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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具

后期分批进场

开关、插座、面板

洁具

成品家具

装饰件

五金件、风口

10

成品门及隔断

注:

复试材料必须在施工前复试合格方能使用。

2.12.3.材料的购进及供应措施

本工程在材料的运输方面必须要结合特殊的运输条件,考虑如何保证材料供应、材料运输及现场材料堆放和周转的问题。

(1)根据施工特点和进度要求组织进料,进行材料的集中加工,综合配套供应,合理调配劳动力和材料资源,从而保证项目建设进度。

还可以要求生产厂家大批量集中采购而形成批量优势,采取直供方式,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这样有助于加强材料管理,节约使用材料,推进材料管理的专业化、标准化。

(2)对工程所需的重要大宗材料实行统一计划、统一采购、统一调度和统一核算。

把材料管理工作贯穿于施工项目管理的成本控制,落实施工方案、编制供料计划、组织材料核算有利于建立统一的内部材料库,进行材料供应的动态配置和平衡协调有利于满足施工的需求。

(3)材料采购过程受各方面因素影响较多,如资源渠道,生产厂家的生产状况,市场供求因素,施工生产需要及储存能力和资金等诸多因素。

(4)材料采购主要应做好采购准备、业务谈判、加工的成交、业务执行、经济结算几个阶段的工作。

材料采购合同是保证采购业务正常进行的法律措施,只有加强材料采购合同的管理,才能确保材料采购业务的顺利实现。

(5)加强材料采购资金和材料数量的管理,是保证材料采购成本降低,材料采购效益提高的主要管理内容。

材料的采购方式主要有现货供应、期货供应、赊销供货、招标供货等四种方式。

2.12.4.施工现场材料管理措施

本工程所需的各类材料从进入施工现场到工程结束请场为止,均为本工程材料管理的范围。

(1)现场材料的管理原则

1)按时、按质、按量地组织各种材料进场,保证现场施工的需要。

2)严格保证进场材料的质量完好、数量准确、妥善保管,不降低材料使用价值。

3)控制使用,确保节约降耗,实现降低成本的目标。

(2)现场材料管理职责

施工项目经理是现场材料管理全面领导的责任人,项目部主管材料人员是施工现场材料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班组料具员在主管材料员业务指导下,协助班组长组织和监督本班组合理领、用、退的工作,项目部全面地对现场材料管理员实施完善的材料管理责任制。

(3)现场材料的管理措施

1)材料计划管理,项目开工前,项目部材料部门提出一次性计划,作为供应备料依据;

在施工中根据工程变更和调整的施工预算,及时向材料部门提出调整材料计划,作为动态供料的依据;

根据施工图纸、施工进度,在加工周期允许时间内提出加工制造计划,作为供应部门组织加工和向现场送货的依据;

根据施工平面图对现场设施的设计,按使用期提出施工设施用料计划,报供应部门作为送料的依据;

按月对材料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不断改进材料供应。

2)材料进场验收。

为了把住质量和数量关,在材料进场时必须根据进料计划、送料凭证、质量保证书或产品合格证,进行材料的数量和质量验收;

验收工作按质量验收规范和计量检测规定进行;

验收内容包括品种、规格、型号、质量、证件等;

验收要做好记录,办理验收手续;

对不符合计划要求或不合格的材料应拒绝验收。

3)材料的储存与保管。

进库的材料应验收入库,建立台帐;

现场的材料必须防火、防盗、防变质、防损坏;

按施工平面图进行材料堆放,做到位置正确、保管处置得当、符合堆放保管制度,要日清、星期结、定期盘点。

4)材料领发。

凡有定额的工程用料,凭限额领料单领发材料;

施工设施用料也实行定额发料制度;

超限额的用料,用料前应办理手续,填写限额领料单,注明超耗原因,经签发批准后实施;

并建立领发料台帐,记录领发状况和节超状况。

5)材料使用监督。

现场材料管理责任人应对现场材料的使用进行分工监督,其监督的内容包括:

是否按材料做法合理用料;

是否严格执行配合比;

是否认真执行领发料手续;

是否做到谁用谁清、随清随用、工完料退场地清;

是否按规定进行用料交底和工序交接;

是否做到按平面图堆放;

是否按要求保护材料等。

6)材料回收。

班组余料必须回收,及时办理退料手续,并在限额领料单中登记扣除。

余料要造表上报,按供应部门的安排办理调拨和退料。

设施用料、包装物及容器,在使用周期结束后组织回收。

建立回收台账,处理好经济关系。

7)周转材料的现场管理。

按工程量、施工方案编报需要计划。

各周转材料均应按规格分别码放;

