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农村土地调研地类认定原则与方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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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农村土地调研地类认定原则与方法Word文档格式.docx

①一般年景能够保证灌溉、种植旱生作物的耕地。

②非工厂化的简易温室、塑料大棚,用于培育蔬菜秧苗、栽培蔬菜,以及种植草皮、花卉等的耕地。

1.4旱地

除水田、水浇地以外的耕地。

1.5“批而未用”耕地处理

耕地已被征用,有完整、合法用地手续,调查时实地没有实质性建设的,称为“批而未用”土地。

“批而未用”土地按建设用地确认。

调查时,按提供的批地文件,确定其位置、范围和地类。

对“批而未用”土地,在调查底图、外业调查手簿注“批”,数据库中对应字段处填写批准文号。

1.6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耕地

①已开始实质性建设(以施工人员进入、工棚已修建、塔吊等建筑设备已到位、地基已开挖等为标志,下同)的土地。

②江、河、湖等常水位线和水库正常蓄水位线以下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③路、渠、堤、堰等种植农作物的边坡、斜坡地。

④农民庭院中种植的农作物,如蔬菜等的土地。

⑤由于工程需要、改善生存环境等因素,整建制移民造成耕地荒芜的土地。

⑥在耕地上,建造保护设施,工厂化种植农作物等的土地。

如长期固定的日光温室、大型温室等。

⑦临时开垦种植农作物,不能正常收获的土地,包括临时种植农作物的坡度大于25°

以上的陡坡地,以及在废旧矿区等地方临时开垦种植农作物的成片或零星土地。

⑧25°

以上已实际退耕还林的土地。

2.园地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植物,覆盖度大于50%和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

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

园地中与前面耕地定义有重复的部分,按耕地定义核定地类。

2.1下列土地确认为园地

①集约经营的果树、茶树、桑树及其他园艺作物,如药材等的土地。

②果农、果林、果草间作、混作、套种、套栽,以收获果树果实为主的土地。

③园地中,直接为其服务的用地,如粗加工场所、简易仓库等附属用地。

④城市近郊区的非工厂化采摘园。

⑤专门用于果树苗木培育、林业苗圃以外花圃,如制作花茶用花圃等的土地。

⑥科研、教学建筑物(如教学、办公楼等)等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种植果树为主,直接用于科研、教学、试验基地的土地。

⑦种植果树的滩地。

以上已种植果树、茶树、桑树及其他园艺作物的土地。

2.2果园

种植果树的园地,包括生产食用果实的木本植物和少部分多年生草本植物的园地。

2.3茶园

用于种植茶树的园地。

2.4其它园地

①集约经营桑树的园地。

②种植八角、药材等园艺作物的园地。

③除林业苗圃以外,专门用于各种果树苗木培育的苗圃。

2.5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园地

①果林间作,果树覆盖度或合理株数小于标准指标的土地。

②粗放经营的核桃、板栗、柿子等干果的土地。

③农民在自家庭院种植果树的土地。

④具有工厂化设施建筑物的采摘园。

3.林地

林地,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包括迹地)。

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木。

林地中与前面耕地定义有重复的部分按耕地定义核定地类。

3.1下列土地确认为林地

①生长郁闭度大于等于0.1的乔木、竹类的土地。

②生长覆盖度大于等于40%灌木的土地。

③林木被采伐或火烧后5年未更新的土地。

④粗放经营的核桃、板栗、柿子等干果果树的土地。

⑤林地中,修筑的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如培育苗木(苗圃)、种子生产、存储种子等的土地。

⑥用于树木科研、试验、示范的林业基地(不包括其教学楼、实验楼等建设用地)。

⑦林地中,不以交通为主要目的的集材道、运材道等的土地。

⑧铁路、公路等建设用地具备征地手续,征地范围以外生长乔木、竹类、灌木并符合林地标准的土地。

⑨铁路、公路等建设用地没有征地手续,农村道路、沟渠等,其两侧毗邻用于防护行树以外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

防护行树一般不多于2行且行距≤4m,或林冠宽度(林冠垂直投影)≤10m;

防护灌木林带一般不多于2行且行距≤2m(下同)。

⑩林带覆盖的土地。

乔木林带,一般指乔木2行以上(含2行)且行距≤4m时,林冠宽度(林冠垂直投影)小于图上2mm,且连续面积大于等于图上15mm²

当乔木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两平行林带的带距≤8m时按片状乔木林调查。

灌木林带,一般指灌木2行以上(含2行)且行距≤2m时,覆盖宽度小于图上2mm且连续面积大于等于图上15mm²

当灌木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两平行灌木林带的带距≤4m时按片状灌木林调查。

居民点以外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等中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

