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和旧婚姻法的区别Word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18579055 上传时间:2022-12-28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20.3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新婚姻法和旧婚姻法的区别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新婚姻法和旧婚姻法的区别Word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新婚姻法和旧婚姻法的区别Word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新婚姻法和旧婚姻法的区别Word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新婚姻法和旧婚姻法的区别Word文档格式.docx

《新婚姻法和旧婚姻法的区别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婚姻法和旧婚姻法的区别Word文档格式.docx(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新婚姻法和旧婚姻法的区别Word文档格式.docx

  一.新旧婚姻法的不同

  

(一)总则部分

  1.充实了配偶相互权利义务内容的规定

  旧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新婚姻法在保障基本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中,补充了“禁止有配偶着与他人同居”的规定,增加了体现婚姻立法宗旨的规定: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这些都是配偶权的主要内容。

  2.明文禁止家庭暴力

  旧婚姻法只是笼统的规定了“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那么暴力需达何种程度构成虐待?

这种模糊的表述容易使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法律真空。

特别是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虽然屡见不鲜,但家庭暴力不一定构成虐待,为了使实施家庭暴力者得到应有的处罚,有效地遏制家庭暴力现象的发生,新婚姻法进行了修改,把严惩家庭暴力作为重点之一,在婚姻法第3条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并且在第五章第43.45.46条规定了相应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二)结婚方面

  1.修改禁婚疾病的条款

  我国旧婚姻法规定:

“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

”这条规定过于笼统,并且不利于执行。

而且目前我国的麻风病已近乎绝迹,为了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现行的婚姻法把删除了对于“麻风病”采取历史性规定的方法,而全部采取概括性表述方法——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这样修改后包括的面比较宽,禁止结婚的疾病种类较详细。

  2.增设了“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制度”

  旧婚姻法虽然规定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以及法定婚龄和禁止结婚的条件,但对违反这些规定结婚的,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

修改后的婚姻法首次引用民法中“无效”和“可撤销”的规定,在第10、11、12条分别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几种情形。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这就意味着:

一旦一宗婚姻被宣布无效或撤销,当事人就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的提出,是婚姻法的一大进步,使司法人员在司法实践中有法可依,人们也可以更有效地拿起法律武器,捍卫个人的意愿,同时还可以及时逃脱婚姻”陷阱“,让违法者受到应有的处罚。

  3.有条件地保护事实婚姻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未办理登记,仅举行结婚仪式就视为结为合法夫妻。

新婚姻法把符合双方自愿,达到法定婚龄并没有血缘和精神上的问题,只是没有登记的,规定要补办登记,使他们走上合法婚姻的道路。

  (三)家庭关系方面

  1.充实了夫妻财产制的内容

  首先,新婚姻法对夫妻法定财产制进行了修改,在夫妻财产之中严格划清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范围的界限。

如13条改为17条,第1款修改为: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这其中包括:

1>

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此外增加了一条作为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财产。

”其中包括: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其次,对夫妻财产约定制进行补充。

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配方式。

这就意味着,以往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主要归双方共同所有的习惯定式,被彻底打破,夫妻财产约定制,将成为夫妻分配婚后财产的主流。

这是修改后的婚姻法最具时代特色的内容。

  2.完善了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一是新婚姻法补充了“禁止弃婴”的规定;

二是将父母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修改为“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三是强调了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双方对该子女的抚育责任。

旧法的条文中只强调规定了生父的义务,新法中规定为“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体现了男女平等,生父生母负有相同的义务。

  (四)离婚方面

  1.补充列举了离婚条件。

  旧婚姻法第25条规定准予离婚的条件为“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众所周知,离婚是让感情确已破裂的夫妻双方脱离苦海,告别死亡婚姻的合法有效的途径。

修改后的婚姻法在尊重协议离婚的同时,仍然继续沿用“感情确已破裂”这一离婚标准,此外还增加了基于这一标准而列举的五种情形。

  2.在军婚保护上有所突破

  在军婚方面,新法也有了改动,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其中增加了“重大过错的除外”的规定,对军婚的保护范围进行了限制,不再是绝对的保护。

