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制造厂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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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职务   国籍 ;

 国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 国地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国地,法定代表:

姓名   职务   国籍 (如合营为多方者,可按丙,丁……方依次排列).

  1.2 合营公司的名称和法定地址:

  合营公司的名称        有限公司.

  外文名称        .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    市.

  合营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在国外或其它地方设立办事处,或分支机构.

  1.3 合营公司是在中国境内建立的合资经营有限公司,是中国法人.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

  2.1 合营公司的生产经营范围是:

  生产    产品;

    (主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2.2 合营公司的生产规模如下:

  2.2.1 合营公司投产后的生产能力为年    .

  2.2.2 随着生产的发展,生产规模可增加至    .

  (注:

 要根据具体情况写)

  2.2.3 合营企业产品的销售由    公司为总代理.具体的销售办法另签协议.

  第三章 投资金额,投资比例及资本转让

  3.1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为    (人民币)元(或双方协商的另一种货币).

  其中:

甲方出资  元.占注册资本  %

     乙方出资  元.占注册资本  %

  合营各方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3.2 甲,乙双方将以下列方式作为出资:

  甲方:

现金  元.厂房  元.土地使用费  元.工业产权  元.其它  元.共  元.

  乙方:

现金  元.机械设备  元.工业产权  元.专有技术使用费  元.其它  元.共  元.

  3.3 合营各方在合营公司得到营业执照后 天内.分期缴足出资资金.其应付金额和期限规定如下:

  ……

  任何一方对其出资额逾期缴付或欠缴均按 条办理.

  3.4.1 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以其它方式处置,均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原审批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3.4.2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公司另一方同意,公司另一方有权优先购买其转让的股份.公司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比向公司另一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4.1 合营公司利润在按中国税法纳税后,由董事会决定扣除公司的储备基金,企业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后,合营各方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或分担亏损或风险.

  4.2 合营公司的资产负债,仅以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限.

  5.1 合营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可以法人身份开始营业,期限为 年.合营期满,合营合同自行终止.

  5.2 经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公司合营期限.应在公司期满前六个月,向原申批机构提出延长申请.

  每次延长以 年为限.

  5.3 在合营期满时,中国技术进口总公司将用 币购买外国投资者的股份,购买价格另行商定.

  6.1 合营企业在正式开业前,应各负其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宜:

  6.1.1 甲方责任:

  办理为建立合营公司向中国有关部门的申请.注册登记手续;

  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组织合营厂房的其它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工作;

  按 条的规定.提供现金,机械设备,厂房等(详见附件),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等手续,协助合营公司招聘当地中国籍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厂所需的其它人员.

  6.1.2 乙方责任:

  按第 条的规定.提供现金,机械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详见附件一).

  为使合营公司得到 产品的设计,生产,安装和维修的全部技术,为保证全部技术转让.乙方将提供:

产品设计,制造技术和方法,生产和质量的管理方法,工厂的设计和改造及工厂的组织方法和安装维修方法等.

  办理合营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材料等事宜,培训合营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

  6.2 在合营企业正式开业后各方将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如:

原材料供应,产品的销售,信息交换等可根据具体情况订立)

  7.1 合营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 ,乙方 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设副董事长 名,由 方委派.

  7.2 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的任期为四年.任期期满如获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任何一方需要更换自己委派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时,必须事先通知合营公司和合营另一方.

  7.3 董事会的职权,决议程序及董事会的开会时间均按合营章程规定执行.

  8.1 合营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一名,由 方推荐,付总经理 名,由甲方推荐 名,乙方推荐 名,正副总经理任期为 年.

  8.2 总经理的职责是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决议,组织和领导合营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根据合营章程的规定,协助总经理工作.

  合营公司将根据本公司的业务需要,下设部门经理,负责部门业务的日常工作,并对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

  8.3 正副总经理由合营公司董事会任命和免职,正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公司和企业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职务.各部门经理由总经理任命.

  9.1 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财会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加以制定.合营公司注册登记后,应及时到当地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

  合营公司在中国银行开立人民币和外汇帐户.也可以在经批准和指定的国外其它银行开立帐户.

