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程序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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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计单位会同建设单位按照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应在20个工作日内修订完毕,报评审机构复核认可,没有按期提供修改文件或经复核不合格的,重新申报评审。
3、评审机构制作评审报告书,连同相关资料报送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三)审查审批。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评审机构评审意见和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以书面形式批复;
不同意的,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八条 安全设施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设计规范,应坚持科学先进、合理经济的原则,应选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体现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的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评审、审查不合格:
1、安全设施设计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
2、主要灾害防治措施不符合规定的。
3、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的。
4、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5、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的。
6、不符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三章 施工监督
第九条 建设项目经审批后、在进行现场施工之前,应由同级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施工安全条件进行检查,合格的,方可施工。
1、《采矿许可证》。
2、民爆物品使用相关许可证件。
3、开采设计及安全专篇批件。
4、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5、安全设施到位情况。
6、安全风险抵押金缴纳情况。
7、矿长安全资格证、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持证情况。
8、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作业规程建立健全情况。
9、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情况。
10、职工工伤保险交纳情况。
11、与有资质的矿山救护队协议签订情况。
12、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建设,如需对安全设施进行修改,须经原设计单位变更设计文件,报审查部门批准、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所属同级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进行跟踪监管,防止建设项目安全专篇未经审查批准或不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建设,防止建设期间违法组织采煤。
第四章试生产与联合试运行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建设工期以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确定的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基建完工后,由同级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检查,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后,向主管部门申报试生产。
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进行安全设施联合试运转,并做好记录,编制联合试运转报告。
第十四条联合试运转期限以满足生产与安全测试要求为原则,一般不超过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基建或联合试运转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由建设单位报主管部门批准,并逐级上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第五章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并完成安全验收评价后,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经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竣工验收审查。
应提交以下资料:
1、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安全专篇及设计文件1套。
3、联合试运转报告。
4、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书。
5、施工期间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6、反映矿井实际的图纸。
7、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条件逐项对照自查情况报告。
8、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十六条 验收审查程序
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通知补充资料后重新申报。
(二)专家组现场验收和评审
1、确定专家组或验收评审机构(统称评审机构),组织专家按规定程序对矿井进行现场验收、对验收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2、建设单位汇报安全设施建设及联合试运转情况。
3、评价机构汇报安全验收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4、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介绍建设过程安全监管及安全设施竣工初审情况。
5、专家组查看资料,进行生产系统安全设施现场检查,提出验收评审意见。
6、评审机构制作验收、评审报告书,连同相关资料报送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三)审查审批。
1、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评审机构的意见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研究确定是否通过验收的意见,验收通过或原则通过的,以书面形式批复;
验收未通过的,书面答复。
2、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由同级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整改,下达执法文书,限期整改,只给一次整改机会,限期未完成整改、未提出复查申请或经复查不合格的,依法查处,直至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关闭。