对露天堆放的周转材料应夯实场地,垫高30cm,有排水措施,按规定限制高度,垛间留有通道;

零配件要装入容器保管;

退库按验收标准回收,做好记录;

建立维修制度;

按周转材料报废规定进行报废处理。

2.12.5.现场材料的验收措施以及不合格品的处理

验收是利用有关手段对进场材料的质量、数量、规格、品种进行检验和办理验收手续的过程,是现场材料管理的重要环节。

现场材料的验收包括:

验收准备,核对凭证,质量和数量检验,办理验收手续和遗留问题的处理等。

(1)验收准备

材料进场前,必须做好各项验收准备,保证验收工作顺利进行,为材料的存放、保管创造良好条件。

验收准备包括以下几项工作:

1)场地和设施的准备。

在材料进场前,根据用料计划,现场平面布置图,物资保管规程及场容管理要求,进行存料场地及设施的准备。

场地应平整、夯实,按需要建棚、建库。

2)计量器具的准备。

根据材料计量办法的要求,在材料进场前配齐所需的计量器具,确保验收计量的顺利进行。

3)有关资料准备。

主要包括用料计划、加工合同、翻样、配套表和有关材料的质量标准、规定等。

(2)核对凭证

办理材料验收,首先要认真核对进料凭证,经核对确认是应收的材料后,方能办理质量、数量的验收。

凡经确认不属于应收的材料不得办理验收,并及时通告供料部门处理。

(3)质量验收

现场材料的质量验收,在方法上主要通过目测,对外观进行检验,以及对材料性能证件进行检验。

(4)数量验收

对进场的材料一般采取点数、检斤、检尺的方法进行数量验收。

对分批进场的材料要做好分次的验收记录;

对超过规定磅差的应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5)验收手续

验收手续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形式。

一是由现场收料人员与甲方代表和监理方代表依据来料凭证和实际验收数量,开具收料单;

一是由现场收料人员与甲方代表和监理方代表依据供方提供的调拨单,直接填写实际验收数量并签字;

一是由现场收料人员与甲方代表和监理方代表依据分次进料凭证和验收记录核对结算凭证,或开具收料单,或在供方提供的调拨单上签字。

(6)问题处理

进场材料如发生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经办人与生产厂家或供货商,能退货的应及时退货,一时不能退货的,在协商期限内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和损坏。

2.12.6.材料的试验、检测计划

(1)入库检验手段

本工程所有材料将根据设计图纸要求进行订货。

对于制作所采用的材料,需严格把好质量关,以保证整个工程质量。

所有进入本联合体工地仓库的材料均进行入库检验,检验合格后方能办理入库手续。

验收工作由仓库管理员或材料员会同质检员共同进行。

仓管员还必须汇总各项检查记录,随时备查;

并负责选取合适的场地或仓库储存该工程材料。

按品种、按规格集中堆放,加以标识和防护,以防止未经批准的使用或不适当处,并定期检查质量,以防损坏。

(2)检验方法

每批材料按不同规格、不同型号各抽检5%,但不少于5件,如在抽检过程中发现不合格品,则加倍抽检,若仍有不合格的则视该规格、型号本次进库的材料或加工件全部不合格,应予退货。

1)严格控制来料的规格、材质,使其符合使用要求,一般材料可由材料员从外形判断,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进行物理化学试验的应向工程部汇报,由技术检验部门抽验。

2)石材、板材、木材等主材及重要材料进场,必须同时附有检测报告、质量保证书及合格证。

石材要有放射性检测合格的报告;

胶合板必须有甲醛释放限量检测合格的报告;

油漆、涂料必须有有害物质限量检测合格的报告,才能在工程中使用。

2.12.7.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方案

(1)为了预防和控制民用建筑工程中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利益,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必须执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

(2)工程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规范的规定。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本工程属于1类民用建筑工程。

2.12.7.1.装饰材料的选择

(1)1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采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必须为A类。

(2)1类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必须采用E1类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

(3)室内装修,所采用的涂料、胶粘剂、水性处理剂,其苯、游离甲醛、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含量,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4)室内装修时,不应采用聚乙烯醇水玻璃内墙涂料、聚乙烯醇缩甲醛内墙涂料和树脂以硝化纤维素为主、溶剂以二甲苯为主的水包油型(O/W)多彩内墙涂料。

