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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特殊条款;

(vi)合同一般条款;

(vii)完整进度计划;

(viii)哈萨克统计局的资料;

(ix)规范

(x)图纸。

就分包工程而言,除非在分包协议中另有说明,分包商应如承包商那样受主合同中所有条款的制约,。

附上主合同文件的电子版拷贝。

分包商应当充分理解主合同的条款(除了工程量清单或价格表中所列的承包商价格)。

除非分包合同中另有要求,分包商应这样实施、完成和维持分包工程:

即不得因与其有关的行为和疏忽而构成、造成或促成承包商违背其主合同下的义务。

该分包合同为背对背合同,除非另有说明,分包商对承包商在分包协议下的责任和义务,如同承包商对业主在主合同下的责任和义务。

此处的规定不应该构成分包商和业主之间的私自合同。

由于分包合同中的分包商的违反合同导致承包商会引起第三方提出的所有的索赔、要求、诉讼、损失以及其他赔偿,分包商应赔偿承包商每项损失。

分包商在此承认,分包商的违反合同导致承包商也可能违反合同,分包商应该对于违反主合同以及其他合同所带来的损失、未来的损失或承包商的与此相关费用负责,且双方都已理解分包商的违反合同所引起的可能的结果。

第1款-合同对象

1.1分包施工,竣工和维护以及道路维修工程的缺陷修复:

合同SWRP-2183-2217-ICB(W/5)-002/2009:

按照新的标准和面层进行33公里道路的修复,包括,但不局限于路床的扩建与改变;

砂石混合料底基层;

级配碎石基层;

多孔沥青面层和两层水泥混凝土面层和路肩的加固;

天桥施工;

改造现有及新的暗渠施工;

划线标记;

道路安全保障;

道路交汇处的照明装置;

以及减少对环境破坏的措施。

1.2分包商应根据组成本分包协议的文件要求,承担执行、完成和维护,以及缺陷整改直到承包商和工程师(业主任命)满意的义务。

第2款-分包价格

2.1分包商承担实施、完成并维护分包工程,分包工程达--------坚戈或根据分包合同可协议可支付的其它金额。

分包价格包含增值税。

此分包合同不允许用外币支付。

2.2所有此处的价格将根据主合同对承包商的价格调整而进行价格调整。

2.3分包的工程应按承包商的指令根据分包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价格按22款规定的方式和规定的时间在实际完成工程量的基础上进行支付。

第3款-技术规范

3.1工程实施应符合规范和图纸的要求。

3.2技术规范和图纸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附件1和附件4)

第4款-工程进度计划

4.1分包商根据其准备的并得到业主和承包商批准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

进度计划应在签订分包合同之后7日内提交。

4.2不得对施工进度计划进行修改,除非在第9款中有规定,且这些修改事先得到承包商书面批准。

第5款-分包工程量清单

5.1分包工程量清单表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附件3)。

2、有效期

第6款-分包合同生效

6.1该分包合同必须在得到工程师的认可并且由承包商提供书面通知后才生效。

6.2在分包商收到工程师和承包商的书面通知之前,分包商不允许开始与分包合同有关的任何动作和工作。

第7款-分包工程的执行和完成条款

7.1承包商在得到业主的认可之后应尽早给予分包商进入现场或部分现场的权利。

7.2分包商应保证在合规、完美的条件下不迟于(日期)完成分包工程工作

7.3假期和/或不良的天气情况不代表可以延期完成合同。

7.4当分包商认为分包工程工作已完成的时候,分包商应立即书面通知承包商。

7.5在收到上述通知后14天内,承包商应该同分包商一起检查分包工程工作的完成情况,如可符合要求,承包商应在28天内发出接收函或一份未完工作或缺陷的清单。

该程序应符合主合同第十条的要求和规定。

7.6除主合同的要求之外,分包商也应在不增加支出的情况下遵守其他的业主和当地法律的规定,比如:

