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纳税审查税务稽查应对及案例分析18页word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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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

即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并且由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

(3)消费税税金。

2、视同销售

税法规定,企业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也应按规定作为应税销售收入处理。

3、在收入方面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在收入方面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反映:

(1)会计收入实现与税法收入确认在时间上有差异。

1)会计规定

会计上,对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规定必须符合四个条件: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实际发生销售行为,不能够同时满足上述规定的四个条件的,在当期不能确认销售收入。

2)税法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纳税义务的确认是依据1993年7月实施的行业会计制度规定的销售确认方式来列举叙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

“条例第十九条第

(一)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采取预收账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对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3)差异

4、检查

(1)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销售确认的检查

常见的错漏:

检查方法:

(2)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销售确认的检查

检查:

(3)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销售确认的检查

(4)采用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销售确认的检查

常见的错漏:

[案例]2019年12月份检查企业当年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账簿检查时,发现企业“预收账款”账户贷方余额416520元,金额较大。

经进一步深入检查明细账和有关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产品出库单,查明产品已经出库,企业记入“预收账款”账户的余额全部是企业分期收款销售产品收到的货款和税款,而没有及时结转产品销售收入。

经核实,该批产品生产成本价为300000元。

(5)采用其他结算方式销售货物,销售确认的检查

(二)产品(商品)销售价格的检查

1.对价外费用的检查

主要的表现形式是:

2.产品(商品)销售价格明显偏低的检查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1+成本利润率)

应纳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

增值税税率

属于从价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1+成本利润率)÷

(1-消费税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

消费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从价定率应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也可比照上述原则确定销售额。

计算调整为:

应补增值税或消费税=核实应缴增值税或消费税-按偏低价格已缴增值税或消费税

账务调整为:

借:

应收账款(追补增值税)

或: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赔补增值税)

贷: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3.从销售收入中坐支费用的检查

4.加工业务收入的检查

[案例]某制药厂接受加工药品一批,药品已完工出厂交付委托方。

制药厂取得加工收入50000元,已入“主营业务收入”账户,计算销项税额,核算利润无误。

但在加工过程中发生余料收入4000元没有入账,加工过程中为委托方垫用辅助材料成本价800元,作价按lOOO元结算(未收取增值税)。

企业记账为:

应收账款——委托方lOOO

原材料lOOO

5.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检查

检查:

调整账务为:

原材料或材料物资(旧货物收购价-进项税额)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主营业务收入(旧货物回收价)

属于应税消费品的,还应追补消费税。

6.采用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的检查

其账务调整为:

营业费用

主营业务收入

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追补消费税。

7.随同产品出售包装物计价的检查

计算调整如下:

不含增值税销售额=清理没收押金收入÷

(1+增值税税率)

应补增值税=不含增值税销售额×

应补消费税=不含增值税销售额×

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

应付福利费或盈余公积等账户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本年利润

上述分录中“应付福利费”、“盈余公积”账户的调整额为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的企业错转账户的数额,应按原发生额从原进账科目中予以冲销。

(三)视同销售货物的检查

税法规定:

会计规定:

注意事项:

1.委托代销和受托代销货物的检查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均视同销售”,同时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确认收入”。

具体检查方法:

[案例]某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外地商业企业代销A产品(属应征消费税产品),代销结算清单资料如下:

A产品5000公斤,销售额为50000元,代收A产品增值税额为8500元,按合同规定代销手续费6%计扣手续费3000元,该厂记账为:

银行存款58500

应付账款58500

经查核,该批A产品成本价为20000元,若A产品消费税税率为25%。

2.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调拨货物的检查

资料

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

(2019年8月26日 国税发[2019]137号)

目前,对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接受移送货物机构(以下简称受货机构)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销售应在当地纳税,各地执行不一。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1、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2、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

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规定:

(2019年12月3日 国税函[2019]718号)

  

(一)国税发[2019]137号通知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的解释,本应从该细则实施之日起执行。

但由于国税发[2019]137号通知下发前,该细则上述条款所称“销售”概念未予明确,致使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理解上有分歧,执行上也不尽一致。

