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社区财务管理制度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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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每季度向居民公布一次收支执行情况,公开要做到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第三章
社区月度用款计划制度
第十条
社区应当每月编制用款计划,并报街道审批。
社区编制月度用款计划时,应根据批复的社区预算填制《街道月度用款计划申请表(正常申报)》(见附表一)。
对超预算指标和无预算指标的不得填报。
第十一条
社区在填制用款计划申请书时,按社区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要求,正确填写用款计划中的“明细用途”,要求填写资金的具体使用用途,不能以经济科目代替。
专项经费的明细用途一定要反映专项经费的使用项目。
第十二条
各社区要在每月25日之前,将下月的用款计划上报社区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社区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后报街道支付中心,最后由支付中心汇总后报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
第十三条
分月用款计划批复后原则上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填制《街道月度用款计划申请表(逾期申报)》(见附表二),由各社区报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后交街道国库支付中心。
第十四条
街道国库支付中心根据审批后的月度用款计划录入支付系统。
第四章
社区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社区资金实行街道国库集中收付、社区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集中核算,所有收入款项缴入街道国库集中收付中心,所有支出由街道零余额账户支付,严禁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
第十六条
全面实行非现金结算制度。
社区所有收入、补助等款项,全部通过转账方式划入社区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指定账户。
社区所有支出和付款,属于非居务卡支付范围的支出和付款,一律通过转账方式汇入对方银行账户或银行卡;
属于居务卡支付范围的小额支出和付款,通过居务卡支付。
第十七条
全面实施居务卡制度。
社区统一使用现任社区书记的身份证办理公务用卡(简称“居务卡”),一居一卡,由现任报账员负责保管及使用。
居务卡与社区书记身份挂钩,只能使用现任社区书记的身份证办理,社区书记调任时,必须立即注销以其身份证办理的公务卡,退还卡内剩余资金。
居务卡只能用于确实无法转账支付、不能直接打卡的办公费、慰问费等小额支付,不得用于必须转账结算的项目及非社区财务以外的资金结算。
居务卡额度一般控制在5000元以内,卡内资金由社区“两委”提出书面申请,社区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街道领导审批,从社区账户预支。
居务卡使用时,对属于支出范围的支出,由社区报账员从居务卡余额内支付,不得超余额使用。
每月月底,社区报账员从银行打印账户资金收付明细,交社区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会计与实际支付的金额进行核对,并放在本月会计凭证最后一页,便于及时监督检查。
第五章
社区财务报账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
社区各项收入或往来统一使用《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非税票据),严禁以市场收款收据组织收入。
社区非税票据适用范围:
财政补助收入、往来款等。
第十九条
社区收入由社区填写《街道非税发票开具审核单》向社区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申请开票,相关人员审核后开具非税票据。
社区将票据收据联送缴款人作为划款依据,缴款人将应缴款项在规定时间内划入社区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资金账户。
如缴款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缴款,社区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按月出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催收函》。
对延期未到账的,应将票据收据联追回并送至社区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作废。
款项解缴时,进账单付款人必须与非税票据中的缴款人一致。
第二十条
支出审批审核流程
(一)社区审批流程:
社区发生支出时必须取得原始票据,由经手人和证明人签字,交社区事务监督委员会核实,经社区主任审核、社区书记审批。
报账员协助报账,收集、复核经过社区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及附件,提交社区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
经办人、社区两委、社区事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社区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流程:
出纳会计受理业务,对原始凭证及附件进行程序性初审,总账会计审核后递交财务主管,财务主管审核无误后加盖“社区财务审核章”并签字。
