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业态下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研究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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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业态下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研究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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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mploymenttogrow;

However,thesocialsecurityofflexibleworkersinChinaisstillveryimperfect,andthesocialsecuritysystemofflexibleworkersbornunderthenewbusinessmodeisnotperfect.

Inthispaper,throughliteratureresearch,understandthebasictheoryofthesocialsecurityknowledge,onthebasisoftheoreticalknowledge,usingqualitativeanalysisandquantitativeanalysisofsortingouttherelateddataandthroughcomprehensiveandobjectiveanalysisandunderstandingofthecontentofthestudy,andinviewofthecurrentpersonnelofflexibleobtainemploymentputforwardinthecountry,thepersonalandsocialsecurityproblemsofthepolicy,andputforwardthecorrespondingsolutions.

[Keywords]NewformofindustryFlexibleemployeeThesocialsecurity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自2015年李克强总理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国冢战略,伴随移动互联网的兴盛,催生了诸如众智、众包、众传、众筹、众造等新业态。

相比传统经济模式,新业态改变了传统的经营模式、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对企业内部管理创新、政府监管创新和社会治理创新等多个方面提出了新所未有的挑战。

同时,这些新业态与传统用工方式存在很大差别,因此在新业态的背景下催生出了一批新的灵活就业的人员,他们的出现对社会保障的制定和执行提出了新课题。

在世界经济多元化发展的今天,而灵活就业人员也成为最主要的就业人员,灵活就业方式的产生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促进了我国就业的增加,但同时由于灵活性的工作性质具有不稳定性的特点,造成了就业的安全性降低。

灵活就业人员的数量庞大灵活,他们社会保障制度如果得不到完善和发展,肯定会影响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但目前我国对于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仍然很不完善,对于新业态下的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更是不完善,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根据正规就业人员制定的,虽然也提出要涵盖灵活就业人员,但是却忽略了灵活就业本身的特点和现实情况,在缴费基数、缴费方式、以及管理服务方面仍然也正规就业人员有较大的差距。

我国养老保险体制的覆盖率已经达到90%,但仍然还有一亿人没有参加,而这一亿人中灵活就业人员占了多数。

解决了这一亿人的社会保障问题,我国的经济结构将会更加的完善、社会也将更加的稳定,因此,本文选择了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作为自己的研究重点。

第二节研究的方法

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相结合:

本文在阅读大量的文献基础上,对于社会保障的理论有了详细的研究,并且通过在有关网站上查询相关的数据,并对数据进行大量的分析使得文章既有定性研究也有定量研究,文章的建议也更加的合理。

文献研究法:

本文在编写过程中查阅了大量的相关论文文献,并对文献进行了整理从而收集到了社会保障的相关理论知识为研究的编写打下了理论基础;

在查阅的过程中自己也实时的收集社会保障的相关动态资讯,从而了解到社会保障的前言讯息,为编写制定现实基础。

实证分析法:

通过文献的查阅分析,结合我国的国情,整理出了我国社会保障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通过相关的问题针对性相关的建议。

第三节本文的创新点

国内外的研究现状都主要从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定义分析,以及当前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的政策分析以及法律法规层面的改进居多,缺少对新业态下新型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方面的研究。

因此本文从新业态的发展背景所产生的灵活就业型员工为研究对象,针对目前灵活就业员工的社会保障现状的研究,在结合相应的国家政策、社会现状提出具有可信性的解决办法。

第4节

绪论

理论综述分析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

完善我国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议

国家层面

社会层面

个人层面

研究的背景

研究的意义

本文的创新点

相关理论概念

国内外的研究综述

缺乏法律法规层面的保障

社会保障与正规就业人员存在较大差异

体系不合理

灵活就业人员范围划分不清晰

社会保障的接续困难

研究的思路

图1-1研究思路图

第二章相关理论综述

第1节概念界定

一.新业态概念

“业态”一词出现于20世纪60年代,国内学者普遍认为“业态”是为满足不同的消费需求进行相应的要素组合而形成的不同经营形态。

“新业态”主要是指在互联网大环境下,通过资源的整合,与零散产业的的组合形成了新型的商业模式、甚至新产业的组织形态,而这种组织形态就是灵活就业的组织载体,使得灵活就业市场得以快速的发展

二.灵活就业的概念

在我国,灵活就业这一概念已被广泛解读,早在十六大报告中,江泽民同志在党的报告中提出“就业是民生之本,引导全社会转变就业观念,推行灵活就业形势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在最近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中也又一次提到“加强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支持”。

