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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资助对象:

具有X籍户口或取得X区居住证的公民,在X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定向为X创作的X区以外的公民或艺术机构。

第五条 党政机关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和旅游委、区文联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署名或联合创作生产的作品不纳入资助。

如有违规者,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助资格,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第六条 资助范围:

(一)文艺创作项目:

根据每年初区委宣传部下发的文艺创作重点进行申报,并经评审委员会认定的文艺创作项目,包含文学、戏剧、影视、音乐、舞蹈、曲艺、杂技、美术、书法、摄影、民间艺术等艺术门类。

(二)文艺获奖项目:

已经完成创作,以讴歌X经济社会发展为主题,或代表X区参加各类比赛、展演,获得国家级、X市级奖项的优秀文艺作品和取得的市级以上重要个人荣誉。

(三)组织活动类项目:

参与承办我区重大活动的单位、区属文艺家协会等。

第三章 

资助条件和申报要求

第七条 申请资助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弘扬主旋律,传递正能量,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结合。

(二)反映重大历史事件或现实题材,宣传X经济社会发展成就,体现时代精神和地域特色。

(三)展示和提升X文化形象,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八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具有较强的创作实力和完备的创作计划,具备完成创作所需的基本条件,同时必须是项目及作品权益所有者。

凡获得资助的项目,资助方享有申报各种奖项的权利。

第九条 申报文艺创作项目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者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经年检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复印件一份。

(二)《X区文艺创作项目资助申报表》一式五份。

(三)申报项目成品或初步完成成品、部分完成成品一式五份。

(四)其他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等。

第十条 申报文艺获奖项目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二)《X区文艺精品获奖项目资助申报表》一式五份。

(三)申报作品原件或复制品、获奖及奖金(稿酬)印证材料一式五份(其中至少提交一份原件)。

第十一条 申报组织活动类资助项目须提交以下材料:

组织活动类资助申报者需提供组织相关活动或创作作品的相关资料或获奖复印件,以及组织机构证明复印件。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文艺精品项目资助工作采取集中受理、集中评审的方式进行,每年申报一次。

第十三条 初审:

申报项目由区文联统一受理,并对各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初审。

第十四条 复审:

区委宣传部从市级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进行复审,并提出资助建议名单和金额。

第十五条 审议:

区委宣传部会同区财政局、区文化和旅游委、区文联对通过复审的项目进行审议。

第十六条 公示:

资助建议名单在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和旅游委、区文联指定的媒体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第十七条 公示结束后,资助名单和金额报区委宣传部部务会审定。

第五章 

文艺创作项目资助标准

第十八条 创作项目资助标准:

根据创作项目的艺术质量、艺术品种、规模容量、成本投入、预期影响力等指标,资助资金的额度分重点资助、一般性资助。

重点资助项目每件资助资金不超过30万元;

一般性资助项目每件资助资金0.5—5万元。

影视作品、舞台艺术创作演出项目独立确定资助额度。

第六章 

文艺作品获奖资助标准

第十九条 文艺作品获奖资助标准为:

(一)获得国际性奖项(以《文化部2015—2017年奖励的国际艺术比赛》公布的为准),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广播影视大奖和中国出版政府奖及中国文联、中国作协、中国版协系统重大奖项的文艺项目,按作品艺术质量、艺术品种、规模容量、成本投入、个人与集体创作的区别,每个项目一次性资助10万元以上。

(二) 

获得X市委宣传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一次性资助创作经费1—10万元。

获得X市艺术奖、X市文学奖(少数民族文学奖)、红岩文学奖、巴蜀青年文学奖的作品,按作品艺术质量、艺术品种、规模容量、成本投入、个人与集体创作的区别,每个项目一次性资助0.5—10万元。

(三)凡在国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正规出版社公开出版的文艺作品,根据作品的社会影响、体量及投入情况等奖励1—3万元。

在国家级、市级重点文学报刊(增刊、专刊等不在奖励范围)公开发表或选载的文学作品,实行年度奖励制度,按每件作品稿酬(奖金)的1—3倍给予资助。

(四)在中央宣传文化部门(含中国文联及其下属一级协会、中国作协)组织主办的展示、展览、展演活动,获得一等奖的文艺项目,一次性资助1—2万元;

获得二等奖的文艺项目,一次性资助0.8—1.5万元;

获得三等奖的文艺项目,一次性资助0.5—1万元;

获得优秀奖或入选(展)的文艺项目,一次性资助0.2—0.5万元。

对前述全国性文艺类活动比赛展演中,主办方未设等级奖、类别奖的,由评审领导小组视具体情况给予资助。

(五)在X市级宣传文化部门组织主办的展示、展览、展演活动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的文艺项目,一次性资助0.2—1万元。

对前述市级文艺类活动比赛展演中,主办方未设等级奖而只设有入选、优秀、特别等相关类别时,由评审领导小组视具体情况给予资助。

第二十条 同一作品多次发表或获奖,稿酬或奖金均以最高标准计算,不重复资助。

同一作品以X区以外相关单位与X区联合申报的,资助金额按申报单位数比例支付。

已获得过X区文艺获奖项目资助的作品,如在其他年度再次获得更高级别的奖项,按该级别获奖标准补足其资助差额。

第七章 

组织活动类资助标准

第二十一条 组织活动类资助标准:

根据组织活动类项目的活动质量、活动规模、资金投入、活动影响力、年度工作考核等指标,依法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每件支付0.2—10万元。

第八章 

资助资金拨付

第二十二条 创作资助资金拨付:

资助额度2万元以内(含2万元)的一次性拨付;

资助额度2万元以上,创作阶段拨付40%,项目完成后拨付60%。

第二十三条 奖励资助资金拨付:

一次性拨付给获奖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四条 组织活动类资助资金拨付:

资助额度2万元以上,视情况分成两个阶段拨付,第一阶段拨付40%,第二阶段拨付60%。

第九章 

监督管理和项目验收

第二十五条 创作资助项目由区委宣传部、区文联共同管理,区财政局对项目实施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六条 区委宣传部做好专项资助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根据文艺精品资助项目特点,合理设置绩效指标和标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七条 区委宣传部、区文联与确定的创作资助项目责任单位或个人签订资助签约书。

创作资助项目每季度书面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区文联负责动态跟踪管理项目推进情况,确认完成目标后提请区委宣传部兑现资助资金,按照程序拨付资助经费。

第二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受资助者不能按约定实施或完成创作资助项目时,将视实际情况延期、终止或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资金。

凡被终止、撤销的创作资助项目,受资助者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部分或全额返还资助款。

已资助的项目实施者,在完成项目前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二十九条 资助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如实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受资助的作品因知识产权、署名权或资金分配等引起的纠纷,由申报单位或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文艺精品项目资助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查实,追回资助资金,撤销资助项目申报资格,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凡属区委、区政府及其以上部门行政指令性或有专项财政资金的创作、参赛参演参展文艺项目,其所需经费均按既定申请核拨程序予以保障,不纳入本《办法》资助对象,但对获得奖项的文艺项目,可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资助。

第三十二条 对于本《办法》未列入的其他特定项目,将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资助。

第十章 

附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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