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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起迁居大胜港村,是一个乡居地主;

但是,在太平天国占领吴江期间的同治元年七月,柳兆薰举家离开大胜港村避居上海,在上海他至少呆到了同治二年三月,又做了一把城居地主。

虽然在上海,他以暂住区别于常住,即不同于相对固定的城居地主,但这种不同可能更多地表现在对未来某些事务的决择上,而日常的生活方式与一般的离乡城居地主不至有太大的差别,而乡居与城居发生在同一个人身上反而可以形成更为鲜明的对照。

因此,他在大胜港村的日记反映了乡居地主的日常生活;

同样,他在上海的日记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城居地主的日常生活。

  关于研究时段,由于《颐贞楼日记》只留下了民国三十三年最初107天的记录,这就给我们的研究规定了一个时间期限。

考虑到比较研究的对象在时间跨度上的相对一致和时节内涵上的相对一致,有助于研究的内容更具可比性,加上传统社会时期年月四时季节对人们日常生活的影响,我们对《柳兆薰日记》作了如下的取舍:

咸丰十年十二月六日至咸丰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阴历1861年12月6日——1862年3月26日)这107天的日记为分析柳兆薰乡居时的主要依据;

同治元年十二月六日至同治二年三月二十六日(阴历1863年12月6日——1864年3月26日)这107天的日记为分析柳兆薰城居的主要依据。

上述研究的时限虽然略显短促,但是传统时代,无论在乡村、市镇还是县城,一年的年终和年初这一段时间,人们日常生活的季节性特征是比较明显的,表现为这一段时间个人和家庭日常事务的数量占其全年日常事务数量的比重较高,这多少可以弥补研究时限过短所带来的缺陷,加之比较的各方在时间口径上的一致,因此这不至于对研究的结果带来太大的偏差。

以上三个时段便是本文以下有关比较分析时相关数据的统计范围。

  关于研究的时点,上述三段日记涉及两个时点,即19世纪60年代和20世纪40年代。

其间虽然相隔了80年,但从当时江南乃至于全国的情况来看,乡村、市镇乃至于城市各自的生活方式并未发生明显的变化,变化只是发生于在这些不同性质的社区移居的人们身上。

因此,研究时点上的间隔不至于成为影响本文有关问题的因素。

    二 社会范围

  我们先从日常活动的交往对象这一角度入手,我们对与作者直接交往的人员以及交往次数作了统计,见表一。

冰断

  表中第二纵栏数据显示,交往对象中,有亲戚关系的人所占的比重从大到小依次为乡居时的柳兆薰、镇居的金仲禹和城居时的柳兆薰。

其中乡居地主的交往对象中亲戚所占的比重高达48%,接近一半;

而与镇居和城居地主的交往对象中亲戚所占的比重不仅大致相同,而且均有大幅度的下降,已不足五分之一。

可见,在交往对象上,亲戚与非亲戚这一属性在乡居与镇居地主身上具有十分显著的差异。

    表1 村、镇、城三地交往人次分类表

  附图

  表中第三纵栏的数据显示了交往频繁程度在有亲戚与非亲戚属性关系对象上的异同。

三处地主与交往对象在交往次数方面均一致地表现为有亲戚关系的高于没有亲戚关系的,但其中的差异程度似乎无法从表中的数据清晰地反映出来,我们希望通过进一步的数量分析有所发现。

通过计算交往次数在这两类对象上的相对变异指标([次/人(亲戚)一次/人(非亲戚)]/[次/人(合计)]),我们得出这一指标在各组的表现依次为0.50、1.03、和0.52,这组数据表明,乡居地主和城居地主,其人均交往次数在亲戚和非亲戚之间的离散程度大致相等,约为各自总人均交往次数的半个单位;

而镇居地主的这一指标数值与他们有显著的不同,为其总人均交往次数的一倍余。

  将第三栏的数据与第二栏的数据结合起来分析,我们先来看柳兆薰,城居与乡居相比较,其交往对象的范围尽管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即乡居时接近一半的亲戚变化为城居时四成多的非亲戚,其交往的频数也略有变化,由乡居时的人均2.6次增加到城居时的人均3.1次,但是其与亲戚与非亲戚之间的交往差异却几乎没有发生变化,也就是说,城居时人均交往次数的提高在亲戚与非亲戚之间是均衡分布的,这表明,其交往范围的变化并没有进一步引起交往程度在不同交往对象之间的变化。

