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场所安全管理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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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公司内部各部门应按照管理职责分工,履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一)计划部门负责营业场所建设项目的计划管理,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划配置营业场所的安全设施,确保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建设资金到位。
(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负责组织制订营业场所安全生产与安全保卫管理规章制度;
负责开展营业场所的安全监督检查;
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配合工程建设部门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
负责或配合行政事务部门做好各类安全设施的维护管理。
(三)工程建设部门负责与营业场所相关的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协助安全管理部门开展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四)营业场所管理部门配合计划部门开展营业场所安全设施的规划配置,确保安全设施的配置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负责营业场所的日常安全管理,负责贯彻落实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负责制定营收款项、有价卡、手机终端等公司财物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其他与本专业相关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负责对承租柜台及相关人员的现场安全管理;
负责开展日常的安全自查;
负责组织班组安全教育和安全应急演练;
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五)行政事务部门负责或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做好各类安全设施的维护管理。
(六)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
第八条营业场所内的工作人员(含引商入柜合作单位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能够识别营业场所内存在的各类危险源(营业场所常见危险源见附件一),正确执行本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营业场所店面负责人是现场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营业场所应设立兼职安全员,协助营业场所店面负责人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开展本班组的安全宣传教育、排查安全隐患和落实隐患整改工作、及时报告事故和案件情况。
第十条委托经营和引商入柜合作单位(或承包人)应严格遵守中国移动营业场所安全规章制度;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各类安全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
负责开展日常的安全自查并落实隐患整改工作;
第十一条与其他社会单位或个人产权共有或租赁合用建筑物的营业场所,应按照产权归属或实际使用、管理范围明确各方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章营业场所建设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设置营业场所应充分考虑建筑物及周边环境的安全状况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营业场所的建筑物应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房屋应有当地住建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
(二)不宜设置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规定的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三)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四)不应设置在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和柴油发电机房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临。
(五)营业场所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数量和布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营业场所的建筑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
消防、安防等安全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详见附件二)。
营业场所未达到安全运营条件要求、未依法经政府相关主管机构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营业场所的装修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的要求;
内部装修不宜做吊顶装饰;
装修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减少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的数量及其净宽度、影响安全疏散畅通。
第十五条营业台席及营销设备、设施的布置应做到布局合理、人流顺畅。
主要疏散走道应直通安全出口,净宽度不应小于2.0m;
其他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5m。
第十六条营业场所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
(一)营业台席内侧营业员工作场地。
(二)疏散走道。
(三)公共出入口处。
第十七条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或出口的顶部。
第十八条营业场所内疏散走道的地面上应设置视觉连续的蓄光型辅助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志;
各类消防安全标志的样式应符合《消防安全标志第一部分:
标志》(GB13495.1-2015)的规定。
