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普惠型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方案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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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普惠型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方案Word下载.doc

3.城市“三无”人员,即城市中无家可归,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抚养能力的人员;

4.享受抚恤的残疾军人;

5.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6.在乡复员军人,即1954年10月31日以前参加革命,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组织批准复员的人员;

7.享受生活补助的参战涉核人员;

8.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以上项目按实际发生进行免除(未发生的不予享受),丧事承办人若自愿选择上述项目以外的服务项目,或者选择上述项目中更高档次的服务,超出基本殡葬服务费部分由丧事承办人自行承担。

三、享受惠民殡葬的条件

(一)采用下列方式之一处置骨灰的,可以享受普惠型惠民殡葬政策:

1.丧事承办人将骨灰安葬(放)进经市民政部门审批的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或经省民政厅批准的经营性骨灰存放设施,或实行江葬、树葬(可降解)等生态葬方式处置骨灰的。

2.本市户籍居民在非本市殡仪馆火化遗体,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超出本市标准的按本市标准执行,不足本市标准的按火化地殡仪馆发票据实享受,但已在遗体火化地享受惠民殡葬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

3.本市户籍居民骨灰在外地安葬(放)的,需提供骨灰安葬(放)属地民政部门出具的骨灰达标安葬证明,方可享受我市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有关项目的免除,但在安葬地已享受的除外。

(二)采用下列方式之一处置骨灰(遗体)的,不享受普惠型惠民殡葬政策:

1.私自将遗体土葬的;

2.骨灰装棺再葬的;

3.散埋散葬骨灰的;

4.墓穴超标准的。

四、办理惠民殡葬的程序

普惠型惠民殡葬采用先付费后享受的原则,即丧事承办人在市殡仪馆先行支付基本殡葬服务免费项目的费用,然后凭相关材料到逝者生前户籍所在村(社区)申请,由户籍所在村(社区)到所在镇(街道、园区、办事处)代办结算。

(一)申报

丧事承办人(指逝者的直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向逝者户籍地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市普惠型惠民殡葬补助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并交村(社区)。

申报惠民殡葬所需材料:

①丧事承办人身份证、以丧事承办人开户的银行卡号、逝者身份证和户口簿、公安机关或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以及骨灰安葬(放)或实行江葬等生态葬方式处置骨灰的现场图片资料。

②八类人员免除普通殡仪专用车本市境内遗体接运费的,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

③本市户籍居民的骨灰在市以外地区处置骨灰的,提供骨灰安葬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骨灰达标安葬证明。

(二)镇级审核

镇(街道、园区、办事处)民政办按月对村(社区或公墓)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核,镇级分管领导审核,每月15日前将《市普惠型惠民殡葬补助申请表》《市普惠型惠民殡葬免费对象申报清册》报市殡仪馆。

(三)殡仪馆复核

市殡仪馆对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上报的《市普惠型惠民殡葬补助申请表》《市普惠型惠民殡葬免费对象申报清册》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报送市民政局审批。

(四)民政局审批

市民政局对殡仪馆上报的复核材料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报市财政局拨付经费。

(五)经费拨付

市财政局根据民政局上报的《市普惠型惠民殡葬免费对象申报清册》据实拨付经费至殡仪馆,由该馆拨付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由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打卡发放给丧事承办人。

五、经费保障

实施普惠型惠民殡葬政策所需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六、相关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

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普惠型惠民殡葬政策的落实,全力做好普惠型惠民殡葬政策和殡葬新风尚的宣传,让城乡居民深入了解惠民政策,为加快推进殡葬改革营造氛围。

(二)明确责任分工。

1.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要加快骨灰安葬(放)设施建设,强化属地管理责任,积极倡导文明新风,确保新增骨灰全部进入公墓安葬(放),杜绝土葬或骨灰装棺再葬、墓穴超标准、乱埋乱葬等违规现象;

要对村(社区或公墓)上报的申请材料审核把关,严格履行审核职责。

2.市民政局要指导各地加强殡葬设施建设,完善各项管理措施,加强殡葬执法,切实做好服务工作;

要负责八类人员中1-3类对象身份的认定;

要加强对市殡仪馆的业务指导,把牢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报送材料的复核关;

要严格落实审批职责。

3.市财政局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据实足额、及时划拨惠民殡葬资金。

4.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八类人员中4-8类对象身份的认定。

5.市公安局、卫健委相互配合做好对尚未登记户口死亡婴儿的身份认定。

(三)加强监督管理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建立联合督查制度,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方式,加强对惠民殡葬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冒领惠民殡葬费用的,要责令清退,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普惠型惠民殡葬实施时间

普惠型惠民殡葬政策自2020年9月16日起施行,市民政局、财政局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面实施惠民殡葬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靖民〔2011〕3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市普惠型惠民殡葬补助申请表

2.市普惠型惠民殡葬免费对象申报清册

附件1

市普惠型惠民殡葬补助申请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死亡日期

身份性质

火化日期

安葬公墓

身份证号

户籍地

与逝者关系

联系电话

现居住地

银行卡

信息

开户行:

卡号:

承办人

签名

申请日期

年月日

村(社区)或公墓意见

(盖章)

负责人:

年月日

镇级民政办初核意见

镇分管领导审核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备注

1惠民殡葬政策实施办法明确的对象,且在民政部门审批的各类公益性和经营性骨灰存放设施安葬(放)骨灰,或者实行江葬等生态葬方式处置骨灰的方可填写此表。

2.身份性质主要指是普通对象,还是八类人员。

3.相关申请材料复印件请黏贴在此表背面。

1.逝者的身份证、户口簿、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等复印件

2.承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八类人员免除普通殡仪专用车本市境内遗体接运费的身份证明材料

骨灰安葬(放)处佐证图片黏贴处:

(不少于2张)

-10-

附件2

市普惠型惠民殡葬免费对象申报清册

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年月日制表人:

序号

逝者姓名

逝者户籍地

安葬时间

享受金额(元)

丧事

联系号码

开户行及卡号

合计

殡仪馆复核意见(盖章)

复核人:

年月日

民政局审批意见(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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