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烟治理工程施工合同示本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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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烟治理工程施工合同示本Word格式.docx

保障本治理工程完工后,各项指标达到国家及地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餐饮业油烟排放的规定标准(参见本合同后附的主要依据条款说明)。

2、材质保证:

乙方保证本工程涉及的设备、材料完全满足《设计方案》中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的要求,及时组织货源,经双方确认后,组织施工安装。

3、特殊要求:

经净化处理后的烟气通过烟管引导至合理位置排放,作目测完全无烟排放,排放口无强烈刺激性气味;

三、工程验收:

1、本项目安装调试完成后七日内,乙方编制《调试报告》,并向甲方提供所有竣工资料,甲方组织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2、验收监测:

甲乙双方委托共同认可具有资质(已通过实验室计量认证)的机构进行采样监测,甲乙双方共同监督采样过程,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为验收监测结果证明文件,甲乙双方认可其合法性和证据力。

3、验收监测费用支付:

应由方一次性垫付,事前在装修工程款中预留。

事后按以下原则由甲乙双方分别承担:

验收监测不达标的,乙方必须在()天之内重新安装或治理达标,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其他损失,包括:

              。

如第二次验收监测仍不能达标的,甲方有权选择:

□由乙方对治理方案重新设计,直至检测达标;

 

□解除工程合同,扣工程款   %共计元(人民币)。

4、污染治理设施竣工验收:

甲方在收到监测报告五日内,报请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污染治理设施竣工验收。

四、合同价款与支付:

1、工程造价:

2、合同生效后,甲方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预付工程款的40%:

3、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向甲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双方应填写工程结算单(见附表四:

工程结算单)并签字,甲方应在签字后五日内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的50%:

4、尾款(工程款的10%)作为保修期的保证金,至保修期结束一次性支付。

五、违约责任

1、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的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未造成损失的,应支付合同总价的5%为违约金。

2、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

3、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4、由于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负责修理,工期不予顺延。

5、由于乙方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为违约金。

六、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时,按下列第_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其他具体规定

1、因工程施工而产生的垃圾,由乙方负责运出施工现场,并负责将垃圾运到指定的________________地点,甲方负责支付垃圾清运费用(人民币)__________元(此费用不在工程价款内)。

2、施工期间,乙方每天的工作时间为:

上午_________点_______分至______点_______分;

下午_________点_______分至______点_______分。

3、按照环境保护设施第三方维护的原则,甲方首选乙方,委托其进行油烟治理设施专业化维护,维护费用、合同双方另行协商,并报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甲方若另选其它环保企业进行第三方油烟治理设施专业化维护,乙方必须无条件提供油烟治理设施的相关技术参数及操作手册,并提供技术指导。

八、附则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直拉签订,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

3、合同履行完后自动终止。

4、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签约地点:

乙方(签字) 

合同附件:

附件一:

《油烟治理设计方案》

附件二:

油烟治理工程报价表

附件三:

工程验收单

附件四:

工程结算单

附件五:

工程保修单

附件六:

主要依据条款说明

附件二

油烟治理工程报价单

序号

净化设备及材料

规格、型号、品牌、等级

数量

单位

单价

(元)

合计金额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

(签字):

附件三

工 

程 

验 

收 

主要验收项目名称

验收日期

验收结果

整体工程验收结果

年 

全部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

附件四

程 

结 

算 

 

月 

合同原金额

变更增加值

变更减值

甲方已付金额

甲方结算应付金额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

附件五

工 

保 

修 

公司名称

联系电话

用户姓名

登记编号

项目地址

设计负责人

施工负责人

进场施工日期

竣工验收日期

保修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备注:

(1)从竣工验收之日计算,保修期为二年。

(2)保修期内由于乙方施工不当造成质量问题,乙方无条件地进行维修。

(3)保修期内如属甲方使用不当造成净化设施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乙方酌情收费。

(4)本保修单在甲方签字、乙方签章后生效。

监督电话: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附件六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GB18483-2001

适用条款:

4.标准限值

4.1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规模分为大、中、小三级;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

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功率为1.67×

108J/h,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1m2。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参数见表1。

表1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

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基准灶头数

≥1,<3

≥3,<6

≥6

对应灶头总功率(108J/h)

1.67,<5.00

≥5.00,<10

≥10

对应排气罩灶面总投影面积(m2)

≥1.1,<3.3

≥3.3,<6.6

≥6.6

4.2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泊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按表2的规定执行

表2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2.0

净化设施最低去除率(%)

60

75

85

5.其它规定

5.1排放油烟的饮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

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

5.2排气筒出口段的长度至少应有4.5倍直径(或当量直径)的平直管段。

5.3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

油烟排气筒的高度、位置等具体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5.4排烟系统应做到密封完好,禁止人为稀释排气筒中污染物浓度。

5.5饮食业产生特殊气味时,参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臭气浓度指标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5-1996

适用条款:

4.1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

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

4.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级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为三级

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

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

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5浓度限值

本标准规定了各项污染物不允许超过的浓度限值,见表1。

表1各项污染物的浓度限值

污染物名称

取值时间

浓度限值

浓度单位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可吸入颗粒物

PM10

年平均

日平均

0.04

0.05

0.10

0.15

0.25

mg/N-m3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区域噪声标准GB3096-93

3、标准值

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等效声级LAeqdB

类别

昼间

夜间

50

40

55

45

65

70

4、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

4.1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执行。

4.2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4.3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4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3名词术语

3.1恶臭污染物odorpollutants

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坏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3.2臭气浓度odorconcentration

指恶臭气体(包括异味)用无臭空气进行稀释,稀释到刚好无臭时,所需的稀释被数。

五、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建设对环境有污染的项目,其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改建、扩建、迁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对原有污染同时治理。

第二十三条对环境有污染的项目在投入使用前,其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报对该项目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验收。

在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限期内经试生产或试运行,污染物排放达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发给验收合格证和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未达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对环境污染严重的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应责令停止试生产或试运行。

第三十四条建有污染防治设施和装有污染物计量、采样装置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保持设施和装置的正常运行。

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不得拆除、闲置或改变。

六、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三条 凡装有空调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音响设施和其他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必须配置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并报请具有相应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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