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会计准则和版会计准则之差异比较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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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2009】16号)2.7

2.1

长期股权投资

风险投资机构等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者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投资,满足持有待售条件时的处理

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者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投资,即使符合持有待售条件,也应继续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核算。

(第31页)

2.2

被合并方存在合并财务报表时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如果被合并方存在合并财务报表,则应当以合并日被合并方合并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为基础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第33页)

2.3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中,购买方应当按照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之和。

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购买方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

注:

【例3-5】亦被相应修订

(第34页)

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以及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之和。

在解释公告4号第1问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为企业合并发生的相关费用在个别财务报表上的处理

2.4

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

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应当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1.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以购买日之前所持被购买方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购买日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该项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将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例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下同)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2.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应当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投资收益。

购买方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其在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相关利得或损失的金额。

(第35页)

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取得股权最终形成企业合并的,企业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换交易的成本之和。

其中:

达到企业合并前对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购买日的成本应为原账面余额加上购买日为取得进一步的股份新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之和:

达到企业合并前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等方法核算的,购买日应对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将有关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调整至最初取得成本(被投资单位在购买日前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的,应考虑该因素影响),在此基础上加上购买日新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作为购买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第34-35页)

解释公告4号第3问

2.5

个别财务报表中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核算

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按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不允许企业选择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核算。

2.6

成本法下投资损益的确认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企业按照上述规定确认自被投资单位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后,应当考虑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发生减值。

在判断该类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时,应当关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否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包括相关商誉)账面价值的份额等类似情况。

出现类似情况时,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第36页)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但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

解释公告3号第1问

2.7

被投资单位提供合并财务报表时的权益法核算

对于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投资期间,被投资单位能够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净利润和其他投资变动为基础进行核算。

2.8

合并财务报表中子公司超额亏损的处理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子公司发生超额亏损的,子公司少数股东应当按照持股比例分担超额亏损。

即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其余额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第42页)

见“合并财务报表”相关内容

(第575页)

解释公告4号第6问

2.9

对联营/合营企业的持股比例发生变化,但被投资单位仍然是投资单位的联营/合营企业时的处理

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减少,如处置部分投资,投资比例减少,但被投资单位仍然是投资单位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时,投资单位应当继续采用权益法核算剩余投资,并按处置投资的比例将以前在其他综合收益(资本公积)中确认的利得或损失结转至当期损益。

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持股比例增加,如新增投资,但被投资单位仍然是投资单位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时,投资单位应当按照新的持股比例对投资继续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在新增投资日,如果新增投资成本大于按新增持股比例计算的被投资单位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如果新增投资成本小于按新增持股比例计算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应按该差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和营业外收入。

在新增投资日,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新增投资时的原账面价值与按增资后持股比例扣除新增持股比例后的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和资本公积。

(第43页)

2.10

对联营/合营企业投资的相关披露要求

1.长期股权投资构成联营的,应对以下各项进行披露:

(1)有公开报价的对联营投资的公允价值;

(2)如果投资者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持有被投资者不足20%的表决权或潜在表决权,但是得出投资者具有重大影响的结论,应披露投资者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假设被推翻的理由;

(3)如果投资者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持有被投资者20%或超过20%的表决权或潜在表决权,但是得出投资者不具有重大影响的结论,应披露投资者具有重大影响的假设被推翻的理由;

(4)当采用权益法的联营的财务报表报告期末日或报告期间与投资者的财务报表存在差异时,应披露联营的财务报表报告期末日,以及采用不同日期或报告期间的原因;

(5)未采用权益法对联营企业进行会计处理的事实以及未采用权益法的联营(单独的联营或者集团中的联营)的概要财务信息,包括总资产、总负债、收入以及损益的金额;

(6)投资者应单独披露其在联营企业的终止经营中所占的份额;

(7)投资者在联营企业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应由投资者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

2.长期股权投资构成合营的,合营者应当披露与其在合营中的权益有关的下列承诺的总额,披露时应与其他承诺分开列示:

(1)与合营者在合营中的权益有关的资本承诺,以及在与其他合营者共同发生的资本承诺中其所占的份额;

(2)合营者在合营本身的资本承诺中所占的份额。

(第43-44页)

2.11

权益法转为成本法后利润分配的处理

删除右述内容。

【例3-17】亦被相应修订。

(第47页)

继后期间,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未超过转换时被投资单位可供分配利润中本企业享有份额的,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不作为投资收益。

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转换时被投资单位可供分配利润中本企业享有份额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损益。

(第46页)

2.12

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

企业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但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将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此处略,见“合并财务报表”相关内容)。

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的控制权的,应当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1)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对于处置的股权,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结转与所售股权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出售所得价款与出售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损失);

同时,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其账面价值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或其他相关金融资产。

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原有子公司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本节中有关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此处略,见“合并财务报表”相关内容)

【例3-19】和【例3-20】对上述内容作了详细解释。

(第48-49页)

解释公告4号第4问

2.13

投资企业与联营/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的抵销

新准则规定,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

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内部交易损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

投资企业对于纳入其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也应当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抵消,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

(第52页)

新准则规定,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

解释公告1号第7问

2.14

股权分置改革中相关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在重大影响以上的股权,应当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首次执行日应当追溯调整,计入资本公积。

(第53页)

解释公告1号第8问

2.15

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的相关会计处理

母公司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所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章第二节的相关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

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购买少数股权新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上述规定仅适用于本规定发布之后发生的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交易,之前已经发生的购买子公司少数股权交易未按照上述原则处理的,不予追溯调整。

解释公告2号第2问

2.16

企业公司制改制的相关会计处理

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的,应以经评估确认的资产、负债价值作为认定成本,该成本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

企业的子公司进行公司制改制的,母公司确定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

解释公告1号第10问

3.1

投资性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

已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企业拥有产权的、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包括自行建造或开发活动完成后用于出租的建筑物以及正在建造或开发过程中将来用于出租的建筑物。

……

2.…通常情况下,对企业持有以备经营出租的空置建筑物或在建建筑物,如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作出书面决议,明确表明将其用于经营租出且持有意图短期内不再发生变化的,即使尚未签定租赁协议,也应视为投资性房地产。

【例4-2】亦被相应修订。

(第55页)

已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企业拥有产权的、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包括自行建造或开发活动完成后用于出租的建筑物。

......

