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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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核酸检测“应检尽检”情况。

是否按照鲁指发〔2021〕1号文件要求,对养老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包括行政管理、职工、医护等工作人员以及保洁、保安、司机、后勤、餐饮等服务保障人员),每14天进行1次核酸检测;

对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每月进行1次核酸检测;

对新招收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在进入机构前进行1次核酸检测;

根据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及时调整防控策略做好“应检尽检”工作。

4.疫苗接种情况。

是否按照联防联控机制要求,组织开展新冠肺炎疫苗接种工作,确保应接尽接。

(二)以落实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压实主要负责人责任,重点排查整治以下情形:

1.养老机构法人登记及备案情况。

重点排查养老机构是否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依法办理相关注册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2.机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重点排查是否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主要负责人是否亲自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是否组织职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是否掌握重大安全风险底数,是否掌握隐患整改情况,是否落实隐患整改责任人、整改资金、整改措施。

3.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

重点排查是否及时修订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管理制度是否科学规范、内容详实、切合实际、可操作可执行;

安全管理人员、重点岗位和一线作业人员是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存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4.安全风险辨识及管控情况。

重点排查是否建立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是否组织全体职工参与对养老机构存在的风险进行辨识并分级管理;

是否建立风险警示制度,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

是否对养老院公共区域进行全方位监控或实行24小时巡查。

5.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重点排查年度培训计划是否分层次、分类别、分岗位制定并组织实施;

在岗人员是否熟悉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操作技能,是否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6.组织职工全员参加隐患自查自纠情况。

重点排查是否针对同行业领域发生的典型事故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汲取事故教训;

是否建立隐患线索搜集、职工排查隐患奖励制度并有效执行;

对于排查出的隐患问题是否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解决;

存在的重大隐患是否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7.应急准备情况。

是否编制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是否依法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实战化演练并及时评估演练效果、改进应急措施、修订应急预案;

是否配齐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相关岗位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佩戴和熟练使用特殊防护装备。

(三)以排查养老机构安全隐患为重点,坚决消除各类安全风险隐患,重点排查整治以下情形:

1.消防安全。

是否依法取得消防安全相关手续;

是否配备有资质的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按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达到“三知四会一联通,处置要在三分钟”要求;

是否落实在人员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严禁使用易燃可燃装饰装修材料、严禁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彩钢板搭建有人居住或者活动的建筑的要求;

对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在人员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是否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装置,是否配备应急照明和灭火器材;

是否制定消防演练、应急疏散和灭火预案,且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

是否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是否保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畅通,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完好,保证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关闭状态;

是否设立吸烟室,人员住宿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2.用电用气安全。

是否定期组织对电器产品及其线路、管路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及时整改电气火灾隐患;

燃气安全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是否定期维护保养燃气设施设备;

燃气设施使用是否正确;

是否无私自拆、移、改动燃气装置,无私自使用燃气热水器、取暖器和其他燃气器具等行为;

燃气设施是否清洁干净卫生,周围无可燃物品和其他杂物堆放;

购置、使用和更换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是否符合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是否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修保养,定期自检;

是否指定(有资质)机构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有检查报告并备案。

3.食品药品安全。

提供餐饮服务的养老院,是否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餐饮服务人员,是否经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后上岗;

在养老院内开展服务的医生、护士等依法需要持证上岗的专业技术人员,是否持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

食品、药品管理是否符合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是否建立食品留样备查制度,留样时间不少于48小时。

4.服务秩序安全。

是否对老年人进行入院评估,根据老年人需求特点提供服务;

是否在老年人确认入住后签署入住合同;

是否对入住老年人定期开展评估;

是否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或考核,无虐老、欺老现象;

委托第三方服务的是否签订外包合同;

老年人能接触到的各种设备是否无尖角凸出部分,地面做防滑处理;

老年人床头、使用的厕所是否安装呼叫装置;

是否提供24小时当班、值班服务,并做好记录和交接班;

是否建立出入、探视、请销假等制度,防止老年人走失;

是否建立突发事件处理的应急预案,对自伤、伤人、跌倒、坠床、噎食、误吸、走失、烫伤、食物中毒等事件有明确应急处理流程和报告制度。

5.房屋安全。

是否符合《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要求;

