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实施细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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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实施细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需要对工作制度进行修订的,应在修订完成后一个月内重新报备。

第八条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对新建电源项目配套送出工程投资界面实施监管。

直接接入输电网(220千伏及以上)的火电、风电及单机5万千瓦(含5万千瓦)及以上水电等发电项目配套送出工程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产权分界点为电站(场)升压站外第一杆(架),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在电站(场)升压站内。

直接接入配电网(110千伏及以下)风电及单机5万千瓦(不含5万千瓦)以下水电项目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配套送出工程,原则上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经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协商,也可以由发电企业投资建设。

若配套送出工程由发电企业投资建设,则产权分界点为配套送出工程最后一根杆(架)处,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在相应变电站内。

接入公共电网的光伏发电项目,配套送出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接入用户侧的光伏发电项目,配套送出工程由项目运营主体投资建设,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配套送出工程的管理工作由产权单位负责。

第九条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对新建电源项目并网申请受理情况,以及电网企业向发电企业及其委托的设计单位提供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系统方案研究相关资料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明确发电企业提出并网申请所需材料清单和工作流程,对发电企业所提交的申请应予以明确答复或签订“并网意向协议”(包括电源项目装机规模、投产计划和配套送出工程的投资主体),答复或签订“并网意向协议”情况每半年向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备案一次;

发电企业须委托有资质、独立的设计单位开展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系统方案研究工作。

电网企业应按照相关行业标准,根据接入系统方案研究要求,及时向设计单位提供设计所需的电力系统相关资料,如因故确实不能及时提供的,电网企业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并予以说明。

有关资料的获得、使用、保存和转移等环节应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与保密要求。

第十条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对电网企业受理接入系统方案研究报告及审查和出具《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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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站接入系统方案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情况实施监管。

发电企业完成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系统方案研究相关工作后,应书面与电网企业协商接入事宜,并同时提交接入系统方案研究报告。

电网企业在接到接入系统方案研究报告后,按照“公平、公开、高效”的原则,及时组织对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系统方案研究报告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应以书面形式对接入系统方案研究报告存在的问题一次性完整告知。

发电企业应根据审查意见补充完善接入系统方案研究报告,并及时提交电网企业。

电网企业应及时对具备办理条件的接入系统方案研究报告出具意见。

南方电网公司总部出具涉及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电源项目的意见,在抄报国家能源局的同时抄送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

省级及以下电网企业出具的意见抄送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

第十一条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对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系统方案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管。

明确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的送出工程项目,电网企业应抓紧组织开展配套送出工程核准等前期工作,发电企业应配合电网企业开展送出工程外部协调工作。

送出工程前期工作所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电网企业同电压等级、条件相近的其他电网工程,原则上不应影响新建电源项目投产计划。

明确由发电企业投资建设的送出工程项目,发电企业应抓紧组织开展配套送出工程核准等前期工作,送出工程核准后及时将情况报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备案。

因发电企业或电网企业单方面原因调整接入系统方案的,应商对方按照有关程序重新确定新方案,相关费用由提出调整方承担。

第十二条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对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情况实施监管。

新建电源项目和送出工程均核准后30个工作日内,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应签订并网协议,并报送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备案。

并网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新建电源项目本期规模、开工时间、投产时间,配套送出工程投产时间,产权分界点,电力电量计量点,违约责任及赔偿标准等。

其中,新建电源项目和送出工程建设周期原则上参考相关工程建设定额周期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对新建电源项目配套送出工程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及竣工验收情况实施监管。

新建电源项目配套送出工程产权单位应及时开展送出工程的初步设计,初步设计要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开展技术审查可邀请项目核准、能源监管、电网企业等单位参加;

在送出工程施工过程中,云南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站及其分站可依法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送出工程完工后,产权单位向电网企业申请开展送出工程竣工验收,电网企业应及时组织新建电源项目送出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应严格执行并网协议,相互配合,确保电源电网同步建成投产;

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将不定期对送出工程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及竣工验收情况进行监管。

项目竣工投产前三个月,并网协议内容确需调整,可由调整提出单位向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提出申请。

因单方原因造成投产时间迟于并网协议约定时间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根据约定标准向对方进行经济赔偿。

第十四条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对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相关服务办理时限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办理接入电网相关服务时段包括:

自受理并网申请至明确答复或签订并网意向协议、自受理接入系统方案研究报告至出具书面审查意见、自接入系统方案研究报告具备办理条件至出具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书面意见、自受理送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至组织开展竣工验收。

电网企业办理上述服务的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国务院核准的新建核电项目不超过40个工作日;

2.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新建燃煤(含低热值煤)、燃气等火电项目不超过40个工作日;

主要流域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含水利工程和航电枢纽的水力发电机组)不超过40个工作日;

3.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新建燃煤背压热电、燃气热电、非主要流域上建设的水电站、风电场等电源项目不超过30个工作日;

4.州(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水电、风电等电源项目不超过30个工作日;

5.新建并网光伏电站项目及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云南省光伏发电运营监管实施细则》执行,其他分布式发电项目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对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信息公开情况实施监管。

对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业务,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和全过程规范管理的信息档案制度,真实、准确、全面记录和反映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的有关信息。