如果像以前,当军嫂的无论出现何种情况,要离婚还必须征得军人同意,那样势必会引起做军人配偶的顾忌,现在这一修改既保护了军人的权利,也从根本上解决了军人难找配偶的问题,其实是更好地保护了军婚。

  (五)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1.增补了对家庭暴力受害者和被虐待者的救助措施

  新法增补了以下规定:

对重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委会、村委会以及所在单位应该予以劝阻、调解;

根据实际情况还可能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2.增设离婚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当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一起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

这是新婚姻法取得的令人称赞的进步,加强了夫妻间忠诚和尊重的责任,给有过错的一方以实质性的惩罚。

  二.新婚姻法的不足

  婚姻法的修改适应了我国新时代婚姻家庭状况的特点,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

但是在新婚姻法对旧婚姻法的立法突破和完善的同时,新的问题和不足接踵而至,可谓“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一)缺少关于对配偶权的规定

  配偶权是指夫妻基于配偶身份而享有的要求婚姻生活圆满、安全及幸福、和谐的权利和为此所应承担的义务。

其本质上体现为对配偶身份利益的支配权,而不是支配配偶的人身。

新婚姻法回避了配偶权的问题,只是规定了与配偶权相关的权利义务问题,不能不称之为一大遗憾。

  

(二)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存在缺陷

  新婚姻法回避了对事实婚姻是否承认其效力的问题。

对于不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且不伤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同居是否得到法律认可和调整呢?

新法没有做出规定和回应。

而我国又没有同居法来加以调整和规范,实乃立法之空白。

对同居行为放任或道德调整,不利于对这种客观存在现象的问题解决。

  (三)关于离婚标准之规定不严谨

  作为立法和司法的总结,新婚姻法仍采用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标准,这对于保持法律的连续性,具有积极意义。

但是用感情破裂作为婚姻破裂的标准,本身缺乏可行性、合理性和法律上的正义性,“在事实操作和社会公德的价值上都小能尽如人意”。

此外,新婚姻法还对离婚标准采用了列举的方式,然而从新法之列举情形看,以过错为多,过错离婚主义的痕迹过重。

且并没有把常见的、多发性,具有普遍性的离婚情形列举出来,这样难以达到列举的真正目的。

  (四)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不完善

  第一,对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没有明确界定,易于造成理解的混乱。

这种损害赔偿是单纯的财产损害赔偿还是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呢?

新婚姻法没有给予很好的答案。

  第二,新婚姻法规定以离婚为损害赔偿要件。

要求损害赔偿以离婚为代价,条件苛刻,不能解决夫妻感情没有确已破裂,而夫妻一方遭受对方人格、身份等损害而为索赔的问题。

  毛主席曾经说过:

“婚姻法是有关一切男女利害的、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根本大法。

”婚姻法在婚姻和社会领域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这次婚姻法的修改向我们展示了一幅现代社会爱情、婚姻、家庭生活的生动画卷。

这其中充满着人们不同的认知理念、评判标准和价值取向的激烈碰撞。

可是,新婚姻法并未像人们所期待的那样“毕其功于一役”而一步到位,它还有许多不足和等待完善的地方。

然而,婚姻法不可能细致入微地涉及到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仅靠婚姻法也不可能解决家庭的所有问题。

正如巫昌祯教授所言“道德是基础,法律是保证,法律不是万能的。

”传统观念和思想的转变在婚姻家庭关系和婚姻法贯彻实行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

  【参考文献】

  [1]《婚姻与继承法学》,巫昌桢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8月第4版,第13—15页,第107—109页,第123—131页

  [2]《新婚姻法5年实践之评析》,何贵忠,《妇女研究论丛》,2006年11月第6期总第76期,第20-23页

  [3]《浅议配偶权》,韩延斌,《人民司法》,2001年第4期,第30页

  [4]《浅析新婚姻法存在的立法缺陷》,邓忠安,《当代法学》,2002年第9期,第103-105页(南昌大学法学院·

温清)

  北大法律信息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 经济市场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