移交证书的要求(第十条),履约证书的要求(第十一条),包括国家委员会的规定。

7.7在没有承包商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所有的工作不应在夜间以及当地工人的休息日进行,除非此工作不可避免或为挽救生命或财产而必须或为了施工的安全,在这些情况下分包商应立即建议承包商出具书面同意函。

7.8分包商应确认完成所有方面的工作,包括所有的通知,支付所有的费用,以及符合国家、州法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

7.9承包商应提前36小时向承包商提交施工报验单,以便承包商可以提前24小时向工程师提交施工报验单。

7.10承包商仅提供控制点和公路中心线的位置,其他信息比如高程应由分包商自己测量。

主合同所要求的所有的测试工作(试验工作)应由分包商完成。

7.11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分包商应对他所承担的路段的保养和维修负责,这其中包括冬季维护。

第8款-缺陷责任期和合同有效期

8.1分包商应当保证工程的质量和正确执行。

分包商的缺陷责任期应根据主合同的要求规定。

8.2若在责任期内发现的问题,缺陷责任期应延长至全部缺陷整改完成。

3、双方的全力和义务

第9款-工程开工

9.1分包商应根据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义务在本合同生效开始14天内开工。

第10款项目执行

10.1分包商应根据分包合同的条款努力地、合适地完成项目,及时纠正各种错误。

分包商应提供所有的管理、劳动力、材料等。

分包商设备以及其它物品,无论是临时的还是永久性质的都应符合规定。

10.2分包商应遵守所有的条款并完成现场所有的分包工程工作和/或承包商或工程师提出的指示。

10.3分包商应提供足够的工厂、设备以保证工程计划中要求的施工进度。

10.4分包商应保证所有现场操作和施工方法的适当、稳固和安全,并为之承担全部责任。

10.5承包商有权在缺陷通知期的任何阶段提出变更,这种变更可以是由承包商、业主或工程师要求的,分包商必须同样遵守。

10.6分包商不得对工程量做任何改变,除非得到了承包商的书面允许。

如果承包商改变分包工程,分包商应在不增加成本的情况下对不合标准处进行修改,并对承包商因此遭受的直接和间接费用及损失进行补偿。

10.7如有要求,为了赶上工程进度计划,分包商应组织进行两班制施工,但不能对承包商提出费用。

任何对承包商和/或工程师造成的额外费用,包括监督费用等将由分包商进行偿还。

第11款-事故和损失责任—遵守劳动安全规定

11.1分包商应在执行项目和完成分包工程工作和修补缺陷期间:

a)确保所有进场人员的安全,保证现场(其所负责部分)和分包工程(只要还没有完成或由业主占有)工作处于有序的运行状态,使这些人避免风险。

b)在需要的和/或承包商或工程师以及其他被授权人要求的时间或地点自费提供并维护所有的照明、护卫、围墙、警示牌,以保证工作或为了公共安全和方便。

c)采取所有合理步骤以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避免对人或公共财产的破坏和滋扰,以及污染、噪音、以及其他不当操作可能导致的破坏。

d)应考虑整个现场的安全的连续不断的排水,并考虑图纸的技术要求和其他许可规定,以避免对工程或其周围造成损害。

e)遵守承包商、消防局的规定,采取一切措施避火灾的发生。

f)保证现场内外的环境不被污染。

相应的,分包商应收集垃圾物,包括生活和工业垃圾,并将其运到工程师规定的倾倒地点。

分包商不能将有毒或有害的废水、废物排放到工地附近的空气中、水中或陆地区域,并应当使业主免于因违反该义务而受到索赔。

11.2分包商应承担所有由其或其雇员、供应商以及其雇用的一切人员对第三方造成损害,包括承包商、工程师、业主的雇员。

11.3考虑到上述情况,分包商要遵守工程师和/或承包商颁发的指令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总之,若政府发现分包商违反了安全规范,分包商要承担可能要求的罚金或罚款。