是否通过房屋安全质量监测部门鉴定。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2月2日前)。

各县区结合实际,成立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方案,组织召开辖区内养老机构法人会议,分析研判风险隐患,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措施和职责,细化工作标准,进一步部署安排专项行动。

各县区行动方案于2月5日前上报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

(二)自查自纠阶段(2021年2月20日前)。

养老机构对照60项检查指标,全面进行拉网式自查核查,对排查出的隐患,能够立即整改的,边查边改、即时整改,对需要持续整改的,要逐一登记,建档立案,明确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

(三)集中整治阶段(2021年2月21至2021年4月30日)。

在养老机构自查自纠基础上,各县区对所有养老机构自查情况进行检查,形成检查结果,填写检查表(见附件),并督促养老机构限时整改,持续跟踪整改情况,开展整改核查,对整改到位的进行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持续督办。

市民政局成立工作组采取四不两直方式随机抽查养老服务机构,及时发现和整改排查整治中存在的问题。

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排查整治结果,加强分析研判,对普遍性问题统一部署研究解决,对个性化问题一院一策解决,确保全程跟踪、全面整改、全部销案。

(四)总结提升阶段(2021年5月1日至6月30日)。

各养老机构巩固排查整治行动成果,进一步加强标准化建设,提升安全质量管理水平。

各县区于6月20日前上报自查自评书面报告,制定针对性防控对策和源头管制措施。

市民政局将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回头看”,对仍然存在安全隐患的养老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挂牌督办,直至隐患整改完毕。

四、方式方法

(一)加强教育培训。

各县区要认真落实《关于做好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菏民〔2021〕1号)文件要求,把安全生产培训纳入养老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范围,提高机构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养老机构要通过观看警示片、现身说法、专家授课等方式,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警示教育,确保安全知识、安全理念、安全技能应知应会、入脑入心。

(二)完善排查制度。

各县区要对所有养老机构安全隐患进行拉网式、地毯式检查排查,确保不落一处、全部覆盖。

养老机构要积极发动全体职工参与隐患排查整治,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奖励制度,奖励情况作为政府部门督查检查的重要内容。

(三)及时整改上报。

严格落实养老机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养老机构对排查发现的隐患,要建立台账、及时整改、形成自查整改报告,经主要负责人确认签字后,每月12日、28日前上报县级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市民政局。

(四)实施全面监管。

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部门监管责任,民政部门对每个养老机构都要落实安全生产行业主管责任,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履行对养老机构消防、专用设备、食品药品等安全管理职责,决不能失管漏管。

(五)强化检查核查。

要加强部门联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等方式开展检查核查,确保查细查深查实。

加强对检查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确保真查能查会查。

(六)依法严厉惩处。

对单位隐患应查未查、应报未报、应改未改的,依法从严处罚;

对存在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的,一律停业整顿直至关闭。

五、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县区要切实担负起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要以对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把本次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作为防控风险、消除隐患、遏制事故的重要举措,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切实抓紧抓好。

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亲自深入一线开展督查。

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要逐级成立组织机构,加强指挥调度,压实工作责任,抓好落实、抓出成效。

各县区在对养老机构排查整治的同时,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也要参照有关要求,同步开展排查整治工作。

(二)强化整改落实。

各县(区)要把隐患排查整治作为最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要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执法等机制,切实形成监管工作合力。

对一时无法彻底整改的隐患,要报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核准,明确专人盯防,严格落实防控措施,确保万无一失,并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到位,重大隐患必须于4月底前全部整改到位。

(三)强化督导检查。

各县区要采取机构自查、县级民政部门检查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督导检查,县级民政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确保有足够的专业人员参加,确保养老机构全覆盖。

市民政局将成立工作小组采取四不两直方式进行抽查督导,对自查不到位、问题严重的养老机构,一律从严处罚,按规定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其获取政府补贴和政策支持进行限制;

对检查核查不到位,排查整治走过场,发生事故,造成重大后果的,严肃追责问责。

(四)强化宣传引导。

要通过微信公众号、电子屏、横幅等方式,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宣传,树立“我的安全我负责,他人安全我有责,机构安全我尽责”的安全生产氛围。

同时要加大舆论和社会监督力度,加大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的曝光力度,对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中发现的典型案例及时曝光,在全社会形成关注安全、关心安全、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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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民政局养老机构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2.全市养老机构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自查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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