3、企业整改结束后,向同级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查书面申请,同级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复查合格后,专题向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书面报告整改复查情况,作为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件之一。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煤矿企业按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1、安全设施不符合安全专篇设计要求的。
2、矿井生产大系统、关键环节存在重大隐患的。
3、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的条件的。
4、提供虚假资料的。
5、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申报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提交的资料
附件二:
申报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应提交的资料
参考附录:
1、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竣工情况报告编写提纲
2、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联合试运转报告编写提纲
3、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编写要求
4、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工作汇报材料编写提纲
一、建设单位向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的申报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审查的书面申请。
二、安全专篇审查申请表。
应由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署的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政策及相关资料的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介绍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资源保有储量、矿井走向长度、与周边矿井位置关系,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开采规划、安全政策等)。
四、相关证件:
1、与建设项目相应的采矿许可证、开发利用方案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件。
2、安全生产许可证(改、扩建矿井前持有)。
3、煤炭生产许可证(改、扩建矿井前持有)。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改、扩建矿井前持有)。
5、矿长资格证。
6、矿长安全资格证。
五、由投资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核准文件,资源整合矿井须提供省安委会批复的方案。
六、有相应资质评价机构编制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意见。
七、井田地质勘查资料中涉及安全条件的相关资料。
包括以下内容的复印件: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或涌出量预测、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危险性预测、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或预测、煤尘爆炸性鉴定或预测、矿井水文地质条件(涌水量预测、周边老窑情况)、冲击地压情况、工程地质及煤层顶底板相关岩石力学性质,地震烈度、周边矿井的位置关系等主要开采安全技术条件。
八、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一套,安全专篇四套。
含以下附图:
1、地形地质图。
2、井上下对照图。
3、开拓工程平面图。
4、矿井通风系统图。
5、矿井供电系统图。
6、矿井水文地质图(井田内和边界外100米内老巷、老空区必须标注清楚)。
7、矿井监测监控系统图。
8、井下机电设备布置图。
9、井下运输系统图。
10、井上下通讯系统图。
11、消防、防尘系统图。
12、排水系统图。
13、瓦斯抽放系统图。
14、避灾线路图。
15、地面工业广场布置图。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
项目名称
建设性质
设计能力
项目法人
名称
地址
电话
项目核准单位
设计单位
项目总投资
安全设施投资
主要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设施设计情况说明:
项目法人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签章:
附件二
一、建设单位向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的申报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书面申请。
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应由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署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竣工情况及相关资料的初审意见。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竣工情况报告(应有安全设施、设备实际竣工情况与安全专篇设计要求对照表)。
四、联合试运转报告。
五、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及修改文件1套(含图纸)。
六、反映井下实际情况的图纸:
1、井上下对照图
2、采掘工程平面图(剖面图)
3、矿井通风系统图
4、排水系统图
5、矿井监测监控系统图
6、井下机电设备布置图
7、其他需要提供的图纸
七、评价机构提供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及验收评价工作情况汇报材料。
八、施工期间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九、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条件逐项对照自查情况报告。
十、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十一、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施工单位
安全设施设计、建设及竣工情况说明:
附录1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竣工情况报告编写提纲
(供建设单位参考)
一、矿井概况
1、煤矿由来、持证情况、安全管理机构与体系运转情况等。
2、矿井的开采技术条件。
包括批准开采井田边界、开采煤层、主采煤层厚度、煤层倾角、顶底板情况、可采储量、瓦斯等级、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指数、水文地质情况(涌水量、老窑积水情况)等内容。
3、矿井采煤方法、通风方式、运输方式等方面的简单介绍。