第十九条营业场所的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第二十条营业场所内的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道井,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第二十一条营业场所在建筑物一层的玻璃幕墙,应至少采用以下一种防护措施:
(一)使用防砸玻璃作幕墙。
(二)在内侧安装金属防护网,栏杆钢筋直径应不小于14mm,网格间距应不大于100mm×
250mm。
(三)安装卷帘窗,卷帘窗应加装防盗锁。
(四)玻璃幕墙内侧粘贴防爆膜,膜厚应不小于0.275mm。
第二十二条营业场所与外界地面、平台或走道高差5m以下的窗户应在内侧安装金属防护栏或在窗户玻璃内侧粘贴防爆膜(已安装防砸玻璃的除外)。
金属防护栏网格间距应不大于100mm×
250mm;
膜厚应不小于0.275mm。
第二十三条营业场所内应安装入侵报警系统,报警系统应覆盖营业场所的出入口、财务室、存放现金和(或)手机终端等重要物品的库房等部位,入侵报警系统应有统一的报警信息响应及处置机制。
第二十四条营业场所应按照以下要求设置安防视频监控系统:
(一)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疏散走道、营业台席、自助服务区、财务室、存放现金和(或)手机终端等重要物品的库房等部位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控制区域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出入口的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
(二)视频图像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三)视频监控系统主机应放置在封闭的房间内,系统宜接入本单位安全监控中心(室)。
(四)安防视频监控系统的设计、安装和维护保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技术规范》(GB50348)和《安全防范系统维护保养规范》(GA1081)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门厅、走道、室外坡道等经常有大量人员走动的区域,以及容易受潮湿、结露等影响的地面应采用防滑、耐磨的块材面层或水泥类整体面层。
第一节生产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营业场所内的工作人员(含承租及合作单位人员)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岗位安全职责;
工作人员应掌握和具备以下安全知识和技能:
(一)了解本岗位工作流程和工作环境中的危险源,熟悉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熟悉与岗位有关的生产设备和仪器仪表的正确操作方法;
熟悉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要求。
(二)懂得预防火灾、触电等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能及时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懂得火灾扑救的方法和保护火灾现场,能正确使用灭火器材扑救初期火灾,会报警。
(三)熟悉应急疏散流程和疏散路线,会组织引导人员有序疏散。
(四)熟练掌握防抢报警、监控设施及护卫器械的正确使用方法。
(五)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掌握触电、烧伤、烫伤、扭伤、出血、休克等常见急症的现场急救基本知识。
(六)其他应掌握的安全常识。
第二十七条电脑终端等营销设备,交换机、服务器、光端机等网络设备及安防、消防设施应明确维护责任人,建立设备维护登记台帐,明确设备、设施故障报修流程,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十八条各公司应与委托经营店和外包合作柜台的受托方、承租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委托管理协议、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协议或约定内容应包含以下安全管理事项:
(一)管理区域及相应的安全生产与治安防范工作职责,在安全生产与治安防范方面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二)应当遵守的安全生产与治安防范规章制度,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安全责任事故(事件)的处罚。
(三)安全设备、设施的配备及维护管理责任。
第二十九条营业台席及营销设备、设施应安装稳固,可能与人员接触的部位应避免锋利、尖锐的凸起或棱角。
第三十条营业场所广告设施和招牌标识的设置要求:
(一)广告设施和招牌标识应使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进行制作。
(二)设置在屋顶、墙面的广告设施和招牌标识,除考虑设施自身强度外,还应考虑广告设施和招牌标识的荷载对原有建筑物的影响,其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广告设施和招牌标识与建筑物应连接可靠。
(四)广告设施和招牌标识应定期维护保养,及时整治安全隐患,确保使用安全。
第三十一条营业场所开展促销和业务宣传活动,应根据场地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采取防止发生拥挤踩踏的措施。
第二节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合用、租用建筑内设置的营业场所,应在租用协议或委托维护协议中明确消防设施维护的主管单位及责任,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三条涉及消防设施改造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须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批准。
需要暂时停用设施时,应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三十四条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即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和监控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故障工作。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
第三十五条火灾报警探测器周围0.5m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道和喷头不应有悬挂物,喷头不应被阻塞。
第三十六条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手动控制与应急操作按钮、防火卷帘控制按钮应有防止误操作的警示显示与措施。
第三十七条营业场所灭火器配置标准:
(一)1个防火计算单元(同一防火分区)内配置灭火器的数量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二)位于百货楼、超市、综合商场等建筑物内的营业场所,每40m2配置2具2kg手提式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且每具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应大于12m。
