx

现场指挥部

3.4 

成员单位及职责

预测预警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单位

4.2 

预警信息

4.3 

报告内容

4.4 

预警级别确定及发布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2 

指挥与协调

5.3 

先期处置

5.4 

信息发布

5.5 

应急结束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6.2 

通信与装备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资金保障

6.5 

安置场所保障

6.6 

社会动员准备

6.7 

宣传、培训和演习

后期处置

7.1 

恢复重建

7.2 

社会救助

7.3 

保险

奖惩

附则

 

9.1 

预案管理

9.2 

预案制定

9.3 

预案实施

我市滨江临海,极易遭受水灾、台风等自然灾害影响。

为规范自然灾害防御和救助等工作有序、高效、科学的运行,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提高灾害救助应急反应能力和救灾工作水平,合理配置救灾资源,最大限度地降低灾害造成的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按照皋政办发〔2015〕67号通知要求,对《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皋政发〔2007〕36号)进行修编。

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是实施自然灾害救助的紧急行动方案。

凡在我市境内发生的水旱灾害,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沙尘暴、大风和台风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动物疫病及其他异常自然现象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以人为本。

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自然灾害的有效机制。

(2)统一领导。

各镇(区、街道)、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救灾工作。

(3)分级管理。

区域性、重大的突发性自然灾害救助以市政府为主,一般性和局部的自然灾害以镇(区、街道)为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并根据职责分工,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团结协作,共同做好救灾工作。

(4)民政主管。

民政部门是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5)分工负责。

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救灾救助各项工作,水务、农委、地震、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及时掌握灾情,指导开展紧急救援行动。

(6)快速反应。

一旦发生自然灾害,各镇(区、街道)、各部门应迅速反应,果断处置,急事急办,手续从简、从快,尽最大努力减少灾害损失,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参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关于自然灾害分类与分级的规定,我市自然灾害分为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动物疫病六种。

按照一次性自然灾害影响地域范围、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财产损失程度,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长江干流等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2)洪水造成我市境内铁路干线、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我市长江干流一般河流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2)洪水造成铁路干线、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3)我市境内多个镇(区、街道)发生的特大干旱。

较大水旱灾害包括:

(1)我市境内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2)我市境内的多个镇(区、街道)、区发生严重洪涝灾害和干旱;

(3)洪水造成铁路干线、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12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4)农作物受涝或受旱面积10万亩以上,或农作物绝收面积5万亩以上。

一般水旱灾害包括:

(1)我市境内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较大险情;

(2)多个镇(区、街道)发生严重洪涝灾害和干旱;

(3)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4)农作物受涝或受旱面积10万亩以下,或农作物绝收面积5万亩以下。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特大暴雨、暴雪、龙卷风、沙尘暴、台风等极端天气

气候事件影响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以上,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全市范围内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其他可能对我市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暴雪、寒潮、冰冻、高温、沙尘暴、大风和台风等造成2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较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暴雪、寒潮、冰冻、低温、高温、大雾、沙尘暴、大风和台风等造成10人以上、20人以下死亡,或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

(3)农作物受灾面积5万亩以上,或农作物绝收1万亩以上。

一般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暴雪、寒潮、低温、霜冻、高温、大雾、霾、沙尘暴、大风和台风等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3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6小时;

(3)农作物受灾面积5万亩以下,或农作物绝收1万亩以下。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市上年地区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

(2)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

(2)发生在我市人口较密集地区4.0级以上、我市其他地区5.0级以上、周边县(市)5.0级以上的地震。

较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伤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和影响的地震;

(2)发生在我市4.0~5.0级的地震。

一般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20人以下伤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和影响的地震;

(2)发生在我市4.0级以下的地震。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中型(Ⅲ级)、小型(Ⅳ级)四级: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长江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3)造成高速公路网线路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以上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特别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对我市农业和林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因蝗虫、水稻条纹叶枯病、稻飞虱、水稻螟虫、小麦条纹锈病、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我市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较大生物灾害包括:

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小麦条纹锈病、草地螟、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在包括我市在内的一定范围内成灾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一般生物灾害包括:

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小麦条纹锈病、草地螟、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在本市范围内成灾并造成损失的生物灾害。

特别重大动物疫病包括:

(1)在全市连片发生疫情,并对我市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特大危害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2)全市各镇(区、街道)动物疫病呈多发态势疫情的;

(3)特殊情况需要划为特别重大动物疫情的。

重大动物疫病包括: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10个以下镇(区、街道)发生疫情,并对我市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危害的;

(2)在全市行政区域内有10个疫点或5—10个镇(区、街道)连片发生疫情,并造成重大危害的;

(3)在全市10个以下镇(区、街道)发生疫情,并造成重大危害和较大经济损失的;

(4)特殊情况需要划为重大动物疫情的。

较大动物疫病包括: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镇(区、街道)发生疫情,且造成较大危害和经济损失的。

