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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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与审计事项相适应的专业技能和资格;
(二)具有一定工作经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三年以上;
(三)职业道德良好,近三年未因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聘用工作;
(五)其他要求的条件。
第十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委托审计事项是其承办或参与招标代理,编制概算、预算、结算、决算,监理或跟踪审核等咨询服务的项目;
(二)委托审计事项是其承办、参与报表审计、专项审计、基建竣工财务决算、会计咨询、会计核算等审计、会计服务的项目;
(三)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有亲属关系,或者与审计事项有直接经济利益等利害关系;
(四)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十四条 整改督查与内审管理科应当在中介机构确定后,及时对中介机构的选取结果进行公示。
公示期结束,在未收到反应的情况下及时通知选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聘员)审计合同。
接受派员参加审计的中介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选派人员名单,报审计组在10个工作日内与我局签订合同。
接受委托审计的中介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与我局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 整改督查与内审管理科负责中介机构库年终考评,对购买社会审计服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中介机构使用科室负责对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工作质量、效率、服务和遵守廉洁纪律等情况的日常考核。
第十六条 整改督查与内审管理科负责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相关工作,负责对中介机构的使用、考核、费用支付情况等实行台账管理。
对提供审计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职业人员实行备案管理。
第四章 中介机构及人员的管理考核
第十八条 审计组应当按照国家审计准则及其他审计质量管理要求,加强对中介机构及人员的审计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将受聘中介人员编入审计组,明确审计分工和工作要求,强化廉政和保密纪律教育,加强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
不得安排中介人员担任审计组组长、主审和参与涉及国家秘密的审计事项。
第二十条 对中介机构考核应当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中介机构考核分为审计项目考核和综合考核两种方式。
第二十一条 审计项目考核由审计组组长(主审)于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填写《聘员审计项目考核表》或《委托审计项目考核表》,经项目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审核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交由整改督查与内审管理科登入台账。
第二十二条 每年初,整改督查与内审管理科对中介机构参与审计项目考核得分情况和受到主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处理、惩戒等扣分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计分方法为:
综合考核得分=参与审计项目考核总分÷
参与审计项目个数-扣分。
第二十三条 对综合考核得分前3名社会中介机构,优先推荐参加当年送审金额相对较大的委托审计项目的竞争性磋商1次。
对考核得分靠后的3名社会中介机构,我局将拒绝其参加我局当年组织的竞争性磋商。
第二十五条 对接受我局委托审计任务或派员参加审计项目的中介机构及其中介人员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一)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参与我局组织的竞争性磋商资格,并报告市审计局,提请市审计局3年内不得允许其为全市审计机关提供审计服务。
1.有挂靠、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不诚信行为,或被司法机关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2.被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
3.1年内2次或者跨年度连续2次拒绝提供服务的;
4.累计参加2个及以上审计项目、动态考核得分60分以下的;
6.将审计事项转包、分包他人的;
7.对审计事项敷衍应付,存在严重审计质量问题的;
8.发现被审计单位重大违法违纪问题不报告的;
9.擅自以审计机关名义从事与审计事项无关活动的;
10.违反廉政纪律或保密纪律,或在审计工作中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中介人员不服从审计组管理或达不到合理工作要求,审计组建议今后不再聘用达2次(含)以上,取消其参与审计项目资格。
第五章 审计服务费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六条 按照《聘员审计服务费标准(暂行)》和《委托审计服务费标准(暂行)》计付社会审计服务费。
若区政府统一规定的社会审计服务费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执行区政府标准。
中介机构不论是派员参与审计项目,还是接受委托开展审计项目,参与人员在审计期间发生的城际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均由中介机构自理。
第二十七条 打包委托审计项目,按照原单个项目计算审计服务费。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服务费由使用服务的业务科室负责计算,计算结果经业务科室分管领导审签后交整改督查与内审管理科通知中介机构开具发票,完善支付审批程序后交办公室向中介机构支付费用。
审计服务费结算与审计项目考核结果挂钩。
即:
实际支付审计服务费=合同约定审计服务费×
考核系数。
考核得分90分(含)以上,考核系数为1;
80分(含)至90分,考核系数为0.90;
70分(含)至80分,考核系数为0.80;
60分(含)至70分,考核系数为0.70;
60分以下,考核系数为0.50。
第二十九条 中介机构或中介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能继续提供社会审计服务的,应当与其终止合同,不支付审计服务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X市X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区委区政府临时交办的紧急特殊等审计事项,需要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社会中介机构参与项目审计审批表