(三)位于普通居民楼、商务楼、办公楼等建筑物内的营业场所,每30m2配置1具2kg手提式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且每具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应大于15m。
第三十八条营业场所灭火器设置要求:
(一)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便于取用、不影响安全疏散的地点。
(二)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铭牌应朝外。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三)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的地点。
第三十九条设置营业台席、货柜等设施不得影响室内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不得以任何理由挪动消防器材或将消防器材挪作他用,严禁用物品阻挡消火栓和疏散指示标志。
第四十条营业场所内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第四十一条营业场所内的空开口、贯穿孔口、建筑缝隙等,应按照《中国移动通信防火封堵管理规定》进行防火封堵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
第四十二条防火卷帘门两侧各0.5m范围内不得堆放物品。
第四十三条营业场所内的办公家具、货柜、窗帘等应为不燃或难燃材料。
第四十四条营业场所内严禁存放易爆、剧毒等危险品,不得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
第四十五条印刷品、纸箱等易燃物存放时,与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和火源的距离应大于0.5m;
生产设备的说明书、操作手册等易燃物不得放置在设备机柜内;
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易燃物应及时清理。
第四十六条营业场所内禁止吸烟,应在醒目位置张贴禁止吸烟的警示标识。
第三节电气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营业场所的供配电线路应满足生产经营用电负荷要求,用电负荷不得超过设计标准。
第四十八条营业场所配电线路的敷设要求:
(一)配电线路的电源线、母线槽应为阻燃型或耐火型,电源开关和电源插座应为阻燃型。
固定敷设的供电线路宜选用铜芯线缆,不宜选用铝芯线缆。
(二)电源线应为整条线料,电源线中间不应有接头。
(三)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吊顶内时,宜采取穿金属管、难燃材料的塑料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线槽等防火保护措施。
(四)电源线不得穿越空调通风管道,严禁搭挂在消防管路上;
单相或三相的交流单芯电缆,不得单独敷设在钢导管内。
第四十九条配电箱(柜)的安装和使用要求:
(一)营业场所应按楼层设置配电箱(柜),配电箱(柜)应安装在干燥、易操作的场所,配电箱(柜)前应留有至少0.8m的安全操作距离。
(二)每个接线端子连接的电源线不得超过2条;
电源线应排列整齐,无绞接现象;
导线应连接紧密,不伤芯线,不断股。
(三)支路断路器出线处应标明负荷名称或用途,不得采用三相低压断路器对单相分支回路进行保护。
(四)壁挂式配电箱必须有独立的零线排和接地排。
(五)配电箱(柜)内不得放置物品,施工余留物应及时清理,停用或废弃的电源线应及时拆除。
(六)配电箱(柜)和变压器应有“非专业人员禁止触碰”的提示标识。
第五十条配电线路的连接和保护要求:
(一)不得使用铜线、铝线等代替保护电器;
不得用铜线、铝线等代替保险丝。
(二)截面在10mm2以下电源线可与设备直接连接,连接线头弯曲方向应与螺栓、螺母的紧固方向一致,导线与螺母间应加装垫片;
截面在10mm2以上的电源线与设备连接时应加装接线端子,接线端子与设备接触部分应平整、紧固。
第五十一条营业场所安装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应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的电器产品。
第五十二条营业场所照明灯具的安装要求:
(一)禁止使用卤钨灯、白炽灯、高压钠灯、荧光高压汞灯、高温射灯及零类灯具等易引起电气火灾的灯具。
(二)照明灯具供电应有独立的分支回路;
所有照明线路均应有短路保护装置,每一照明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宜超过16A,所接光源数不宜超过25个;
连接建筑组合灯具时,回路电流不宜超过25A,光源数不宜过超过60个;
连接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应超过30A。
(三)照明灯具的电源线应穿管敷设,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的引入线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四)照明灯具各部件必须符合电压、电流等级要求。
(五)明装吸顶灯具采用木制底台时,应在灯具与底台中间铺垫不燃材料。
附带镇流器的各式荧光吸顶灯,应在灯具与可燃材料之间加垫隔热材料,禁止直接安装在可燃吊顶上。
第五十三条电源插座的使用要求:
(一)固定式电源插座应安装牢固,营业台席的电源插座宜设置在台席柜体下部靠近营业人员一侧的板面上;
设置在地面的电源插座应采取防触电保护措施。
(二)用电设备的功率不得超过电源插座的额定功率。
(三)用电设备的电源线插头应保持清洁,使用时应紧密插接在电源插座的插孔内。
(四)电源插座、用电设备的电源线损坏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五十四条空调不得安装在UPS设备、蓄电池、配电箱上方;
空调冷媒管道应做好保温,避免凝露、滴水。
第五十五条配电箱、电源开关箱下方严禁存放易燃物,电器设备箱(柜)内严禁存放物品。
第五十六条营业场所应设置电源总开关。
每日营业结束,应有专人负责切断非必要电源。
第五十七条电气线路、设备应明确维护责任人,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人员应具备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节施工安全管理
第五十八条工程施工前,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组织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交底,协调相关部门提供必要的安全施工条件。
第五十九条各公司应落实工程建设项目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措施,通过监理单位或专门随工人员,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操作规范进行施工。
发现违章操作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