11.4如果在分包商负责看管期间,分包项目或其中的一部分或材料设备发生任何损失和破坏,分包商应自费弥补损失,以保证永久工程在各方面符合合同规定并让承包商和/或工程师满意。

分包商也应该对由其引起的分包工程的损失负责并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第12款-分包商的责任

12.1分包商必须要动员工人、材料和所需的机械设备,并进行管理以实施和移交整个工程,此外,分包商还要提供:

a)分包合同4.1条款中规定的工作计划;

b)详细的竣工技术和图纸文件,带有进度计划完整实施的支持性计算;

c)所有的为执行项目所用的材料、设备的运输,如果需要,要雇用特殊车辆以及取得相关许可;

d)提供所有按条款施工所需的材料和设备,不包括承包商要提供的东西;

e)按进度计划提供施工所需数量的人员、专家及工人;

f)遵守所有目前法律规定的工人安全规范,包括安装脚手架以及其他装置,即使这些设施为承包商财产;

g)进行必要的地形测量工作,包括测量网的修复和竣工测量等;

h)称重材料的装卸,包括现场以外的称量;

i)当前及最终现场清理,如超出现场范围的施工废料的装车并运到指定地点处理;

j)遵守环境保护措施和计划;

k)履行承包商和工程师的指令;

l)从当地政府取得施工所需的批准及许可;

m)若有必要,要建房屋用来作为职工宿舍、存放和处理材料。

对可能发生的偷窃、损失和/或破坏完全由分包商负责;

n)为准备施工详图与设计组织合作;

o)遵照承包商的指示;

p)所有的石料、颗粒材料以及其他材料由分包商提供,如果分包商希望从承包商的土方料场取土料,分包商应向承包商支付合理的费用。

12.2在实施本协议工程过程中,分包商要负责及时通知承包商所有设计中或技术规范中存在的错误、缺陷或疏忽,以及本工程实施中出现的误解或缺陷。

12.3工程开始前,分包商必须要指定一名人员专门负责工人安全和环境保护,并把该人员报给承包商。

12.4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以及以后分包商履行本协议中分包商责任的需要,分包商应提供所有必须的监督,并应在在分包协议生效后7天内提供一名能胜任的授权的承包商批准的代表,该批准可能会被随时撤消,他应专职对工程进行监督。

该授权代表应代表分包商接收承包商和/或工程师的指令。

若承包商和/或工程师撤消批准的代表,在收到该撤消通知后,经考虑以下所述的更换要求,分包商应尽快将该代表撤离现场,且以后也不得让他在本工程的其它位置工作,并替换一名承包商批准的代表。

第13款-合同责任的移交

13.1若没有承包商的事先书面批准,分包商无权将本协议工程中的任何一部分工程分包给第三方。

13.2即使根据13.1款有可能得到承包商的同意,分包商也要完全直接对所有合同条款负责,而不能免除责任。

13.3若没有承包商的书面批准,分包商无权得到已实施的分包工程的支付。

第14款-承包商的责任

14.1承包商从业主处获取现场占有后,应将现场或部分现场移交给分包商。

14.2承包商确保在协议有效期内连续及时的供给资金,除非根据主合同条款资金被业主收回,则承包商将相应的从分包商那收回该资金。

14.3承包商应支付分包商根据分包协议实施的工作,包括上述分包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发生的增加的工程量(若有),但只能支付给分包商那些工程师同意且业主支付的工程量。

第15款-工程的监督和控制

15.1分包商承认承包商有权通过其现场管理人员对工程进行监督和控制,这对工程的适当实施和积极开展工作很有必要。

15.2分包商认识到工程师在主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他们将通过管理现场的承包商来实现其权利和义务。

