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无废城市”试点建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统计工作方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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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调查的组织实施计划
1、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配合。
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县统计局为这项工作的牵头部门,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县工信商务局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全县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调查统计工作顺利实施。
2、搞好宣传发动,消除企业顾虑。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调查统计是一项事关无废城市创建和企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处置重要性工作,企业的配合程度直接影响着调查数据的质量和政府决策。
因此,要通过宣传发动,消除企业疑虑,促进企业主动配合、如实填报。
3、加强业务培训,统一规范操作。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调查统计是一项科学性、系统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全县主要工业企业,难度大、任务繁重,加强对各填报企业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至关重要。
县统计局和南平市生态环境局要严格按照调查工作规范要求,认真做好调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严格按照统一时间步骤、统一规范标准、统一审核程序的要求,高质量地做好调查统计工作。
4、强化质量控制,严格上报制度。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调查统计的质量控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执行。
各企业对填报数据确认无误后盖章上报,县统计局和生态环境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企业上报数据进行监审、检查。
附件:
县工业企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申报表
县统计局
南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2日
附件
申报年度:
单位名称:
(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一、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行业类别
占地面积(平方米)
年产值(万元)
环保管理人员
二、主要产品及原辅材料使用情况
产品(年产量)
原辅材料(年使用量)
名称
数量
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及去向
序号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名称
代码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吨)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情况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情况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量(吨)
备注
自行综合利用量(吨)
委托综合利用量(吨)
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吨)
委托单位
自行处置量(吨)
委托处置量(吨)
填表说明: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除危险废物以外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根据其性质分为两种:
(1)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及技术规范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污染物的浓度均未超过GB8978最高允放排放浓度,且pH值在6~9范围之内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2)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及技术规范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污染物浓度超过GB897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者是pH值在6~9范围之外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名称、代码
按表1填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所对应的名称及代码。
表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名称和代码
SW01
冶炼废渣
SW06
脱硫石膏
SW02
粉煤灰
SW07
污泥
SW03
炉渣
SW09
赤泥
SW04
煤矸石
SW10
磷石膏
SW05
尾矿
SW99
其他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
指上年度本企业实际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量。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指通过回收、加工、循环、交换等方式,从固体废物中提取或者使其转化为可以利用的资源、能源和其他原材料的固体废物量(包括当年利用的往年工业固体废物累计贮存量),如用作农业肥料、生产建筑材料、筑路等。
包括本单位综合利用或委托给外单位综合利用。
自行综合利用量
指本企业在上年度利用自建综合利用设施或生产工艺自行综合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量。
委托综合利用量
指本企业上年度委托外单位综合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量。
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
指本企业上年度通过自建或委托综合利用往年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量。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
指上年度本企业将工业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工业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工业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中,所消纳固体废物的量(包括当年处置的往年工业固体废物累计贮存量)。
包括本单位处置或委托给外单位处置。
自行处置量
指本企业上年度利用自建贮存处置设施(或场所)自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量。
委托处置量
指本企业上年度委托外单位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量。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量
指截至上年末,本企业以综合利用或处置为目的,将固体废物暂时贮存或堆存在专设的贮存设施或专设的集中堆存场所内的量。
粉煤灰、钢渣、煤矸石、尾矿等的贮存量是指排入灰场、渣场、矸石场、尾矿库等贮存的量。
专设的固体废物贮存场所或贮存设施指符合环保要求的贮存场,即选址、设计、建设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等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具有防扩散、防流失、防渗漏、防止污染大气和水体措施的场所和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