(5)室内装修时,不应采用107胶粘剂等聚乙烯醇缩甲醛胶粘剂。

(6)工程使用的粘合木结构材料,游离甲醛释放量不应大于0.12mg/m3。

(7)室内装修时,所使用的壁布、帷幕等游离甲醛释放量不应大于O.12mg/m3。

(8)室内装修中所使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煤焦油类防腐、防潮处理剂。

(9)工程中所使用的能释放氨的阻燃剂、混凝土外加剂,氨的释放量不应大于0.1%,测定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GB18588的规定;

能释放甲醛的混凝土外加剂,其游离甲醛含量不应大于0.5g/kg,测定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2001的规定。

(10)室内装修粘贴塑料地板时,不应采用溶剂型胶粘剂。

(11)工程中,不应在室内采用脲醛树脂泡沫塑料作为保温、隔热和吸声材料。

(12)室内装修时,所使用的地毯、地毯衬垫、壁纸、聚氯乙烯卷材地板,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及甲醛释放量均应符合相应材料的有害物质限量的国家标准规定。

2.12.7.2.工程施工

(1)一般规定

1)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对所用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进行进场检验。

2)当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进场检验,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及规范的有关规定时,严禁使用。

3)应按设计要求及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文件要求。

当需要更改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4)室内装修,当多次重复使用同一设计时,宜先做样板间,并对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进行检测。

5)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检测方法,应符合规范的有关规定。

当检测结果不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2)材料进场检验

1)工程中所采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有放射性指标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的规定。

2)室内饰面采用的天然花岗岩石材或瓷质砖使用面积大于200m2时,应对不同产品、不同批次材料分别进行放射性指标复验。

3)室内装修中所采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有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4)室内装修中采用的某一种人造木板或饰面人造木板面积大于500m2时,应对不同产品、不同批次材料的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分别进行复验。

5)室内装修中所采用的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水性处理剂必须有同批次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和游离甲醛含量检测报告;

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必须有同批次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苯、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聚氨酯类)含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的规定。

6)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检测项目不全或对检测结果有疑问时,必须将材料送有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施工要求

1)室内装修所采用的稀释剂和溶剂,严禁使用苯、工业苯、石油苯、重质苯及混苯。

2)室内装修施工时,不应使用苯、甲苯、二甲苯和汽油进行除油和清除旧油漆作业。

3)涂料、胶粘剂、水性处理剂、稀释剂和溶剂等使用后,应及时封闭存放,废料应及时清出室内。

4)严禁在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有机溶剂清洗施工用具。

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进行饰面人造木板拼接施工时,除芯板为E1类外,应对其断面及无饰面部位进行密封处理。

2.12.7.3.工程的验收

(1)我部将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严格执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室内环境的检测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d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

(2)室内装修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资料:

1)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工程设计变更文件;

2)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污染物含量检测报告、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复验报告;

3)与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有关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记录;

4)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记录(不做样板间的除外)。

(3)工程所用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类别、数量和施工工艺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的有关规定。

(4)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

检测结果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

污染物

I类民用建筑工程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

(Bq/m3)

≤200

≤400

甲醛(mg/m3)

≤0.08

≤O.12

苯(mg/m3)

≤0.09

氨(mg/m3)

≤0.2

≤0.5

TVOC(mg/m3)

≤0.6

1表中污染物浓度限量,除氡外均应以同步测定的室外上风向空气相应值为空白值。

2表中污染物浓度测量值的极限值判定,采用全数值比较法。

(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氡的检测,所选用方法的测量结果不确定度不应大于25%(置信度95%),方法的探测下限不应大于10Bq/m3。

(6)室内空气中甲醛的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公共场所空气中甲醛测定方法》GB/T18204.26—2000的规定。

(7)室内空气中甲醛检测,也可采用现场检测方法,测量结果在0~O.60mg/m3测定范围内的不确定度应小于或等于25%。

当发生争议时,应以《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GB/T18204.26—2000中酚试剂分光光度法的测定结果为准。

(8)室内空气中苯的检测方法,应符合规范的相关规定。

(9)室内空气中氨的检测,可采用国家标准《公共场所空气中氨测定方法》GB/T18204.25—2000或国家标准《空气质量氨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GB/T14669—93进行测定。

当发生争议时应以国家标准《公共场所空气中氨测定方法——靛酚蓝分光光度法》GB/T18204.25—2000的测定结果为准。

(10)室内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检测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

(11)工程验收时,应抽检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抽检数量不得少于5%,具体的房间待定。

(12)工程验收时,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且检测结果合格的,抽检数量减半,控制在2.5%左右。

(13)工程验收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数应按下表设置:

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数设置

房间使用面积(m2)

检测点数(个)

