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验检测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859981 上传时间:2022-10-24 格式:DOCX 页数:16 大小:116.6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试验检测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试验检测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试验检测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试验检测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试验检测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试验检测管理办法.docx

《试验检测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试验检测管理办法.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试验检测管理办法.docx

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长临高速公路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初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长临高速公路试验检测管理工作,确保试验室各项试验检测工作科学规范,保证实验检测数据真实、准确、客观、公正,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山西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试行)》(晋交质监[2007]52号)、《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06)、《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FGG80/1-2004)以及《关于印发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要点的通知》(厅质监字〔2012〕200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交质监发〔2013〕114号)文件,结合本项目工程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试验检测范围包括对工程原材料、构配件、成品、半成品、设备以及实体工程(单项工程、隐蔽工程等)进行的质量指标采集和测试。

第三条试验检测类型

(一)按检测手段分为:

1、外观检查,以目测检查为主要手段;

2、试验测试,应用专门的仪器设备检测。

(二)按检测环境分为:

1、室内试验检测;

2、现场原位试验检测。

第四条本项目设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二级试验检测管理机制。

第二章机构设置、职责

第五条长临公司质量监督部是试验检测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对长临高速公路试验检测体系进行系统规划,制定试验检测管理办法,明确各参建单位试验检测工作职责、要求和主要工作流程,并监督各参建单位按要求完成试验检测体系的建设;

(二)对各参建单位的试验室和试验检测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监理单位负责建立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开展监理合同段范围内试验检测和抽检工作,包括室内及现场原位试验。

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编制试验检测管理计划、试验检测工作实施细则,并认真贯彻实施;

(二)按要求展开施工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和实体工程等试验检测工作,对试验检测发现不合格的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长临公司质监部;

(三)督促施工单位按合同要求完成工地试验室建设,并进行检查、验收及人员考核;

(四)监督施工单位做好各类试验,对施工单位的试验检测进行旁站检查,并对其自检频率及试验检测报告进行审核;

(五)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并按规定进行复检,完善进场物料审批手续;

(六)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试验室设施计量标定情况、试验程序、试验记录及台帐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七)依据平行试验结果,批准或否决施工单位申报的施工用混凝土配合比、沥青混合料配合比、标准击实等标准试验结果和相关试验检测技术指标;

(八)参加质量监督部组织的检查工作;

(九)参加试验检测工作例会;

(十)及时将监理试验检测结果和报告录入长临高速公路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对试验检测结果进行统计分析,编写监理试验检测月报,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提交试验检测月报;

(十一)建立监理单位的试验检测专项档案,监督施工单位做好试验检测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十二)配合主管部门进行阶段性工程验收。

第七条施工单位负责建立工地试验室,开展本合同段的试验检测工作。

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编制本合同段试验检测计划和实施细则;

(二)完成各类物资设备进场及质量验收的施工单位自检试验,及时申报监理单位组织复检,并做好监理单位复检的配合工作;

(三)严格按规定进行各项试验检测工作,如实记录试验检测结果和台帐;试验过程应接受监理工程师的旁站监督,并及时完善监理确认手续;

(四)及时将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结果和报告录入长临高速公路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五)工地试验室应按规定频率进行抽样自检,抽样人员应现场记录有关样品名称、规格型号、批次、数量等信息,试样、试件在运输、送检过程中需加强保护,确保送交试验前不被损伤和调换;

(六)工地试验室应及时对抽取的样品、试件进行试验检测,并留有可追溯的试验检测记录,试验完成后按照质量监督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如实出具试验检测报告;

(七)检测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应及时报告相关负责人采取措施;

(八)及时进行各种配合比试配和各种标准试验,并将拟采用的各种配合比及试验标准报监理单位复核和审批;

(九)参加试验检测工作例会,编写试验检测月报;

(十)做好本合同段试验检测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

(十一)配合长临公司、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检查工作。

第三章试验室建设管理和试验检测工作要求

第八条试验室人员及资质管理

(一)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经省质监局对试验室验收时考核通过并备案的人员不得随便更换,确需更换时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上报长临公司批准。

更换人员的资质不得低于原有人员的资质,并报省质监局重新考核与备案。

未通过考核的人员不得从事试验检测工作。

(二)试验检测人员资质、到位等情况由长临公司质监部定期考核。

第九条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管理

(一)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按照检定要求必须经市级以上计量部门定期进行鉴定,每次使用前由试验操作员检查是否完好,并认真填写设备使用记录。

长临公司质监部应不定期对工地试验室仪器进行检查。

(二)对发生故障的仪器设备应挂牌标识并及时修复、标定,在使用记录中应明确记录故障发生和修复时间,在此期间需进行的相关试验项目,应根据外委试验检测规定进行外委检测。

(三)在试验检测仪器设备使用记录中必须认真填写使用时间、使用人、仪器设备运行情况及本批次使用次数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建设管理

(一)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由中标监理单位负责建设,其建设标准应执行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厅试验检测管理机构及长临公司有关工地试验室建设标准要求;

(二)质量监督部应对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建设过程进行全程监督与管理,当其建设不满足要求时,应及时责成监理单位进行调整;

(三)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启用前,须报长临公司质量监督部验收,并向省质监局申请备案;

(四)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均应建立健全试验室工作规章制度,编制内容完善、操作性强的操作手册,并报质量监督部审核;

