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乡镇(街道)敬老院规范管理实施办法(试行)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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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社会养老服务的乡镇(街道)敬老院应当与服务对象或者其赡养人签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敬老院不得因开展社会养老服务降低对特困供养对象的集中供养条件和服务水平。
第七条符合规定条件的供养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供养对象入院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供养对象要求出院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故被动员出院由敬老院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
敬老院要按照“一人一档”原则建立入院供养人员档案,内容包括申请书、供养协议书、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照片及后事处理联系人等与供养人员有关的资料,并长期保存。
第九条
供养对象应当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敬老院各项规章制度;
团结互助,讲究卫生,爱护公物,服从管理,尽可能做到自主服务;
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和其他集体活动。
第三章
供养内容
第十条
敬老院应当向集中供养特困对象提供下列服务。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适合农村特困供养对象需要的膳食;
(二)提供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提供日常诊疗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护理照料;
(五)妥善办理丧葬事宜。
集中供养的农村特困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乡镇(街道)敬老院应当依法保证其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保障所需费用。
第十一条集中供养所需经费实行省、市、县、乡镇(街道)分级负担,年初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并通过发展院办经济和社会捐赠不断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
第十二条实行公建民营的敬老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与敬老院签订运营协议,保证供养对象的实际供养水平不得低于当地公布的农村特困集中供养标准。
协议内容主要包括:
服务范围和标准;
双方的权利义务;
合同履行的方式、期限和地点;
合同解除的条件(情形)及法律后果;
违约责任;
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敬老院可以向分散供养的农村特困供养对象提供服务,具体服务方式由县级民政部门解释。
第四章
院务管理
第十四条乡镇(街道)敬老院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环境卫生、安全保卫等规章制度,并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敬老院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数量和需求,配备工作人员。
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敬老院应当配备专业社会工作者。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敬老院或者其主办机关应当与工作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乡镇(街道)敬老院或者其主办机关应当保障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为其办理相应的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
第十七条敬老院应当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实行院务公开,民主管理。
院务管理委员会由乡镇(街道)民政分管领导、民政办主任、特困供养对象代表和管理服务人员代表组成,特困供养对象代表应达到二分之一以上。
院务管理委员会实行定期议事制度,一般一个月不少于一次,遇重大或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
院务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敬老院重大事项、院内各项规章制度,对敬老院的建设与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监督敬老院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督敬老院财务收支和管理情况;
(三)监督院长和管理服务人员的工作;
(四)调解特困供养对象之间的矛盾纠纷;
(五)组织协调特困供养对象开展自我服务、自我管理。
(六)其他院务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敬老院的生活区和生产区要分设。
搞好环境绿化,保持美观清洁的院容院貌。
第十九条
膳食管理
(一)敬老院应高度重视膳食管理,注意饮食卫生,严格按照食品卫生要求操作,坚决杜绝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二)讲究饮食营养,每周制订食谱并上墙公布,要求营养合理,荤素搭配。
食谱应根据供养对象的意见和要求进行调整,并尽量满足特殊供养对象的饮食要求。
(三)吸收供养对象代表参与膳食物资的采购和验收,伙食账目每月向供养对象公布一次,接受供养对象的监督。
(四)供养对象和工作人员不得在院内自设炉灶生火做饭。