<50

≥50且<100

≥100且<500

≥500且<1000

≥1000且<3000

≥3000

1

2

不少于3

不少于5

不少于6

不少于9

(14)当房间内有2个及以上检测点时,应取各点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房间的检测值。

(15)工程验收时,环境污染物浓度现场检测点应距内墙面不小于0.5m、距楼地面高度0.8~1.5m。

检测点应均匀分布,避开通风道和通风口。

(16)对采用自然通风的工程,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1h后进行。

在对甲醛、氨、苯、TVOC取样检测时,装饰装修工程中完成的固定式家具,应保持正常使用状态。

(17)室内环境中氡浓度检测时,对采用自然通风的工程,应在房间的对外门窗关闭24h以后进行。

(18)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全部检测结果符合规范的规定时,可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19)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不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可对不合格项进行再次检测。

再次检测时,抽检数量应增加1倍,并应包含同类型房间及原不合格房间。

再次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应判定为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20)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严禁投入使用。

2.12.7.4.装饰材料的指标限量规定

(1)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和装修材料

1)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砂、石、砖、水泥、商品混凝工、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等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

测定项目

限量

内照射指数IRa

≤1.0

外照射指数Iγ

2)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无机瓷质砖粘接剂等,进行分类时,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

A

B

≤1.3

≤1.9

3)空心率(空隙率)大于25%的建筑材料,其天然放射性核素镭-226、钍—232、钾-40的放射性比活度应同时满足内照射指数(IRa)不大于1.0、外照射指数(Iγ)不大于1.3。

4)建筑主体材料和装修材料放射性指标的测试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的规定。

(2)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

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测定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

2)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应根据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限量划分为E1类和E2类。

3)当采用环境测试舱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并依吡对人造木板进行分类时,其限量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环境测试舱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限量

类别

限量(mg/m3)

E1

≤0.12

4)当采用穿孔法测定游离甲醛含量,并依此对人造木板进行分类时,其限量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穿孔法测定游离甲醛含量分类限量

限量(mg/100g,干材料)

≤9.0

E2

>9.0,≤30.0

5)当采用干燥器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并依此对人造木板进行分类时,其限量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干燥器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分类限量

限量(mg/L)

≤1.5

>1.5,≤5.0

6)饰面人造木板可采用环境测试舱法或干燥器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当发生争议时应以环境测试舱法的测定结果为准;

胶合板、细木工板宜采用干燥器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

刨花板、中密度纤维板等采用穿孔法测定游离甲醛含量。

7)环境测试舱法,宜按本规范附录A进行。

8)穿孔法及干燥器法,应符合国家标准《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GB/T17657—1999的规定。

(3)涂料

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水性涂料,应测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和游离甲醛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室内用水性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和游离甲醛限量

VOCs(g/L)

游离甲醛(g/kg)

≤O.1

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溶剂型涂料,应按其规定的最大稀释比例混合后,测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和苯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室内用溶剂型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和苯限量

涂料名称

VOCs(S/L)

苯(g/kg)

醇酸漆

≤550

≤5

硝基清漆

≤750

聚氨酯漆

≤700

酚醛清漆

≤500

酚醛磁漆

≤380

酚醛防锈漆

≤270

其他溶剂型涂料

≤600

3)聚氨酯漆测定固化剂中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的含量后,应按其规定的最小稀释比例计算出聚氨酯漆中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含量,且不应大于7g/kg。

测定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气相色谱测定氨基甲酸酯预聚物和涂料溶液中未反应的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单体》GB/T18446—2001的规定。

4)水性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游离甲醛含量测定方法,宜按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2001附录A、附录B的方法进行。

5)溶剂型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苯含量测定方法,宜按本规范附录C进行。

(4)胶粘剂

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水性胶粘剂,应测定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和游离甲醛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室内用水性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和游离甲醛限量

≤50

≤1

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溶剂型胶粘剂,应测定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和苯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室内用溶剂型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和苯限量

3)聚氨酯胶粘剂应测定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的含量,并不应大于10g/kg,测定方法可按国家标准《气相色谱测定氨基甲酸酯预聚物和涂料溶液中未反应的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单体》GB/T18446—2001进行。

4)水性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游离甲醛含量的测定方法,宜按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2001附录A、附录B的方法进行。

5)溶剂型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苯含量测定方法,应符合规范相关的规定。

(5)水性处理剂

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水性阻燃剂(包括防火涂料)、防水剂、防腐剂等水性处理剂,应测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

)和游离甲醛的含量,其限量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室内用水性处理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和游离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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