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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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可以从上位法与下位法、普通法与特殊法和综合性法与单行法等3个方面认识。
1、从法的不同层级上,可以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
2、从同一层级的法的效力上,可分为普通法与特殊法;
3、从法的内容上,可以分为综合性法与单行法。
安全生产法是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审议通过并于2002年11月1日施行的。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安全生产基本法律,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武器。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
1、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
2、预防为主的原则;
3、权责一致的原则;
4、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
5、依法从重处罚的原则。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
1、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三个代表”和“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指导思想;
2、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
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首位;
4、从业人员必须提高自身安全素质;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
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法是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普遍适用的基本法律。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
只有科学地认识《安全生产法》的法律性质及法律地位,才能处理好《安全生产法》与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关系,使这部法律得以完整地、准确地贯彻实施。
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
《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是《安全生产法》的灵魂。
《安全生产法》关于预防为主的规定,主要体现为“六先”,即:
1、安全意识在先;
2、安全投入在先;
3、安全责任在先;
4、建章立制在先;
5、隐患预防在先;
6、监督执法在先。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含4方面内容:
1、确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主体地位;
2、规定了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准则;
3、强调了加强管理、建章立制、改善条件,是生产经营单位实现确保安全生产的必要措施;
4、明确了确保安全生产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根本目的。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者和指挥者,对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至关重要。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是直接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地位和职责: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2、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基本职责:
依法应当负有的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
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工会参加安全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1、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2、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
3、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做出处理;
4、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八条规定: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监督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个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理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性质:
属于第三产业中的服务业。
它产生于市场经济体制下,是指由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受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政府部门的委托,依法有偿从事安全生产评价、论证、检测、检验和咨询服务等专门业务的技术服务活动。
具有以下特征:
1、独立性;
2、服务性;
3、客观性;
4、有偿性;
5、专业性。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权利:
1、依法从事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工作受法律保护,具有不受侵犯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干预、剥夺、阻碍其合法活动的权利;
2、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的规定,从事授权范围内的有关安全生产业务;
3、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或生产经营单位的聘请,按照委托和约定的有关事项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
4、有权拒绝从事非法或者服务范围以外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
5、有依法收取中介服务报酬和费用的权利。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义务:
1、具备法定条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中介服务资质;
2、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业、领域和业务范围内,按照准则,从事合法的、真实的中介服务,不得从事欺诈和虚假的服务;
3、严格按照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或者约定,完成所承担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事项;
4、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的检查监督;
5、合理地确定服务报酬和收费标准,不得非法牟利。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安全专业人员的责任:
1、对其承担的服务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2、对其违法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
按照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进行分类,生产安全事故分为自然灾害事故和人为责任事故两大类。
自然灾害事故是由于人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自然灾害不能预见、不能抗御和不能克服而发生的事故。
人为责任事故是由于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所出现的失误和疏忽而导致的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
1、应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摸清底数;
2、要定期进行检测检验、评估、监控,发现安全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3、制定应急预案和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并告知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
重大危险源备案制度。
这种备案制度不是一般的告知制度,而是一种审查监管制度:
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备案;
2、负责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有权进行审查、检查;
3、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法的,有权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1、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
2、必须坚守岗位,积极配合事故调查,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从业人员的人身保障权利:
1、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
2、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3、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3、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4、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
1、安全生产是从业人员最基本的义务和不容推卸的责任,从业人员必须具有高度法律意识。
2、安全生产是从业人员的天职。
安全生产义务是所有从业人员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从业人员必须尽职尽责,严格照章办事,不得违章违规。
3、从业人员如不履行法定义务,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安全生产义务的设定,可为事故处理及其从业人员责任追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应急和处理制度主要包括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事故应急体系的建立、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事故报告、重大事故的应急抢救、调查处理的原则、事故责任的追究、事故统计和公布等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具有突发性和破坏性。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
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
1、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一种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造成民事损害,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法律强制其进行民事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的追究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受到民事损害时享有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
刑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给予刑罚的一种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指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享有安全生产权利、负有安全生产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和公民。
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以下4种:
1、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
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4、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亦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法律、法规授权履行法律实施职权和负责追究有关法律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
《安全生产法》规定和行政执法主体有4种: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3、公安机关;
4、法定的其他行政机关。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所从事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违法行为有以下27种:
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3、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4、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5、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6、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7、生产经营单位的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8、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9、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10、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示的;
11、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2、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13、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14、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15、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16、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17、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18、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19、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20、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21、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22、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23、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4、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25、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承担的责任的;
26、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27、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所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3、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
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撤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6、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
7、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违法行为:
主要是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安全生产法对该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是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执业资格的行政处罚;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1、失职、渎职的违法行为;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
3、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民事赔偿的强制执行:
民事责任的执法主体是各级人民法院。
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违反民事法律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根据民事违法行为的主体、内容的不同,将民事赔偿具体分为连带赔偿和事故损害赔偿。
连带赔偿是指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对他们的共同民事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共同赔偿责任。
事故损害赔偿专指因生产经营单位的过错,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党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3年5月1日起施行。
矿山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
矿山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1、主体和行为的适用;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应遵守矿山安全法的规定。
2、空间的适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党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消防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人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对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条文作出了重要修改和补充。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行政处罚的特征:
1、由法定的国家机关和组织实施;
2、对象是违法的行政相对人;
3、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实施;
4、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实施。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1、陈述权;
2、申辩权;
3、复议权;
4、诉讼权;
5、索赔权。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彼1995年1月1日起起施行。
劳动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劳动法在卫生方面赋予了劳动者享有的7项权利:
1、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3、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4、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5、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6、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7、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的义务:
1、应当完成劳动任务;
2、应当提高职业技能;
3、应当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4、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2000年11月7日国务院第296号令发布《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人身健康。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
1、行政处罚权;
2、安全检查权;
3、建议报告权;
4、事故调查处理权。
煤矿安全监察员了职权:
1、有权随时进入煤矿作业现场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参加煤矿安全生产会议,向有关单位或者人员了解情况;
2、在检查中发现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3、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煤矿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
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离作业人员的命令,并立即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4、发现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煤矿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5、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