15.3本分包合同要按照承包商指定的人员的监督进行施工,分包商应遵守其指令。

15.4承包方有权要求分包商,且分包商应书面向承包商提供分包工程进度情况、使用的资源及进度计划。

15.5承包商这一方的监督和控制不免除分包商根据工程量清单、技术规范和工程进度计划实施工程所要承担的责任,且不能免除不当施工、延误或质量不合格的责任,只要该责任不是因严格履行承包商指令造成的。

第16款–承包商出入现场

16.1分包商要允许承包商和/或工程师授权的人员能自由出入现场

第17款—已完工程的批准

17.1根据本协议实施的工程由承包商和工程师检验和签了相关中期支付证书后得到批准。

17.2中期支付证书由分包商根据批准的程序和格式准备并递交给承包商,并应包含书面及工作分析描述,并要有详细的计算和支持性资料以及每个工程量清单章节号。

17.3分包商应在分包合同生效后的21天内将支付证书的申请程序及格式提交给承包商批准。

第18款—工程完工

18.1在完成本协议中的工程时,分包商根据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承包商完工证书。

18.2移交的程序和顺序、工程的检查和最终批准由主合同及当地相关法律确定。

第19款—施工延误

19.1若分包商延误了进度计划中所定的时间,承包商在事先提出警告和通知后,承包商有权根据情况减少委托的工程量,承包商可自行完成这些工程和/或委托第三方实施。

分包商无权要求支付或针对承包商此种行为提出异议。

19.2因分包商延误给承包商造成的任何增加的额外费用及工程的延误,应当向承包商做出偿还。

第20款—缺陷修补

20.1根据第17款,若承包商和工程师证明分包商没有完成和/或完成工程的质量和数量不符合要求,分包商应根据承包商和工程师要求立即纠正该情况。

20.2若分包商不能在适当的实施20.1款要求的工程,承包商可行使其权力完成该分包工程并将该费用从分包金额中扣除。

20.3根据20.1款要求,若发现重大缺陷,所完成的工程得不到批准,承包商可单方终止合同,并有权进一步收回所有支付给分包商的金额达到造成损失的金额

20.4分包商要对实施工程的照管和安全负责,直到业主接收该工程,并自行出资替换和/或修补由于其工作问题或疏忽造成的缺陷。

而且分包商还要考虑和避免因天气原因造成的损失。

第21款—质量控制

21.1分包商保证所有用于实施协议条款中的工程材料均为良好的和具有高质量标准。

21.2分包商担保在第7款中所述的时间内所实施的工作不会出现缺陷和缺点。

21.3若在工程实施或缺陷责任期中,承包商、工程师或业主发现已完工程出现缺陷或缺点,分包商要自己出钱在承包商规定的足够完成工程的时间内修复这些缺陷。

21.4若分包商没有履行、没有很好的履行或没有及时履行第21.3款所述的责任,而造成承包商或第三方需要进行处理,则从分包商的保留金里扣款进行补偿。

如果该金额超过保留金,承包商有权从分包商的资产收取未收回的金额。

4、商务条款

第22款—支付

22.1分包商有权要求每月得到支付,除非该支付少于分包合同价的2%金额,这样的话,该支付将推迟到业主应支付金额超过最低支付金额。

22.2在不迟于每月25号,分包商应根据本协议第17款和主合同向承包商递交已完工程报表,然后分包商和承包商将以此为基础准备和签订工程款的中期支付证书。

22.3中期支付证书必须包括:

a.完成工程的数量和价值;

b.工程量清单中所示的其它费用

c.变更说明及价值

d.其他金额

e.分包商的银行资料

f.要求支付的金额

22.4承包商应根据签字的中期支付证书向工程师递交发票进行签证。

22.5承包商要根据递交的发票在收到业主支付后15天内支付已完工程价款。

a.计入分包商发票的已得到工程师证明但还未得到业主支付的金额或工程量;

