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实施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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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市内多人合作的研究成果,由第一作者进行申报;

第一作者未申报而由参与研究的其他作者申报的,应由第一作者以书面形式进行授权。

我市作者与市外、境外作者合作,虽未担任负责人或第一主研人员,但完成了二分之一以上篇幅的社科研究成果,征得合作者同意并出具书面材料可以申报参评。

市外和境外的公民或组织以我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研究对象,内容合法,观点新颖,对策建议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也可申报。

第六条‍申报成果以二年为期限,以评奖通知为准。

确认成果时限以发表时间或版权页出版时间为准。

非正式出版物的时限以省部级及以上党政机关的批示时间或成果通过鉴定的时间为准。

不以写作时间及“前言”、‍“后记”中的说明或其他记载的时间为准。

多卷本或系列成果,以最后出版齐全的部分的出版时间为准。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属申报范围:

(一)非社科类研究成果(包括原著为非社会科学成果的译著);

(二)交叉学科、新兴学科、边缘学科研究中以自然科学为主的成果;

(三)已获省(部)级及以上社科优秀成果奖励的研究成果;

(四)已获国家、省(部)级及以上的其他社科类评奖的研究成果;

(五)著作权有争议且尚未妥善解决的社科研究成果;

(六)文艺作品、辑集的人物传略、回忆录、新闻报道;

(七)领导讲话、工作总结,公文、法律、法规等条文性文件;

(八)大事记、概览、统计资料汇编及剪辑转抄的资料书等非科研成果。

第三章组织领导

第八条 评奖周期和每次奖励成果奖项、奖额、比例均按《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实施,本细则不再重复。

第九条成立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奖工作的领导、协调和指导评奖工作及重大事项决策。

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由相关部门和主要社科单位的成员担任。

其中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占三分之二以上。

具体人选由市社科联、市社科评奖办提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评审组,负责各个学科优秀成果的评审,包括对申报成果的初评和会评,提出获奖成果及等级的建议。

学科评审组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学术成就卓著、学术道德高尚、能够把握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敢于坚持原则的知名专家组成,各评审组不少于5名专家。

市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重庆市社会科学评奖办公室,设在市社科联。

主要负责发布开展我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的通知;

制订我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文件;

承担我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的组织、评审、表彰等日常工作。

 

第四章评奖标准

第十条 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一等奖:

选题有重大意义,对某项学科原有理论或方法有所创新,提出了很重要的新观点,填补了相关学科的空白,学术水平高,对学科建设有重大贡献,在国内有重大影响。

二等奖:

选题有重要意义,对某项学科原有理论或方法有重要的补充和发展,提出了鲜明的新观点,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对学科建设有较大的贡献,在国内有重要影响。

三等奖:

选题有意义,对某项学科原有理论或方法有新的补充和发展,提出了某些新的观点,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对学科建设有一定贡献,在国内有一定影响。

第十一条 应用研究成果。

选题为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发展和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中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重大问题,经过系统周密的调查和研究,有重大的理论与应用价值,得到市委、市政府以及中央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或运用,推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显著效果,社会评价高,在国内有重大影响。

选题为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发展和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中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重要问题,经过较系统周密的调查和研究,有较大的理论与应用价值,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了科学依据,推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明显效果,在国内或市内有重要影响。

选题有现实意义,经过调查和研究,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分析和解决问题,为党政领导机关决策提供了重要参考,在实践中对推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发挥了一定作用。

第十二条 普及读物。

观点正确,科学性很强,特色鲜明,语言通俗易懂,发行面广,社会评价高,对普及社会科学知识,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等建设起到重要作用,在国内有重大影响。

观点正确,科学性强,新颖生动,语言通俗易懂,社会评价好,对普及社会科学知识,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等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市内有重要影响。

观点正确,科学性强,通俗易懂,受到广大读者的好评,对普及社会科学知识,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等建设起到了良好作用,在市内有一定影响。

第十三条 工具书(含地方志书等)。

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及学术研究、学术交流的需要,经过发掘、整理、分析、鉴别,资料翔实,数据准确,体例科学,具有很高的学术和应用价值,对学术交流、学术研究起了重要作用,得到学术界高度评价,在国内有重大影响。