然后由社区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会计完善街道相关审核手续,最后由出纳会计对审批手续的完整性复核并支付。
(三)街道级审核流程:
1、对列入社区预算或有街道及以上文件依据的支出,先由社区流转审批,再经代理中心审核后可直接支付。
2、对无街道及以上文件依据的支出,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先由社区流转审批,再经社区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后可直接支付。
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含2000元),先由社区流转审批,再由社区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经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后支付。
3、对上级专项资金支出,先由社区审批,再由社区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经业务科室、街道分管领导核准、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后方可支付。
(四)支付业务流程:
社区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出纳会计审核凭证相关要素是否齐全、审批流程是否完善、附件资料是否完整、金额是否准确,审核无误后出具支付令,交总账会计复核,加盖财务印鉴后送达开户银行办理。
程序性审核包括:
支出是否符合财务管理制度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市委十项规定精神,票据是否合法有效,经办人、证明人、社区事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审核人、审批人的签名手续是否完备,所附资料是否完整等。
第二十一条
社区所有收支实行限时结报,当月支出当月结报。
确因特殊原因当月不能结报的,由社区报账员提出申请(见表单),说明原因,经街道同意后报社区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再行结报。
第六章
社区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具体支出项目
(一)人员经费类:
1.在职、离退职社区干部报酬、五险一金:
在职、离退职社区干部报酬、五险一金由街道组织人事科核定制表后交社区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统一打卡发放,各社区不得擅自发放各项补助、奖金、津贴和福利。
2.社区考核奖金:
上级部门考核奖金、补助发放至个人的,必须附有考核文件和考核结果。
3.以奖代补:
社区完成市、街道相关条线单项考核工作任务,上级部门以奖代补的,按照相关文件精神,在资金入账、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按规定报支。
4.医疗费:
一般情况下,不得以任何形式报销社区工作人员医药费;
如遇因公受伤等特殊情况,经街道领导批准可报支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工会组织等未报销部分。
5、交通及通信补贴:
社区干部交通及通信补贴,对于已经纳入社区干部报酬范围内的,不得再另行发放;
未纳入社区干部报酬范围内的,社区书记不得超过150元/月,主任不得超过120元/月,副职不得超过100元/月,其他社区干部不得超过80元/月。
(二)办公经费类:
1.办公费:
办公用品采购须有正式发票和税控清单等,属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必须按政府采购程序购置。
2.水电费:
社区办公用水、电费根据正式发票报支。
3.通讯费:
每月办公电话费、网络费凭正式合法票据按实报支,报支时须用以社区居民委员会名义为名称的合法票据。
不得公款添置个人通讯工具,不得报支以个人名义开户的通讯费、网络费。
4.报刊杂志费:
党报党刊征订费按照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文件要求列支,市级以上部门要求征订的业务杂志,须凭市主管部门的文件或票据加盖部门公章作为入账依据,各类摊派、娱乐杂志不得报支。
5.培训费:
培训费根据上级部门文件要求,凭正式发票附培训通知、培训计划及培训名单等相关手续结报。
6.考察费:
确因工作需要,社区自行组织社区干部(党员、社区代表、小组长)外出学习考察,须事先经社区“两委”、社区事务监督委员会讨论通过,书面报街道驻社区群众工作队队长、责任科室、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费用凭正式发票结报。
严禁用公款外出观光、旅游。
7.差旅费:
在职社区干部因公外出差旅费报销,参照《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除重大突发性事件、突击性任务等情况外,社区不得擅自租用车辆,车辆租用前须书面报街道驻社区群众工作队队长、责任科室、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
8.伙食费:
对社区开展中心工作、突击性工作、重点工作(如抗灾防汛、协调突出矛盾纠纷、环境综合整治、征兵等)需要工作餐的,应本着节俭的原则,采用搭伙、自炊食堂方式,按照街道审批流程,通过“一事一报”的方式予以报支,不得超标准(20元/人/餐)、超限额报支,不得报销烟、酒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接待费用。
9.会务费:
召开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议事会等会议可适当发放误工补助(在职社区干部不得享受会议误工补助),每人每次发放标准最高不得超过50元,结报时附会议通知、会议签到簿、会议记录复印件等附件,误工补助一律打卡发放。
党员会议不得发放会议误工补助。
(三)慰问救济类:
1.困难补助:
困难补助标准由民政办制定并发放。
如遇特殊情况社区自行组织慰问,则需经过社区“两委”、社区事务监督委员会集体讨论同意。
社区困难补助标准一般控制在每户500元以内(含500元)。