鉴于这一实际情况,为了避免给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造成较大影响,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以2019年9月1日为界限,此前企业所用机构发生国税发[2019]137号通知所称销售行为的,如果应纳增值税已由企业统一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征收此项应纳增值税。

如果此项应纳增值税未由企业统一缴纳,企业所属机构也未缴纳,则应由企业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属于偷税行为的,应由企业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于以处理。

2019年9月1日以后,企业所属机构发生销售行为,其应纳增值税则一律由企业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征收。

  

(二)为了有助于各地税务机关执行这一决定,并有利于查处纳税人是否有瞒报应税销售额行为,企业及其所属机构应分别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已纳税销售额等有关资料,由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确定。

  1、2019年1月31日以前,企业应将设在外县(市)的所属机构名单及各所属机构自1994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的下列资料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由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企业所属机构在此期间发牛的销售额是否已由企业统一缴纳了增值税。

  

(1)企业所属机构开具的发票所注明的销售额(分月列明);

  

(2)企业所属机构虽未开具发票,但由企业所属机构向购货方收取贷款的销售额(分月列明);

  (3)企业所属机构接受企业或企业的其他所属机构移送的货物的数量,发出的货物的数量,发出货物中属于企业所属机构本身销售的数量,库存数量(各项数量均分月列明)。

  2、企业所属机构也应将上述资料报企业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出企业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企业所属机构在此期间发生的销售额、应纳增值税额、在2019年8月31日以前已由企业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的增值税额。

以及是否有未缴或少缴的增值税额。

  企业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接受上述资料时,应当即予以回执以资证明,回执须有企业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签章。

  3、1994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企业所属机构发生国税发[2019]137号通知所说的销售行为,如果应纳增值税在2019年9月底以前已由企业统一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并由其所在地县以上税务机关开具《企业所属机构已纳增值税证明》(以下简称已纳税证明),企业或其所属机构应在2019年1月31日以前将该证明报送企业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该证明所列明的销售额不得再征收增值税。

  4、企业所属机构在1994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3l日期间发生的应纳增值说虽已由企业统一缴纳,但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已纳税证明,或虽申请取得已纳税证明但未在2019年1月31日以前报送到企业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征收此项应纳增值税,并负责开具已纳税证明,由企业持此证明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抵减此项已纳税款,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拒绝予以抵减。

  5、已纳税证明的内容如下:

  

(1)主送单位即企业所属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全称;

  

(2)企业所属机构全称及坐落地点;

  (3)企业所属机构在1994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发生的已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及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按月列明);

  (4)企业所属机构在1994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接受企业或企业的其他所属机构移送的货物的数量,发出的货物的数量,发出货物中用于企业所属机构本身销售的数量,库存数量(各项数量均分月列明);

  (5)证明开具单价即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全称及签章;

  (6)证明开具日期。

  6、已纳税证明应按本通知所附统一样式(规格由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自定)打印开具。

  该证明应由开具机关留底备查,接受机关留存备查。

3.用于非应税项目货物的检查

4.用于投资货物的检查

账务调整为:

长期投资

——应交消费税

[例]某企业将购进已登记入账的原材料一批,购进成本价为100000元,进项税额为17000元,用于对外投资,企业记账为:

长期投资117000

原材料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00

5.用于分配货物的检查

(1)按产品(商品)、原材料成本价结算,漏记销售。

分配产品(商品)、原材料,有的企业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容易导致不反映销售环节的销售税金。

对此,应进行调整。

或=产品数量×

消费税单位税额

应付利润(追补增值税)

应付利润(追补销售差价)

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支出(成本价)

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2)按产品(商品)或原材料售价分配对转,漏记销售。

计算调整为:

应补增值税=产品(商品)或原材料不含增值税售价×

应补消费税=产品(商品)或原材料不含增值税售价×

库存商品或原材料(不含税售价与成本价之差额)

6、用于无偿捐赠货物的检查

(四)已列销售账户错报销售额的检查

检查时,应着重抓住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查核。

1.短报、漏报销售额的检查

2.按销售差额申报纳税的检查

3.计算处理错误,多计销售额,少计或不计销项税额的检查

检查方法:

增值税税率-申报税额

消费税税率-申报税额

产品销售数量×

消费税单位税额-申报税额

属于短报、漏报项目造成的错漏,将已收未缴的增值税作自缴处理。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银行存款

属于按扣除部分依销售差额申报纳税的,其少收的增值税作追缴或赔缴处理。

应收账款(追缴增值税)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赔缴增值税)

属于计算处理错误,多计销售额,少计或不计销项税额造成的错漏应调整损益类科目,补记销项税额。

属于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根据其不同销售对象的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账务调整。

[例]某橡胶厂主要生产各种汽车轮胎,同时附带生产三角带、传动带等副产品。

对其某月份的销售收入情况进行检查时,从“库存商品”明细账中发现既有轮胎的销货发出,也有三角带的销货发出,并结转了产品销售成本和其他业务支出成本。

经进一步检查“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明细账,发现有轮胎销售收入325600元和三角带销售收入58500元,收取增值税额65297元。

再检查企业纳税申报表,申报应税收入额为325600元,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5352元。

检查认定,该企业增值税申报错误,其错误原因是未将三角带副产品的销售收入并入轮胎收入申报纳税。

4.销货退回、折扣与折让的检查

(1)销货退回的检查。

(2)销售折扣和折让的检查

(五)应列未列销售账户,漏记销售额的检查

检查的基本思路:

此类错漏问题,一般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产销对转

(1)对采用含增值税售价结算的调整

应补增值税=含增值税销售额÷

(1+增值税税率)×

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同时追补消费税

应补消费税=含增值税销售额÷

或=产品销售数量×

返回产品(商品)成本=产成品(商品)冲减额-成本价

※决算前的账务调整为:

库存商品(增值税冲减产成品返回额)

库存商品(不含增值税售价与成本价之差额)

主营业务成本

贷:

※决算后的账务调整为:

库存商品(含增值税售价与成本价之差额)

——应交消费税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同时调整应补的所得税。

(2)对采用不含增值税售价结算的调整

这种让税压价销售,一般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开具发票时有意不收取增值税,以进行的交换业务,有时也由于计算上的错误而造成的短收增值税。

应补增值税=不含增值税销售额×

返回产品(商品)成本的计算与前相同

※决算前的账务调整为:

应收账款(追补增值税)

※决算后的账务调整为: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同时调整应补征的所得税。

2.交换产品(商品)对转

※按含增值税售价结算对转的进项税额调整为:

原材料或库存商品

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的调整额是指换回的材料物资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额。

※按不含增值税售价结算对转的进项税额调整为:

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

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是指企业收到专用发票时,换回材料物资应负担或应支付的增值税额。

[案例]决算前检查某县红光工厂某年度的纳税情况,对该年度内l~11月份的销售额、增值税额、利润额等指标进行了纵向对比分析。

发现11月份实现的收入和利润最少,而11月份又是该厂生产销售旺季,初步认定11月份销售收入不正常。

通过抽查11月份“库存商品”明细账和全部记账凭证发现,14号凭证所反映的账务对应关系为:

在建工程——钢材234000

库存商品——A产品234000

检查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一张是以含增值税价格计算的销售发货票,一张是县建材公司的发货票,一张是县红光工厂基建科钢材验收单。

经核实该批A产品产品成本价为150000元。

很显然红光工厂是以自产A产品和建材公司换取了钢材。

(2)按成本价等额交换产品(商品)对转

应收账款(追补销售差价)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赔补销售差价)

应收账款(追补增值税和销售差价)

或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赔补增值税和销售差价)

同时调整应补征的所得税。

对换回材料结算价款和进项税额的调整,待收到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视其换回材料的用途,再进行调整。

3.销售收入直接冲减生产成本

4.以货抵债,直接对转

其调整的内容和处理方法亦与前述“产销对转”的计算调整相同。

5.主营业务收入挂往来结算账户

(1)常见错漏

(2)检查

6.销售收入记营业外收入

(1)常见错漏:

※含增值税售价的账务调整为:

营业外收入

※不含增值税售价的账务调整为:

7.账外经营、体外循环

(1)常见错漏:

二、适用税率的检查

(一)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适用税率的检查

1.有无高税率产品(商品),错按低税率报税

2.有无未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错按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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