一般动物疫病包括: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5个以下镇(区、街道)发生疫情,且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市政府设立自然灾害救助指挥机构,切实加强对全市综合减灾救助工作的领导,整合减灾、抗灾、救灾资源,协调解决综合减灾救助工作中的问题。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设立本级自然灾害防灾减灾救助组织,并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统一指挥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担任,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主任协助领导处理有关工作。

成员单位为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民政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局、城管局、规划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农委、卫计委、司法局、文广新局、粮食局、地震局、市场监管局、电信公司、气象局、物价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供电公司、监察局、审计局、安监局、供销社,市红十字会,市慈善会,市人武部、驻如部队、武警中队等。

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减灾办),为市减灾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

主要职责:

负责执行市减灾委的决定,负责与相关部门、各镇(区、街道)的沟通联系,综合协调救灾工作,核查和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开展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演练,储备受灾群众生活必需的紧急救援物资,申请、管理、分配并监督使用救灾款物。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灾情时,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灾害救助工作。

现场指挥由市减灾委委派。

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小组,一旦启动本预案,立即开展有关工作,各小组组成及主要职责如下:

(1)灾情收集评估组

组长单位:

市民政局

成员单位:

市农委、水务局、国土局、气象局、地震局

负责了解、收集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派员并协同相关部门到灾区实地查灾核灾、汇总、核实、上报灾情数据,灾害结束后,邀请相关专家共同对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及时将结果上报市减灾委及上级相关部门。

(2)抢险转移安置组

市公安局、民政局

市人武部、驻如部队、武警中队,市安监局、司法局

灾害发生后,对受灾群众进行紧急转移安置,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次生灾害进行预防和应急处理,保证市看守所等特殊场所安全稳定,妥善转移和安置被监管人员。

(3)后勤保障组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住建局、交通局、物价局、粮食局、电信公司、供销社、供电公司

做好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包括急需物资的组织、供应、调拨和管理等工作。

(4)安全保卫组

市公安局

武警中队、驻如部队

指导、督促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稳定社会秩序;

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加强对党政机关、金融、电力、通信、新闻等要害部门的安全保卫,严厉打击盗窃、抢劫以及哄抢抗灾、救灾物资的违法犯罪行为。

(5)医疗防疫组

市卫计委

市场监管局

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灾区临时医院或医疗所,抢救、治疗和转运伤病员,实施灾区疫情监测,开展饮用水、食品等卫生监督、检测;

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和心理援助、环境消毒和除害灭菌工作,预防或控制传染病疫情;

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及时做好疫病的紧急免疫和场所消毒工作。

(6)恢复重建组

市发改委

市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局、水务局、教育局、科技局、城管局、规划局、住建局、交通局、农委、司法局、国土局、电信公司、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供电公司。

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的重要水利、电力、交通、通信、学校等设施和城乡供水、供气等设施,以及城乡房屋抢险排险,指导灾区做好农作物救灾种子调配、供应及损毁农田的修复工作,帮助灾区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和工农业生产。

(7)救灾捐赠组

市红十字会、慈善会

根据灾情需要,做好社会各界提供的救灾援助资金、物资的接收和调配工作。

外事、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涉外、涉台接收救灾捐赠工作。

(8)宣传报道组

市委宣传部

市文广新局、市民政局、负责处置灾害的各主管部门

负责宣传和报道灾害救助工作,按规定向公众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等有关信息,负责回答群众有关灾情的询问。

(9)监督检查组

市监察局

市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

负责对各镇(区、街道)、各有关部门履行灾害救助职责、工作效能等情况以及救灾资金、物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本预案相关条款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

市减灾委员会指挥体系框架图:

各成员单位在市减灾委及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开展救灾工作。

主要职责如下:

市民政局:

履行市减灾委办公室相应职责及查灾、核灾、救灾等工作。

市委宣传部:

负责协调、组织救灾和捐赠工作的宣传报道,做好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有关知识、法律法规的宣传、重大活动和典型事例的报道。

市发改委:

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和物质储备管理。

负责工商企业灾后恢复生产(经营)和市场供应,协调交通、通信、电力、商贸、物资、医药等部门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加强市场畜禽产品的供应,适时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

市教育局:

负责转移受灾师生,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市科技局:

组织开展重大自然灾害预报预警、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技术研究工作。

市公安局:

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交通指挥和火灾、爆炸的扑救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协助做好动物疫病疫区隔离封锁、强制扑杀和县际临时监督检查站的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市财政局:

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及动物疫病防治资金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市国土局:

负责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开展地质灾害预测、预警,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的监测体系,协助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市规划局:

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编制、工程设计和施工等指导、监督工作。

市住建局:

协助灾区尽快恢复被破坏的水、气设施,保证灾区水、气正常供应。

市交通局:

负责运送应急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组织提供转移群众所需的交通工具;