固定用于林木育苗的土地。

农村居民点四周用于防风的林地,农村居民点内部大于最小上图标准的林地。

林果间作,以林为主的土地。

滩涂上的成片林地。

3.2有林地

郁闭度大于等于0.2的林地。

对于林木、灌木、草本植物混合生长无法区分,且土壤厚度大于15厘米以林木为主的土地。

3.3灌木林地

灌木覆盖度大于等于40%的林地。

对于林木、灌木、草本植物混合生长无法区分,且以灌木林为主的土地。

3.4其他林地

①郁闭度大于等于0.1,小于0.2的林地。

②砍伐迹地、火烧迹地。

③专门用于林业苗圃的土地。

3.5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林地

①城市、建制镇内,种植林木用于空地等绿化、公园内绿化的土地。

②与农村居民点四周相连(距最外围界线不大于图上0.2mm)且不够最小上图标准,生长零星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

③林带一般为1行乔木或灌木的土地。

④墓地中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

⑤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等中修建的建(构)筑物的土地。

⑥临时用于树木育苗的耕地。

⑦林农间作,以农作物为主的土地。

⑧林区专用公路。

4草地

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

4.1下列土地确认为草地

①自然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

②人工种植、管理,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

③草本植物、林木、灌木混合生长无法区分,且草本植物覆盖达到0.8以上或土壤厚度小于15厘米的土地。

④草地中,直接用于放牧、割草等服务设施的土地。

⑤用于对草本植物进行科学研究、试验、示范的土地(不包括其教学、实验用等的建设用地)。

⑥由于工程需要、改善生存环境等因素,整建制移民,造成居民点和耕地自然生长或人工种植草本植物的土地。

⑦在居民点外的铁路、公路、渠道两侧(征地范围外或未征地的道沟外),固定的、人工种植用于美化环境、绿化,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

4.2天然牧草地

①天然生长草本植物、用于放牧(包括轮牧)的草地。

②天然草地中,直接为其服务的设施,如储存饲草饲料、牲畜圈舍、人畜饮水、药浴池、剪毛点、防火等的土地。

③天然生长草本植物与树木、灌木混杂且无法区分,以放牧为主的草地。

4.3人工牧草地

①采用农业技术措施,人工栽培而成的,用于畜牧业的草地(实地一般有铁丝网等围栏拦挡)。

②在人工牧草地范围内,用于修建生产、储存、圈养、剪毛、药浴、饮水、灌溉等设施的土地。

③主要采用补播或者施肥等措施,对天然牧草地进行改良的土地。

④直接用于牧草的科研、试验、示范的草地(不包括其教学、试验用等的建设用地)。

4.4其他草地

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以外的草地。

4.5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草地

①城镇内部、公园内用于美化环境和绿化的土地。

②在路、渠、堤、堰等的边坡、斜坡和田坎上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

③草本植物、树木、灌木混合生长无法区分,且林木、灌木为主的土地。

④由于自然灾害造成耕地耕作层破坏,而自然生长草本植物,但经简单整理后能恢复耕种的耕地。

⑤墓地等自然或人工种植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

⑥耕地人为撂荒,自然生长草本植物的土地。

⑦在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上修筑用于非畜牧业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

⑧在科学研究、试验、示范基地中,用于教学、实验等建筑物的土地。

5交通运输用地

指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的土地。

包括民运机场、港口、码头、地面运输管道和各种道路用地。

①地面上用于旅客和货物转运输送线路的土地。

②地面上用于旅客和货物转运输送的站场、设施、航空港、码头、港口及管道运输等的土地。

③公路、铁路穿越隧道部分用虚线表示,标注隧道两端位置。

5.1铁路用地

⑴下列土地确认为铁路用地

①用于线路(包括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护路树木)及与其相连附属设施等的土地。

有批地文件的,按批地文件范围确认;

没有批地文件的,按现状确认。

②用于与铁路线路相连的车站、站前广场、站台、货物仓库、与车站相连的机车检修(修理)库房、给水设施、通讯设施、电气化铁路的供电设备等有关附属设施的土地。

③城市建成区以外,用于轨道交通地上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④用于高架铁路线路的土地。

