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码头、渡口专项整治实施方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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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依法整治,基本实现码头安全环保、规范高效;
渡口布局合理、安全可控;
岸线科学利用、监管长效。
202*8月31日前,完成取缔类非法码头、湘江河渡口的整治;
202*12月底前,完成规范提升类手续不齐全码头、渡口的整治。
蒸水河、"
三库"
渡口整治在2021年10月底完成。
三、整治原则和标准
(一)整治原则
一是依法依规;
二是坚决关闭拆除非法码头;
三是坚决清理安全、环保不达标码头;
四是调整与规划不一致的港口码头,为按规划建设港口码头创造条件。
(二)整治标准
非法码头的整治按照《湖南省非法码头整治指导意见》、《湖南省干线航道非法码头整治成果验收标准指导意见》和《湖南省干线航道港口码头规范提升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执行。
渡口的规范提升按照《湖南省干线航道渡口整治指导意见》文件精神执行。
县湘江段按照每20公里设置一道渡口,其它有渡口的乡镇按辖区的岸线长度设置整治渡口,参照每20公里设置一道渡口。
四、整治步骤
按照"
统一领导、统一标准、属地负责"
要求开展全县非法码头、渡口专项整治。
分为核查摸底、动员部署、清理整治、巩固提升四个步骤。
(一)核查摸底(202*2月10日至3月10日)。
县交通运输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乡镇对辖区内所有码头、渡口进行地毯式调查摸底,精准掌握情况,建立了整治工作台账,于202*2月14日前将辖区内整治台账报县交通运输局核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确定非法码头、渡口整治任务。
(二)动员部署(202*3月11日至3月31日)。
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工作方案制定本乡镇工作方案,于202*4月3日前报县交通运输局。
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整治任务和工作方案发布非法码头、渡口整治通告,并送达各整治对象。
(三)清理整治(202*4月1日至202*8月31日)。
清理取缔非法码头:
由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督促码头业主在202*4月1日前完成关停工作,在202*8月31日前完成设施设备拆除、恢复自然岸线、复绿等工作;
对逾期整治不到位的,依法强制执行。
规范提升手续不齐全码头渡口:
由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督促码头渡口业主在202*8月31日前完成规范提升工作;
对逾期整治不到位的,依法拆除并清退岸线。
专项整治完成后,由县交通运输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县分局、县水利局等部门进行成果验收。
(四)巩固提升(202*9月1日至202*12月31日)。
要认真总结整治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经验做法,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巩固非法码头、渡口专项整治取得的成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全县非法码头渡口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责任分工,全力以赴推进县非法码头、渡口专项整治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非法码头渡口整治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以王致伟副县长任组长的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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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狠抓责任落实。
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行政区域内非法码头、渡口专项整治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工作方案抓好落实。
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县分局、县水利局等部门加强督促指导,推动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完成。
(四)规范船舶处置。
对决定撤销的渡口,渡口的渡船由属地乡镇妥善处置。
乡镇有保留渡口,现有的渡船船况较差的,可将撤销渡口的渡船调配到该渡口;
没有调配需求的,拟撤销渡口的渡船一律上岸拆解,拆解所得收入,由乡镇统筹安排。
(五)严格监管考核。
1.开展专项检查。
县政府督查室对全县非法码头、渡口,专项清理整治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工作推进不力、处置不到位的部门或乡镇,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2.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并妥善解决整治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确保专项整治平稳有序推进。
非法码头、渡口整治工作纳入县河长制重点工作任务内容,由县河长办组织进行统一考核。
(六)加强信息报送。
清理整治期间,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调度专项整治工作,及时掌握专项整治工作动态,每月底前将整治进展情况报县交通运输局,联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