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区集体土地上家庭企业及住宅改作商业、服务业的协议搬迁补偿实施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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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搬迁补偿:

凡利用集体土地上房屋开业的,其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按《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及该地块协议搬迁实施方案的补偿标准执行。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1.利用本户住宅及附属房屋等从事工业、商业和服务业的房屋所有人,以户为单位,按下列标准累加予以补助:

(1)基数:

每户1.5万元(含搬运费),再乘以地段系数(见地段系数表);

(2)实际营业面积(不含堆放库存商品及其杂物的其他面积):

10平方米以下(包括10平方米)1500元;

20平方米以下(包括20平方米)2500元;

30平方米以下(包括30平方米)3500元;

超过30平方米的,每超一平方米增加100元补助,其中洗车场地每户2000元。

地段类别系数表:

类 

地 

系 

1

主要道路两侧商铺较集中(百米内同向开业10家以上)的繁华地段的沿街门面

1.5

2

主要道路两侧商铺相对集中(百米内同向开业5家以上)的沿街门面

1.3

3

主要道路两侧商铺相对零星的沿街门面

1.1

4

其它地段门面

1.0

2.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户为单位,按下列标准累加予以补助:

(1)上年度实际缴纳的税费总额;

(2)必备的机械设备和营业设施每户3000—5000元;

3.企业(包含个人独资企业、家庭企业)按下列标准累加予以补助:

(1)上年度实际缴纳的税费总额(税费缴纳数据由税政部门查得);

(2)实际用作生产房屋的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

(3)企业在册缴保职工人数,依据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人均6个月给予企业损失与支付解约职工的经济补偿补助(本条同样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4)产能设备:

轻纺类台均400元,五金加工类台均2000元,其它类参照上述相似类协商给予补助。

(三)企业搬运费补助

1.库存材料按实际用作生产房屋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

2.需拆装调试的机械设备可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就拆装、调试所需费用做出评估;

3.供水供电、网络监控设施(设备)按生产用房50元/平方米结合成新率委托评估机构做出评估;

4.空调、电话移装费按住宅搬迁补偿标准给予补助;

5.其他未尽事项协商补助。

三、按期搬迁奖励,在搬迁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腾空并移交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企业按以下标准累加计算:

1.按上年度实际缴纳的税费总额的50%给予奖励,以户为单位少于2万元的按2万元奖励;

2.实际生产用房按100元/平方米予以土地退耕奖励。

(二)利用本户住宅及附属房屋等从事工业、商业和服务业的,每户不超过5000元给予奖励。

四、其他

1.面积按评估单位测绘图纸所标注的面积为依据;

2.户内不同成员注册同一地址的按一户计补;

3.房屋所有权人与企业(商店)经营者分离的,补偿协议主体为房屋所有权人,设备(设施)为经营者所有的,补偿清单应由两者共同签名确认,并由双方签订《**镇中心镇区集体土地上家庭企业及住宅改作商业、服务业的协议搬迁清租承诺书》(附件)后发放补偿款;

补偿款统一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补偿款项双方分成的,可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分配,也可由房屋所有权人与经营户自行分配。

4.房屋所有权人在签订补偿协议后,负责将房屋清租、腾空、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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