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开展以案促改活动警示教育案例汇编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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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李晶华和规划建设科基建组负责人方奕晖未依法核查招投标活动违法行为受到责任追究

2016年4至5月,市交通运输局在处理大南公路(加六线)工程(大涌段)项目招投标中的投诉举报期间,相关工作人员未严格依法核查违法行为,导致中标候选人的违法行为未得到及时查处。

李晶华作为分管交通工程建设和规划工作的党组成员、总工程师,在处理投诉举报期间接受被投诉人宴请和礼品,同意不核查意见,负主要领导责任;

方奕晖作为规划建设科基建组负责人,在处理投诉举报期间收受被投诉人礼品,提出不核查意见,负直接责任。

另外,2016年以来,李晶华、方奕晖还存在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收敛不收手,多次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及接受有偿异性陪侍服务等问题。

案例2:

广东:

通报10起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典型案件

党的十八大以来,广东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决拥护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认真贯彻“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违反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一批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现将其中10起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一、广州市海珠区滨江街道党工委原书记甘佐成干预停车场租赁

甘佐成在担任海珠区滨江街道党工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及离岗退休期间,利用其主管滨江街道全面工作与街道停车场租赁管理业务的便利以及职务影响力,帮助私人老板颜某承包经营该街道办事处所属的纺织路1号闲置地块并用作停车场谋利,分多次直接或通过其儿子收受颜某给予的贿赂款共计150万元。

甘佐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清远市连南县水利局原局长罗世纲垄断工程招标采购

罗世纲在担任清远市连南县水利局局长期间,在转让该局下属企业、审批拨付小水电站省级贴息补助款项、发包县有关水利工程和招标采购、支付工程款项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万元,并与他人合伙私分国有资产32万元。

此外,罗世纲违规将该局挂靠某国有企业成立公司,垄断全县水利工程。

罗世纲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没收财产100万元。

三、肇庆四会市教育局原局长林金德违规指定供货商、承建商

林金德担任肇庆四会市教育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有关工程建设招投标和教学设备采购过程中,严重违反政府招投标和采购规定,指定供货商、承建商签订合同,收受贿赂120多万元,还有其他600多万元财产无法说明来源。

林金德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四、中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原局长李健生插手单位物资采购

李健生在担任中山市三乡镇公安分局局长、火炬开发区公安分局局长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期间,利用职权插手单位的办公设备与耗材、警用装备、技术设备、工作制服、日用品等物资的采购工作,帮助多名关系人承揽当地公安、城管系统多项物资的采购业务,多次单独或伙同其亲戚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万元。

李健生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

五、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工程采购部原副部长宋一祥干预招标

宋一祥在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二部、工程采购部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多次将项目标底、得分关键点、竞争对手投标情况等信息透露给关系人,并在评标过程中给予推荐,使关系人的公司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中成功中标,事后收受贿赂万元。

此外,宋一祥还多次安排自己注册的公司直接参与该中心承办的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从中获利。

宋一祥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六、阳江市阳东县农业和林业局原副局长曾华、农业科学研究所原所长黄芝南与供应商串通招标

曾华、黄芝南在负责阳江市阳东县荔枝产业带项目的农资产品招标采购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与相关公司达成共谋,帮助其中标并与阳东县农业和林业局签订农药、节水灌溉器械、太阳能杀虫灯及肥料等农资采购合同,事后收受中标公司给予的回扣共万元。

曾华、黄芝南均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年。

七、揭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规划科原科长邱志远插手疫苗买卖

邱志远在担任揭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规划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插手揭阳市二类疫苗买卖业务,帮助揭西县、普宁市、惠来县、揭东县4个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现金结算方式购得二类疫苗,加价销售给基层卫生院获取利润。

事后收受上述4个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送的感谢费共计万元,此外,邱志远还挪用公款26万元用于个人炒股。

邱志远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

八、韶关市仁化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原局长吴英奎操纵计生宣传材料印刷业务

吴英奎在担任韶关市仁化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操纵该局计生宣传资料的印刷业务和局办公楼改建、装修工程,收受宣传资料印刷供应商和工程老板的贿赂26万元。

此外,吴英奎通过与印刷供应商签订三份合同而实际履行部分合同的方式套取公款21万元。

吴英奎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九、梅州兴宁市合水镇合水国营农场原场长张松华违规变更承包合同

张松华在担任梅州兴宁市合水国营农场场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未经农场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和镇党委政府批准的情况下,私自以场长名义与他人签订合水农场四五区库湾亩山地果园承包合同,后来又擅自用转包人仿制的承包合同调换原版本,变更合同履约方并加盖合水国营农场公章,共接受承包转让费35万元。

