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文化体育和职业技能比赛奖励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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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队参加各类国内外残疾人文化体育和职业技能比赛的教练员(指导老师)。
第三条
各类比赛选手、教练员(指导老师)的奖励实施工作由县残联具体负责。
第二章
残疾人艺术汇演奖励
第四条
对各级残疾人艺术汇演中取得名次的残疾人,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具体奖励标准详见附件1)。
第五条
艺术汇演比赛中集体项目、团体项目获奖的每名选手的奖励额按个人项目同等名次获奖选手的奖励额对半折算奖励。
第六条
对于参加各级非比赛性质的汇演,按照优秀奖标准发放。
第七条
获得各级残疾人书画、美术、摄影、征文、演讲等文化文艺类大赛的参照各级残疾人艺术汇演标准予以奖励。
第三章
残疾人体育比赛奖励
第八条
对在残奥会、听障奥运会、亚残运会、世锦赛、亚锦赛、全国残运会、全国锦标赛、省残运会、省级运动会、省级锦标赛、市残运会、市级运动会、市级锦标赛、县级运动会、县锦标赛中获得比赛名次的残疾人运动员,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具体奖励标准详见附件2)。
第九条
盲人门球、旱地冰壶球是残疾人特色球类项目,参照锦标赛项目奖励标准执行。
第十条
对在以上国内外各级别体育比赛中集体项目、团体项目获奖的每名运动员的奖励额按个人项目同等名次获奖运动员的奖励额对半折算奖励。
第十一条
破纪录奖:
破(超)残奥会纪录奖励
100000元;
破(超)听障奥运会、亚残运会、国际锦标赛纪录奖励50000元;
破全国残运会最高纪录奖励10000元;
破浙江省残运会最高纪录奖励5000元;
破温州市残运会最高纪录奖励3000元。
一名运动员在同一竞赛单项中破(超)数个等级的记录时,只以其中最高破(超)纪录等级给予奖励。
第四章
残疾人职业技能比赛奖励
第十二条
对参加各级残疾人技能竞赛中取得名次的残疾人,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具体奖励标准详见附件3)。
第十三条
获得残疾人技能比赛团体项目奖的每名选手的奖励额按个人项目同等名次获奖选手的奖励额对半折算奖励。
第十四条
对获党委政府或部门市级、省级、国家级创业荣誉表彰的残疾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党委政府的奖励金额分别为人民币5000元、10000元、20000元,部门的奖励金额为人民币2000元、5000元、10000元。
第十五条
为鼓励残健融合的职业技能竞赛模式,参加非残疾人专场的创业类竞赛取得名次的残疾人,参照各级残疾人技能竞赛2倍标准给予奖励,其他部门已配套奖励的不重复奖励。
第五章
教练员奖励
第十六条
直接带训由组队,参加各级相关残疾人赛事获得名次的教练员(指导老师),奖励标准等同获奖人员。
第十七条
直接带训由组队,参加各级相关残疾人赛事获得名次的教练员(指导老师),奖金累计发放。
第六章
补贴标准
第十八条
参加本级或组队参加各级残疾人文化体育和职业技能比赛的,赛前集训和比赛期间,比赛选手(输送的残疾人选手或因比赛文件规定需要的健全人选手)按每人每天100元标准给予误工补贴;
教练员(指导老师)按每人每天200元至500元标准给予支付指导费用。
第十九条
补贴及指导费用按实际集训天数和参赛天数进行计发。
第二十条
比赛期间若赛事组织机构已经发放误工补贴的,派出机构不再另行核发。
第二十一条
集训、比赛期间选手和教练员(指导老师)的食宿费、往返交通费按我县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若上级已发放相关补贴,不再另行核发。
第七章
各类奖励申报办法及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每年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将本年度赛事获奖情况及相关佐证材料向县残联申报,由县残联职能科室按照本办法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进行公示,公示后报县财政局核定发放。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上述奖励补贴标准,均为税前以人民币计算,奖励补贴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罚或通报批评、在比赛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残疾人文艺人员、残疾人运动员、参赛选手、教练员(指导老师)均不在上述奖励补贴范围。
第二十五条
以上资金由县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21日起执行。
原《县残疾人参加省、市、县各类比赛比赛奖励办法》(泰残〔2013〕47号)废止。
附件:
1.县残疾人参加艺术汇演一次性奖励标准
2.县残疾人运动员参加体育比赛一次性奖励标准
3.县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竞赛获奖奖励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