我们再来看镇居的金仲禹,其交往对象的亲戚比重与乡居的柳兆薰有很大的不同,与城居的柳兆薰则大致相同,即不足20%,其交往的频数也基本接近于城居时的柳兆薰,也就是说,金氏交往对象的范围和人均交往次数均与城居柳氏相近,与乡居柳氏相去甚远。

但是,镇居这一组中,反映人均交往次数在亲戚与非亲戚这两类交往对象上差异程度的上述相对变异指标,与乡居和城居这两组均不同,这一指标数值,前者比后两者高出了一倍,表明交往的强度在亲戚与非亲戚之间有较大的离散性。

我们可以略带夸张地说,镇居的金仲禹,与亲戚进行频繁的交往,与非亲戚却只作一面之交。

这种现象表明,与乡居地主相比较,镇居地主的交往对象显著地以非亲戚为主体,这或者可以说是其交往对象由亲戚向非亲戚扩展,但是,在亲戚与非亲戚关系上却形成了强度显著不同的交往圈,即亲戚间的强交往和非亲戚间的弱交往。

  因此,通过对三处地主交往对象的分析,我们认为,乡居地主的交往对象相对集中于亲戚,其交往的频度也呈现出轻微偏态分布,与亲戚的交往频度约高出非亲戚的三分之一。

镇居和城居地主的交往对象没有发现集中于某一特定的关系,但是镇居地主在交往频度上却表现为较为显著的集中趋势,他与亲戚的交往频度约高出非亲戚的一又三分之一。

或者说,与乡居地主相比较,镇居地主的交往对象在亲戚关系上集中分布状态的丧失,又通过交往频度在亲戚关系上的高度集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弥补。

而城居地主,其交往对象既没相对集中于某一特定的关系,其交往频度也没在某一特定的对象上表现显著的集中。

因此,可以说,城居地主交往对象的扩大是由表及里的,而镇居地主交往对象的扩大还停留在一种表象上。

这一情形也可以用另一指标数值来说明:

交往次数中与亲戚交往的比重,按乡、镇、城依次为60%、34%、25%,这组数据多少反映了地主从乡居到镇居再到城居的转变中,交往对象方面亲戚优势的逐渐减弱,或人际范围的逐渐扩大。

  柳兆薰在大胜港村和上海的两个极端数据恰好证明了上述转变的特征。

居大胜港村的柳兆薰从咸丰十年十二月“三十日,……沈吟泉表侄来自东玲”(注:

《柳兆薰日记》咸丰十年十二月三十日。

)起,此后日记中诸如“与吟泉谈”、“所见相同”、“识见甚合”的记录,共出现了16次,也就是说,柳兆薰与吟泉表侄的交往多达16次,这是柳兆薰交往次数指标的一个极大值。

那么,这一极大值的客观性是否受到吟泉留居大胜港柳家这一特殊情况的影响呢?

从咸丰十年十二月三十日沈吟泉自东玲来柳家度岁,到咸丰十一年三月“初二日,……饭后与吟泉谈”(注:

《柳兆薰日记》咸丰十一年三月初二日。

)止,此后的日记未再出现与吟泉交往的记录。

日记没有记录沈吟泉离开柳家的确切时间,但是我们可以推知,这一时间至早不过咸丰十一年三月初三,即吟泉表侄在大胜港村的柳家至少住了六十二天。

这六十二天的日记中,只有十六天记下与吟泉的交往,在其余的四十六天中,柳兆薰不可能不与留住在自家的沈吟泉交往,但他在日记中却没有提到,这只能说明,这记录下来的十六次交往和柳兆薰与其他人的交往在自己的心中留下了同等程度印象。

所以,这十六次的交往记录并不是无事可记时的随便一记,柳兆薰乡居时交往次数的极大值确实发生在他与表侄这一亲戚关系之间。

避居上海时的柳兆薰一家一直与好友赵田袁述甫一家寓居一处,《日记》中多次出现诸如“在述甫处谈天”、“述甫来谈”、“与述甫絮语”、“剧谈良久”、“畅谈往事”的记录。

从同治二年正月十九日“袁述甫回章练塘遣嫁”,到二月初十“述甫来自章练塘”,袁述甫曾离开上海寓所十九天,这19天正好在本文的研究时限之内,107天刨去19天之后余下的88天应该是柳兆薰与袁述甫同寓上海的日子,这88天的日记中,有30天记录了与述甫的交往,这个数字是柳兆薰寓居上海时交往次数中的极大值。