2.聘员审计服务费标准(暂行)
3.委托审计服务费标准(暂行)
4.聘员审计项目考核表
5.委托审计项目考核表
6.中介机构综合考核表
附件2
聘员审计服务费标准(暂行)
类别
序号
执业资格或技术职称
费用标准
财务类
1
注册会计师执业年限5年以上或具有会计、审计高级职称
1000元/天
2
注册会计师执业年限3-5年
950元/天
3
注册会计师执业年限不足3年
900元/天
4
具有会计、审计专业中级职称
800元/天
5
具有会计、审计专业初级职称或其他会计从业人员
450元/天
造价
咨询类
具有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造价师)资格或高级工程师职称
1100元/天
具有二级造价工程师(造价员)资格和工程师职称
具有二级造价工程师(造价员)资格或工程师职称
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或其他造价咨询从业人员
500元/天
备注:
1.上述服务费标准为同城审计标准,异地审计服务费标准在同城审计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天增加50元(中介机构报备的营业场所与实施审计项目的地点同为X行政区划内,为同城审计;
营业场所与实施审计项目的地点不在同城范围内,为异地审计)。
2.中介机构人员的住宿费、城际间交通费由人员所在中介机构承担。
3.应当与中介机构结算费用,不得与中介人员结算费用。
4.若行业主管部门有新的计费标准出台,按新的标准执行。
附件3
委托审计服务费标准(暂行)
一、跟踪审计费按渝价〔2013〕428号的收费标准计算后实行总额打折,送审结算金额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打7折,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打6.5折,其中公路、铁路、水电工程按渝价〔2013〕428号文件对应的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全额计算后再实行总额打折。
二、结算审计费按渝价〔2013〕428号的收费标准计算,其中基本审计费实行总额打折,送审金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打7.5折,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工程打7折,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打6折,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打5折;
效益审计费按渝价〔2013〕428号的收费标准计算不打折。
公路、铁路、水电工程按上述标准计算后,再对基本审计费及效益审计费执行总额打7折。
三、若行业主管部门新的收费标准出台,按新标准执行以上打折。
附件1
X区审计局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项目审计审批表
基
本
信
息
申请科室
申请时间
项目名称
实施时间
聘请理由
拟聘请参与时间
拟聘请方式
聘员审计
委托审计
拟聘人员情况
专业
数量
职称
聘请时间
财务
投资
其他
初级
中级
高级
经费预算
磋
商
竞争性磋商实施主体
整改督查与内审管理科
代理机构
竞争性磋商公告方式
发布公告
书面推荐
推荐社会中介机构名称(至少3家。
若公告方式选择发布公告,此项不填)
审
批
情
况
项目审计组长意见
申请科室负责人意见
整改督查与内审
管理科负责人意见
分管申请科室负责人审批意见
分管社会中介核查负责人审批意见
主要领导审批意见
行政办公会研究
时间及结果
执行结果
填表人:
填表时间:
注:
此表仅适用于聘员审计和委托审计所需经费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
附件4
聘员审计项目考核表
业务科室:
考核时间:
年月日
中介机构名称
考核得分情况
一、扣分考核事项
考核项目
考核标准
分值
扣分事项
实际
得分
扣分原因
扣分
派员情况
派员数量符合要求。
(派员数量小于要求数量,每少1人扣1分)
6
派员资质符合要求。
(派员执业资格低于要求的,每人扣0.5分)
派员工作能力符合要求。
(工作能力无法达到要求的,每人扣1分)
工作情况
服从工作安排。
(不服从合理工作安排,每人次扣3分)
遵守工作、廉政、保密纪律。
(不遵守工作纪律,每人次扣2分;
违反廉政、保密纪律,本项不得分)
8
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无故不按时完成工作,每人次扣2分)
审计证据
审计证据的事项、来源、内容、时间、责任人员签字、盖章等要素完整、清晰。
(缺一项扣2分)
审计证据适当、充分,能够支撑所查审计事项。
(不适当、不充分的审计证据每份扣2分)
14
审计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后附有相关证据支持。
(未附证据的一份扣2分)
10
审计工作底稿要素齐全,能完整地反映实施审计的过程、得出的结论和依据。
(不合规底稿每份扣2分)
资料移交
完整交接审计资料。
(少1项扣2分)
工作作风
工作作风良好。
(工作作风被投诉,查证属实的本项不得分)
二、评分考核事项
审计组长评分
审计组长根据中介机构及中介人员参与审计项目的工作作风、质量、效率、效果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分:
优9-10分;
良8-9分;
中6-8分;
差0-6分。
评分可保留小数点后1位数。
建议不再参与
国家审计项目人员
评定等次
(应明确不符合国家审计要求人员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
三、加分考核事项
加分事项
加分原因
加分
案件线索
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案件)线索被审计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涉及人员为处级(含)以上的,每个线索加5分;
涉及人员为处级以下的,每个线索加3分。
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案件)线索被审计机关移送主管部门,涉及人员为处级以上的,每个线索加3分;
涉及人员为处级以下的,每个线索加2分。
同一线索,按涉案人员最高级别计分,不重复计分。
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审计成效
工程造价审计审减率超过5%,每增加0.5%,加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财务审计揭示损失浪费问题金额占审计金额比率超过5%的,每增加0.5%,加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四、汇总得分
单项考核扣分扣完为止;
扣分加分事项,需简要说明原因。
审计组组长:
科室负责人:
分管局领导:
附件5
委托审计项目考核表
16
12
附件6
中介机构综合考核表
综合考核期间
参与审计项目考核总分
()分
参与审计项目个数
()个
扣分共计()分
扣分内容
备注
经随机抽取,拒绝提供审计服务的,每一次扣3分。
受到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每一次扣5分;
受到警告、罚款等处罚的,每一次扣10分。
受到行业自律组织惩戒的,每一次10分。
其他应当扣分的情况
综合考核得分()=参与审计项目考核总分()÷
参与审计项目个数()-扣分()。
注:
1.中介机构存在上述扣分情况之一的,在综合考核时按次扣减相应分值。
2.同一事项按最高分值扣分。
3.此表由整改督查与内审管理科填写。
填报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