总的来说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工作时间不固定、工作内容可协调性大的就业方式灵活的人员。

他既包括了时间自由的高收入群体如律师、演员等;

也包括了一些工作可替代性强、工作较辛苦的低收入群体如家政服务人员、公司临时工等。

三、新业态下灵活就业人员

(一)新业态下灵活就业人员的概念

同时,这些新业态与传统用工方式存在很大差别,在这种新经济模式下也产生了新的灵活就业人员。

新业态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依托于新的经济形势如“互联网+”,通过网上的注册与签约以非全日制、临时性等灵活就业的人员。

(二)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的分类

对于新业态下的灵活就业人员的分类目前还没有准确的区分,本文对于灵活就业人员的构成模式主要借鉴了沈丽等学者的概念。

(1)电商平台就业模式-电商从业者

电商平台就业模式是借助电子商务平台,以企业或社会组织的产品或服务为核心,通过“线上”+“线下”或全线上的通道进行服务,从而带动就业的模式。

这种模式下,就业不仅包括互联网企业自身直接创造的就业机会,还包括围绕平台衍生出的间接就业机会,最具代表性是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宝网。

其中直接就业人员是指支持电商平台运营的电子商务人员;

间接就业人员是指借助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创业的企业和个人,而这类型的从业者多数以灵活就业为主。

(2)分享经济就业模式

分享经济就是指借助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将各种散落的资源整合起来,产生的经济活动。

它并不依赖现有的大量集中资源的投入,而是充分调动现有资源。

如滴滴车主、优步等成功案例,即是利用互联网平台将社会分散的资源加以利用,从而带动了企业发展和就业机会的创造,也节约了大量的社会资源。

这类型的灵活就业人员包括代驾车主、优步车主、快递员等利用互联网谋生的灵活就业人员,都普遍从事的是技术含量较低同时工作条件、工作环境更艰苦的工作。

他们普遍的收入较低,缺乏社会保障。

(3)创业式就业模式-自营职业者

创业式就业是指将创业做为就业的方式,资金的筹集、项目的经营、风险都由自己承担和筹集,而这部分创业者的事业普遍处于萌芽、孵化的状态因此并未进行工商登记。

这类的群体还有另一个称呼-自营职业者。

这类群体多数拥有本科及以上的学历,从事的工种可替代性也较弱,工作的时间地点较为灵活。

(三)新业态下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特点

(1)经营主体、劳动者流动性强

新业态下的灵活就业人员,一些工作模式随着电商平台交易规则的调整,瞬间就失去了原有的市场价值:

创业式就业面临着创业失败的巨大风险,因此对于新型灵活就业的参与者而言他们的流动性是非常强的,他们需要不断适应市场环境、平台发展、政府政策的影响。

(2)工作碎片化、劳动关系责任主体归属复杂

我国现有的劳动法律法规主要基于劳动关系这一前提,进行权益保障。

而新业态形势下的灵活就业难以用传统用工政策进行界定,在法律上存在空白地带或灰色地带,劳动关系责任主体归属复杂,劳动契约关系松散,用工制度不规范。

从而导致了灵活就业者的社会保障程度很低。

(3)就业机制灵活

新业态体制下的就业模式,就业的方式灵活多样、就业的门槛也较低,因此能够吸引各种工作群体的人们进入。

新业态下的就业对从业人员的条件限制性较少,特别是对于竞争力较弱的下岗人员,选择的空间和余地更大。

新业态下的灵活就业形势既能满足高层次的自由职业者的需求,也能满足低层次如下岗职工的再就业需求。

四、社会保障的相关概念

现代的社会保障制度发祥于最早实现工业化的英国,它是以社会救助的形出现的。

19世纪80年代,伴随着工业革命生产社会化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进入了质的飞跃阶段,其标志是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项目—社会保障制度出台。

社会保障制度在社会救助中萌芽,以社会保险为主干,继续向外扩展,它以美国20世纪30年代颁布的第一部《社会保障法》为标志,使社会保障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经济社会制度。

而社会保障一词也最早出现与美国1935年颁布的《社会保障法》。

美国1999年出版的《社会工作词典》将社会保障定义为:

“一个社会对那些遇到了已经由法律做出定义的困难的公民,如年老、生病、年幼或失业的人提供的收入补助。

”而我国将社会保障定义为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依据法律,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对公民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而导致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

