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师范大学普通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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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条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其医疗费用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由学校酌情安排在同年级或下年级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学习。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一经核实,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准时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缴齐本学年应缴费用,缴费之后方准予注册。
只有注册者,方可取得在校学习的资格。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在校学习的年限可以为三至六年。
第二章
考勤与纪律
第七条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
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社会调查等可采用多种方式实行考勤。
考勤由任课教师组织实施,并定期将考勤结果报开课学院和学生所在学院备查。
第八条因故不能参加校内外学习活动的学生,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凡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以旷课论处。
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附医院证明。
请假在三天以内的由辅导员审批,并报学院备案(在校外实习期间由带队老师审批);
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审批;
一周以上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确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者,可委托他人在三天内将有关手续补齐。
学生一律不得事后补假。
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如请假期满仍不能返校者,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第九条学生旷课时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旷课一天,按六学时计算;
每天授课时数超过六学时的,按课程表上实际上课时数计算。
教学实践环节每天按旷课六学时计算,学校安排的有关活动每天按旷课四学时计算。
对旷课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为保证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业,合理安排学习进程,每学期学生应修课程一般不得少于20学分(毕业当年除外)。
第十一条学生所修的课程及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均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及格,获得相应学分;
成绩不及格,不能获得学分,根据课程类别应予重修(重考)或改选其他课程,重修(重考)课程的成绩按其实际成绩记载,并注明“重修(重考)”字样。
第十二条课程按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课程与考查课程两种。
学生学期课程成绩(总评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期中考试成绩、平时成绩、实验成绩等按一定比例综合算出,其中期末考试成绩一般占60%。
对分几个学期教学、考核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成绩和学分。
第十三条成绩的评定,可分别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二级制(合格、不合格)记分,也可按国际通用惯例五级(A、B、C、D、F)折算记载,D以上为合格,即获学分。
学期考核结束后,各学院按照成绩考核与绩点测算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综合指标。
1.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
五级制、二级制换算成百分制时,取中间值,优秀=95分,良好=85分,中等=75分,及格=65分,合格=75分。
2.学分绩点与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将某一门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考核后所得成绩的对应绩点,再乘以该课程的权重系数,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
以学生所修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课程的总学分数,即可得该生平均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考核成绩绩点×
课程权重系数×
课程学分
Σ课程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
Σ课程学分
按学期结算的为学期平均学分绩点;
入学后不分学期累计结算的为累计平均学分绩点。
第十四条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后,由任课教师录入现代教务管理系统,同时将一份纸质成绩单签名后送交开课学院留存。
已评阅的试卷不发给学生,由任课教师交给教师本人所在学院,以便保存备查。
学生可自行上网查看本人成绩,如对评分有疑异,应及时向课程的教学实施学院提出书面报告,经同意后由学院代为查阅,学生本人不得找教师查阅试卷。
第十五条毕业论文(设计)根据其质量、答辩情况评定成绩。
第十六条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任课教师应不准其参加该课程的期终考核,成绩登记时,以零分记载,并注明“无故缺课”字样。
第十七条考试作弊或旷考的学生,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成绩登记时,注明“作弊”或“旷考”字样。
第十八条体育课成绩应由任课教师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对身患疾病或因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实践课者,教师可依据医院证明,为其安排适当的健身活动,并应要求学生参加体育理论课的学习,认真参加锻炼且体育理论课考核合格的,可视为体育课及格。
第四章自修、免修、重修(重考)、缓考
第十九条学业优良、自学能力强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学生,可以申请自修部分课程。
自修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开课学院批准后,方可执行。
凡经批准,自修某门课程应按时交作业、做实验、参加考试,成绩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人才培养方案中列出的自修课程不属此范围,学生可自行选修,按规定方式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下列课程不得申请自修:
1.思想政治理论课(重修除外)、公共体育课、实验课等;
2.必修的实践环节如:
军事训练、各类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
第二十一条转专业等情况下,学生已取得某一门课程学分,经任课教师、相关学院审核,可以替代另一门课程时,学生可以申请免修该课程。
第二十二条
1.必修课程(不含实验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可以选择重考或重修获得该课程学分。
重考以一次为限,重考未通过者必须参加重修。
实验课程不及格的学生必须进行重修。
无故缺考(旷考)、无故缺课导致无资格参加某门课程考试或课程期终考试成绩低于40分(不含40分)的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重考,必须重修。
2.重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三周内进行(毕业学期未通过的必修课程可在毕业前安排重考)。
选择重考的学生须在开学后的5天内(从第一天上课起计算),向所考课程的开课学院提交重考课程的报名申请,逾期不报者,视为自动放弃此次重考机会。
3.选择重修的学生,在每学期第三轮选课时间进行重修课程的选课。
4.重考或重修仍不及格的学生可在下一年度该课程开课时继续选择重修。
课程因人才培养方案调整而发生变动时,由开课单位认定替代课程重修或单独组织重考。
第二十三条不及格的选修课程,可以重修,也可改选其它课程。
学生不得重修已合格的课程。
第二十四条学生原则上不允许缓考,若有特殊情况,须持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申请,所在学院和开课学院均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
缓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完成。
第五章辅修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年,已修学分总数不低于40学分,主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全部及格且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的,可申请辅修另一专业。
具体细则详见《安徽师范大学本科辅修专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部分学生可以通过考核方式转专业,具体规定按照《安徽师范大学本科学生校内转专业暂行办法》实行。
第二十七条学生入学后,有以下特殊情况的,也可提出转专业、转学申请。
1.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学校有关专业学习的;
