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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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县老龄委设主任1人,由县政府有关领导同志担任。
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分别由县老龄委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或负责同志担任。
联络员由成员单位老龄工作相关业务股室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三条 县老龄委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自治区以及百色市有关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组织落实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和县党委、政府有关老龄工作的决策和部署;
(二)研究、制定全县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及重大政策,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规划;
(三)协调做好维护老年人权益的保障工作;
(四)协调解决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五)调研、指导、督查各乡(镇)老龄工作;
(六)完成百色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和县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县老龄委实行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相关会议。
会议由主任或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出席会议人员为主任、副主任、委员。
根据会议议题请有关部门(单位)或相关人员列席。
第五条 县老龄委全体会议主要传达贯彻国家、自治区、百色市和县有关老龄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指示精神、分析研判全县老龄工作形势、听取有关工作汇报、研究决定涉老工作重要事项等。
第六条 县老龄委全体会议研究确定的涉老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视情报县党委、政府批准。
第七条 县老龄委全体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经副主任审阅后由主任签发,印发各乡(镇)及县老龄委各成员单位执行。
第八条 各乡(镇)及县老龄委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县老龄委报告老龄事业发展的重大事项和情况;
出台的涉老文件应抄报县老龄办。
第九条 县老龄委应充分发挥专家学者、高校、科研院所以及社会组织的作用,组织开展县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调查研究,各成员单位应结合实际,深入基层对本部门涉老工作进行调查研究。
第十条 县老龄委副主任、委员因工作调整或者退休,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并推荐新的委员人选,由县老龄办报委员会主任审定。
第十一条 县老龄委各成员单位应于每年1月前,向县老龄办报送上一年度本部门老龄工作情况,由县老龄办负责汇总通报。
第十二条 县老龄委成员单位实行联络员工作制,联络员通常由各单位承担相应涉老职能的业务股室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十三条 县老龄委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第十四条 县老龄委日常工作由县老龄办负责。
县老龄办主要职责为:
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督查落实老龄委会议议定事项,承办老龄委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