  9.2 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年度,应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公司会计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信贷记帐法记帐.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必须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甲乙双方同意的另一种外文书写)

  9.3 合营公司设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各一名.总会计师的职权和责任按合营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总会计师由 方推荐,副总会计师由 方推荐,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均由董事会任命.

  10.1 合营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及劳动纪律等事宜,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合营公司与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办理.劳动合同订立后,即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10.2 甲乙双方推荐及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等问题,由董事会议讨论决定.

  11.1 合营公司为生产和经营需要的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原则上由合营企业自行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在中国购买.对需要在国外采购的产品,一般应选择具有国际先进性和适用性的产品,其价格不得超出国际市场的合理价格.

  11.2 在采购上述设备和材料前,甲乙双方应充分酝酿协商并可派员实地考察,必要时可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二章 纳 税

  12.1 合营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及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金.

  12.2 合营公司的职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3.1 合营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合营公司成立后,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向董事会提出公司的保险计划.经董事会讨论决定后,以合营公司的名义办理投保手续.

  14.1 合营一方因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造成合营另一方损失时,受损失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补救措施采取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所遭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14.2 合营一方因违反合同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并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详见附件 ).

  14.3 合营一方未按期支付合同规定的应付金额,合营公司有权收取迟延支付金额的利息,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

  上述逾期的利息以各自出资的货币支付.

  15.1 合营各方因地震,台风,严重的水灾和火灾,战争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阻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造成一方迟延履行或无法履行本合同,在符合下列全部规定的情况下,不当作违约处理.

  15.1.1不可抗力必须是阻止,阻碍,迟延受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合同的直接原因.

  15.1.2 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在该事件发生时,已及时采取各种合理措施.

  15.1.3 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在遭受事件时,已立即通知合营另一方,并在十五天以内,以书面形式提供事故及处理情况,以及迟延履行或无法履行本合同的理由,并由该事故发生地的有关机构出具证明.

  15.2 在事件影响已经克服或处理结束后,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必须立即通知合营另一方.

  16.1 发生合同争议时,合营各方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或经第三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和调解的,可以提交中国仲裁机构或双方同意的其它仲裁机构仲裁.在中国仲裁应遵守中国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在其它仲裁机构仲裁应遵守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

  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6.2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或由裁决裁定.

  17.1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的适用法律.

  17.2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18.1 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或修改合营合同,但合营各方必须就此签署书面协议,经审批机关批准方能有效.

  18.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营一方有权通知合营另一方解除合同:

  18.2.1 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18.2.2 另一方违反合同以致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时所期望的经济效益.

  18.2.3 另一方在约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许延迟履行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合同.

  18.2.4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18.2.5 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已经出现.

  18.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即告解除.

  18.3.1 双方商定同意解除合同.

  18.4 合营任何一方未征得合营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能将本合同章程和合同附件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违反上述规定,以任何方式转让的合同均属无效.

  第十九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

  19.1 按照本合同原则订立的如下附件,包括章程,协议,附件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条款与附件条款发生矛盾时,应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19.2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签字后,须经 批准,方能生效.

  19.3 本合同于 年月日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在地签字.

  19.4 本合同用中文和文书就,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中国技术进口总公司代表        国公司代表

  签字:

         签字:

甲方见证人(签字):

    乙方见证人(签字):

 年月日于地

金融类合同参考格式

  目录

  1)总则

  2)资本

  3)出资额转让及资本更改

  4)董事会

  5)经营管理机构

  6)业务

7)银行分支和附属机构

8)技术训练

9)确立银行设施

10)利润

11)财务会计与审计

12)税务

13)保险

14)银行职员

  15)审批及注册

  16)合同有效期

  17)终止与清算

  18)不可抗力

  19)保密及其他

  20)调解和仲裁

  21)合同文字

  22)法定通讯地址

  23)附加条款

  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以下简称丙方)合称中方和(以下简称丁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法》)和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按照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举办一家合资银行,为此,订立本合同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订约四方

  订约四方一致同意共同投资举办一家合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第二条银行名称及地址

  银行名称:

  中文:

银行

  英文:

  银行地址:

  第三条组织形式

  银行为有限责任公司。

订约四方对银行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四条银行宗旨

  银行经营商业银行及投资银行的业务并提供咨询服务,为利用侨资和外资开辟新的渠道,介绍先进科学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增进国际和国内信息交流,努力扩大国际经济和金融合作,为加速×

×

和经济特区的建设服务。

  第五条适用法律

  银行经批准成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

本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银行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银行的业务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银行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资本

  第六条资本构成

  银行的注册资本为元。

  银行第一期的实收资本为元。

订约四方出资的份额为:

  甲方占百分之,出资元,以现金投资。

  乙方占百分之,出资元,以现金投资。

  丙方占百分之,出资元,以现金投资。

  丁方占百分之,出资元。

以下列方式提供投资:

  (1)以现金元投资;

  (2)丁方将其在附属机构的直接和间接的投资转给银行,作为对银行的投资。

内包括。

  (3)×

和×

两公司的准备金(不包括坏帐准备金)与尚未分配的滚存利润。

  以上(2)(3)两项合计共为元,应凭丁方聘请的在香港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转入日期的资产负债表为依据,多还少补。

  银行成立后,银行董事会应尽快派专门小组对和的原放款(银行成立时已有的放款)进行审查,对银行成立前该两公司的呆帐坏帐和银行成立后一年内发生的该两公司原放款的呆帐、坏帐均由协助清理并负责偿还该呆帐、坏帐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

对有坏帐风险的放款,专门小组在银行成立一年内提出意见,转由丁方负责处理。

原放款凡经专门小组审查同意转期的,其经济责任由和自行负责。

  订约四方同意将银行历年税后利润至少提取百分之×

,经董事会决定后拨作准备金(本合同第廿五条有进一步规定),并经董事会决定可按订约四方上述出资比例,从该项准备金中提取,分期增加出资额至元。

  第七条资本提供

  订约四方需在银行成立后(银行的成立日期为银行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三十天内交足出资额,以现金投资部分应全数存入银行。

丁方提供的股票等,如因技术原因,在银行成立后三十天内未能办妥转入银行手续时,经董事长及副董事长联合决定,可以允许再延长三十天。

任何一方所应出资的现金,如逾期未交或未交足,应按当天中国银行公布的短期放款利率支付未交部分的迟延利息。

  第八条出资凭证

  订约四方缴付出资额后,应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银行据以发给经董事长及副董事长签署的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银行名称,银行成立的年、月、日,订约四方名称及其出资金额,出资的年、月、日以及发给出资证明书的年、月、日。

当按照本合同第六条增加出资额后,银行将增发出资证明书。

  第三章出资额转让及资本更改

  第九条出资额转让

  订约一方如向第三者出售、转让、抵押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须经订约其他三方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核准。

订约一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应先以书面通知其他三方说明承让人名称及转让条件,订约其他三方有优先购买权。

且其转让条件应与向第三者转让的条件相同。

如订约其他三方无意买入,出让的订约一方可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转让条件,向指定第三者进行转让。

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第十条注册资本更改

  如注册资本需要变更时,应在指定时间内向审批机构申请批准,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董事会

  第十一条董事会组成

  订约四方同意在银行成立时组成董事会,董事会由十人组成。

中方五人,丁方五人,由中方和丁方各自委派。

董事长由中方委派,副董事长两人由中方和丁方各委派一人。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董事会权力

  董事会是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讨论决定银行的一切重大问题。

其具体职权范围在银行章程中规定。

  第十三条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会议应根据平等互利、友好协商及互相谅解的原则进行,对有关订约四方权益的下列重大问题,均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投票表决,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银行章程的修改。