根据前述理由,这88天中的30次交往与其它记录下的交往在柳兆薰心中具有同等的价值。

所以柳兆薰城居时交往次数的极大值发生在与他没亲戚关系的好友袁述甫之间。

交往次数的极端值由乡居时的亲戚转移到城居时的非亲戚,很好地说明了城居代替乡居以后,亲戚关系作为集中交往对象的丧失,交往次数的极端值只不过是极端地描绘了这一变化趋势。

  我们再从日常交往事项这一角度入手,交往事项指发生交往的双方共同关注的事项。

我们将三处日记中有关交往的事项作了简单的分类整理,结果发现交往事项在三地具有很大的差异(见表二)。

我们以为,这一部分是由日记作者的记录个性使然,另一部分才是三处交往内容的不同所致,因此,在作这一部分的分析时,需要对作者个性这一因素的影响作适当的剔除。

我们对记录的众多事项作了适当的分类:

“开店”,在本文研究时段中,金仲禹正在筹备开一家小杂货铺,因此,日记中记录了为筹措资金、了解市场行情、装修店铺、进货申请营业执照等事宜所进行的交往。

“田租事”,在江南拥有千亩以上田地的地主并不多,特别是时至民国后期,故尔柳氏和金氏在当地都算得上是大地主。

本文研究的时段又正好是年终地主收租的季节,因此,两份日记中都记录了为收取田租与帐房乃至于佃户发生的交往。

“英洋”,英洋交易是柳兆薰寓居上海时的活动内容,因此,了解英洋的比价和交易行情是柳氏与他人的交往内容之一。

“借出借进”,一般来说,年终是一年中资金流转较快的时期,借款者还款、协商展限等事宜均集中在这一时期,金仲禹记录了关于这一方面的交往。

“婚吊宴”,指婚丧嫁娶以及春节期间的宴请。

“祭拜”,指对祖宗和神灵的祭祀和崇拜活动,这是春节和清明节期间的主要交往内容。

“棋画花鸟吃局”,指满足个人兴趣爱好的人际交往。

“家事”、“形势”、“谈心”,主要是为了处理家庭事务、交流地方形势的信息以及思想、感情。

  三处完全相同的事项仅有两类,即“婚吊宴”和“祭拜”;

如果把“开店”、收取“田租”、“英洋”交易和资金的“借进借出”这些事类进一步归并为经济”类的话,也才有三类。

    表2 村、镇、城三地交往事项分类表

  我们先来看“婚吊宴”这一项,关于这一类事项的绝对交往数,同里镇金仲禹居多,其次是大胜港柳兆薰,最后是上海柳兆薰。

进一步考察他们的交往对象,发现大胜港主要是亲戚,同里镇主要是邻里和朋友,上海主要是朋友。

在婚丧年节期间进行的交往属于人情交往,人情交往有发自内心,有出于习惯,还有为了面子。

把这一个交往性质与主要交往对象结合起来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初步的认识,这种交往在大胜港主要发自内心或出于习惯,在同里镇主要为了面子,在上海则主要发自内心。

还可以这样说,乡村的这种交往更多的是不假思索,市镇的这种交往是理性的权衡,而城市的这种交往更多的是真情实感。

需要说明的是,同治二年二月十三日,柳兆薰长子柳应墀在上海成婚,这一特殊事件自然增加了这一时期柳家关于本事项的交往。

  由“祭拜”引起的交往,大胜港居多,同里和上海均较少。

大胜港柳兆薰的15次“祭拜”中,辛酉元旦“饭后,至羹梅友庆堂拜当年先世神先,次行家人拜贺”(注:

《柳兆薰日记》咸丰十一年正月一日。

),初五“早起衣冠接财神、五路神”(注:

《柳兆薰日记》咸丰十一年正月五日。

),初六“饭后观村人出猛将赛会……。

但祈来岁hé

@②村仍得举此盛典”(注:

《柳兆薰日记》咸丰十一年正月六日。

),二月初三“衣冠至广阳庵拈香烛,至文帝、武帝前叩头拜祝,……复至观音菩萨前叩头拈香”(注:

《柳兆薰日记》咸丰十一年二月三日。

),十九日“观音大士圣诞,……余饭后叩拜观世音菩萨”(注:

《柳兆薰日记》咸丰十一年二月二九日。

二十一日“至西房南玲圩曾大父师孟公、大父逊村公墓上祭扫,……吾家幸蒙先沾福庇人口房屋无恙,犹得举行此典,大非易事”(注:

《柳兆薰日记》咸丰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二十六日至北舍、长浜等先世墓地祭扫,事毕“饮散福酒,共八席,五十人”(注:

《柳兆薰日记》咸丰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一共有七次为集体性祭拜。

其中,家族内部有四次,全村范围有三次,可见乡村的“祭拜”活动是提供人际交往的重要机会。

金仲禹共记下6次“祭拜”祖先和神灵的活动,两次在春节,三次在清明前后,还有一次为观音大士的诞辰,其中只有两次与他人发生交往,一次为元旦“到宗祠谒拜祖先”(注:

《颐贞楼日记》民国三十三年一月二十五日。

),一次为观音大士诞辰“赴北观复善坛,今日观音大士诞,……到者甚众”(注:

《颐贞楼日记》民国三十三年三月十三日。

正月初二对拜祭祖宗神像和清明前后的几次墓祭都是自家单独进行的,未与他人发生交往。

上海柳兆薰共记有9次“祭拜”活动,其中只有同治二年正月初五,“五鼓时起来,循例接五路尊神。

自宵达旦,街上爆竹之声不绝于耳”(注:

《柳兆薰日记》同治二年正月五日。

这一次为集体性的祭拜活动。

其余春节期间对神先神像的祭拜,和清明的祭祖都是在家中单独进行的。

例如是年元旦“先人神像,寓中湫溢,不能悬挂,与大儿展谒拂拭,仍谨收藏”(注:

《柳兆薰日记》同治二年正月一日。

再如“是日清明节,家中祭扫诸事”(注:

《柳兆薰日记》同治二年二月十八日。

对祖先和神灵的祭拜是联系族谊和乡谊的重要手段。

比较三地祭拜活动对人际交往所提供的机会,我们不难看出,祭拜活动在乡村所引起的人际交往,无论在族人之间还是乡人之间都是比较广泛的;

而它在镇区所引发的人际交往在族内和镇内都有一定程度的下降;

它在城区几乎不引起什么人际交往,唯一一次接五路尊神的活动,大多数人家也只是观望而已,完全不似乡间全村的参与,家族内部似乎已经没有了共同的祭拜活动。

这一交往手段的弱化,反映了由乡居到城居的过程中,人员众多、热闹非凡的场面性交往渐渐变得不合时宜,也就是说,范围限定的仪式性交往形式将渐遭淘汰。

  “经济”类的交往,柳氏在大胜和上海时的经济活动均较为单一,在大胜是关于田租收受,在上海是围绕英洋交易。

金氏在同里镇的经济活动则显得较为繁忙,有关于田租收受方面的,有关于资金借贷方面的,更多是围绕开店一事。

我们先来看大胜和同里都涉及到的田租一事,两处的田租事宜大都集中在年终期间,这是因为,当地有这样一种习俗,佃户每年应交的田租额如果拖过了当年还未交清,就一笔钩销,因此,年终是地主催收租款最集中的时间。

从记录下来的这类事宜的次数来看,两处不相上下,拥有千亩土地的金仲禹比拥有二三千亩土地的柳兆薰甚至还略多了几次。

据当地人士的介绍,金仲禹的母亲王氏专门从事代地主收取田租的“帐房”活动,曾经营田地达两万亩之多。

金仲禹是独子,王氏去世以后,他家的帐房生意便一落千丈。

但其日记中有这样一则记载:

“颂周二哥招往其家吃帐房年夜饭”(注:

《颐贞楼日记》民国三十三年一月十六日。

说明金仲禹继承了他母亲帐房的经营活动,只是其规模已大不如前了。

柳兆薰则或者通过帐房或者直接出租田地,甚至亲自雇工耕种,却未从事帐房的活动。

这可能就是金氏田地较少租事却多,柳氏田地虽多租事反少的原因。

总之,就收取田租这一事项来看,乡居柳氏与镇居金氏对其关注程度基本没有太大的区别。

由“开店”一事引起的交往在《颐贞楼日记》中出现最多,其次数不仅位于“经济”类之首,而且遥遥领先于其它类事项,这是因为金仲禹这段时间正在筹备开设一家杂货铺。

从日记中看,金氏为开店投入了极大的精力和财力。

金仲禹将颐贞楼西侧的几间平房辟作店铺,从二月十五日开始,请了包括木工、水工、电工和洋铅匠在内的四五名匠人装修店铺,共用了二十天的时间,到三月六日方才完毕,“此次修理及开店门,费四十工,计二千八百八十元;

水料三千七百五十元;

店用门窗皆自有,若新制当逾万,昔建此别业不过万金而已”(注:

《颐贞楼日记》民国三十三年三月六日。

这化去的六千六百三十元不仅没有算上门窗木料,而且不算为开张进的货。

就日记中记下的进货就有七次:

“向之(指建侯表兄)购香烟二千余元,弃学就商当以此日为始”(注:

《颐贞楼日记》民国三十三年一月九日。

“周春荣近作掮客,昨招之来属办香烟,今晚送货六千元来”(注:

《颐贞楼日记》民国三十三年一月十日。

“金麟书以香烟千元来,小学教员今为掮客矣!

”(注:

《颐贞楼日记》民国三十三年一月十二日。

“麟书又来,为购烟四百元”(注:

《颐贞楼日记》民国三十三年一月十五日。

“访方自元,@③购黄祥茂肥皂二箱”(注:

《颐贞楼日记》民国三十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访(薛)天游,买得香烟二千三百元”(注:

《颐贞楼日记》民国三十三年二月六日。

“赴东埭豫大购得火柴十二包、大新皂六十块,为店进货。

……购得红香二百棵”(注:

《颐贞楼日记》民国三十三年三月八日。

如此算来,单就进货一项又化去了万余元。

这化在开店上近两万元现款在金仲禹也不是一笔小数目,因为日记中有这样一句话:

“至是租实得四成”(注:

《颐贞楼日记》民国三十三年一月十一日。

),统计此前已收得租款二万六千元可知,金氏一年可得租款在六万五千元上下。

因此,我们从资金的规模可以看出,“开店”不仅是金仲禹此时的经济大事,而且可以说是他整个生活的重心。

资金“借贷”是金仲禹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事。

他向私人借款时,对象是清一色的亲戚,有沈三表姊、二哥(族兄)颂周、表兄惠生等,其中向姻亲沈三表姊借款的次数最多,累计欠款额高达一万元(注:

《颐贞楼日记》民国三十三年一月四日,十日,二十日。

他更多的是向钱庄借款,他以一万元为底金,并“以大金镯及二小绞丝镯为押”向镇上的仁丰庄累计透支了三万元(注:

《颐贞楼日记》民国三十三年三月十六日,十七日。

最后我们来看“英洋”交易。

柳兆薰避居上海后,完全摆脱了田租收受的具体事宜,虽然我们可以从他每天对阴晴雨雪风霜不厌其烦的记载中看出他对农事的关心,但是此时他主要的兴趣已从土地转移到了英洋交易上。

柳兆薰入市的确切时间我们不得而知,二月初七的日记第一次出现了这样的记录:

“下午,同梦书、春山至兴仁里振隆庄上,……总牵日上市面,本洋大涨”(注:

《柳兆薰日记》同治二年二月七日。

此前是否因为适逢年节加之大儿婚期,无暇对此作太多记录,我们不敢妄下结论。

但日记从二月二十六日起,几乎一天不落地记下了英洋的市价,此后他或者亲自或者派大儿应墀至振隆庄了解行情,有时甚至一日二至,表现了他对英洋交易的极大关注。

  比较三处地主的经济活动内容,大胜柳氏只关注田租一事,土地上的收入是他唯一的经济来源。

同里金氏既对土地收入给予了同等的重视,又对经营店铺付予了极大的热情;

