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行政法复习提纲Word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18577456 上传时间:2022-12-28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4.3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完整版行政法复习提纲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完整版行政法复习提纲Word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完整版行政法复习提纲Word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完整版行政法复习提纲Word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完整版行政法复习提纲Word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完整版行政法复习提纲Word文档格式.docx

《完整版行政法复习提纲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完整版行政法复习提纲Word文档格式.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完整版行政法复习提纲Word文档格式.docx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经法律、法规授权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部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

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eg:

行政性公司;

经授权的事业单位;

经授权的企业单位,如市电信局;

经授权的社会团体、群众性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

行政主体的种类:

1、职权行政主体和授权行政主体2、中央行政主体和地方行政主体

3、地域性行政主体和公务性行政主体

七、会判断XX是中央或是地方行政组织(地方中的哪一类):

中央行政组织:

国务院;

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

国务院办事机构;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

中央行政机关在地方啊的分支机关。

行政组织

地方行政组织: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

派出机关(三类:

行政公署;

区公所;

街道办事处。

此外还有开发区的管委会)和派出机构(如公安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

(会判断)

八.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双重性质:

1、各级人民政府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要服从国务院;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又是地方利益的代表,是地方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对地方权力机关负责。

九.国务院的职权:

1、制定行政法规权

2、领导全国各项行政工作权

3、领导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权

4、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国务院直属机构的特征:

1、直属机构的级别低,其负责人不是国务院组成人员

2、直属机构由国务院自行设置,无须国家权力机关的批准

3、直属机构的主管业务单一,不具有综合性

4、直属机构在国务院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情况下可以制定行政规章

十一.国务院办事机构的职能:

协助总理承办具体事务,一般不享有对外管理的独立权限。

十二.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部管局)的性质:

指国务院设置的主管专门业务,由部委管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即半独立性质)的行政机关。

十三.行政公务人员的概念:

指依法享有职权或受行政主体委托,能以行政主体的名义进行管理,其行为后果属于行政主体的个人。

十四.公务员

(一)、概念:

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BD)

(二)、(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围:

包括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政党机关,人民政协,党派机关中任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其中,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一部分。

(三)、成为公务员的基本条件:

 

十五.行政处分的种类:

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开除

十六.行政相对人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

指参与行政法律关系,对行政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特点:

1、行政相对人是不具有也不能行使国家权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方。

2、行政相对人是与行政主体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方。

3、行政相对人形成与行政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多种形式。

十七.会判断X行为是否是行政行为,是哪类行政行为.(书P108)

行政行为的概念:

指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所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分类:

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2、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

3、依法定职权的行为、依授权的行为和依委托的行为;

4、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

5、羁束行为与自由裁量行为;

6、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7、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

十八.行政行为效力的容的表现:

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

1、公定力的概念:

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一般都被推定为是合法有效的,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应予以尊重和服从。

2、确定力的概念:

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其容具有确定性,非法定主体不可随意变更和撤销。

十九.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

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情形或导致犯罪

2、具有明显的情形

3、不可能实现的行政行为

4、行政主体受行政相对人胁迫或欺骗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5、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二十.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1、合法要件损失。

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主体合法、容合法、权限合法等要件。

2、不适当。

不适当是指行政行为具有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合乎有关善良风俗习惯等情形。

二十一.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表明身份制度、说明理由制度、职能分离制度、不单方接受制度、告知制度、调查制度、辩论制度、回避制度、情报公开制度、时效制度、行政救济制度。

1、表明身份制度的概念:

指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在进行调查或作出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向相对人出示履行职务的证明,表明其有权从事该项活动的制度。

2、说明理由制度的概念:

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必须向行政相对人说明作出该决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以及进行自由裁量时所考虑的政策、公益等因素的制度。

3、职能分离制度的概念:

指将行政主体的某些相互联系的只能加以分离,使之分属不同机关(机构)或不同工作人员掌管和行使的制度。

主要包括审裁分离和裁执分离。

4、不单方接受制度的概念:

行政主体在处理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相对人的事项时,不得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不得单方面听取其述、接受其证据材料的制度。

二十二.行政的构成要件:

(1)行政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行政公务人员。

(2)行政侵害了受行政法律规所保护的行政关系。

(3)行政主体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的的行为。

(4)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主观上有过错。

二十三.行政责任的特征:

(1)行政责任是行政法确立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行政责任在性质和程度上,既不同于刑事责任那样偏重惩罚性,也不同于民事责任那样偏重于补救性,而是具有两种性质。

二十四.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的法律效力层级→表书P157

笔记本上的表

二十五.行政法规的概念:

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其职权围所指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的规性文件。

二十六.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

1、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

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2、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民政府。

二十七.其他行政规性文件的特征:

1、主体的广泛性。

其制定主体是各级各类国家行政机关。

2、效力的多层性。

3、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

(或者从属性和规性)

会判断区分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行政规性文件。

行政规章一般以部、委“令”(如总理令)或政府“令”发布,而行政规章性文件则无须这些条件。

(行政规章,是指特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按照法定程序指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性文件的总称。

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二十八.行政法律法规不一致时怎么处理?

会判断区别行政给付、行政奖励;

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补偿;

行政许可、确认、裁决;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事实行为。

二十九.行政征收的概念:

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的标准和程序,在进行补偿的前提下,将私人的财产所有权强制性的征归国有的一种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十.行政征用的概念:

指行政主体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在遵循法律的规定和程序基础上,获得行政相对人财、物的使用权,并做出补偿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三十一.行政补偿的概念:

指行政机关在进行公共事务管理过程中,因其合法的行政行为造成相对人合法利益的损害,或者相对人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受到损失时,依法由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给与补偿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三十二.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书P203

三十三.行政确认的概念:

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法律事实等事项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进行判断、甄别,并在此基础上上做出证明、认可、确定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三十四.行政裁决的概念:

指行政机关依法律授权,对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与其行政管理事项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判并作出处理的行政行为

三十五.行政处罚

(一)会判断行政处罚的种类,是申诫罚、财产罚、能力罚(或资格罚)还是人身罚。

书P229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书P231

1、法律可以设定任何种类和形式的行政处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如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其他各种行政处罚。

4、规章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额的罚款这两类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程序

1、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①在案情方面,事实确凿、清楚。

②在处罚依据方面,有法定的依据。

③在处罚程度上,只适用于警告和少量的罚款。

2、普通程序的适用条件:

①处罚较重的案件。

即对个人处以警告以上或50元以上罚款,对组织处于警告以上和100元以上的罚款;

对治安案件则是200元以上的罚款。

②情节复杂的案件。

即属于需要经过调查才能弄清楚的处罚案件。

③当事人对执法人员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四)上述普通程序中的听证程序的适用情况(书P243)

→→对以下几种行政处罚应适用听证程序:

①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

②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处罚;

③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

三十六.会判断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是直接强制执行还是间接强制执行,还是其中的代履行?

书P259)

三十七.行政合同的特征:

(1)合同双方当事人至少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合同目的是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或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行政合同属于一种双方行政行为。

(4)行政主体对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享有优益权。

(5)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受行政法规的调整,根据相关规则,通过行政法的救济途径解决。

(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三十八.行政指导的概念:

指行政主体在其管辖权限,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需要,依据国家的法律或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引导、劝告、建议等非强制性手段,在行政相对人的同意或者协助下,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

三十九.行政监察的对象:

一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四十.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能、权限、对象。

(一)职能:

1、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和检举。

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4、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检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二)权限:

1、调查与实施强制措施权

2、提出监察建议权

3、作出监察决定权

(三)对象:

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人民的其他人员。

四十一.行政复议

(一)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正、公开原则

3、及时、便民原则

4、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的原则

(二)受案围:

1、复议机关应当受理的复议案件。

——《行政复议法》T6;

