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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税金及附加的会计处理: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29.16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7

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35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0.81

缴纳时的会计处理:

银行存款  29.16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3.24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3

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0.15

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  0.09

缴纳”时的会计处理:

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甲建筑公司  3.24

需要说明的是,分包公司的税款已由总包公司扣缴。

所以应该冲减对总包公司的应收结算款,而不是减少货币资金。

三、甲建筑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的成本应如何确定

甲建筑公司工程成本是900万,而不是800万(900-100),乙建筑公司的工程成本是90万。

工程施工  900

应付工资、库存材料、累计折旧等  800

应付账款——乙建筑公司的工程分包款  96.76

应交税金——代扣税金——营业税  3

——城建税  0.15

其他应交款——代扣教育费附加  0.09

这里要注意的是对于应付乙建筑公司分包款是计入工程施工的。

工程施工  90

应付工资、库存材料、累计折旧等  90

主营业务成本的处理见“一”举例。

值得说明的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第二十二条规定,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中尚未安装或使用的材料成本等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

(二)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

这条规定不仅明确了分包工程应作为总包公司的成本组成部份。

而且强调了是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而不能够按预付款计算处理;

同时根据配比的原则,也为总包公司的收入是1000万元提供了法律依据。

五.代扣代缴税款的有关问题

1,会计处理:

向乙建筑公司结算工程款时

工程施工  100

应付账款(预付账款)  96.76

     ——城建税  0.15

2,代扣范围

代扣的税款应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一般来说只是这3种。

而对于有的地方对企业所得税也代扣代缴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

3,扣缴义务的发生时间

根据财税字(1995)45号文件规定:

“营业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迄营业收入款项或者索取营业收入款项依据的当天。

”因此,对于总包人已于建设方结算,其实际是连分包人的价款时一并结算的。

所以现实工作中总包人虽然与建设方结算。

却已尚未支付分包款就不扣缴税款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结算程序应当是:

总包人先与分包人结算,以正确确定工程施工金额。

然后,总包人再与建设方结算,很显然对于总包人与建设方结算时,是连分包人的价款一并结算的。

六.发票开具的问题

1.应使用何地发票的问题

根据纳税义务为劳务发生地的规定,一般来说如果总分包公司都是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所辖企业,则可以使企业自行开具发票,或者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而如果不是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所辖企业则必须到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2.发票的开具金额

总承包商开具1000万元,据此确定主营业务收入是1000万元,同时要交纳1000万元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其中包括代扣乙公司的税费。

并提供总分包合同。

对于扣缴的税费应要求税务机关开具代扣代缴完税凭证。

代扣代缴完税凭证其中有一联次是分包人的,分包人可以据此开具发票(免予纳税)提供给总承包方,开具金额是100万元。

分包方据此确定主营业务收入是100万元,总承包方据此发票作为工程施工的支付凭证。

3.发票开具时间问题

不论是总承包人还是分包人只要办理了工程结算,也就是取得了索取收取款项的权利,纳税义务也就发生了。

同时就应该给对方开具发票。

而不论是否实际收到了款项。

现实中虽然办理了工程结算。

却因没有实际收到了款项,就不给对方开具发票,以票控制收款的做法是不正确的,是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

七.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1.总的来说按照建造合同规定,其收入是包括分包的收入的,其成本按照配比原则亦然。

这与《施工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是截然不同的。

2.对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定,根据税法规定:

"

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若对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与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是一致的,会计上确认的收入也就是税法确认的应税收入。

3.当工程预计总成本超过预计总收入时,《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要求当期确认损失,计提减值准备,这一点与税法是不一致的,因此也就在计算所得税时产生了时间性差异。

建筑工程总、分(转包)包业务帐务处理应注意的问题 

一、资料

  A建筑公司中标承建红远公司一栋办公楼,该工程总造价5000万元。

A公司将土建部分的3000万元分包给B建筑公司,合同中注明钢材2000万元。

工程结束后,红远公司除支付全部工程价款外,又支付材料差价300万元,优质工程奖200万元。

A公司又将两项价外费用的一半分给B公司。

  二、要求

  分别对A、B公司的业务进行计算和帐务处理

  三、解答

  1、A公司帐务处理  A公司确定的收入  (5000-3000+300+200-250)=2250万元

  根据税法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价款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建筑业的营业额为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及工程款之外收取的各种费用。

A公司分包给B公司工程价款3000万元以及支付材料价差、优质工程奖250万元应从A公司的营业额5500万元中扣除,即A公司的收入为2250万元。

  借:

银行存款5500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2250万元

 应付帐款-B公司3250万元

  A公司按工程总价款5500万元出票,但收入只确认2250万元。

此时,A公司应索取相关的票据,以证明分包业务真实有效。

由于各地的税务机关规定不同,有的地方由税务机关代出票。

有些地方要求分包方出票,这样可以有效的防止一些帐务不健全的小型建筑企业偷逃所得税。

  A公司代扣代缴的税金计算及会计分录

  (3000+250)×

3.3%=107.25万元

  有些地区可能还代扣代缴其他各种基金。

应付帐款-B公司107.25万元

应交税金-营业税(代扣代缴税金)97.5万元

  -城建税(代扣代缴税金)6.825万元

  其它应交款-教育附加(代扣代缴款项)2.925万元

  A公司交代扣代缴税金

应交税金-营业税(代扣代缴税金)97.5万元

  -城建税(代扣代缴税金)6.825万元

  其它应交款-教育附加(代扣代缴款项)2.925万元

  贷:

银行存款107.25万元

  在申报缴纳代扣代缴税款时,应与本单位的税款分开填写和完税,完税后,带上有关资料到当地税务机关开具代扣代缴税款凭证,交给B公司作为抵缴税款依据。

  2、B公司帐务处理

  B公司收入帐税处理

  在与A公司结算工程价款时,B公司应以开具相应的发票或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的记帐联作为入帐的依据。

应收帐款-A公司3250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3250万元

  同时,根据税务机关开具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及时的做缴税会计分录。

应交税金-营业税97.5万元

  -城建税6.825万元

  其它应交款-教育附加2.925万元

  贷:

应收帐款-A公司107.25万元

  收到工程款时

应收帐款-A公司3142.75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3142.75万元

  B公司的分包合同注明钢材价款2000万元,不得从收入中扣除。

税法规定,建筑公司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其营业额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在内,故工程用钢材价款不能从营业额中扣除。

  期末计提税金时 

 借:

营业税金及附加107.25万元

 贷:

应交税金-营业税97.5万元

  -城建税6.825万元

  上述是总包人、分包人帐务处理的全部业务,如果分包人再将建安业务转包的,其转包人帐务处理过程与分包人相同。

但应由总包人对转包人开具完税凭证。

建筑业会计实务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及核算内容

建筑施工企业有一定的特殊性,与广大生产型企业有很大的区别。

特别是再成本核算和收入的确认上,和产品销售企业有很大的不同。

本帖只再此探讨建造合同法准则中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会计业务处理,与生产性企业相同的核算不再此做探讨。

(一)工程施工相当于生产企业的“生产成本”科目。

主要核算各项目成本及毛利。

下面设置“合同成本”和“毛利”两个二级明细科目。

1、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核算工程合同成本

再合同成本下,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人工费(项目/部门核算)

(2)材料费(项目/部门核算)

(3)机械使用费(项目/部门核算)

(4)其他直接费(项目/部门核算)

(5)分包成本(项目/部门核算)

(6)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下设下列明细科目:

管理人员工资(项目/部门核算)

职工福利费(项目/部门核算)

固定资产使用费(项目/部门核算)

低值易耗品摊销(项目/部门核算)

办公费(项目/部门核算)

差旅费(项目/部门核算)

财产保险费(项目/部门核算)

工程保修费(项目/部门核算)

排污费(项目/部门核算)

劳动保护费(项目/部门核算)

检验试验费(项目/部门核算)

外单位管理费(项目/部门核算)

材料整理及零星运费(项目/部门核算)

材料物资盘亏及毁损(项目/部门核算)

取暖费(项目/部门核算)

其他费用(项目/部门核算)

管理人员工资核算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及奖金

职工福利费核算根据项目管理人员工资总额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固定资产使用费核算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低值易耗品摊销(或者工具用具使用费)核算指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低耗品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办公费核算项目部办公用的文具、纸漳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差旅费核算项目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及牌照费。

工程保修费核算项目质保期内发生的各项保修费用

排污费核算项目污物清理、环保部门收取的环保费等

劳动保护费核算项目为职工购置的各项劳保用品费用

外单位管理费用核算支付给总包单位的管理费

2、工程施工-毛利,核算工程毛利

具体的设置根据企业需要选择,不一定非要设置这些会计科目。

特别是间接费用,有些不需要的可以不予以设置。

(二)机械作业该科目主要是针对建筑企业有单独的设备管理部门为各项目提供设备发生的费用及内部结算的台班的核算。

相当于制造待业的“辅助生产成本”科目。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针对本公司的设备设置单机核算,准确核算每台大型或者主要设备每个台班的耗用成本。

