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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交通设施用地

streetandtransportation

U

公用设施用地

municipalutilities

G

绿地

greenspace

2.0.3人口规模population

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2.0.4人均城市建设用地urbandevelopmentlandper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5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single-categoryurbandevelopmentlandper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6人均居住用地residentiallandper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7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dministrationandpublicserviceslandper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8人均交通设施用地streetandtransportationlandper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交通设施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9人均绿地greenspaceper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绿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10人均公园绿地parklandper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公园绿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11城市建设用地结构compositionofurbandevelopmentland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得出的比重,单位为%。

2.0.12气候区climatezone

指根据《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93)》,以1月平均气温、7月平均气温、7月平均相对湿度为主要指标,以年降水量、年日平均气温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和年日平均气温高于或等于25℃的日数为辅助指标而划分的七个一级区。

3?

用地分类

3.1?

一般规定

3.1.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3.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

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3.1.3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3.2?

城乡用地分类

3.2.1市域内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8中类、17小类。

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

H1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城市、镇、乡、村庄以及独立的建设用地

H11

城市建设用地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

H12

镇建设用地

非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建设用地

H13

乡建设用地

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H14

村庄建设用地

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

H15

独立建设用地

独立于中心城区、乡镇区、村庄以外的建设用地,包括居住、工业、物流仓储、商业服务业设施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用地

H2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中心城区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H21

铁路用地

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

H22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H23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

H24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

续表3.2.2

H25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H3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讯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

H4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H41

军事用地

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

H42

安保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

H5

采矿用地

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水域、农林等非建设用地

E1

水域

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不包括公园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E11

自然水域

河流、湖泊、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

E12

水库

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不小于10万m3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E13

坑塘沟渠

蓄水量小于10万m3的坑塘水面和人工修建用于引、排、灌的渠道

E2

农林用地

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农村道路等用地

E3

其他非建设用地

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

E31

空闲地

城镇、村庄、独立用地内部尚未利用的土地

E32

其他未利用地

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

3.3?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3.3.1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4小类。

3.3.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表3.3.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低层住区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

R12

服务设施用地

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较齐全、布局较完整、环境良好的多、中、高层住区用地

R20

保障性住宅用地

R21

R22

R3

三类居住用地

公用设施、交通设施不齐全,公共服务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区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

R31

R32

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

A1

行政办公用地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

A2

文化设施用地

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A21

图书展览设施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

A22

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

A3

教育科研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续表3.3.2

A31

高等院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A3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A33

中小学用地

中学、小学用地

A34

特殊教育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A35

科研用地

科研事业单位用地

A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

A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

A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A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A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

A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

A53

特殊医疗用地

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

A59

其他医疗卫生用地

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

A6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

A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没有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遗址、墓葬等用地

A8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A9

宗教设施用地

宗教活动场所用地

各类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内的事业单位用地

B1

商业设施用地

各类商业经营活动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

B11

零售商业用地

商铺、商场、超市、服装及小商品市场等用地

B12

农贸市场用地

以农产品批发、零售为主的市场用地

B13

餐饮业用地

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

B14

旅馆用地

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

B2

商务设施用地

金融、保险、证券、新闻出版、文艺团体等综合性办公用地

B21

金融保险业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以及各类公司总部及综合性商务办公楼宇等用地

B22

艺术传媒产业用地

音乐、美术、影视、广告、网络媒体等的制作及管理设施用地

B29

其他商务设施用地

邮政、电信、工程咨询、技术服务、会计和法律服务以及其他中介服务等的办公用地

B3

娱乐康体用地

各类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

B31

娱乐用地

单独设置的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

B32

康体用地

单独设置的高尔夫练习场、赛马场、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

B4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B41

加油加气站用地

零售加油、加气以及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用地

B49

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B9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宠物医院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

物资储备、中转、配送、批发、交易等的用地,包括大型批发市场以及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不包括加工)等用地

W1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W2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物流仓储用地