2.经学校有关部门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3.少数在某些方面有突出才能(有高水平论文、学术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证明),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第二十八条学生转专业、转学的审批及手续,按下列原则及办法办理:
1.转专业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有关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经分管校长批准,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2.省内转学,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及教务处审查并经转入学校同意后,报省教育厅批准,可办理转学手续。
跨省转学,须经双方学校及所在省教育厅同意和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转学材料的审查,主要依据以下原则:
(1)因患病转学的,应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病历;
(2)如“确有特殊困难”转学,应提交足以说明情况的材料;
(3)除确因特殊困难外,转出与转入学校不得在同一城市。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或转学只能进行一次。
转专业、转学后,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方可毕业。
考核方式转专业后,学生在原专业已获学分数自动带入转入专业,视作转入专业已修学分数。
因特殊情况转专业、转学者,在原专业所修课程要求高于或等同于转入专业有关课程的,原所修学分可替代转入专业相应课程的学分;
其他课程学分算作转入专业的选修学分。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第五学期开学以后申请的;
3.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的;
5.作试读或退学处理的;
6.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7.无正当理由的。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因病因事不能在校学习的,可申请休学。
休学不记入学习期限,休学次数以两次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学生患病经医院确定,认为需较长时间治疗休养者(肝炎、肺结核等传染病患者必须休学);
2.根据考勤,一学期因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经批准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三条休学的手续及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由本人申请,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2.休学学生户口可不迁出学校。
3.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负责。
4.学生在休学期间必须离校,不保留其宿舍床位,不得擅自来校上课、参加考试,若参加考试,成绩无效。
第三十四条学生在休学前所修学分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允许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保留学籍前所修学分仍然有效。
第三十六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经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后,应提前一周持有关证明,经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核准后依照复学前该生修课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如无原专业的可编入相近专业。
不按期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3.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一经核实,取消其复学资格,同时取消其学籍。
4.学生复学时,缴费的项目和额度,按复学就读年级的专业标准缴纳,不得减免。
第八章试读与退学
第三十七条试读
1.从学生入学后第二学年开始,每学年结束时,学生必修课程累计获得的学分,未达到本专业已开设必修课程总学分的75%,将予以试读一年。
2.试读学生必须异动学籍,编入其所在年级、专业的下一年级、专业学习。
试读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试读期间应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3.从学生入学后第五学期开始,每学年开学后三周内,由各学院对学生上一学年修读的必修课程所获学分情况进行统计,统计结果经学生书面确认后,对于符合本条第一款情况的学生上报教务处教务管理中心并办理试读手续。
对于申请参加开学初重考的学生,试读手续可延长一周办理。
4.学生在试读期间首先应修完过去没有完成的必修课程学习任务,取得相应的学分。
在此基础上,学生可进一步修读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其他选修课程学习任务。
第三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试读结束仍未达到本专业已开设必修课程总学分75%的,予以退学;
2.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六年者;
3.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或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4.经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5.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7.本人申请退学的。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九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户籍关系返回家庭户口所在地,学校不负责解决退学学生的安置问题。
2.因患精神病、意外致残等疾病而退学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若学满二学期以上,所修得学分累计达到24学分的,发给肄业证书。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4.退学学生应于退学证明下达后一周内办清离校手续。
逾期不办的,由学校有关部门将户籍关系转出。
第四十条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一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鉴定合格,修完注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注册专业毕业证书。
经批准辅修另一专业的学生,其证书发放按《安徽师范大学本科辅修专业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原则上要求学生在标准学制年限内修完学业,凡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无法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分)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但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
要求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须由本人申请,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
延长学习时间者,需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在延长期内,学生不享受奖学金、助学金等奖励或待遇。
需要延长学习时间而未申请者,按永久性结业处理。
第四十三条学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由本人申请,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可以提前毕业。
第四十四条学校在对毕业生进行资格审核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结业处理。
1.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环节,但未获得各类课程规定学分或总学分,从而未达到所在专业的毕业要求;
2.达到所在专业的毕业要求,但受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尚未解除。
第四十五条学生结业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各种原因在正常学习期间内无法安排重修而导致结业的学生,学校将在第八学期安排一次重考,重考及格者,发给毕业证书。
2.因留校察看而结业的学生,结业后一年确有悔改表现或显著进步的,由用人单位作出鉴定,经原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时间为每年六月份。
第四十六条学生因故不能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已学满二学期以上,所修得学分累计达到24学分的,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结业、肄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学位
第四十九条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查准予毕业的本科生,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我校有关规定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由教务处提名,经学校学士学位委员会审查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具体按照安徽师范大学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本规定适用于2006年秋季及其以后入学的普通本科生,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