(五)试验检测记录、报告表格须按质量监督部统一规定的格式及纸张规格要求执行;

(六)试验室负责人应加强试验室内部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操作手册、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开展工作,做好内部考核管理工作;

(七)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必须配备齐全的试验检测规范、规程、方法、标准、技术文件,以及长临公司下发的关于试验检测技术和管理性文件。

当上述技术文件更新时,试验室应及时更新技术管理文件,下发新文件、收回旧文件,并做好发放和收回记录。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试验室建设管理

(一)各合同段施工单位应按合同及《长临高速公路试验室建设标准》的要求建立工地试验室;

(二)施工单位的工地试验室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母体试验检测机构进行建设;

(三)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试验室建设过程进行检查把关,发现问题应及时指令施工单位改正,确保其试验室建设满足要求。

(四)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启用前,须报监理单位、质量监督部检查验收,向质监局申请备案;

(五)每个工地试验室均应建立健全试验室工作规章制度,编制内容完善、操作性强的操作手册,并报监理单位审核;

(六)试验检测记录、报告表格须按质量监督部统一规定的格式及纸张规格要求执行;

(七)试验室负责人应加强试验室内部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操作手册、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开展工作,做好内部考核管理工作;

(八)每个工地试验室必须配备齐全的试验检测规范、规程、方法、标准、技术文件,以及长临公司、监理单位下发的关于试验检测技术和管理性文件。

当上述技术文件更新时,试验室应及时更新技术管理文件,下发新文件、收回旧文件,并做好发放和收回记录。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抽检的范围、频率及不合格品的处理方式等规定参照《长临高速公路质量验收管理办法》及《质量手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试验检测旁站见证制度

驻地监理单位人员应完成现场抽检的一切工作,并执行试验检测旁站见证制度,以监督施工单位试验室试验检测工作的运行情况,见证施工单位试验室试验检测数据的真实性。

驻地监理单位人员应对以下试验检测项目进行旁站见证:

(一)桥隧、路基、房建等项目的混凝土工程及预制梁板的水泥净浆项目,对于施工单位所留取的混凝土、砂浆、水泥净浆等试件进行100%旁站见证。

(二)对施工单位所进行的水泥物理性及3d、28d龄期强度试验进行旁站见证。

(三)对施工单位所进行的钢筋焊接试验检测从取样到试验结束全过程旁站见证。

(四)对野外工程实体试验检测进行全过程旁站见证。

(五)对新工艺、新材料及科技创新等试验进行旁站见证。

(六)对重点部位或返工处理工程进行旁站见证。

长临公司质监部不定期对监理单位试验人员旁站进行检查和业务考核。

根据现场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监理单位试验室可要求施工单位增加抽检频率,必要时监理单位试验检测人员进行旁站见证。

第十四条取样见证制度

长临公司质监部抽取试样必须有监理单位单位、施工单位的试验检测人员在场,共同见证所抽取的试样,并在“取样见证单”上签字认可。

取样见证的内容包括:

样品名称、规格、型号、外观质量、厂家、取样部位、地点、时间、方法、封存等。

取样见证应满足以下规定:

(一)取样方法和部位必须符合抽样原则。

(二)样品须由监理单位人员现场粘贴标签。

标签要保证粘贴牢固,书写标签必须用碳素笔或记号笔等不易褪色的书写工具。

(三)样品一般由取样单位封存。

对于混凝土、砂浆、水泥净浆试件抽样成型后,在工地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养护一天(保证养护的温度和湿度),然后移交监理单位试验室。

第十五条外委试验检测管理制度

(一)因工地试验室试验仪器等不能满足试验检测能力或精度要求时,可委托经长临公司质监部认可的具有公路工程综合乙级以上证书《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和《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且信誉良好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承担试验检测任务。

(二)外委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必须经长临公司质监部审查批准备案,不经批准的社会检测机构所进行的试验为无效试验,所出具的试验报告为无效报告。

(三)外委试验检测执行取样见证制度,试样必须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取样见证,否则视为无效取样。

所取试样由监理单位试验室封存保管。

(四)每一批样品外委试验前,监理单位试验室和长临公司质监部从依据认可外委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中协商选定外委检测机构。

同一批样品可同时委托两家以上试验检测机构进行试验检测。

监理单位试验室或者长临公司质监部进行外委送样和提取检测报告。

在样品外委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预外委试验。

(五)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外委试验不得委托同一个机构负责试验检测。

(六)外委试验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受检单位承担。

(七)长临公司有权对一切试验检测项目进行随时抽检试验,以鉴定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试验结果。

第四章试验检测工作的开展及试验检测程序

(一)施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进行试验检测,以证明进场的材料、施工工艺、工程施工质量是否合格,能否达到合同文件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在进行取样和试验前2天内通知监理单位。

(二)监理单位接到通知后,按规定频率进行平行或抽样检验,并将试验结果以试验报告的形式通知施工单位。

如与施工单位的试验结果不符时,以监理单位的试验结果为准,当施工单位对监理单位的试验结果有异议时,应以书面文件的形式报长临公司质监部,由长临公司质监部委托相应有质资的检测机构进行仲裁。

(三)长临公司质监部不定期抽检,抽查、核实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数据的准备性。

如检测数据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的数据偏差大时,以监理单位结果为准,当施工单位对监理单位的结果有异议时,应以书面文件的形式申报,监理单位试验室重新取样,且三方人员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IT计算机 > 电脑基础知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