有征地文件的,为征地文件范围内的土地;

没有征地文件的,为路基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土地。

⑵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铁路用地

①工矿企业内部的铁路线路及与其相连附属设施的土地。

②机车(列车)制造厂、专门修理厂等的土地。

③铁路线路穿过隧道时,隧道内的铁路线路。

5.2公路用地

⑴下列土地确认为公路用地

①用于公路线路及与其相连附属设施的土地。

②用于公路渡口码头的土地。

③用于高架公路线路的土地。

有征地文件的,按征地文件范围内确认;

没有征地文件的,按路基垂直投影范围确认。

⑵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公路用地

公路穿越隧道时,隧道内的公路线路。

5.3农村道路

⑴下列土地确认为农村道路

①乡级以下,宽度大于等于1.0m,用于村间、田间等交通运输的土地。

包括其两侧的道沟和防护行树。

②耕地中,以通行为主,宽度大于等于1.0m的地坎或地埂。

③坑塘之间以通行为主的埂或堤。

⑵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农村道路

农村居民点内部的道路用地

5.4机场用地

⑴下列土地确认为机场用地

①专供飞机起降活动的飞行场所用地。

包括跑道、塔台、停机坪、航空客运站、维修厂及与机场相连且直接为机场服务的设施用地。

②用于工厂、体育俱乐部、农业、森林防火、航空救护等专用机场的土地。

⑵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机场用地

①军用机场、军民合用机场用地。

②临时性机场用地。

③独立于机场外,并为机场服务的设施、建筑物用地,如食品加工厂等用地。

5.5港口码头用地

⑴下列土地确认为港口码头用地

①江、河、湖、水库沿岸,人工修建的供船舶出入和停泊、货物和旅客集散场所的陆上部分的土地。

靠水一侧一般以码头前沿线为界,陆地上包括码头、仓库与堆场、铁路和道路、装卸机械及其他生产设施的土地。

②港口码头范围内或相连的修理厂陆上部分的土地。

③设施较完善的避风港陆上部分的土地。

⑵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港口码头用地

①军港、军用码头用地。

②独立的造船厂和修理厂用地。

③与港口毗邻的保税区、加工区等用地。

5.6管道运输用地

⑴下列土地确认为管道运输用地

①地面上,用于布设管道线路的土地。

②地面上,与管道运输配套的设施用地(主要包括加压、阀门、检修、消防、加热、计量、收发装卸等)。

③与管道运输配套设施相连的用于管理的建筑物用地。

⑵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管道运输用地

①穿过隧道的管道用地。

②地面上,布设军用管道线路及配套设施的土地。

6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指陆地水域,沟渠、水工建筑物等用地。

不包括滞洪区和已垦滩涂中的耕地、园地、林地、居民点、道路等用地。

6.1下列土地确认为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①长年被水覆盖的土地。

如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等。

②季节性干涸的土地。

如时令河等。

③常水位岸线以上,洪水位线以下的河滩、湖滩等内陆滩涂。

④为了满足发电、灌溉、防洪、航行等而修建各种水利工程设施的土地。

6.2河流水面

①河流、运河常水位岸线之间的土地。

河流参照《中国河流名称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目前最新版本为1999.12.28发布)确定。

《中国河流名称代码》中未列出的河流,可参照当地水利部门资料确定。

②时令河(也称间歇性河流、偶然性河流),正常年份(非大旱大涝年份)水流流经的土地。

③河流常水位岸线以下临时种植农作物等的土地。

6.3湖泊水面

①湖泊常水位岸线以下的土地。

大于1km²

湖泊,参照《中国湖泊名称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目前最新版本为1998.11.02发布)确定。

小于1km²

湖泊,可参照当地水利部门资料确定。

②由于季节、干旱等原因,在常水位岸线以下种植农作物等的土地。

③湖泊范围内生长芦苇的土地,确认为湖泊水面,并在调查底图、外业调查手薄、数据库中注记“苇”。

④河流与湖泊相连时,划定湖泊常水位岸线内的土地。

6.4水库水面

①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以下的土地。

水库参照《中国水库名称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目前最新版本为2001.01.20发布)和当地水利部门资料确定。

