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实施方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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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顿清理范围
对生产销售低速电动车的企业开展全面摸排清理整顿,范围主要包括:
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
多数产品属于道路机动车辆,但生产使用未纳入机动车管理体系,产品制动、转向、碰撞等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二、工作任务
(一)调查摸底(202**年1月20日-1月31日)。
各乡镇及市场监管部门,要全面摸清从事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的设立时间、生产规模及产品等基本情况,并及时建立汇总台账。
(二)清理整改(202**年2月1日-3月10日)。
在调查摸底基础上,对发现借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或借用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生产许可名义超范围生产销售低速电动车产品的企业,责令企业制定整改计划,停止生产销售违规产品。
对拒不改正的,依法暂停其《公告》生产资质,或注销或依法吊销其相应生产许可项目;
无营业执照的,依法予以取缔查封。
(三)全面整顿。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低速电动车产能压减淘汰转型调整方案,待《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及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相关政策发布后,按照明确的相关标准、政策、措施,制定实施清理整顿专项计划,依法采取综合措施清理不达标生产企业,严禁生产销售未经许可及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低速电动车;
引导有条件的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通过转型升级或与现有机动车生产企业整合重组,生产符合相关标准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
三、责任分工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责任主体,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认真组织开展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调查摸底,切实抓好组织协调和落实工作,于2月3日前将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情况调查表、低速电动车产品情况调查表及汇总台账,上报至***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二)发展改革等许可部门负责调查汇总已经取得各类相关许可的生产销售低速电动车企业情况;
严把核准备案关口,严禁新增低速电动车产能。
全面摸清已经核准或备案的低速电动车投资项目,并严格根据国家低速电动车准入条件,做好新增低速电动车产能的审核。
(三)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负责调查汇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企业及其他生产企业情况,对违规生产销售低速电动车的逐级上报取消其《公告》资格;
根据***市低速电动车生产情况,牵头制定本区域低速电动车产能压减淘汰转型调整方案。
(四)公安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在用低速电动车处置办法,研究设置一定时间的过渡期,通过置换、回购、鼓励报废等方式加速淘汰违规低速电动车在用产品。
加大路面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五)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调查汇总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生产销售企业相关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调查汇总清理整顿期间未取得许可和营业执照的生产销售企业情况,对***区辖区内低速电动车销售企业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并清理整顿,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查处。
(六)科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日常工作职责抓好落实。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是年初工信部开展的一项重点工作,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
各乡镇要落实属地责任,认真组织开展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摸底排查工作,并协调各责任单位落实好清理整顿工作。
(二)严控新增产能。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机动车辆生产销售的相关法律法规,发改部门停止核准或备案低速电动车投资项目,停止新建低速电动车企业、扩建生产厂房等基建项目;
正在建设的项目要立即纠正,确保低速电动车产能不增长,待国家和自治区出台规范管理政策及规定后再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三)强化督导检查。
各乡镇及各责任单位,要积极作为,结合各自实际,扎实做好低速电动车清理整顿。
区政府督查室将对各单位、各部门落实情况开展联合督查,对工作不力、不作为的将予以追责问责,并通报批评。
(四)做好舆论宣传。
各乡镇及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和各类新媒体,广泛宣传驾乘不符合安全标准机动车的危害,曝光损害消费者权益、弄虚作假等行为,扶优汰劣,为切实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责任单位要加强统筹,采取具体管理措施,建立完善低速电动车管理体系,并在阶段性工作结束后两日内,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归口汇总报送至区工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各乡镇、市场监管部门要全面摸清从事低速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基本情况,并于2月3日前上报汇总台账和调查表,其他重要情况及时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