张松华受到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

十、江门鹤山市土地储备中心原主任李伟超违规设置竞拍条件

李伟超在担任江门鹤山市土地储备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该市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公开出让交易过程中,收受鹤山市某公司的贿赂,超越职权范围为该公司“量身定做”竞拍的有利条件,使该公司低价竞得地块,给国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李伟超受到撤销职务处分。

上述涉案的党员领导干部被严肃查处充分体现了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严惩腐败的决心和力度。

广东省要求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上述案例中吸取深刻教训,严守“六大纪律”,严格执行公共资源交易各项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六个严禁”:

严禁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医药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化建设项目承发包、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

严禁违规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严禁违规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严禁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资金分配使用、项目立项评审,或利用支付项目款项谋取不正当利益;

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违规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疏通关系、谋取利益;

严禁违规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违规行为的监督和查处工作施加影响。

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是推动落实“六个严禁”的主体,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坚决预防和查处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行为。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各级各部门落实“六个严禁”的再监督,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增强纪律刚性。

案例3:

广元市通报五起招投标领域违规违法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广元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主管部门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严格履行执纪执法职责,加大办案力度,突出办案重点,严肃查处了一批招投标领域违规违法案件,着力营造公平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现择取几起典型案件予以通报,以儆效尤。

一、剑阁县农发办原副主任曾某某插手干预招投标案

2012年3月初,时任剑阁县农发办副主任曾某某在农发项目两个标段比选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建筑商张某送予现金20万元后,有意将工程交给建筑商张某做,并经张某介绍认识广元一招标代理公司负责人魏某。

曾某某与张某、魏某商定,该项目两个标段的比选代理业务由魏某实施,魏某帮助张某取得中标资格。

2012年3月中旬,魏某与剑阁县财政局签订代理合同并组织比选活动。

比选结束后,魏某分别与抽中的六家公司联系,向他们表达了曾某某有意让张某实施该项目两个标段的意思,六家公司要张某支付30万元转让费就转让该项目。

张某于2012年3月底将30万元转给了魏某。

经曾某某和招标代理公司运作,张某顺利地取得了该项目两个标段的中标资格。

同时,曾某某还利用职务之便在农发项目其他标段招标、比选、施工、检查验收以及工程款的拨付上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工程老板和招标代理机构人员送与现金共计人民币40多万元;

擅自将本应由原施工企业负责维修的锦屏乡部分农发项目工程用剑阁县农发资金维修,给国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曾某某于2012年9月被县纪委立案查处,同年10月移送司法机关。

2、广元市体育局原局长梁某某插手干预招投标受贿案

2010年8月,在市体育中心的体育场工程招投标期间,建筑商张某和伏某欲借用资质投标,并先后找到时任市体育局局长梁某某帮忙;

梁某某为平衡各方利益关系,让伏某退出投标,张某中标后补偿伏某100万元。

在梁某某的帮助下,张某如愿中标,伏某在收受100万元补偿款后,免除了梁某某购买其修建的一套住房的房价款28万余元。

在该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梁某某还利用职务便利,采用分解工程项目、故意设计漏项、抬高造价等手段先后33次非法收受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公司、项目地质勘察、工程施工等单位送与的现金、小汽车、住房等价值近300万元。

2012年3月,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12年6个月。

梁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党政纪处分。

3、苍溪县通乡公路工程评标专家赵某某串通操纵评标受贿案

2010年8月,苍溪县通乡公路工程5个标段公开招标,苍溪县一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刘某答应投标人董某、伏某、刘某、谭某帮忙运作评标专家的请托。

刘某在得知评标专家赵某某和杨某、王某、杨某被抽中参与该工程的评标活动后,电话邀约该四位评标专家见面,要求该四位评标专家在评审中对所请托的投标人给予关照,并承诺事后给予感谢。

赵某某与其他3名评标专家应刘某的要求,在评标过程中给予请托人的投标公司关照,使其顺利入围中标候选人前三名。

评标结束后,由董某筹集24万元专家感谢费交给刘某转交评标专家。

赵某某等4名评标专家在非法收受现金人民币24万元时,被当场发现。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未遂)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2年、宣告缓刑3年。

赵某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4、朝天区规划和建设局城市建设管理股负责人梁某操纵招投标受贿案