体例科学、资料翔实,数据准确,具有较高的学术和应用价值,对学术交流、学术研究起了较大作用,得到学术界充分肯定,在国内或市内有重要影响。

编写的资料内容比较丰富,数据可靠,编排科学,检索方便,具有一定的学术和应用价值,在国内或市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四条 译著。

选题新颖,意义重大,译文质量很高,得到学术界充分肯定,对研究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有很高的参考价值,在国内有重要影响。

选题好,意义大,译文质量高,得到学术界普遍肯定,对研究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在国内或市内有重要影响。

选题正确,译文准确,受到广大读者好评,在国内或市内有一定影响。

第十五条 古籍整理成果。

底本恰当,版本齐全,校订精密,考据精详,立例精当,方法科学,具有突出的新意和创见,学术价值很高,得到学术界高度评价,在国内有重要影响。

底本恰当,版本全面,征引广博,考据缜密,诠释准确,立例恰当,方法科学,有较多新意,得到学术界普遍好评,在国内或市内有重要影响。

底本恰当,版本搜集比较齐全,征引比较广博,考据比较审慎,诠释准确,立例恰当,方法科学,确有新意,得到学术界好评,在国内或市内有一定影响。

第十六条 教材。

教材能概括吸收国内最新成果,在同类教材中,内容上有较大创新,结构上有较大突破,资料详尽准确,具有较高的系统性和科学性,能反映教育规律,在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质量、实现培养目标等方面产生显著效果并取得良好社会效益,在国内有重大影响。

教材内容上有所创新,结构上有所突破,资料翔实,对更新教育观念,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产生积极影响,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在国内或市内有重要影响。

教材内容新颖,逻辑性强,资料翔实,对更新教育观念,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产生一定影响,产生一定社会效益,在市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五章成果申报

第十七条 成果申报采用个人、集体、单位申报或推荐的方法,由作者通过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市委党校、社科院、各高等院校等单位科研部门申报;

各区县(自治县)作者通过所在地社科联申报;

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和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的作者,通过所在市级学会、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申报;

其他人员可直接向市社科联、市社科评奖办申报。

第十八条申报程序:

(一)申报者填写《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二)申报者所在单位的科研部门或相关部门,需按照评奖范围和申报成果进行资格审查和初步筛选,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成果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各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审核汇总后,按照要求填写《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申报登记表》(以下简称《申报登记表》),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登记表》和申报者填写的《申报表》、成果原件、成果采用机关出具的成果运用的书面证明等有关材料一式5份及电子文档一并交至市社科评奖办。

第十九条申报要求:

(一)社科成果应以完成单位或第一作者名义申报。

一名作者只能独立申报一项成果,与他人合作的成果(不是第一作者)可增报一项;

由集体或单位署名的成果,原则上不限申报项数。

(二)以外文形式发表的成果申报,论文需同时上报中文译文,著作需提交中文摘要;

翻译作品需同时提交外文原件(或复印件)。

(三)带有秘密、机密、绝密字样的研究成果原则上不能申报;

若要申报,须经作者所在部门上一级保密机关核准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

(四)单一作者的成果,若作者去世,可由其直系亲属代理申报。

第二十条申报署名注意事项:

(一)论文以正文标题下首次出现的署名为准;

著作以版权页署名为准;

通过鉴定的项目以鉴定书封面上的完成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的署名为准。

(二)成果由单位或集体署名的,以第一完成单位或集体具名申报,若以个人名义申报,应是成果负责人或主要参与者,并经署名单位或集体及参与者同意的书面证明材料。

(三)版权页上署名的顾问、主审等不具有申报权,其申报权归“作者”或“主编”。

·

(四)多人合作的成果,应按作品署名,确定前5名之内(含5名)的主研人员,由第一作者牵头申报;

第一作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申报的,出具放弃申报权利并同意其他作者申报的书面材料,由项目组确定5名之内(含5名)主研人员申报;