或者

b.根据分包合同的任何一款要求,承包商有权从分包商那得到的付款,或者

c.根据分包合同要求,承包商有权得到为分包商提供的服务及材料的费用

承包商如果不满意或由于其他原因将有权取消、更正或修改任何之前决定的应付给分包商的金额,包括所有的工作、提供的材料或服务。

22.6从每一期中期支付证书中,承包商保留总金额的5%作为保留金。

22.7保留金应按以下顺序偿还:

在签发移交证书后支付50%,剩下的50%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支付。

第23款预付款及工程款

23.1从业主方收到预付款后,承包商应向分包商支付占分包协议第2款10%的预付款,不含增值税。

该预付款应在承包商收到分包商根据以下23.2款提供的预付款保函后14银行工作时内提供。

23.2分包商应提交银行预付款保函,金额为预付款金额。

保函由承包商批准的银行开具,保函的文本应当经承包商批准。

23.3在支付金额达到本分包合同额30%后,每期支付证书将返还25%的预付款,直到承包商支付给分包商的所有预付款全部得到返还。

23.4也可根据分包协议23.1采取另一种支付预付款的方式,即分包商可将采购分包工程所需材料的形式发票递交给承包商,然后由承包商直接向供货商直接付款。

23.5承包方将从分包商工程款扣除在工程实施期间承包商向分包商提供的或承包商为分包商代付(以双方已经同意的价格)的机械设备、材料及备件等费用。

第24款—合同的废除

24.1按如下废除合同视为合法:

15a.主合同终止

b.双方均声明和同意。

16c.合同期满

第25款—因分包商过失造成的合同废除

25.1承包商可因以下原因在给分包商发出书面通知的7天后终止合同:

a.若分包商单方面不当施工和施工疏忽;

b.因分包商原因滞后进度计划30天;

c.在没有承包商同意情况下,分包商停止施工;

d.若分包商多次忽视承包商的书面指令。

e.若分包商其它方面严重违反了合同条款。

25.2若根据25.1款终止了合同,分包商有权收取已批准的已完工程的支付,考虑到承包商的利益,若有对承包商造成损失,将扣留一部分金额作为补偿。

25.3终止合同后,分包商应立即将现场当时状况的工程移交给承包商,承包商可以以发票价购买所有现场上的材料。

5.双方责任

第26款—工程进度

26.1若分包商延误履行协议中的责任时,承包商有权并有可能要求分包商在没有额外付款的情况下,加快工程速度,并增加设备和人员达到能满足进度计划中的施工状况。

26.2由分包商引起的工程重大延误,承包商可以完成工程或部分工程或转交给第三方,费用由分包商承担。

第27款—不可抗力

27.1不可抗力在主合同一般条款的19款

第28款—分包合同格式

28.1根据第6款规定,分包合同只有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

28.2只有合同双方书面同意后,才能对本合同条款做出修改和/或更正

第29款—分包合同语言

29.1本协议语言为英语和俄语。

双方签了协议说明他们已完全了解其中内容。

若合同双方对本协议有争议,以英语为准。

29.2来往文件语言一样,为英俄语。

29.3来往文件可通过传真、信件及邮件传送。

29.4本协议、附件及其它文件或与此相关的资料若没有合同方的书面同意不能透露给第三方。

第30款—争端解决

30.1所有本协议产生的索赔及争端,包括解释、无效、施工或废除,将由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解决。

30.2若通过协商的方式不能解决,该事件将送达法院根据哈萨克斯坦法规程序进行解决。

第31款—分包合同法律

31.1分包合同法律采用主合同的法律。

第32款—保险

32.1分包商应为自己的员工及设备投保。

在工程建设中分包商应从首次到施工场地开始直至完全行使20款规定的责任为止投保。

32.2如果根据本款的规定,任何一方应投保,若另一方要求,一方应提交用于检查的充分的保险证明,若提供不了,另一方可自身获得此种保险,并从另一方索取保险费。

双方签署了分包合同作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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