电网企业应通过门户网站公开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相关工作制度,为发电企业查询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系统方案研究报告审查进度提供便利,并每季度向申请接入电网的发电企业通报截止到上季度末的下列信息:

(一)当期发电企业书面协商接入的项目列表(配套送出工程未投产),配套送出工程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受理发电企业并网申请和明确答复或签订并网意向协议时间、电网企业受理接入系统方案研究报告及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时间、接入系统方案研究报告办理及电网企业书面答复时间,送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受理及验收时间;

(二)该新建电源项目配套电网工程项目概况、计划及工程建设进度;

(三)与该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相关的其他信息。

发电企业应在每季度向电网企业通报截止到上季度末的下列信息:

新建电源项目及其投资建设的配套送出工程前期工作进展、建设阶段性进度情况。

第十六条非产权单位在办理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业务时不得对工程项目提出指定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等不正当要求。

第三章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将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对新建电源接入电网情况进行监管评价。

第十八条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依法履行职责,对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工作情况及投诉举报反映情况开展监管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电网企业、发电企业以及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询问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及资料,对有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及资料予以封存;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对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工作有争议的,按照《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本实施细则和《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违反《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将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可将电力企业违反《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行为及其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新建电源项目可由核准部门参照本实施细则开展监管工作。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3月31日。

 

附件

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建(包括扩建、改建,以下统称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系统工作,确保新建电源公平无歧视接入电网,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包括“备案”)的新建电源项目(含并网发电机组的水利工程和航电枢纽的水力发电机组)接入电网监管工作。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实施监管。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协商接入电网的新建电源项目的合规性实施监管。

向电网企业协商提出接入电网的新建电源项目,应列入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批准的电力发展规划或专项规划,取得同意立项意见。

第七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网企业关于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工作制度及其备案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制订的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工作制度应报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备案。

国家电网公司总部直接报国家能源局备案,南方电网公司总部同时报国家能源局备案。

第八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网企业向发电企业及其委托的设计单位提供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系统设计资料情况实施监管。

发电企业须委托有资质、独立的设计单位开展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系统设计工作。

电网企业应按照相关行业标准,根据接入系统设计要求,及时向设计单位提供设计所需的电力系统相关资料,如因故确实不能及时提供的,电网企业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发电企业,并予以说明。

有关资料的获得、使用、保存和转移等环节应符合国家相关信息安全与保密的要求。

第九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网企业协商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及出具书面答复情况实施监管。

发电企业完成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系统设计相关工作后,应书面与电网企业协商接入事宜,并同时提交接入系统设计研究报告。

电网企业应按照“公平、公开、高效”的原则,及时组织对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系统报告进行研究,书面答复发电企业,并抄送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国家电网公司总部出具的接网答复直接抄送国家能源局,南方电网公司总部出具的接网答复同时抄送国家能源局。

电网企业对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系统设计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应以书面形式对接入系统报告存在的问题一次性完整告知。

发电企业应根据书面意见补充完善相关设计报告,并及时提交电网企业。

电网企业办理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书面答复业务的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自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协商提出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之日起,电网企业组织研究并出具书面答复的期限:

3.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新建燃煤背压热电、燃气热电、非主要流域上建设的水电站、风电站等电源项目不超过30个工作日;

4.新建并网光伏电站项目及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分布式发电项目参照执行。

第十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已商定的新建电源项目接网设计执行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根据商定意见,抓紧组织开展配套送出工程核准等前期工作。

送出工程前期工作所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电网企业同电压等级、条件相近的其他电网工程,由各派出机构根据所在地实际情况提出时限要求。

因发电企业或电网企业单方面原因调整接网方案的,应商对方按照有关程序重新确定新的方案,相关费用由提出调整方承担。

第十一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新建电源项目配套送出工程投资界面实施监管。

第十二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签订接网协议书及其执行情况实施监管。

新建电源项目和送出工程均核准后30个工作日内,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应签订接网协议,并报送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备案。

接网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新建电源项目本期规模、开工时间、投产时间,配套送出工程投产时间,产权分界点,电力电量计量点,违约责任及赔偿标准等。

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应严格执行接网协议,相互配合,确保电源电网同步建成投产。

因单方原因造成投产时间迟于接网协议约定时间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根据约定标准向对方进行经济赔偿。

第十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信息公开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应对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业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和全过程规范管理的信息档案制度,真实、准确、全面记录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的有关信息。

电网企业应通过门户网站公开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相关工作制度,为发电企业查询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系统设计报告评审进度提供便利,并每季度向申请接入电网的发电企业通报截止到上季度末的下列信息:

(一)当期发电企业书面协商接入的项目列表(配套送出工程未投产),配套送出工程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各项目发电企业书面协商接入时间、电网企业书面答复时间;

新建电源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建设阶段性进度情况。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在办理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业务时不得对工程项目提出指定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等不正当要求。

第十五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对新建电源接入电网情况进行监管评价。

第十六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对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工作情况及投诉举报情况开展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二)询问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相关检查事项做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及资料,对可能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及资料予以封存;

第十七条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对新建电源项目接入电网工作有争议的,按照《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电力监管条例》及其有关监管规则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将电力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其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省以下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新建电源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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