第一作者去世后,项目组可协商确定5名之内(含5名)主研人员,由第二作者牵头申报。

若以个人或部分成员申报,须出具项目组协商证明,否则不予受理。

第六章评奖程序与回避

第二十一条评奖工作严格遵照以下九步流程进行。

(一)组织申报

经请示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社科联、市社科评奖办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文件。

申报者根据《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

所在单位汇总后送市社科联、市社科评奖办;

个人直接申报的,可将申报送市社科联、市社科评奖办。

(二)资格审查

申报者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初审;

市社科联、市社科评奖办组织专家对全市申报者进行资格复审。

(三)汇总公示

市社科联、市社科评奖办对申报成果按照学科分类进行汇总;

将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成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日。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成果权属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真实身份书面向市社科联、市社科评奖办提出,由市社科联、市社科评奖办负责审查。

(四)遴选专家

由市社科联、市社科评奖办从市社科学术委员和市社科专家库中按照回避原则遴选我市同行知名专家组成学科评审组。

(五)成果初评

符合规定的社科成果,分学科送本市同行知名专家进行初评,评奖专家严格按照评奖标准和要求,参照成果评估指标体系,进行署名量化评价。

市社科联、市社科评奖办对成果评审情况进行汇总,初步形成一、二、三等奖建议候选成果。

(六)成果外评

将本市专家初评结果中的一、二等奖建议候选成果差额送请市外社科实力较强的省(市)评奖办,由其组织同行知名专家按我市评奖的标准和要求进行评审。

(七)成果会评

市社科联、市社科评奖办汇总初评、外评的结果,形成会评建议候选成果,组织市内同行知名专家进行会议评审;

根据评审标准和要求,评议市外专家评审的一、二等奖建议候选名单,评定三等奖名单。

(八)成果终评

市评审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听取评奖工作汇报,对初评、会评提出的建议候选成果的等级分别进行评定。

获一等奖提名的候选成果,市评审委员会听取成果负责人的陈述和询问后,由市评审委员会对一等奖候选成果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评定。

获二等奖提名的候选成果,由市评审委员会通过审阅二等奖候选成果的书面材料后,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评定。

获三等奖提名的候选成果,市评审委员会若无异议视为通过。

无记名投票表决时,到会评委须超过评委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

获奖成果得票数须超过实到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

对评审委员会评定的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获奖候选成果,市社科联、市社科评奖办要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日。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获奖候选成果或评审工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真实身份书面向市社科联、市社科评奖办提出,由其按相关规定作出裁定。

(九)成果颁奖

经公示和裁定的获奖候选成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科联、市社科评奖办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获奖成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召开颁奖大会,发给获奖者奖金和证书。

第二十二条 回避制度

为了贯彻公平、公正的原则,各级评审机构均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

每个学科评审组同一单位成员原则上1人。

凡本人或与本人有直接亲属关系的人员有成果申报者,不得被聘为所在学科专家评审组成员;

凡有评审委员会委员的成果进入终审环节,在评议本人成果时须退席回避,表决时不参加该项成果的投票;

出现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公正的情形,评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回避的应当回避。

第七章成果奖励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由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一、二、三等奖成果,为我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最高奖。

第二十四条集体成果获奖,证书、奖金授予集体;

多人合作成果获奖,证书发给主要参与者(以5人为限),奖金发给牵头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获奖成果由获奖作者单位人事部门记入档案,作为考核、晋级、评审专业技术职称、享受有关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纪律

第二十六条 成果申报者必须按《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实事求是进行申报。

凡发现申报成果有失实、剽窃他人作品等行的,一律取消参评资格。

情节严重者,予以通报批评。

对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社会科学成果获奖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七条 学科评审组专家,要以科学、负责的精神,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准确掌握评奖标准,保证评审质量,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若有徇私舞弊、泄露评审情况者,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其参加评奖工作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工作中要严守纪律,坚持原则。

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及其他违反评审纪律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市社科联、市社科评奖办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评审委员会成员资格;

因其违法行为获取奖励的,撤销获奖者的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凡申报的成果及其材料,评审结束后由市社会科学评奖办公室留档,不论获奖与否,均不退还本人。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1月1日施行,原《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暂行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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