2010年9月,朝天区城镇基础设施重建项目实施招标,广元一投资公司副总经理罗某与他人合伙投标,为达到中标目的,在投标前找到业主单位联系人梁某帮忙运作让其中标。

梁某答应帮忙,要求罗某中标后按中标价的百分之一给其点子费,并建议罗某在3400万左右投标,同时提出为确保中标,必须运作专家,每位专家2万元。

2010年10月中旬,该项目开标,梁某作为业主代表参与评标,罗某投标的公司顺利中标。

罗某遂送予梁某2万元现金。

2010年10月下旬,梁某收受罗某一辆价值为万元黑色帕萨特轿车作为点子费。

2012年3月,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梁某还受到行政开除处分。

  五、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袁家坝办事处仕农村党支部书记徐某某、村委会主任王某操纵招投标案

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袁家坝办事处仕农村滑坡治理工程项目负责人徐某某、王某2人在主持该项目招投标工作中,串通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及评标专家张某、挂靠广元某建筑公司的徐某,操纵中标结果。

工程确定公开招标后,项目负责人徐某某、王某与张某、徐某商议,找多家公司围标。

随后,徐某让其合伙人分别找2家公司报名投标。

2011年11月开标后,通过评审,徐某挂靠的公司及围标的两家公司,与另一建筑公司并列第一名。

徐某以4万元价格收买同时评标为第一名的另一建筑公司退出竞标,两家参与围标的公司自动退出竞标。

最终,徐某挂靠的公司中标。

2012年12月,徐某某、王某在围标、串标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好处涉嫌受贿被利州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已受到刑事追诉。

案例4:

重庆市荣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主任受贿案剖析

2013年6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荣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主任李先超有期徒刑11年。

经查,2005年至2011年,李先超利用担任荣昌县发展计划委员会(2007年3月更名为荣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荣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的职务之便,在其所负责的重点项目招投标等工作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63万元,为其谋取利益。

  仕途顺坦得意忘形

1982年8月,差3个月才满20岁的李先超中专毕业后被分配到荣昌县计划委员会工作,从此告别了穷困的农村生活。

参加工作不久,总能尽职尽责完成任务的李先超便被提拔为荣昌县计划委员会基建计划科科长。

1996年3月,他被任命为荣昌县物资公司副经理并主持工作。

1998年12月,他调任荣昌县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

2003年4月,他开始担任荣昌县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主持全面工作。

2009年12月,荣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成立,组织上安排他担任该中心主任,主持中心全面工作并分管财务工作。

多年的辛勤耕耘换来了出色的工作成绩,李先超得到了组织上的肯定。

他曾多次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公务员,受到市、县各类表彰奖励数十次。

身处各种荣誉光环的包围中,李先超开始得意忘形,心态也逐渐浮躁起来。

每当看到那些通过他的审批拿到国家项目资金的老板们潇洒地挥金如土,李先超心里就很不平衡,觉得是自己帮了他们的忙,他们送点钱给自己也是应该的。

李先超的价值观开始扭曲,权力观也开始异化。

在金钱的诱惑下,他最终败下阵来。

  

私欲作祟收受贿赂

2005年11月,为争取到市级2005年洪涝灾区恢复重建工程补助资金,荣昌县某镇水厂负责人廖某某找到李先超。

后来,在李先超的协调下,该厂获得补助资金20万元。

为表示感谢,廖某某在2006年初分两次向李先超的银行账户汇款共计4万元。

一次分内工作却让自己获得了比一年工资收入还多的外快,李先超第一次尝到了甜头,他的私欲之门也由此打开。

他开始利用手中的权力大肆收受贿赂。

2007年,重庆市某动物药业有限公司获得市级2007年区县贴息贷款骨干项目资金30万元,该公司董事长李某某为感谢李先超在该项目申报过程中提供的帮助,送给他现金2万元。

此后不久,李先超又帮助自己的干亲家肖某某获得2007年市预算内统筹基本建设资金50万元及2007年特色产业项目市预算内统筹贷款贴息资金26万元。

而肖某某则“知恩图报”,于2008年、2009年先后两次送给李先超“感谢款”共计30万元。

2008年12月,重庆某农资荣昌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通过李先超的运作成功拿到了中央建设项目专项补助资金120万元,该公司董事长谭某某送给李先超现金5万元。

欲壑难填变法敛财

2009年底,李先超被调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但他却并未因岗位的调整而停止受贿行为。

为掩人耳目,他开始采用收受干股这一貌似合法的手段,继续收受贿赂。

2010年底,荣昌县水利工程管理站开始实施荣昌县2011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工程的第四标段招标工作在荣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总投资额共计900多万元。