本质是追求公平,责任主体是国家或政府,目标是满足公民基本生活水平的需要,同时必须以立法或法律为依据。

第二节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述

一、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对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以庇古的“福利经济学”、改良主义者的“福利国家论”、凯恩斯的“充分就业”与“有效需求不足”理论、贝弗里奇报告、萨缪尔森等的观点为基础,国外的对于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障研究主要经过了两个时期,在19世纪80年代的形成阶段,20世纪30年代到60年代的发展阶段,但是在70年代后期,由于社会保障的基金短缺,为了减少支出,扩大就业,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障问题由此而产生。

也就进入了国外灵活就业社会保障研究的鼎盛时期,对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障研究主要是集中在经济环境变化的调适以及对相应法律的修改方面。

国外关于灵活性就业方面的研究早于中国,国外学者对于灵活性员工的研究侧重点也主要集中在如何适应经济环境的变化上,由于国外对于灵活性员工的研究开始时间较早,过程中也得到了不断的完善,因此在法律法规方面国外也出台了相应法律文件,规范了行业的市场。

二、国内的研究研究现状

我国对于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研究则相较于西方开始的较晚,国民普遍受到养儿防老观念的影响,因此部分人员对于社会保障的认同感不够;

其次也由于国家的社会保障政策主要正对的事正规的就业人员。

但是随着时间的发展,在当前灵活就业在就业人员比重逐渐增加的今天,我国的学者也开始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进行了研究,研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国内外的研究现状都主要从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定义分析,以及当前灵活就业人员的社

会保障的政策分析以及法律法规层面的改进居多,缺少对新业态下新型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方面的研究。

第三章我国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

第一节缺乏法律法规层面的保障

对于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国家也进行了探索,并出台了相应的政策。

目前关于灵活就业出台的主要政策有:

表3-1历年社会保障政表图

在上表中我们可以看出,现目前我国对于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仍然还停留在部门的层面,并没有从法律法规的方面进行相应的约束,缺乏法律法规使得灵活就业型员工的社会保障并不能真正得到落实,并且也使得各地区没有统一的社保执行规范,导致了各地区对于灵活性员工的缴费基数、缴费比率都存在这较大的差异,其次对于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政策多以医疗保险为主,并且各地区在社会保障政策的执行中也有较大的不同。

表面上出台的这些政策和制度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了依据,实际上绝大多数的灵活就业者仍然游离在社会保障的制度以外,自身的权益并没有得到保障。

灵活就业人员与正规就业人员在缴纳基数与享受的社保待遇方面仍然还存在这较大的差距。

第二节灵活性员工的社会保障与正规就业人员存在较大差异

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针对的人群是以正规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方面的支撑。

现目前实行的灵活就业型的社会保障政策也只是在正规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的基础上加以修改确定的。

因此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不管是在就业形式还是在劳动关系上都有较大的区别,在灵活就业人员与正规就业人员的缴费差异有以下区别。

表3-2灵活就业人员与正规就业人员差异表

从上表中我们可以看出,正规就业人员与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最主要的差异存在于缴费基数与享受的待遇两个方面。

在缴费基数方面,灵活就业型员工缴费基数是20%,正规就业型员工的缴费基数是28%,但正规就业型员工的社会保障有一部分是由公司进行缴纳的,员工只需要负担养老保险的8%,因此从缴费基数来讲正规就业型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远远低于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缴纳费用。

灵活性员工由于用工时间的不稳定,普遍工作技能可替代性较高,因此他们的工资收入也较低,社会保障的缴纳的费用对于他们来说也是不小的压力,这也使得大部分人员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

在享受待遇方面灵活就业人员的退休后领取的养老保险金普遍低于正规就业型人员的社保退休金,以苏州地区为例,苏州地区正规就业人员的养老退休费平均为2620元,但是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的退休费用只有800元,在生活水平都普遍上涨的今天,灵活就业人员的退休费用很难满足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三节养老保险体系不合理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是一个“三支柱”的体系.