困难补助可编制自制支出报销凭证,经手人、证明人齐全,注明补助对象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便核实。
结报时需附会议记录复印件等。
2.慰问费:
重阳节、军烈属及年终统一慰问等,慰问标准及对象须经社区“两委”、社区事务监督委员会讨论、驻社区群众工作队队长审核确认,张榜公示5天,群众无异议后,方可实施。
结报时附会议记录复印件(或相关部门文件)、慰问对象清单(载明慰问金额或物品数量、慰问对象姓名、联系方式)、公示照片等附件。
采购物品属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必须按政府采购程序购置。
老党员、老干部、在职社区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亡故慰问费、重大疾病慰问费,金额一般控制在每户500元以内(含500元),特殊情况需要超过限额标准的,必须附相关佐证材料,驻社区群众工作队队长审核确认,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慰问费可编制自制支出报销凭证,经手人、证明人齐全,注明慰问对象姓名、联系方式,以便核实。
3.殡改支出:
社区居民亡故的殡改支出,由社区“两委”、社区事务监督委员会讨论制定统一标准,列入预算支出。
支出时可编制自制支出报销凭证,附死亡证明材料,经手人、证明人齐全,注明收款人姓名、联系方式,以便核实。
4.捐赠赞助:
不得用公款向外单位及个人捐助、赞助、贺礼;
确需公益捐赠的,作为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后,经驻社区群众工作队队长同意,报街道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社会稳定类:
1.信访维稳支出:
按街道相关制度执行。
2.矛盾协调支出:
纠纷现场的居民补助,经社区“两委”、社区事务监督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相关部门确认、驻社区群众工作队队长核准后报支。
1000元以上的矛盾协调支出,须书面报告街道,并经街道主要领导同意。
(五)环境整治类
1.集体用工:
按照本制度第七章《社区集体用工管理制度》执行。
2.工程项目建设:
按照本制度第九章《社区工程项目及物品采购管理制度》执行。
(六)专项支出类:
1.公益活动支出:
按照本制度第八章《社区公益活动管理制度》执行。
2.宣传板块制作:
经责任科室确认,街道领导批准后实施。
结报时需提供申请报告、正式票据及税控清单等。
此外,还需附有实物图片作为报账附件。
属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必须按政府采购程序购置。
3.征兵支出:
经人武部门确认、分管征兵领导批准后,按上级规定的额度结报。
4.防洪排涝支出:
经水利部门确认、街道分管领导批准后,按上级规定或审定的额度结报。
5.征地补偿支出:
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支出。
经社区“两委”、社区事务监督委员会同意,街道办事处核定后,打卡发放或存单支付。
6.代上级办理或建设事项:
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交社区代办事项,资金拨付到社区的,以合法票据报支;
代建工程,资金拨付到社区的,按照《工程项目及物品采购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特殊情况、重大事项须经街道领导批准。
7.商务接待支出:
对赞助社区集体(非财政资金)、招商引资取得收入的,实行以收定支,按照靖政办发〔2017〕55号文件,不超过实际到账收入15%比例的,以合法票据报支;
无法取得正式合法票据的,可编制自制支出报销凭证,经手人必须两人以上;
超过1000元(含1000元)经驻社区群众工作队队长签字确认,特殊情况、重大事项须经街道领导批准。
(七)其他专项资金
有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按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执行;
无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按本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章
社区集体用工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社区集体用工适用范围。
主要用于从事环境整治、抢险救灾、社区组织换届选举、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等社区的用工支出。
工程项目中包含用工费用的,社区不得重复报支,严禁将工程材料款和违规支出的费用以用工工资形式予以支付,严禁社区干部以用工工资形式获取额外违规报酬。
第二十四条
社区集体用工年初编制方案,按项目计算分解,逐级履行报批程序后,列入年初收支预算。
所有用工需实行台账管理,专人负责,台账资料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条
社区集体用工支出标准。
每年12月20日前由社区“两委”、社区事务监督委员会研究讨论通过次年用工支出标准后,报街道社区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社区小组长报酬:
社区小组长报酬,根据年初街道核定人数、劳务标准、福利标准发放,资金由社区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直接打卡发放,发放物品需附发放清单,领取人签名并注明联系方式以便核实。
路段管理员、社区其他用工报酬:
路段管理员、社区其他用工报酬,根据年初预算核定人数、劳务标准、福利标准发放,资金直接打卡发放,发放物品需附发放清单,领取人签名并注明联系方式以便核实。
第二十六条
社区在结报集体用工支出时需附会议记录复印件、申请报告、原始用工记录、出工记录表(附表3-1)、用工结算发放明细表(附表3-2)、整治前中后照片、公示情况等材料。
原始出工记录表,须有用工事由、详细工时、出工人、记录人、证明人等要素。