4、矿井主要危险危害因素。
二、工程建设概况
1、建设项目核准、安全设施设计、初步设计编制审批情况。
2、建设过程的施工组织情况。
3、主要工程建设完成情况。
包括主要巷道施工、机电设备安装、采煤工作面形成情况等。
三、各生产系统安全设施竣工及联合试运转情况(实际与设计对照叙述)
1、采掘系统布置。
包括采区划分;
采煤、掘进工作面个数、位置、主要参数;
采煤方法、采煤工艺;
支护方式;
巷道断面及高度;
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
工作面生产能力等。
2、矿井通风系统。
包括通风路线;
防爆门设置;
矿井主扇型号、主要参数、供电方式;
采区通风方式;
采煤工作面是否实现全负压通风;
局扇型号、供电方式、电气保护;
主要通风构筑物设置;
瓦检仪数量;
瓦斯探放设备、抽放;
矿井通风能力等。
3、防排水系统。
包括主水泵房位置、供电、通风安全要求;
主副水仓位置、容量;
水泵型号、数量、主要参数,水泵电机型号,电控设备;
管路趟数、管径;
探放水设备型号、台数;
防水设施设置;
矿井排水能力等。
4、提升、运输系统。
包括矿井选用绞车型号、安装位置、安全装置;
运输方式、运输设备;
矿井提升、运输能力等。
5、供电系统。
包括矿井上下供电方式、供电设备型号、中性点接地情况;
备用电源;
矿井电力负荷;
井下采区供电方式、变配电设备、电气保护设备;
井下机电峒室数量、位置、工程质量情况;
井下电缆型号、下井主电缆趟数;
主扇、排水等关键设备的供电线路趟数;
井下电气漏电、接地、过流保护设备装置的安装;
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型号、数量;
避雷装置安装;
井下电气设备选型、防爆性能情况;
矿井供电能力等。
6、综合防尘、防灭火系统。
包括防尘水池、管网设置、产尘点洒水降尘设施设置;
重点部位的防火措施及灭火器材的配备情况、防火设施的设置情况、隔爆设施的设置情况等。
7、瓦斯监控系统。
包括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型号、主要功能;
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其他重要地点瓦斯传感器的数量、安装位置、功能是否完好,风速传感器的数量、安装位置,风电闭锁装置数量、安装位置等。
8、防突系统。
包括“四位一体”设备设施及措施落实情况。
综述生产系统是否达到了设计和生产安全要求。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步打算
附:
安全设施、设备实际竣工情况与安全专篇要求对照表
附录2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联合试运转报告编写提纲
一、矿井建设项目基本概况。
二、矿井联合试运转领导机构成员。
三、矿井联合试运转起始及终止时间。
四、矿井分系统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及实际建设情况,列出测试和计算过程及结果,综合论述矿井安全生产的可靠程度。
五、联合试运转发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或措施。
六、联合试运转结论。
附表:
1、采掘系统测试一览表
2、矿井通风系统测试一览表
3、排水系统测试一览表
4、提升运输系统测试一览表
5、供电系统测试一览表
6、防尘、防灭火系统测试一览表
7、瓦斯监控系统测试一览表
8、防突系统测试一览表
9、通信系统测试一览表
表1煤矿采掘系统测试一览表
设计简况
包括:
开拓方式、开采煤层、可采储量、服务年限、矿井定编定员、采煤方法、采区划分、首采面布置位置、采掘比例等。
竣工情况
采区划分;
采煤工作面个数、位置、主要参数;
巷道高度及断面;
工作面的风量、风速;
掘进工作面的位置、数量、断面、高度、支护方式、采掘比例、日进尺等参数。
测试情况
标明测试过程及结果。
结论:
测试人员:
表2矿井通风系统测试一览表
设计
简况
通风路线;
矿井主扇型号、主要参数、主扇风机工况点、运行效率、供电方式;
局扇型号、供电方式、风电、瓦斯电闭锁;
瓦斯探放设备、抽放设备;
测试
情况
结论:
表3煤矿排水系统测试一览表
设
计
简
况
主水泵房位置、供电、通风安全要求;
防水煤柱的留设;
矿井实际排水能力等。
竣工
表4煤矿提升、运输测试一览表
提升方式、设备型号、电机型号、钢丝绳型号;
提升长度、坡度、安全保护装置;
车场位置;
运输方式、安全保护装置;
运输能力等。
结论
表5供电系统测试一览表
矿井上下供电方式、供电设备型号、中性点接地情况;
井下采区供电方式、电气保护;
井下机电硐室、井下电缆型号、下井主电缆趟数;
井下电气漏电、接地、过流保护设备、装置的安装;
井下电气设备选型、防爆性能情况等。
表6防尘、防灭火系统测试一览表
防尘水池、管网设置、产尘点洒水降尘设施设置;
防灭火系统:
表7瓦斯监控系统测试一览表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型号、主要功能;
瓦斯传感器的设置地点、数量、功能、安全监控系统的定期调试、校正、甲烷传感器的定期调校;
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的设置等。
表8防突系统测试一览表
防突计划措施;
防突设计:
主要巷道布置位置、采煤工作面的布置;
局部防突措施;
安全防护措施;
瓦斯抽放系统设施;
井下临时抽放瓦斯泵站;
抽放瓦斯泵站防护设施等。
表9通信系统测试一览表
矿井地面、井下采用的通讯方式、设备、安装地点、数量等。
竣工简况
附录3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编写要求
一、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编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规程标准、批准的安全专篇为准绳,内容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回避问题。
二、报告编写应符合《煤矿安全评价导则》的要求。
三、验收评价报告要重点突出以下内容:
(一)验收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历次到矿井进行现场评价的时间、人员、发现的主要问题等及企业整改情况。
(二)矿井的开采技术条件介绍。
包括批准开采井田边界、开采煤层、主采煤层厚度、煤层倾角、顶底板情况、可采储量、瓦斯等级、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指数、水文地质情况、开拓方式、采煤方法、通风方式、运输方式等内容。
(三)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分析。
要求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要突出重点、层次分明,有针对性。
(四)对矿井生产系统进行评价。
首先应分别对矿井的各个生产系统进行评价(系统划分供参考),要求实际状况与安全专篇、煤矿安全规程相对照进行评价,作出评价结论,明确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建议图表并茂);
其次,在此基础上,对矿井生产系统提出评价综合意见;
第三,针对性提出整改措施意见和加强工作的建议。
1、采掘系统。
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等。
瓦斯探放设备、抽放设备及管理;
矿井通风能力;
瓦斯检查牌板设置、瓦斯检查制度执行、瓦斯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运输方式、运输设备等。
包括矿井供电方式、供电设备型号、中性点接地情况;
停供电等电气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
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其他重要地点瓦斯传感器的数量、安装位置、运行情况,风速传感器的数量、安装位置,风电闭锁装置数量、安装位置、运行情况等。
9、通信系统。
包括通讯联系网络、通讯设备设施、井上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