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李先超在与朋友黄某等人一起闲聊时,询问他们对这个项目有无兴趣。

黄某回家与其妻陈某某合计一番,认为有利可图,遂决定接下这个项目。

黄某向李先超说了自己的想法,并邀请李先超合伙投资。

李先超欣然应允,答应出资10万元,并让黄某为其垫付。

后来,由于黄某夫妇所经营的公司没有投标资格,李先超便通过关系将其挂靠在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并以该公司名义提交了投标文书。

2011年8月,在李先超的协调下,黄某的公司顺利拿下该项目。

过了几天,黄某向李先超表示感谢,说自己想一个人承办项目,以现金方式将应得利润支付给李先超。

最终,黄某送给李先超现金22万元。

  贪婪惹祸追悔莫及

俗话说: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李先超以权谋私、用权换钱的美梦被群众的一个举报电话敲得粉碎。

2012年5月2日,荣昌县纪委根据群众举报,对李先超涉嫌受贿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

很快,李先超收受谭某某现金5万元的事实浮出水面。

2012年5月9日,荣昌县纪委对李先超受贿问题进行立案,由相关人员组成专案组展开调查。

经过多方取证,2012年5月16日,李先超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并为其谋取利益的犯罪事实基本查明。

同日,荣昌县纪委将李先超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李先超从一名党员干部沦为阶下囚的事实给他的亲人们带来了巨大的伤痛。

他快80岁的老母亲每日以泪洗面,4岁的儿子天天吵着要爸爸,以他的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的家失去了支撑……一切皆因贪婪惹祸,李先超追悔莫及。

他在悔过书中写道:

“我没能经得住金钱的诱惑,严重违纪违法,现在将面临严厉制裁。

30年铸就的人生辉煌,弹指间灰飞烟灭……每念及此,我都痛心疾首!

创新廉政教育强化“底线”意识

李先超本可以在领导岗位上施展才华,但他却因贪欲迷失方向,走上一条违法犯罪的不归路,其教训惨痛而深刻。

分析该案,根本原因是思想问题。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要让党员干部不犯错误、少犯错误,守住廉洁底线,必须加强对他们的廉政教育。

创新教育内容,让廉政教育走进心灵。

一要加强危机教育,让党员干部认清当前形势,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以良好精神状态为实现“中国梦”而奋斗。

二要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的道德修养,共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三要加强为民教育,让党员干部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以实际行动践行廉政承诺。

四要加强廉洁教育,让党员干部不断自检、自纠、自洁,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探索有效方法,让廉政教育更加给力。

一要依托互联网、微博、手机短信等平台,开展在线学习,增强教育的互动性和吸引力。

二要充分利用廉政教育基地、廉政示范点等阵地,深化先进示范、反面警示等常态教育,提高教育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要发挥党员干部的主动性,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

四要开展谈心教育、岗位教育等特色教育活动,时刻提醒党员干部珍惜岗位、珍爱家庭、廉洁履职。

建立长效机制,让廉政教育成为常态。

一要加强领导,将廉政教育列入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年度工作目标及考核项目,确保廉政教育有人管、有人抓,并抓出成效。

二要加强协调,巩固和发展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方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运行机制。

三要抓好落实,通过加强对各单位落实目标责任情况的督促检查、健全社会监督机制等方式加大工作力度。

四要重视人才,通过内部提升和外部引进、学校教育和实践锻炼等方式,培养人才,为廉政教育取得实效提供保障。

案例5:

曝光:

洛阳市市水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杨志宏案例

杨志宏,男,汉族,河南偃师人,1959年8月出生,1981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8年3月入伍,1984年4月转业。

先后任洛阳市石油化工厂干部、市燃化局组工干部科干部、市委组织部干事、市委组织部副主任干事、市委组织部主任干事、市委组织部电化教育科科长、市人才办副主任(副县级),2008年2月任市水利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013年1月任市水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2018年5月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2011年至2017年,杨志宏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招投标事项,帮助其情人借用资质承揽了市水务局下属单位发包的洛河洛阳市区东西两段防洪工程左岸滩地治理、塔湾公园绿化养护管理工程等项目,为个人和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杨志宏的行为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为其情人、亲属、朋友协调中标水利工程多达13个。

经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杨志宏存在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生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等问题,共索要、收受下属工作人员、建筑商等38人所送现金465万余元及其他贵重物品,为上述人员在职务提拔任用、水利项目报批、绿化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其中党的十八大后共索要、收受现金213万余元。

目前,杨志宏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及所涉款物,已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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