用工结算发放明细表,要注明用工事由、日期、工时、单价、金额、出工人账号及联系方式,由出工人核实确认签字,且明细表上要有两名或两名以上记工人员、社区事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审核人、审批人签字;
与街道中心工作相关的用工,需经街道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七条
社区用工支出结报前需在社区公示栏中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由社区书记确认无异议并签名后方可结报。
第二十八条
所有用工支出必须一事一报,对用工明细不清、多事项合并报支的用工支出,不予报支入账;
必须当月结报,一月一结,未经许可,跨月不得报支。
除突发事件处理现场产生的少量临时用工,可先行兑付,其他用工一律打卡到人,不得现金支付。
第二十九条
社区零星的机械、运输车辆的使用费用管理,参照社区集体用工管理制度执行。
第八章
社区公益活动报账制度
第三十条社区公益活动适用范围:
主要用于国家重大法定节日、传统节日、为民服务、宣传教育、居家养老、助餐点等各项活动。
第三十一条社区举办各类公益活动,年初应编制公益活动方案,按项目分解,履行报批程序后,列入年初收支预算。
所有公益活动需实行台账管理,专人负责,台账资料妥善保管,以备查阅。
第三十二条活动举办前,社区“两委”、社区事务监督委员会需对项目进行讨论,确定活动方案,明确活动主题、时间、地点及具体活动内容。
如需发放礼品的,也应在方案内具体说明。
经街道驻社区群众工作队队长、相关责任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三条购买活动用品时需提供合法票据及税控清单等。
第三十四条活动实施过程中,社区应留影像资料,做好参加人员登记工作(见附表4-1),在发放礼品时,要做好发放物品登记及领取人签字(见附表4-2)。
社区活动支出结报前需在社区公示栏中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由社区书记确认无异议并签名后方可结报。
公示内容包括:
活动基本信息、具体用款情况、物品发放登记表、监督电话及公示期限。
第三十五条所有活动支出必须一事一报,对活动程序不规范、多项活动合并报支的费用支出,不予报支入账;
应当做到当月结报,一月一结,未经许可,跨月不得报支。
所有支出费用一律转账支付。
第三十六条由街道责任科室组织,多个社区联合共同举办的活动,由责任科室负责牵头编制、申报活动方案,并在方案中注明活动经费各社区负担比例。
活动结束后,由责任科室负责分摊各社区最终支付金额。
第三十七条由多个社区自行联合举办的活动,活动方案由涉及社区共同制定,并在方案中注明活动经费各社区负担比例。
活动结束后,根据费用总额编制活动经费分摊表,并由涉及社区书记确认,同时加盖公章。
第三十八条社区公益活动结束后结报时需附会议记录复印件、活动方案、申请报告、支出合法票据、活动图片、公示情况等材料。
第九章
社区工程项目及物品采购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社区工程项目及公益设施建设项目
(一)内容:
主要包括本社区范围内的道路建设和修补、社区中心建设、环境综合整治等。
(二)程序:
必须经社区“两委”、社区事务监督委员会讨论通过,形成会议记录,具体按照街道相关制度执行。
(三)结报:
工程结报时必须提供重大事项报告书(申请报告)、社区会议记录、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决算、竣工验收单、审计报告(审计结论)及合法票据,方可结报,缺项不得报支。
(四)资金支付严格按照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不得超额支付。
工程款一律转账支付。
第四十条固定资产添置及物资、物品采购
(一)购置:
属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政府采购程序购置。
(二)结报:
提供申请报告、政府采购申报表、采购询价备案表、采购货物验收单、会议记录(体现决定实施、议标过程)、供货单位盖章的正式发票及税控清单等附件,履行正常审批程序结报。
第十章
社区财务公开制度
第四十一条
社区财务必须实行公开制度,接受居民监督。
财务公开内容参照《社区组织公开清单》执行。
第四十二条
财务公开是事务公开内容之一,公开形式以事务公开栏公开为主,同时可以通过政府网站、会议、告知书、手机等形式同步公开,公开内容应当一致。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电子显示屏或网络公开。
第四十三条
财务公开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居民委员会根据本社区的实际情况,依照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要求提出财务公开的具体方案;
社区事务监督委员会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和完善,并提交社区两委讨论确定后公开。
同时需听取群众意见,解答群众疑问。
财务公开档案由街道、社区两级同时归档备查。
如居民对财务公开内容有疑问,可直接向社区“两委”查询,居民委员会对居民提出的问题在3日内予以解释和公开答复。
居民对解释和答复不满意的,可向社区事务监督委员会投诉,社区事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及时进行调查,确有内容遗漏或不真实的,应当督促居民委员会重新公布。
如对社区事务监督委员会调查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街道党工委或相关部门反映。
第四十四条
社区财务实行定期不定期公开。
财务收支数额大、业务发生频繁的社区要实行按月公开,业务量较少的社区每季度公开一次,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
年终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全年的财务状况。
公开栏内财务公示事项必须经过社区事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公示结束后,由社区事务监督委员会签署公开时间及结果,并盖章。
第四十五条
社区事务监督委员会必须对财务公开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