工作人员在院内就餐的,应与供养对象同灶开餐,并按规定交纳伙食费。
(五)每年对炊事人员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发现传染病和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患者,必须立即调离岗位。
第二十条适当组织供养人员进行学习,因地制宜开展适合供养人员特点的文体和康复活动。
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主办机关应当定期对院长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乡镇(街道)敬老院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农副业生产,其收入应当用于改善农村特困供养对象的生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乡镇(街道)敬老院可以鼓励农村特困供养对象参加有益身心健康和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并给予适当报酬。
第五章资金和财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资金管理
(一)县财政局按时足额拨付特困供养资金,确保资金到位,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县民政局按月及时足额将特困供养补助资金拨付至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收到特困供养补助资金后应在当月将资金拨付至敬老院。
(二)敬老院要单独开设账户,单独建账管理,确实无法单独设立账户的,实行专账管理,建立规范会计账簿,各项收支实行统一管理,分类记账。
敬老院种、养、加工,社会养老等所有经营收入,有关部门捐款捐物,上级民政部门、政府的拨款、财产转让、出租收入、利息收入等均应入账。
各项收入严格按规定存入敬老院账户,杜绝公款私存,现金库存不超过规定限额。
所有开支必须符合财经制度,并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字,会计审核后,经院长初审,乡镇(街道)民政办主任或分管领导复核后方可报帐。
重大支出需乡镇(街道)党委集体讨论。
(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生活补助金由敬老院统一管理和使用,为确保院民生活质量,原则上每月生活费需使用完,不得有结余,在保证院民生活质量前提下,可适当发放适量零花钱,一般应介于个人当月基本生活费的15%-20%,发放零花钱时应有乡镇(街道)民政办工作人员在场监督,工作人员不少于三人,并应在支付凭证上签字。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全院特困人员统筹使用,由敬老院统一管理,乡镇(街道)民政办主任和分管领导把好资金使用关,必须用于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服务,实行专款专用,当年度有结余的结转下年度使用。
(四)常用物资采购,应当由敬老院工作人员汇同乡镇(街道)民政办工作人员,采取“货比三家”的形式确定定点供货商家,按人按量按需采购,防止积压变质,损失浪费。
对购置、调配、捐赠的物资要建立入库、出库和发放登记,每次入库、出库应有保管员、经办人或领用人、证明人签字,做到手续齐全,定期清点,保证账面结存数与实际库存数相符。
伙食开支从采购、支出情况等方面要有详细清单,同时,对采购菜料及时进行登记,填写采购清单,由专人进行审核,对每日采购菜料记好日记账,账目清楚明了,每月初对上月伙食开支情况进行费用核算,按实报销。
(五)敬老院工程建设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大宗固定资产购置需实行政府采购。
对已购置的固定资产应进行登记,设置固定资产台账,定期进行清查和盘点,保证账实相符,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六)敬老院各项收入必须专款专用,每月需向乡镇(街道)民政办报送各项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报表。
乡镇(街道)民政办负责对敬老院的财务收支进行监管,并指导敬老院定期公开账目。
第二十四条财产管理
(一)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随意处置。
对固定资产登记造册,对敬老院房屋建设及用地规模予以确认。
(二)敬老院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的私有财产属其个人所有。
特困供养对象去世后,有法定继承人的,其财产由法定继承入继承;
无法定继承人的,有遗嘱、协议,按遗嘱、协议处理,既无遗嘱也无协议的,收归集体所有。
第六章
工作人员职责
第二十五条敬老院院长的基本职责是:
贯彻执行各级政府有关特困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组织制定院内各项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
组织发展院办经济,不断提高供养对象的生活水平;
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维护供养对象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的基本职责是:
负责敬老院和供养对象的卫生工作;
负责供养对象的护理;
负责供养对象的安全管理;
组织开展文体活动;
负责供养对象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二十七条财务人员的基本职责是:
负责敬老院现金收支和银行结算业务;
负责往来账款的清理和收付工作;
负责资产的清理和登记工作;
按时报账;
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搞好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十八条炊事人员的基本职责是:
负责膳食管理:
按时供餐,保证饭菜数量和质量:
做好餐具、厨具、加工工具和食品制作、贮存场所的消毒:
严防食物中毒。
第七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敬老院必须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努力做好安全工作。
第三十条预防火灾事故
