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疫情防控临时性城镇公益性岗位的实施方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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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帮扶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主要从事防疫消杀、巡查值守、保洁环卫等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工作。
二、选聘对象及条件
选聘对象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县辖区城镇户口,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在一定时间内难以实现就业,进行了失业登记的城乡劳动者。
主要包括城镇“4050”人员、困难家庭人员、低保家庭失业人员、残疾失业人员及失地又失业的农民等10类人员(具体认定标准详见《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
选聘人员基本条件:
1.具有县辖区城镇户口;
2.年龄男18-60周岁、女18-50周岁;
3.经本人申请,被认定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
4.自愿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有一定劳动能力;
5.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无违纪违法行为。
三、选聘程序
1.公告。
各乡镇按照岗位数量、选聘条件、选聘程序、岗位补贴等内容,发布招聘公告。
同时,确定分管领导及业务人员,具体负责招聘工作,并与县人社局联系领取相关材料。
2.申报。
符合条件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填写《县疫情防控临时性城镇公益性岗位报名表》,提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相关材料,到所在社区、乡镇报名。
3.审核。
各乡镇对报名人员进行初审、汇总。
初审合格人员由乡镇上报县人社局(北城区嘉禾楼6楼大厅1号窗口)统一进行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并复核。
4.公示。
对县人社局复核通过人员,由乡镇确定拟聘人员并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有疫情防控工作经验、且平时工作突出的志愿者、网格员、楼宇管理员等人员优先聘用。
5.聘用。
对公示无异议人员,所在乡镇与其签订《上岗协议》,予以聘用,并以正式文件上报县人社局备案。
四、工作进度
各乡镇于202*年11月30日前完成人员选聘、办理聘用手续。
12月1日起,安排上岗开展工作并发放岗位补贴。
五、服务期限、岗位待遇及资金保障
服务期限:
6个月。
岗位补贴:
每人每月1720元。
社会保险补贴:
服务期间聘用人员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养老、医疗、失业三险)给予补贴,个人部分由个人承担。
资金来源:
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均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六、其他事宜
1.补贴发放。
岗位补贴按月发放,由各乡镇提供考勤证明、聘用人员花名等材料,报县人社局审核,由县财政局直接拨付到聘用人员个人社保卡。
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先缴后补”的办法,县人社局统一核补,县财政局拨付到所在单位基本账户。
2.日常管理。
各乡镇负责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实行台账管理。
指导各社区结合实际确定适当工作量和工作标准,加强考核评价,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等情况。
3.退出机制。
聘用人员服务期满,自动退出,不再发放岗位补贴、享受社保补贴。
服务期间,聘用人员因解聘、辞职等原因退出疫情防控临时性城镇公益性岗位的,不再补聘。
4.工作纪律。
各乡镇是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人员选聘、日常管理的监督检查。
对选聘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的、或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或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拟聘用、聘用人员,取消应聘、聘用资格。
对优亲厚友、暗箱操作以及虚报、谎报、套取资金等行为,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