②由于季节、干旱等原因,在正常蓄水位岸线以下种植农作物等的土地。

③水库范围内生长芦苇的土地,确认为水库水面,并在调查底图、外业调查手薄、数据库中注记“苇”。

④河流与水库相连时,划定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以内的土地。

6.5坑塘水面

①陆地上人工开挖或在低洼地区汇集的,蓄水量小于10万m³

,常水位岸线以下,用于养殖或非养殖的土地。

包括塘堤、人工修建的塘坝、堤坝。

②坑塘范围内生长芦苇的土地。

③坑塘范围内,由于干旱、季节性等原因造成临时性干枯或种植农作物等的土地。

④连片坑塘密集区,坑塘之间只能用于人行走的埂。

6.6内陆滩涂

河流、湖泊(包括时令河、时令湖),常水位岸线至洪水位线间的土地。

6.7沟渠

①渠槽宽度(含护坡)≥1.0m,人工开挖、修建,长期用于引水、灌水、排水水道的土地。

②与渠槽两侧毗邻,种植防护行树、防护灌木的土地。

③地面上,敷设倒虹吸管的土地。

④沟渠两岸人工修筑护岸、渠堤的土地。

6.8水工建筑用地

①修建水库挡水和泄水建筑物的土地。

如坝、闸、堤、溢洪道等。

②沿江、河、湖岸边,修建抗御洪水、挡潮堤的土地。

③修建取(进)水的建筑物的土地。

如水闸、扬水站、水泵站等。

④用于防护堤岸,修建丁坝、顺坝的土地。

⑤修建水力发电厂房、水泵站等的土地。

⑥修建过坝建筑物及设施的土地。

如船闸、升船机、筏道及鱼道等。

⑦坝或闸筑有道路,以坝或闸为主要用途的土地。

6.9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①耕地中用于灌溉的临时性沟渠。

②城镇、农村居民点、厂矿企业等建设用地范围内部的水面。

如公园内的水面。

③修建以路为主的河堤、塘堤的土地。

④穿越隧道的河流、沟渠。

⑤坑塘之间用于交通(通行机动车)的埂或堤。

⑥滩涂上已围垦的土地。

⑦滩涂已用于养殖、建设等的土地。

⑧用于临时性堤坝的土地。

⑨以交通为主要目的的堤、坝或闸

7其他土地

上述确认的土地以外的其它类型的土地。

7.1设施农用地

⑴下列土地确认为设施农用地

①修建具有较正规固定设施,如日光温室、大型温室(具有加热、降温、通风、遮阳、滴灌等控制系统)、水产养殖建筑物(或温室)和设备(如控温、控氧、控流速设备等)、畜禽舍建筑物,用于工厂化作物栽培、水产养殖、畜禽养殖的土地。

②农村居民点以外,固定用于晾晒场的土地。

⑵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设施农用地

①搭建的简易塑料大棚,用于农作物、蔬菜等育秧(栽培)的土地。

②被地膜覆盖、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③农村居民点以外,用于临时性晾晒场的土地。

④农村居民点内部,用于晾晒场的土地

7.2田坎

⑴下列土地确认为田坎

①耕地中宽度≥1.0m,不以通行为主的地坎

②种植农作物等的地坎。

⑵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田坎

①用于灌溉、施肥等临时性地坎。

②以通行为主的地坎。

7.3盐碱地

⑴下列土地确认为盐碱地

地表盐碱聚集(一般地表呈白色),基本没有植被或植被很少或只生长耐盐植物的土地。

⑵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盐碱地

①土壤中盐碱含量低(轻度盐碱地),基本不影响种植农作物或其他作物的土地。

②个别大旱年份,使土壤里含盐碱量暂时提高而不能种植的土地。

7.4沼泽地

土壤经常被水饱和、地表积水或渍水,一般生长沼生、湿生植物的土地,确认为沼泽地。

7.5沙地

⑴下列土地确认为沙地

地表层被沙(细碎的石粒)覆盖、基本无植被的土地。

如沙丘等。

⑵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沙地

①地表层被沙覆盖,但树木郁闭度,灌木、草本植物覆盖度符合相应地类标准的土地。

②滩涂中的沙地。

③仍耕种的沙漠化、沙化的耕地。

7.6裸地

①长年地表层为土质,基本无植被覆盖的土地。

②地表层为岩石、石砾,覆盖面积≥70%的土地。

如裸岩等。

③废弃、关闭的采石场、采矿点。

7.7空闲地

①城镇、村庄、工矿内部尚未利用的土地。

②重点建设项目(如武广铁路)区域附近的堆放场、预制场、临时建筑等难以恢复的土地。

8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指城乡居民点、独立居民点以及居民点以外的工矿、国防、名胜古迹等企事业单位用地,包括其内部交通、绿化用地。

