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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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
(二)保持独立完整性,并与一般公共预算相互衔接;
(三)收支平衡,不列赤字。
第五条县财政局(国资委)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
(二)收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三)编制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
(四)组织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并定期向县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五)批复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六)对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预算单位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预算单位范围的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政策和改革发展规划,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
(二)组织所监管(所属)企业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并进行审核;
(三)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决算草案;
(四)组织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五)批复所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六)组织和监督所监管(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七条企业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申报、上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
(二)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
(三)建立健全内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资金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规范资金核算,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四)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决算、绩效管理情况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收支范围
第八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产权转让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净收入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净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九条企业利润上交比例按国家规定执行。
股利股息收入、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收入全额上交。
第十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外,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
(二)关系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国家资本金注入;
(三)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
(四)补充产业投资基金;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预算编制和批复
第十一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编制,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编制中期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规划。
第十二条编制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二)国家、省、市有关调控政策及其要求;
(三)国有资本布局规划,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持的重点方向;
(四)中期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规划;
(五)上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六)县财政年度预算编制安排。
第十三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县财政局(国资委)组织预算单位根据企业年度盈利等情况和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政策进行测算编制。
第十四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收入规模安排并按下列程序进行编制:
(一)县财政局(国资委)按照县政府编制预算的统一要求,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政策,布置编报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二)预算单位根据县财政局(国资委)的编报要求,向所监管(所属)企业布置编报年度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三)企业根据有关编报要求,编制本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建议报预算单位。
支出计划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的名称、内容、目标,立项依据,可行性分析,具体的支出范围,资金测算依据和标准等;
(四)预算单位对所监管(所属)企业报送的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建议进行初审后,汇总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报县财政局(国资委)。
建议草案主要包括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的审核意见,预算编制的主要依据、政策目标和组织实施情况等;
(五)县财政局(国资委)根据当年预算收入规模、预算单位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进行统筹平衡后,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第十五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县政府审定后,按程序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第十六条县财政局(国资委)应当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后20日内,批复预算单位。
预算单位应当在县财政局(国资委)批复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监管(所属)企业,并抄送县财政局(国资委)备案。
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第十七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制到项。
第四章预算执行
第十八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县财政局(国资委)负责收取,各预算单位组织所监管(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及时、足额上交县财政。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二十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按照经批复的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剂。
第二十一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收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余资金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中统筹考虑。
第五章预算调整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
(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调整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县财政局(国资委)应当具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方案,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企业因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或其他调整因素需要调整预算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由预算单位和县财政局(国资委)进行审核。
第六章决
算
第二十五条县财政局(国资委)按照编制决算的统一要求,部署编制年度县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工作,制发县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
第二十六条各预算单位根据所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实际上缴情况和支出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汇总编制各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送县财政局(国资委)。
第二十七条县财政局(国资委)根据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各预算单位上报的决算草案,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第二十八条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县政府审定,并按规定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
第二十九条县财政局(国资委)应当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县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后20日内,批复预算单位。
预算单位应当在县财政局(国资委)批复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监管(所属)企业。
第七章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绩效管理,应当科学设立绩效目标,积极开展绩效评价,切实加强评价结果应用,不断提升预算资金使用绩效。
第三十一条县财政局(国资委)应当加强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中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的监督检查,视情况组织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
第三十二条预算单位应当将所监管(所属)企业按规定及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第三十三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决算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各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的监督,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三十五条县财政局(国资委)和预算单位应当按照关于预决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公开工作。
第三十六条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管理等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
第三十七条县财政局(国资委)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