此外,资金的运用在他身上显得较为多样,即资金由从前的消费和生息两种用途扩大到了借投资,而镇上钱庄的设立为这样的经济行为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上海柳氏似乎无可奈何地退出了对田事的关注,而不由自主地加入到了更高层次的经济活动——货币买卖中。

乡居——镇居——城居这一过程中经济活动内容的转变,既反映了地主与土地联系的逐渐分离;

更反映了其经济活动个体性的逐渐丧失,即他由乡居时埋头于田地,到镇居时关注市场行情,再到城居时居然被卷入整个经济形势之中。

  “棋画花鸟吃局”中的吃局与“婚吊宴”中的请客吃饭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后者是特定时间场面上的人情交往,前者则是日常生活中个人性情间的自愿交流,因此它与由棋画花鸟这些个人兴趣爱好引起的交往属于同一类。

这种交往,在大胜柳氏日记中没有出现,我们知道这并不是作者漏记,而是根本没有发生;

在同里和上海的日记作者身上发生的次数约略相当,这类交往在各自交往中所占的比重也大体相当。

乡居与镇居和城居时这种交往的差异表明,乡居的人们具有更多的义务性,而镇居和城居时人们身上家庭的限定性较少而个性能较多地显现出来。

  “家事”、“形势”、“谈心”在《颐贞楼日记》中都没有记录,很可能是作者日记记录习惯所致,故尔我们只能对柳兆薰两个时期的记录作分析。

  “家事”主要指家族内部的一些小纠纷,无论在大胜还是寓居上海时期,柳兆薰对家庭事务都给予了相当的关注,后期甚至超过了前期,这可能是离乡寓居客地的人们对家乡的一种自然留恋,这也许会随着客居时间的延长而有所减弱,而本文研究的柳兆薰不仅到上海的时间不长,且为暂时的寓居,最终还是要回到乡间,因此他在这方面的表现可能不同于一个长期在城市的定居者。

  本文研究的柳兆薰处在一个特定的时势之中,那便是太平天国攻占吴江这一历史时期,其避居上海正是由此引起的,因此家乡乃至于整个江南的“形势”自然引起了他十二分的关注。

未来的生存环境应该是居住在任何地方的人们所共同关心的问题,乡居、镇居和城居的差别,只是具体落实的地点有所不同而已。

  与亲朋好友的“谈心”是柳兆薰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内容,这在他乡间的生活中就占了不小的比重,寓居城中之后,更上升为他生活中最重要的内容。

这表明城居之后,个人之间思想和感情的交流比乡村更为频繁密切。

    三 空间范围

  最后我们再来讨论日常生活的地点和地域范围。

先看活动场所,表三资料显示,三处来访次数悬殊不大,其中金仲禹略多,平均每天一次。

外出次数,柳兆薰乡居时最少,差不多三天才外出一次;

而他在城居时外出次数有所增加,但还不至于天天外出,平均五天中仍有一天不外出;

镇居的金仲禹外出极为频繁,平均每天外出近三次。

三地外出场所显著不同,我们将外出场所分为私人家庭公共场所两类,公共场所包括茶馆、商店、饭店金融机构、花园、街道及庙观、墓地祠堂等。

大胜柳氏到公共场所的机会最少,仅为外出次数的四分之一,这10次中的5次,是到芦墟镇被称作“局”的乡自卫团练组织处理局务,其余2次至墓地、1次至广阳庵、2次春节期间参加乡人的庆祝活动。

乡镇自卫团是太平天国攻占江南时期民间自发的临时性组织,因此赴局属于非常外出,墓祭仅为家族内部活动,其余均为乡间节庆聚会性质,因此,大胜柳兆薰至公共场所的活动具有明显的非常性和被动性。

金仲禹去公共场所的次数已大大超了大胜柳氏,但与他去私人家庭的次数相比还略占弱势;

他去的公共场所绝大多数是茶馆和店铺,其比重为86%,此外还有10%为花园这样一些室外场所。

上海柳氏外出次数虽不是最多,但外出的大多数地方已是公共场所,其中钱庄、饭店、茶馆有47次,其余2次是在马路上闲逛,所剩的1次是对节庆场面的观望。

因此,柳兆薰寓居上海后,其外出活动几乎完全是一种主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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