书P331

2、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事项。

——《行政复议法》T8

①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②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必考案例分析】

(三)管辖:

书P333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本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但有例外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向该派出机关…

3、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分别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由原行为作出机关进行复议。

4、特殊情况→→书P333

四十二.行政诉讼的特征:

(1)行政诉讼是解决一定围行政争议的活动。

(2)核心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3)是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侵害的一种司法活动。

(4)行政诉讼中的原、被告具有恒定性。

四十三.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中需要注意的:

1、合法性审查原则;

2、合议制(不存在独任审判的例外)

四十四.行政诉讼的受案围【必考案例分析】书P377

1、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T2、11

①对行政机关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

②对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

③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案件;

④认为行政机关对要求颁发许可证和执照的申请予以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

⑤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案件;

⑥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

⑦认为行政机关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⑧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⑨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

2、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

T12

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②抽象行政行为;

③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⑤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⑥行政机关的调节行为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⑦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⑧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⑨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四十五.行政诉讼管辖中需要注意的重点【可能会考案例分析】

1、中院的管辖围(一审):

①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②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③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和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

④本辖区重大、复杂的案件。

2、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1行政诉讼以被告所在地来确定一般地域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十六.行政诉讼的原告的资格和资格转移(书P407、408)

(一)原告资格(指某一公民或组织充当行政诉讼原告所应具备的条件)

1、原告必须是行政相对人。

2、必须是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人。

3、必须是受可诉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人。

(二)原告资格的转移的情况:

1、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2、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四十七.行政诉讼的被告的法定类型(书P411)

1、直接起诉的被告

2、经过行政复议程序的被告

3、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

4、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为被告

5、受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被告

6、行政机关被撤销后的被告

7、派出机关及派出机构作为被告

四十八.行政诉讼证据: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

当事人的述;

鉴定结论;

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独有的)。

四十九.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一)被告:

被告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二)由原告承担的:

1、原告应当举证证明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

2、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3、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五十.行政诉讼起诉的条件和期限

(一)起诉的条件:

(1)原告适格

(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起诉的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二)起诉的期限:

1、一般→①直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起3个月提起诉讼。

②经过复议的,不服,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在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提起诉讼。

③相对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10提起,可申请延长期限。

2、特殊→书P455

(三)审查期限和结案方式:

①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受诉法院应当自受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立案。

②不符合的,受诉法院应当自受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起诉人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③对起诉条件有欠缺但可补正或更改的,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当事人补正或更改;

在指定期间补正或更改的,应当予以受理。

④受诉法院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以受理;

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五十一.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书P480)

【其中主要的重点】

(一)各级法律规在行诉中的适用:

1、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适用:

全国围有效

2、地方性法规的适用:

仅限于地方有效

3、规章在行政诉讼法中的适用

4、一般规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的意义

(二)行诉中法律规冲突的适用原则→书P485

五十一.行政诉讼的判决种类的和理由(条件)

(一)一审判决的种类和理由:

1、维持判决→理由:

①证据确凿;

②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③符合法定程序。

2、撤销判决→理由:

(1)主要证据不足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

(4)超越职权(5)滥用职权

3、履行判决→理由:

①被告依法负有职责,应当履行一定的作为义务;

②行政机关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③行政主体有履行职责的必要性或可能性。

4、变更判决→理由:

(1)只针对行政处罚行为;

(2)只能对显失公平的行政处罚判决变更

5、确认判决→理由:

(1)人民法院认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宜判决维持或驳回诉讼请求,可以做出确认其合法或有效的判决

(2)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履行法定职责无实际意义时。

可以做出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但不具有可撤销容的,可以做出确认该行为的判决(4)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无效,可以做出确认其无效的判决

6、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理由:

①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的;

④其他应当驳回起诉的情况。

(二)二审判决的种类:

(1)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依法改判(3)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五十二.行政赔偿的概念:

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五十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权限,基于法律、法规及行政的目的和精神,针对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自由选择而作出的公正而合理的行政决定的权力。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工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