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在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管理部门与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施工。
第六十条营业场所动火施工管理要求:
(一)在营业场所进行明火和电气焊作业,须经行政事务管理部门或安全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二)作业现场应设监护人,在清除作业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三)禁止在营业期间进行动火施工。
(四)对不符合动火作业条件或安全措施不到位的,现场随工人员和营业场所工作人员有权及时制止其施工。
第六十一条施工现场入口处及主要施工区域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并根据施工部位和现场设施的变化,及时公示重大危险源的地点和部位。
第六十二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应对营业场所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安全监督抽查,对于检查发现的隐患,应协调督促相关部门落实隐患整改,并做好检查和整改记录。
第五章治安防范管理
第六十三条安全防范系统和产品投入使用后即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和监控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故障工作。
安全防范系统和产品应由具备专业资质的企业进行维护保养。
第六十四条营业场所供客户进出的出入口应安装卷帘门或防盗安全门,卷帘门的门体上应加装防盗锁;
其它与外界相通或通往办公区域的出入口应安装防盗安全门,无人出入时,安全门应关闭。
第六十五条设置在城区(含县城)且受理现金业务的营业场所,应设置专职保安员。
专职保安员应依法履行安全防范职责,维护营业场所的正常秩序,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专职保安员应配备橡胶棒等防卫器材。
营业场所设置在多个楼层时,每个楼层至少应设置一名专职保安员。
第六十六条涉及现金交易的营业台席,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应安装紧急报警按钮,紧急报警按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位置。
具备条件的,报警系统应与公安“110”或其它报警响应中心联网。
(二)应配备投币式保险柜。
壹佰元面值现金应及时放入投币式保险柜,不得存放在台席桌面或抽屉内;
投币式保险柜的密码和钥匙应由不同人员分别保管。
(三)应配备身份证检测仪,用于识别身份证件的真伪。
(四)应配备验钞机,用于识别伪钞。
第六十七条营业款项、有价卡、手机终端等物品的保管要求:
(一)上述物品应存放在保险柜内,保险柜的密码和钥匙应由不同人员分别保管。
(二)保险柜不得放置在营业大厅的明显位置,应放置在后台办公区或库房中。
(三)放置保险柜的房间(库房)应封闭,出入口应安装防盗安全门,房间内、外窗均应安装金属防护栏,金属防护栏网格间距应不大于100mm×
(四)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存放保险柜的房间(库房),人员及物资出入应做好登记。
(五)上述物品应定期盘库,确保物资账实相符。
第六十八条营业场所收取自助缴费机内的现金时,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由两人或两人以上进行操作。
第六十九条银行提供上门解款服务的地区,应商请银行上门解款;
不具备银行上门解款条件的,可选择保安服务单位或银行专用的押款车押运解款。
第七十条银行提供上门解款服务应执行以下规定:
(一)服务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二)不得在营业大厅内交接营业款项,应在视频监控系统覆盖的后台办公场所或与营业大厅隔离的房间内交接。
(三)应核对上门解款人员的身份,履行双方交接手续,及时确认款项是否全数存入指定账户。
第七十一条自行到银行营业网点送存营业款项,应做好以下防范工作:
(一)送存前应对营业款项进行清点和封装。
(二)不得少于两人护送;
营业款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指派机动车,由两人或两人以上护送。
(三)应定期变换送存时间、路线,采取减少单次送存金额和增加送存次数等措施,确保人身安全和款项安全。
第七十二条营业场所应落实本单位有关资金管理的财务制度及风险防范制度,落实有关财经纪律及财务风险控制的要求。
第六章应急处置
第七十三条营业场所应制定火灾、人身伤害等生产安全事故,抢劫、盗窃、恐怖袭击等社会安全事件,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的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明确责任人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七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安全事件和自然灾害,应首先疏散人员、抢救伤员,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方可开展现场抢险救灾工作。
第七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安全事件和自然灾害的现场应急处置基本要求:
(一)应急处置组织机构
员工10人以上的,应成立疏散引导组、处置行动组和通讯联络组,并进行培训和演练;
员工10人以下的,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所有员工必须做到“三会”,即会引导人员疏散、会处理紧急情况、会报警。
(二)事故、事件和灾害的预警
明确事故、事件、灾害预警的条件、方式、方法和信息的发布程序。
(三)信息报告
确定现场报警方式,确定与相关部门的通讯和联络方式,明确通告、报警形式和内容,明确应急反应人员向外求援的方式。
(四)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针对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安全事件、自然灾害的类别、特点和危险性,明确操作措施、现场处置、事故(事件、灾害)控制、人员救护、现场恢复等措施。
(五)应急物资与装备保障
明确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与装备数量、管理和维护、正确使用等。
第七十六条营业场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安全危机事件,有关单位应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件情况,不得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事件)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十七条各公司应定期组织营业场所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安全事件和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演练,增强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