负责做好被破坏道路、桥梁的抢修工作,及时修复交通设施;

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在紧急情况下做好洒水车、挖掘机、推土机的随时调度、征用工作。

市水务局:

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提供水情、旱情、工情等信息,协助组织、协调全市防汛抗旱、防御台风工作,负责市属水利设施的除险加固和修复工作。

市农委:

负责组织受灾群众抗灾自救和灾后恢复、发展生产以及转移期间牲畜家禽的安置饲养和防疫等工作;

履行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相应职责。

市卫计委:

组织紧急医疗救治队伍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传播和蔓延;

加强灾区饮水安全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局:

负责组织对向灾区调拨和捐赠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进行质量监督;

负责畜禽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组织查处重大事故。

市司法局:

做好灾后重建工作中的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市文广新局:

负责做好灾区广播、电视播出设施的恢复工作,负责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市粮食局:

建立紧急情况下的粮食供应制度,负责救助粮食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为受灾群众提供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粮食。

市地震局:

承担市防震减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地震现场强余震监视和震情分析会商,及时提供震情发展趋势,帮助和指导地震灾害的抢险救灾,组织地震现场灾害调查、灾害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工作。

市电信公司:

负责抢险通讯的保障工作和灾后通讯设施抢修,确保通信畅通。

市气象局:

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预报,收集和分析雨情、旱情等数据,为防灾抗灾提供服务。

市物价局:

负责灾后市场物价的监督管理,保障灾后市场物价稳定。

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

负责受灾群众外出务工、经商、发展多种经营等经济活动和灾后恢复重建的有关税费减免工作;

工商局重点做好畜禽市场的监督管理,及时关闭疫区周围10公里内的活禽市场和疫区内禽类及其产品市场,加大对违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的打击力度。

市供销社:

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急需物品和救灾物资的组织、储备、供应工作。

市安监局:

承担自然灾害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次生灾害的预防和应急救援的组织工作。

市供电公司:

负责尽快恢复被破坏电力设施、设备,保证灾区电力正常供应。

市人武部:

负责指挥受灾地区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帮助灾区恢复生产生活和开展灾后重建工作;

应地方政府请求,协调驻如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市武警中队:

负责看守所等特殊场所安全稳定,妥善转移和安置被监管人员,组织看守所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帮助灾区抢险和救援、转移受灾群众,维护灾区社会治安。

市红十字会、慈善会:

开展社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参加灾区救灾和伤员救治。

市监察局:

对自然灾害救助及动物防疫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查处,对指挥部的指令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抢险救灾工作,并完成市减灾委下达的各项救灾救助应急任务。

市民政、水务、农委、国土、地震、气象等部门、各镇(区、街道)。

市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水务局的汛情预警信息;

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

国土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农委的农业和林业生物灾害预警信息等。

对掌握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和发生的自然灾害情况,相应信息监测机构与责任报告单位应立即如实向市减灾办报告,最迟不得超过半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市减灾委在半小时内上报南通市政府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发布。

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向市有关部门和相关镇(区、街道)通报。

自然灾害报告的内容:

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后果、救灾工作和受灾群众生活安排情况以及灾区存在的困难等。

自然灾害的预警级别与分级标准相一致,分为特别重大级(Ⅰ级)、重大级(Ⅱ级)、较大级(Ⅲ级)、一般级(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进入相应等级响应的建议。

市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Ⅰ级响应状态、减灾委副主任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

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市减灾委办公室副主任决定进入Ⅳ级响应状态。

相关等级响应报南通市减灾委办公室备案后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对本辖区内发生的自然灾害,属于一般的,由市减灾委统一指挥,处置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自然灾害时,由市减灾委决定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统一指挥紧急处置工作,并在第一时间以最快速度上报省、南通市减灾委。

对于跨县(市)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自然灾害,市减灾委按照规定上报省、南通市政府,由省或南通市减灾委负责处置,我市与有关地区搞好协调。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在省或南通市减灾委统一协助下进行;

一般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由我市减灾委统一协调。

预测、预报可能发生自然灾害或自然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立即召集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会商灾情,明确并宣布灾区相关区域进入灾害预防应急期或救灾应急期,部署灾害预防应急或救灾应急工作。

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减灾委派出现场指挥部,指挥各应急小组开展工作。

对本辖区内发生的自然灾害,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伤轻重,各镇(区、街道)及相关部门要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保障群众安全,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及时向市减灾委报告。

自然灾害发生前为预防应急阶段,重点是居民疏散、设施加固、采取预防性措施等。

自然灾害发生后为救灾应急阶段,重点是受灾群众救助、伤员救治、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社会生活秩序等。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自然灾害时,市委宣传部分管新闻机构的负责同志,在市减灾委或现场指挥部就位待命,与市民政局、负责处置灾害的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新闻报道意见,对新闻媒体报道实施管理、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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