  2.批准上一年度的年报,审核损益表及资产负债表。

  3.超过董事会规定的任何信贷额。

  4.超过董事会规定的任何购买或出售银行固定资产额。

  5.银行政策、目标的修改。

  6.其他人拟投资于银行,银行拟投资于其他人。

  7.银行拟与其他人进行合并。

  8.订约任何一方拟在银行增资或出售、转让、抵押其在银行部分或全部出资额。

  9.年度业务计划的重大修改。

  10.从银行利润中按比例提取准备金、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

  11.银行每年分配给订约四方的红利。

  12.银行与工会间的劳工合约及职员总人数的制订。

  13.银行清算及合同终止。

  副总经理以上高级职员的聘请和解聘等其他事项可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或其授权代理人以过半数通过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董事会召开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会议一次。

在订约任何一方请求下,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特别会议。

董事会会议在设于×

的总行召开,或在会议通知书内指定的其他地点召开。

  第十五条常务董事会组成

  董事会设常务董事会,由中方和丁方各委派两名董事组成,在董事会休会期间,除第十三条第1、7、8和13项外可由常务董事会代行董事会职权。

由董事长或其委托的一位常务董事召集常务董事会会议。

常务董事会的决议不得与董事会决议相抵触。

  第五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银行行政管理体制

  银行的行政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裁、总经理负责制。

  第十七条总裁、执行副总裁

  银行设总裁一人,执行副总裁一人,是银行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贯彻执行董事会和常务董事会的各项决议,负责协调、监督银行及其各分支和附属机构的业务活动,研究国际金融市场信息,开拓银行业务。

总裁、执行副总裁由丁方和中方推荐,由董事会聘请和解聘。

任期均为三年,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总经理、副总经理

  银行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协助总经理工作。

总经理、副总理由中方和丁方推荐,由董事会聘请和解聘。

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负责向董事会和总裁、执行副总裁报告,并组织领导银行在国内办理的日常业务工作。

根据上述任务,总经理有权处理下列事务:

  1.代表银行对外接洽业务。

  2.谈判及签署文件。

  3.委托及解雇非董事会委托的职员,并决定其报酬和福利。

  4.起草银行业务条例报经董事会审查批准后贯彻执行。

  5.起草年度业务计划及董事会要求的其他计划,将上述计划报经董事会审批后监督该计划的贯彻执行。

  6.向董事会报告银行业务进度,提出银行行政管理及业务改进的建议。

  7.向董事会报告银行职工人数,薪给等级及提升标准和制度。

  8.提高银行职员业务及管理水平,制订银行职员训练计划,监督由董事会批准的训练计划的执行。

  9.运用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和权力。

  第六章业务

  第十九条业务范围

  银行经营下列业务:

  

(一)本、外币放款和本、外币票据贴现;

  

(二)本、外币投资业务;

  (三)外币和外币票据兑换;

  (四)股票、证券的买卖和发行;

  (五)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

  (六)信托、保管箱业务;

  (七)本、外币担保业务;

  (八)出口贸易结算和押汇;

  (九)国外和香港、澳门地区汇入汇款和外汇托收;

  (十)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汇出汇款及进口贸易结算和押汇;

  (十一)办理国外、香港、澳门地区的外汇存款和外汇放款;

  (十二)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本、外币存款和透支,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同胞的本、外币存款和透支;

  (十三)其他经申请批准的业务。

  第七章银行分支和附属机构

  第二十条分支和附属机构的成立

  银行根据业务发展的需,经有关审批机构批准,可在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

  银行同其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之间可以相互调剂使用资金。

  第二十一条现有附属机构

  现有和成为银行在的子公司,改名为。

该两子公司分别在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当地的法律分别成立董事会,由中方和丁方各自委派相等人数的董事组成;

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由丁方和中方推荐,由各董事会聘请和解聘。

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向董事会和银行的总裁、执行副总裁报告。

  银行对上述两子公司是投资控股关系,该两子公司各自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其盈利扣除上交税收和提留准备金后,所余纯利应交给银行;

如发生亏损,则分别由其在实收资本的有限责任范围内自行处理。

  第八章技术训练

  第二十二条技术训练

  银行将调派×

的经理级职员协助银行开展业务并为银行引进先进管理技术和培训职工。

  银行行政及财务高级职员将安排在和的训练中心或派往其他地方进行训练。

  关于上述人事训练的安排将由银行董事会视银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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