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扶贫资产计提折旧及资产处置相关工作的工作方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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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年或按季、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
鉴于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准则没有明确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为规范村集体对扶贫资产的会计核算,结合上级指导意见及我镇实际情况,对村集体扶贫资产提出参考折旧年限(详见附件1)。
对未列入分类目录的扶贫资产,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根据固定资产使用说明、设计使用寿命等因素由村集体上报镇政府审核的方式确定折旧年限。
2.
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
应计折旧额除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得出的平均数,作为每年计提折旧额,一直计提至折旧年限上限。
到达预计净残值额度后,可对固定资产按程序进行合法处置,并做好相关账务处理。
3.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尚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
二、规范扶贫资产处置管理
(一)扶贫资产的处置包括扶贫资产的转让、报废、毁损核销等,并同步对应调整扶贫资产价值。
扶贫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扶贫资产原值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二)扶贫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处置扶贫资产,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破坏、非法查封、扣押、没收扶贫资产,不得以扶贫资产为村集体或其他单位、个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三)扶贫资产需核销的情形:
1.
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需要的资产;
无法维修或者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3.
因技术、功能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已无使用价值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4.
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非正常原因损失的资产;
5.
因政府政策变化征地、拆迁等需转移或拆除的资产;
6.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核销的其他情形。
(四)资产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毁损或灭失,已不能给贫困户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收入。
(五)资产损失确认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确凿且合法的证据。
对报废、毁损的资产,将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材料,认定为损失:
1.资产账面价值确认依据;
2.资产管护主体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3.有关技术鉴定部门(中介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和评估报告;
因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取得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
消防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报损证明,气象部门出具的天气情况证明等;
4.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
5.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理赔情况及说明。
三、严格扶贫资产核销程序
(一)项目村组织村“两委”成员、村民代表、贫困户代表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对资产核销进行评议,形成项目村书面评议意见。
评议意见要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评议过程以及结果,同时评议人员签字、村委盖章。
评议结果要在村内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项目村将资产损失报告报乡镇。
资产损失报告要说明资产损失原因和损失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二)镇党委、政府组织经管、财政、扶贫等站所,对村提报的资产报告进行审核,形成书面审核报告,同时聘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资产残值进行评估,形成资产评估报告。
经党委政府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批复,将批复结果在项目覆盖村和县政府网站公告,无异议后予以核销,同时报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备案。
镇党委、政府书面审核报告要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评议过程以及结果、评议人员签字、镇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
(三)镇经管站依据批准核销的决议进行账务核销,并进行后续跟踪管理。
资产处置的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统一上缴经管站代管,按照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
(四)对因征地、拆迁等原因进行资产核销,获得补偿后,统筹用于项目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五)对经批准核销的扶贫资产,镇经管站应当逐笔登记备案,指导村做好账务处理,作为会计档案保管,做到账销案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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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经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要建立账册,单独存放,并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站所全程监督资产的变卖处理过程,残值等收入要及时入账,防止形成账外资金。
四、强化责任追究机制
对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错行为造成各类资产损失的,由镇成立联合调查组查清责任,并出具资产损失责任处理意见。
在清理和追索资产权益的过程中,对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并挽回大部分损失的责任人员,可从轻或免予处罚;
对不积极参与、不主动配合或制造障碍的,应从重处罚;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