2.…通常情况下,对企业持有以备经营出租的空置建筑物,如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作出书面决议,明确表明将其用于经营租出且持有意图短期内不再发生变化的,即使尚未签定租赁协议,也应视为投资性房地产。

(第52页)

3.2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的企业,对于在建投资性房地产(包括首次取得的在建投资性房地产),如果其公允价值无法可靠确定但预期该房地产完工后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应当以成本计量该在建投资性房地产,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或其完工后(两者孰早),再以公允价值计量。

(第61页)

4.1

固定资产

外购固定资产成本中包含的增值税

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①、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增值税转型改革后,企业购建(包括购进、接受捐赠、实物投资、自制、改扩建和安装)生产用固定资产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例5-1】中关于增值税的部分亦被相应修订。

(第68页)

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第65页)

4.2

高危行业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的会计处理

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专项储备”科目。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

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

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

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

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本解释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第71-72页)

解释公告3号第3问

5.1

生物资产

生物资产公允价值计量方法

对于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的生物资产,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方法,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定的公允价值是可靠的,也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4)以使用该项生物资产的预期净现金流量按当前市场确定比率折现的现值(应当反映市场参与者预期该资产在其最相关市场产生的净现金流量)(不包括进一步生物转化活动可能增加的价值)作为该资产当前的公允价值。

(第94页)

……(4)以使用该项生物资产的预期净现金流量的现值(不包括进一步生物转化活动可能增加的价值)作为该资产当前的公允价值。

(第91页)

5.2

生物资产公允价值模式下的会计处理

在公允价值模式下,企业不再对生物资产计提折旧和计提减值准备,应当按照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计量,各期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在公允价值模式下,企业不再对生物资产计提折旧和计提减值准备,应当按照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估计销售时所发生费用后的净额计量,各期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5.3

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农产品——农产品收获过程中发生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直接费用的处理

原【例6-9】被删除

(第95页)

【例6-9】

(第92页)

8.1

资产减值

关于了)8.69Ay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之和。

(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商誉减值测试的披露

分摊到某资产组的商誉(或者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占商誉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重大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在附注中披露分摊到该资产组的商誉的帐面价值、该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等信息。

在披露可收回金额确定方法时,如果可收回金额是按照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的,应当披露:

(1)企业管理层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各关键假设及其依据;

(2)企业管理层在确定各关键假设相关的价值时,是否与企业历史经验或者外部信息来源相一致,如不一致,应当说明理由;

(3)估计现值时所采用的折现率。

除此之外,还应当披露:

(1)根据企业管理层批准的财务预算或预测所预计的未来现金流量的期间,如果该期间超过5年,应当说明理由;

(2)用于外推超过最近预算或预测期间现金流量的预计增长率,以及使用任何超过企业经营的产品、市场、所处的行业或者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长期平均增长率或者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所处市场的长期平均增长率的理由。

(第145页)

9.1

职工薪酬

辞退计划相关义务所采用的折现率的确定

此处“恰当的折现率”是指同期限国债利率,不存在与辞退福利支付期限相匹配国债利率的,应当以短于辞退福利支付期限国债利率为基础,并根据国债收益率曲线采用外推法估计超出期限部分的利率,合理确定折现率。

(第156页)

(财会【2009】16号)2.9

11.1

股份支付

关于可行权条件和非可行权条件的定义及相关考虑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股权激励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确定的相关条件,不得随意变更。

股份支付通常涉及可行权条件,在满足这些条件之前,职工无法获得股份。

其中,可行权条件是指能够确定企业是否得到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且该服务使职工或其他方具有获取股份支付协议规定的权益工具或现金等权利的条件;

反之,为非可行权条件。

企业在确定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时,应考虑股份支付协议规定的可行权条件中的市场条件和非可行权条件的影响。

股份支付存在非可行权条件的,只要职工或其他方满足了所有可行权条件中的非市场条件(如服务期限等),企业应当确认已得到服务相对应的成本费用。

职工或其他方能够选择满足非可行权条件但在等待期内未满足的,企业应当将其作为授予权益工具的取消处理。

(第187-188页)

企业在确定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时,应考虑市场条件的影响,而不考虑非市场条件的影响。

(第184页)

解释公告3号第5问

11.2

业绩条件的定义

业绩条件是指职工或其他方完成规定服务期限且企业已经达到特定业绩目标才可行权的条件,具体包括市场条件和非市场条件。

(第187页)

业绩条件是指企业达到特定业绩目标职工才可行权的条件,具体包括市场条件和非市场条件

11.3

企业集团内涉及不同企业的股份支付交易

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构成)内发生的股份支付交易,应当进行以下会计处理:

1.结算企业以其本身权益工具结算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除此之外,应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结算企业是接受服务企业的投资者的,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或应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接受服务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负债。

2.接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或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其本身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接受服务企业负有结算义务且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集团内其他企业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第190页)

解释公告4号第7问

14.1

收入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收入

针对如何判断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是否已满足“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这一标准,增加了【例15-10】。

(第219页)

14.2

售后回购的处理

在大多数情况下,回购价格固定或原售价加合理回报,售后回购交易属于融资交易,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企业不应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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