8.1城市

⑴下列土地确认为城市用地

①国家行政建制设立市建成区的土地,包括建成区内的城中村。

②与城市建成区连片的区政府、县政府、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土地。

③与城市建成区不连片市辖区政府所在地建成区的土地。

④与城市建成区不连片,且属于城市、非农业人口集聚的成片建设用地。

如卫星城、大学城或学校、居住社区等。

⑤与城市建成区不连片,且属于城市的成片建设用地。

如工业用地、开发区、仓储用地、休闲娱乐场所等。

⑵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城市用地

①城市用地以外,修建铁路、公路等的土地。

②城市用地以外,用于军事设施、使领馆、监教场所、宗教、殡葬等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风景名胜设施用地的土地。

③非城市所属的建设用地,如不与建成区连片的农村居民点。

④城市建成区内大片的耕地、园地等农用地,水域(大型的江、河、湖泊)。

8.2建制镇

⑴下列土地确认为建制镇用地

①国家行政建制设立镇建成区的土地,包括建成区内的村庄。

②与建制镇建成区不相连,且属于建制镇、非农业人口集聚为主的建设用地。

如居住社区、学校等。

③与建制镇建成区不相连,且所属建制镇用于非农业生产的土地。

如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休闲娱乐场所等。

城镇规划区以外的国有工矿用地(指建设用地)单独调绘,统计到城镇建设用地中,但要单独标记和统计。

⑵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建制镇用地

①与建制镇不相连,且非建制镇所属的建设用地,如村办企业用地。

②贯穿建制镇铁路、公路、河流、干渠的用地。

③建制镇用地以外,用于军事设施、监教场所、宗教、殡葬等特殊用地及风景名胜设施用地的土地。

8.3村庄

⑴下列土地确认为村庄用地

①用于农村居民点建设,农业人口集聚居住和独立居住的土地。

②与农村居民点不相连,且属于村庄的非农业生产的土地。

如居住、工业、商服、仓储、学校等。

⑵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村庄用地

①与农村居民点不相连,且非其所属的建设用地。

②贯穿农村居民点铁路、公路、河流、干渠的用地。

③村庄以外,用于军事设施、使领馆、监教场所、宗教、殡葬等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风景名胜设施用地的土地。

8.4采矿用地

⑴下列土地确认为采矿用地

①用于直接开采自然资源和存放开采物的土地。

如露天采矿的土地;

非地表面开采矿藏的地面用地。

②生产砖瓦的土地,包括烧制砖瓦的窑址、制作和存放砖瓦坯子、取土等的土地。

③用于固定采砂(沙)场的土地。

④用于堆放各种尾矿的土地。

⑤与采矿用地相连,用于对开采物进行简单处理、粗加工的土地。

⑥用于盐田的土地。

包括储水池、蒸发池、结晶池等的用地。

⑵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采矿用地

①地下采矿、山体内部采矿用地。

②在水中捞沙的土地。

③用于管理、办公、生活等的建筑用地。

④临时晒盐场用地。

8.5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

⑴下列土地确认为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

①城市、建制镇、村庄用地以外(下同),古代流传下来的著名建筑物等名胜古迹用地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

②用于游览、参观等风景旅游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

③用于陵园、革命遗址、墓地的土地。

④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

如军事训练,武器装备的研制、试验、生产,军事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国防设施,国防工业用地等。

⑤军队农场中的建设用地。

⑥涉外、宗教、监教、殡葬用地。

⑵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

①城市、建制镇、村庄用地内部的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

②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区域范围内的林、草等非建筑物的土地。

③军事管理(管制)区中,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外的区域。

④军队农场中,用于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9其它问题的规定

1、城镇的地籍调查范围主要指建成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外扩,但要与农村调查范围相衔接。

2、行政界线走向与正射影像地形不吻合或与土地权属界线出入较大的,应及时与当地民政部门协调。

未经民政部门同意,不得调整。

3、基本农田范围不得擅自调整,只允许对基本农田范围线与土地利用数据库相矛盾的地方作适当修改。

4、工业、基础设施、金融商服用地、开发园区、房地产用地等专项统计,待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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