W3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等用地

S1

城市道路用地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配建的道路用地

S2

轨道交通线路用地

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用地

S3

综合交通枢纽用地

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公交枢纽及其附属用地

S4

交通场站用地

静态交通设施用地,不包括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用地

S41

公共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地面部分)的车辆段、地面站、首末站、停车场(库)、保养场等用地,以及轮渡、缆车、索道等的地面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S42

社会停车场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S9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包括教练场等用地

供应、环境、安全等设施用地

U1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U11

供水用地

城市取水设施、水厂、加压站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高位水池等用地

U12

供电用地

变电站、配电所、高压塔基等用地,包括各类发电设施用地

U13

供燃气用地

分输站、门站、储气站、加气母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

U14

供热用地

集中供热锅炉房、热力站、换热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U15

邮政设施用地

邮政中心局、邮政支局、邮件处理中心等用地

U16

广播电视与通信设施用地

广播电视与通信系统的发射和接收设施等用地,包括发射塔、转播台、差转台、基站等用地

U2

环境设施用地

雨水、污水、固体废物处理和环境保护等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U21

排水设施用地

雨水、污水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厂等及其附属的构筑物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

U22

环卫设施用地

垃圾转运站、公厕、车辆清洗站、环卫车辆停放修理厂等用地

U23

环保设施用地

垃圾处理、危险品处理、医疗垃圾处理等设施用地

U3

安全设施用地

消防、防洪等保卫城市安全的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U31

消防设施用地

消防站、消防通信及指挥训练中心等设施用地

U32

防洪设施用地

防洪堤、排涝泵站、防洪枢纽、排洪沟渠等防洪设施用地

U9

其他公用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开放空间用地,不包括住区、单位内部配建的绿地

G1

公园绿地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G2

防护绿地

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等

G3

广场用地

以硬质铺装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4?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4.1?

4.1.1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

每块用地应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

分片布局的城市(镇)应先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4.1.2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1/10000或1/5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

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范围应一致。

4.1.3用地规模应根据图纸比例确定统计精度,1/10000图纸应精确至个位,1/5000图纸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

4.1.4用地统计范围与人口统计范围必须一致,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4.1.5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附录A附表的格式进行汇总。

4.1.6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和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

4.2?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4.2.1新建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85.1~105.0m2/人内确定。

4.2.2首都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在105.1~115.0m2/人内确定。

4.2.3除首都以外的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城市所在的气候区以及规划人口规模,按表4.2.3的规定综合确定。

所采用的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取值区间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

表4.2.3除首都以外的现有城市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m2/人)

气候区

现状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

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取值区间

允许调整幅度

规划人口规模

≤20.0万人

20.1~50.0万人

>50.0万人

Ⅰ、Ⅱ、Ⅵ、Ⅶ

≤65.0

65.0~85.0

>0.0

65.1~75.0

65.0~95.0

+0.1~+20.0

75.1~85.0

75.0~105.0

+0.1~+15.0

85.1~95.0

80.0~110.0

-5.0~+20.0

-5.0~+15.0

95.1~105.0

90.0~110.0

-10.0~+15.0

-10.0~+10.0

105.1~115.0

95.0~115.0

-10.0~-0.1

-15.0~-0.1

-20.0~-0.1

>115.0

≤115.0

<0.0

Ⅲ、Ⅳ、Ⅴ

+0.1~20.0

75.0~100.0

80.0~105.0

85.0~105.0

-15.0~+10.0

-15.0~+5.0

-25.0~-5.0

≤110.0

注:

气候区应符合《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93)》的规定,具体参照本标准附录B图B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

4.2.4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部分山地城市、人口较少的工矿业城市、风景旅游城市等具有特殊情况的城市,应专门论证确定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且上限不得大于150.0m2/人。

4.2.5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

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4.1.1规划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表4.3.1人均居住用地面积指标(m2/人)

建筑气候区划

I、II、VI、VII气候区

III、IV、V气候区

人均居住用地面积

28.0~38.0

23.0~36.0

4.1.2规划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不应小于5.5m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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