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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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渝府令第270号);

5.《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噪声测量值修正》(HJ706—2014);

6.《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

7.《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

9.《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2010—2030);

10.《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144号);

11.《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

12.《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工作积极融入“多规合一”进程的通知》(渝环办〔2017〕211号);

13.《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调整工作的通知》(渝环办〔2017〕349号);

14.《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备案工作的通知》(渝环办〔2018〕252号);

15.《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环〔2015〕429号);

16.《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城市区域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调整方案的通知》(渝环发〔2007〕39号);

17.《关于修正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调整方案有关内容的通知》(渝环发〔2007〕78号)。

(四)划定范围

1. 县城区(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范围)。

2. 建制镇。

辖区各建制镇的建成区,包括保家镇、郁山镇、高谷镇、桑柘镇、鹿角镇、黄家镇、普子镇、龙射镇、连湖镇、万足镇、大同镇、太原镇、梅子垭镇、龙溪镇、鞍子镇、新田镇、平安镇、长生镇共18个镇。

3. 乡村(含农村集镇撤并场镇)不在此次划定范围之内。

4. 使用的矢量数据:

声区划方案编制采用了《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2010—2030)》、《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保家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乡镇采用国土部门各镇建成区矢量图,均为西安80坐标系。

(五)区划目标

通过开展全县噪声功能区划定工作,明确区域用地现状、道路系统基本情况以及声环境质量现状,严格参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完成全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定,形成系统完整的文本、专题图集及数据库。

该成果对项目环评、环境噪声投诉处理、噪声达标区建设等予以指导,尤其对高噪声项目选址落地进行限制。

二、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按城市功能布局和声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0类、1类、2类、3类、4类共五个类别,不同类别的声环境功能区适用不同的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噪声排放标准。

具体分类如下:

0类声环境功能区:

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

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

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

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

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

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结合实际,县城及各乡镇无大型的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社会福利院等康复疗养区域,因此不涉及0类区域。

三、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步骤及划分标准

(一)划分声环境功能区划单元

根据城市功能布局、用地类型、河流、交通干线、行政区划边界等划分声环境区划单元,原则上单块区划单元面积不低于0.5km2。

(二)确定声环境功能区类型

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按1类、3类、2类的顺序确定区划单元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型,在此基础上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

不涉及0类声功能区。

1.1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定

筛选居住用地、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等用地性质的地块,将其划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

2.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定

筛选出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的区域,将其划入3类声环境功能区。

3.2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定

筛选出城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的地块,以及在划定的0、1、3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外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域均划入2类声环境功能区。

4.4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筛选出主次干道、汽车站将其划入4a类声环境功能区,筛选出规划的火车站将其划为4b声环境功能区。

5.临路(主次干道)建筑物其临路一侧仍执行4a,背路侧执行所在区域的标准。

四、划分结果

县城区(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范围)面积20.418平方公里,其中划入1类的区域为3.398平方公里、3类3.540平方公里、4a类3.147平方公里、2类10.333平方公里,其中1类区域占比为16.6%,2类占比为50.6%,3类占比为17.3%,4类占比为15.4%。

乡镇建成区面积共12.205平方公里,均划入2类。

对区域1类、3类、4类(4a)、建制镇进行单独统计。

       

表1              

1类声功能地块面积

序号

地块命名

面积km2

区域代表性单位及建筑物

1

插旗山公园

0.864

老城区乌江西岸的插旗山公园

2

新城公安局板块

0.898

中医院、民族中学、公安局、规划局、新规划的县委县政府办公区

3

新城思源中学板块

1.586

五湖公园、五小、学府佳苑、全民健身中心、鑫沃世纪城、思源中学、党校

表2 

3类声功能地块面积

地块编号

工业园区

3.132

保家工业园区

新田工业用地

0.176

老城物流用地

0.105

老城区沙沱大桥西南的物流仓储用地

4

规划的物流仓储地块

0.127

靛水新城南部的仓储用地

表3 

4类车站声功能地块面积

地块名称

声功能区类别

保家火车站

0.137

4a

保家火车站及铁路

火车站

0.067

火车站站房及铁路

汽车站

0.013

外河坝汽车站

靛水新城西南公交枢纽

0.027

公安局西侧的新城公交枢纽

5

靛水新城北部的交通用地

0.473

靛水新城南部的交通用地

表4 

建制镇建成区声功能地块面积

建制镇

名称

面积

平方公里

建制镇名称

3.515

10

0.153

1.018

11

0.416

1.469

12

0.115

0.448

13

0.102

0.725

14

1.878

6

0.377

15

0.504

7

0.198

16

0.128

8

0.169

17

0.147

9

0.675

18

0.168

五、监督与管理

(一)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县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城市管理、交通、文化、质监、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二)严格准入,确保既有声环境质量不降低。

县规划局、县国土房管局、县城乡建委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时,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用地布局,合理安排城市建设用地时序,充分考虑建设项目的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并落实噪声污染防护措施。

禁止在0类区和1类区新建、扩建、改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开办产生噪声污染的机动车修配厂、加工厂、印刷厂等。

严格限制在2类区新建、扩建、改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

禁止在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等建筑物内和居民住宅区及学校、医院、机关周围开办迪吧、卡厅等产生噪声和振动污染的娱乐场所。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确保达标排放。

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要求,其厂界标准须达到该区域的功能区噪声限值。

按照《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设备、设施产生的噪声,须严格落实降噪措施,确保其边界噪声达到功能区限值要求,结构传播噪声分别满足A、B类建筑相应要求。

施工噪声要求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因抢险、浇筑混凝土等特殊情况需要夜间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备案。

高考、中考前15日内及考试期间,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夜间施工作业;

高、中考试期间,24小时内禁止在考场周边100米区域内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四)本方案未划定的乡村(含农村、集镇、撤并场镇等)仍按《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执行。

(五)本方案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原则上5年调整一次;

确因全县城市建设和重大规划实施调整,可申请方案修编并按原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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