养老保险体系

“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支柱”企业年金

“第三支柱”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保险

现目前我国,“第一支柱”养老保险发展快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已经形成,据数据显示到2017年底,全国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超过九亿人,积累资金达4.6万亿。

“第二支柱”企业年金也有积极的进展,到2017年底全国共有8万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积累的资金达到1.3万亿元。

但“第三支柱”个储蓄养老保险商业保险却一直处于发展状态,直到2017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才使商业养老保险从政策层面上有了规定,但仍然缺乏法律法规层面的规范和促进。

养老保险体制的健全有利于扩大人民对于社会保障的不同需求,使人民的幸福感增加,有更强的安全感。

但现目前我国结构发展并不平衡,“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发展快速,“第二支柱”企业年金也在快速追赶、逐步完善,但“第三支柱”商业养老保险却处于萌芽状态。

对于灵活性员工来说,由于工作性质和工作时间的不稳定,他们只能缴纳居民养老保险,但居民养老保险的收益较低不能满足高层次灵活就业员工对高品质生活的要求,个人商业保险将是他们很好的选择。

第四节我国对于灵活就业人员范围划分不清晰

我国对于灵活就业型员工最普遍观点是将灵活性就业人员定义为将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性工作作为工作形式的灵活性员工。

这部分的定义就包括了新业态下依靠互联网等新经济形势下的灵活性员工,但在实际制定灵活性员工的社会保障优惠政策时

灵活性的范围却只包括了以下几类。

社区公共管理人员

社区管理人员社区劳动保障人员社区保安人员

社区居民服务人员

社区绿化管理人员家政服务人员

个体经营户

工艺作坊人员小摊贩群体农村承包人员

为单位提供临时性劳动服务人员

单位临时工公司季节工政府部门派遣人员

图3-3灵活性员工范围图

从上表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实际在给予灵活性员工社保优惠政策时,实际上是并没有包括新业态下的灵活就业型员工,依靠新型的经济模式从事相关活动的灵活性员工的产生解决了我国大部分的就业问题,使得社会就业结构逐渐趋于完善,也保证了社会的稳定。

但是尽管新业态下灵活就业人员对于国家、社会都具有积极作用,但在社保政策优惠的方面却没有包括这部分的人员,这也会打击灵活就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第5节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率低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我国参加养老保险人数呈现的是逐年上升的状态,并且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以在职职工的人数居多,非在职职工也就是灵活性员工的参保率虽然也是逐年上升的状态但普遍的参保率对比正式的职工仍然较低,灵活性员工的参保积极性普遍不高。

导致灵活性员工参保积极性低的原因主要是由于缴费比率的不合理,灵活性员工自身工作的不稳定性以及工作的技术性普遍较低,所以他们的工资收入也普遍不高,而灵活性员工的社会保障主要由自己负担,因此这笔费用对他们来说也是不小的压力;

其次由于也由于灵活性员工本身对于社会保险的认知度就不高,更有甚者对于社会保险的了解一无所知,他们还普遍认同“养儿防老”的思想。

这些原因都导致了灵活性员工的参保率不高。

第六节社会保障的接续困难

灵活性员工的工作性质具有灵活性较大的特点,他们时常不同的地方从事职业,而这也导致了灵活性的劳动关系变动频繁。

但现目前我国并没有出台统一的社会保障的政策,这不仅使得不同的地区对社会保障的问题办理有不同的方式,使灵活性员工办理社保转移困难重重;

更重要的是当灵活性员工转移社会保障关系时,他们仅仅只能带走个人账户和少量的社会统筹的费用,这对于收入本就不高的灵活性员工将是沉重的打击。

第四章完善我国新业态下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议

第一节完善新业态下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的基本思路

在十九大报告中,党中央明确提出了要建立全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从制度层面上明确了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劳动保障范畴的重要性,完善我国新业态下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的总体思路:

新业态下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因该以满足社会需求为前提,根据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要求,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方面要“确立更加公平、可持续、与时俱进的社会保障制度,更好的坚持和创新基本养老保险,完善个人账户,确保参保人的权益,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

在完善社会保障方面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原则;

1、公平原则:

社会保障的建立应该是为了保证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从而缩小贫富差距,使得社会稳定。

因此社保的建立必须保证公正公平。

2、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社会保障作用是保证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他也是国家解决社会问题的一种经济手段,所以他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的经济发展。

3、普遍性与选择性相结合:

社会保障的制定应该既要满足广大人民对于基本生活的需求,也应该有选择的根据群体不同的职业属性、经济能力制定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二节完善新业态下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的具体措施

一、从国家角度出发

(一)出台全国性统一的法规政策

我国目前的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障制度缺乏全国性的法规,不具有约束性,并且现目前我国对于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还仍停留在部门的层面,没有从法律法规的层面进行约束,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缴费标准以及社会保险的待遇方面也有较大的差异,这也使的各地区在社会保障的执行中较为混乱。

因此国家应该尽早出台有关的法律法规对于灵活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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