通常情况下,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工资及附加(部门/设备核算)

燃料及动力(部门/设备核算)

折旧费(部门/设备核算)

配件及修理费(部门/设备核算)

间接费用(部门/设备核算)

(三)应收账款

1、应收工程款(往来单位核算)核算根据工程进度报表或者结算的应收账款

2、应收销货款(往来单位核算)核算施工企业应收产品销售货款

3、应收质保金(往来单位核算)根据合同及结算业主暂扣的工程质保金,最好设置有到期日。

四)应付账款

1、应付购货款(往来单位核算)核算应付购货款、设备款等。

2、应付分包款(往来单位核算)核算应付分包工程款

3、暂估应付款(往来单位核算)核算暂估入账的款项(包括材料暂估入账及分包工程款的暂估入账)。

4、应付质保金(往来单位核算)核算应付分包单位的质保金,最好设置有到期日。

(五)工程结算(往来单位/项目核算)核算根据业主进度报表签证资料或者工程结算的款项。

(陆)主营业务收入(手工账可不用以下明细科目,只需按项目设置明细科目即可)

1、目标成本

目标成本下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5)间接费用(项目/部门核算)

2、税金(项目/部门核算)

3、劳动保护费(项目/部门核算)

4、公司管理费(项目/部门核算)

5、公司利润(项目/部门核算)

其他会计科目的设置基本与其他行业的科目设置相差不大,不再此做专门的讨论。

工程施工各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

1.人工费:

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1)基本工资:

是指发放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2)工资性补贴:

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每娶燃气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

(3)生产工人辅助工资:

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再陆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4)职工福利费:

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生产工人福利费(根据生产工人工资总额提取)。

(5)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

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再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6)企业应承担生产工人的养老金、失业金、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新企业会计准则增加内容

2.材料费:

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

内容包括:

(1)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

(2)材料运杂费:

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3)运输损耗费:

是指材料再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4)采购及保管费:

是指为组织采箍娶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包括:

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5)检验试验费:

是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

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和建设单位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

3.施工机械使用费:

是指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费。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由下列七项费用组成:

(1)折旧费:

指施工机械再规定的使用年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及购置资金的时间价值。

(2)大修理费:

指施工机械按规定的大修理间隔台班进行必要的大修理,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3)经常修理费:

指施工机械除大修理以外的各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

包括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替换设备与随机配备工具附具的摊销和维护费用,机械运转中日常保养所需润滑与擦拭的材料费用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和保养费用等。

(4)安拆费及场外运费:

安拆费指施工机械再现场进行安装与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试运转费用以及机械辅助设施的折旧、搭设、拆除等费用;

场外运费指施工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点的运输、装卸、辅助材料及架线等费用。

(5)人工费:

指机汕肪机(司炉)和其他操作人员的工作日人工费及上述人员再施工机械规定的抨工作台班以外的人工费。

(6)燃料动力费:

指施工机械再运转作业中所消耗的固体燃料(每娶木柴)、液体燃料(汽油、柴油)及水、电等。

(7)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

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部门规定应缴纳的养路费、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及年检费等。

设置了“机械作业”科目的机械使用费为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向各工程项目部收取的机械台班费,以上内容只需再“机械作业”科目中核算即可。

4、其他直接费(再预算上被称为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

包括内容:

(1)环境保护费:

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2)文明施工费:

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3)安全施工费:

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4)临时设施费:

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

临时设施包括:

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规定范围内道路、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费用包括:

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

(5)夜间施工费:

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6)二次搬运费:

是指因施工场地狭小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二次搬运费用。

(7)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

是指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场地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个施工地点运至另一个施工地点,所发生的机械进出场运输及转移费用及机械再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试运转费和安装所需的辅助设施的费用。

(8)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

是指混凝土施工过程中需要的各种钢模板、木模板、支架等的支、拆、运输费用及模板、支架的摊销(或租赁)费用。

(9)脚手架费:

是指施工需要的各种脚手架搭、拆、运输费用及脚手架的摊销(或租赁)费用。

(10)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是指竣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程及设备进行保护所需费用。

(11)施工排水、降水费:

是指为确保工程再正常条件下施工,采取各种排水、降水措施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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