(一)配齐消防器材,经常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
(二)加强易燃、易爆物资的管理。
(三)使用取暖设备和燃气灶具等应符合安全要求。
(四)电源线路、用电设备应经常检修,不得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第三十一条预防触电和雷击事故
(一)按规定安装避雷设施,有专人管理,经常检修。
(二)严禁私接电线和擅自使用电炉。
(三)遇雷雨天气,不得站在室外突出的高处,不得在大树、电杆和高压线下避雨或者逗留。
第三十二条预防食物中毒事故
(一)严禁采购和食用变质、污染的食物,不得食用未经化验鉴定许可的野生植物和病死的家禽、家畜。
(二)制作油荤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制作凉拌食品应当严格消毒,生熟食品分开存放。
(三)食品储藏处应当保持干燥、阴凉、通风,防止霉烂变质,严禁将有毒物品与食品存放在一起。
第三十三条预防煤气中毒事故:
使用煤炉、燃气处前应当认真检查和试烧。
使用过程中应当经常检查,发现漏烟漏气,及时修理。
第三十四条预防中暑事故
(一)炎热季节,应当适当控制人员的活动量,尽量缩短在烈日下的活动时间。
(二)应当有饮水供应,并适量饮用淡盐水。
(三)室内注意通风,夏季为每个居室安装一台电风扇或空调。
第三十五条预防冻伤事故
在严寒季节来临之前,应当准备御寒的被装,为每位供养人员备好电褥子或热水袋和防冻药品。
第三十六条严防智残和患有老年痴呆的供养人员走失。
敬老院要根据本院实际,针对可能发生的其它事故采取相应措施。
第八章规章制度
第三十七条供养人员守则
(一)自觉遵守纪律,不违反制度。
(二)搞好院内团结,不互相争吵。
(三)提倡互相友爱,不无事生非。
(四)服从院内管理,不擅自外出。
(五)爱护院内财产,不损坏公物。
(六)确保院内清洁,不乱丢杂物。
(七)保持室内整洁,不乱放物品。
(八)注意文明卫生,不随地吐痰。
第三十八条会议制度
(一)院务管理委员会会议。
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院长主持,院务管理委员会成员参加。
主要传达上级文件或会议精神,解决生产、生活、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检查评比岗位责任制、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研究财务开支、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事宜;
听取供养人员对院务工作的批评和建议;
分析护理、生活、生产、行政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进行总结、讲评,研究布置工作。
(二)供养人员大会。
每半年召开一次,由院长主持,全体供养人员和工作人员参加,主要传达上级文件或会议精神;
对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比,表彰先进,提出改进意见;
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总结、布置工作。
第三十九条卫生管理制度
(一)督促供养人员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执行个人卫生标准。
(二)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划分卫生区,每天清扫一次:
统一室内物品放置,达到整齐美观;
搞好绿化、美化、净化。
(三)认真搞好院内卫生,坚持定期消毒。
(四)定期检查身体,建立健康档案,对患病供养人员要妥善及时地诊治。
(五)坚持定期卫生检查制度,发现问题,限时整改。
第四十条请假销假制度
(一)敬老院的工作入员、供养人员外出,必须请假,未经批准不得外出。
(二)供养人员、工作人员请假外出的由院长批准,院长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批准。
(三)供养人员经批准外出前,由工作人员交代注意事项,做好外出登记。
归院后,必须向院长销假。
(四)外出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延假的,经批准后方可续假。
未经批准,超假或者逾假不归的,应予以追究。
第四十一条查铺制度
(一)敬老院应定期组织查铺。
(二)查铺的内容:
(1)供养人员在位和睡眠情况。
(2)安全情况。
(三)对查铺的情况进行登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四十二条留院住宿制度
敬老院平时和节假日都必须安排好工作人员留院住宿,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乡镇(街道)敬老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终止运营协议;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歧视、虐待农村特困供养对象的;
(二)未尽到管理和服务义务致使农村特困供养对象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
(三)侵占农村特困供养对象财产的;
(四)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乡镇(街道)敬老院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分、挪用、截留农村特困供养款物的;
(二)私分、挪用农副业生产经营收入的;
(三)辱骂、殴打、虐待农村特困供养对象的;
(四)盗窃、侵占农村特困供养对象或者乡镇(街道)敬老院财产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农村特困供养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停止集中供养;
(一)违反乡镇(街道)敬老院的规定,扰乱正常生活秩序的;
(二)打架、斗殴,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
(三)损毁、盗窃、侵占乡镇(街道)敬老院或者其他农村特困供养对象财产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鼓励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为农村特困供养对象提供供养服务,相关管理和服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