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组织资产运营管理制度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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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编制内容:
(1)年度内各项收入。
主要包括:
经营收入、土地、山林等资源性资产发包及上交收入、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
(2)年度内各项支出。
经营支出、管理费用、福利支出、农业发展支出、资产购建支出、其他支出。
(3)年度可分配收益。
包括:
年度收益,年初未分配收益。
(4)年度收益分配。
收益分配顺序:
上缴国家的各项税费、弥补上年度亏损、计提公积金公益金、计提应付福利费、成员分红。
第九条
预算编制程序:
(1)每年年初参照上一年的财务决算报告和当年的生产经营计划,坚持“统等兼顾、量入为出、增收节支、留有余地”的原则,理事会负责编制预算草案。
(2)草案编制完毕后,征求村两委会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补充、完善。
(3)完善后的草案,经监事会审核签章后,提交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镇农经财政服务中心备案。
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
第十条
财务收支预算的执行:
(1)执行日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季度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3)预算内的各项开支原则上不得突破,遇特殊情况需要突破的,按规定程序追加预算。
第十一条
财务决算:
(1)年终根据当年财务收支预算具体执行情况,编制当年的财务决算报告,决算报告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监事会签章后,向全体成员公开,报镇农经财政服务中心备案。
(2)财务决算与当年的财务收支预算进行对比分析,查找变动原因,不足之处,提出改进意见,以指导下一年预算的编制。
第十二条
财务预算、决算的监督:
(1)财务收支预决算列入财务公开内容。
(2)监事会定期对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监督纠正和改正。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要工程项目实施,实行单项预决算。
第三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严格实行账款分离管理。
一切货币资金(包括有价证券、存单)和银行支票由出纳保管;
出纳不得兼管其他账务。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坐支现金、挪用公款、设账外账、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等行为。
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不得超过1000元限额,超过限额需及时存入银行。
第十六条
严格禁止出借资金。
第十七条
出纳人员应及时盘点库存现金,定期核对银行存款,实行按月报账制度。
会计进行账面余额核对,盘点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并将盘点清单附入当月凭证备查。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预领集体资金的,须经理事长批准;
若理事长需预领资金,自身不得审批,由理事会其他成员审批。
公务处理完毕后三天内结清,严禁个人借故拖欠或占用。
第十九条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办理银行结算,不准出租、出借账户,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套取现金。
第二十条
银行存款实行支票户管理,在当地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支票、财务印鉴分开保管,支票和法人章由出纳人员保管,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保管。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业务往来结算,除按规定可使用现金支付部分外,各项收付款项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四章
财务审批及收支报结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规范财务审批手续,实行理事长和理事会限额审批制度。
第二十四条
对预算内10000元以内的开支,由理事长审批;
10000元以上开支由理事会集体审批;
重大开支、投资事项必须征求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同意。
第二十五条
对预算外或超预算开支,应从严从紧控制,金额较小的,参照预算内程序审批;
金额在10000元以上,理事会应事先讨论并说明原因,报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审批程序参照预算内执行。
第二十六条
发生经济业务,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
各项支出凭证必须写明用途,并有经办人签名、监事会审核盖章、理事长审批,做到原始凭证规范、用途明了、手续齐全。
严格禁止白条凭证的使用,对外购物品或外包业务不得用自制凭证支付。
第二十七条
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管理人员及薪酬标准有村党支部提出,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全面推行公务零接待,切实规范商务接待,严格控制各类外出参观考察活动,确需外出的,须经理事会同意,报镇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
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受理不真实、不合法、内容不完整的原始凭证;
未经审批的票据,会计不得入账。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实行月报结制度。
在生产经营期间可根据业务量及时进行报结账。
第五章债权债务管理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和抵押;
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确有特殊情况需经借贷办事的,须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同意,报镇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
发生应收应付经济业务必须全部纳入账内核算,建立债权债务明细登记簿,详细登记债权债务单位名称和业务发生的时间、金额、原因及经办人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及时清理应收、应付、内部往来款项。
对各类应收拖欠款项,采取措施进行催收,限期归还;
对各类债务要及时清理,逐步化解,并做好债权债务的公开工作。
第六章
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台账,财产物资要通过建立总账、明细账进行核算,纳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登记保管制度,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盘盈或盘亏的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进行处理,做到账实相符;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规定提取折旧,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和更新。
第三十五条资产的购置、更新,根据年初预算办理。
报废、核销、拍卖、转让、入股,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农村集体资产的租赁、承包或出售必须经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在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采取公开招投标、拍卖的方式进行,有偿转让其经营使用权,签订承包合同,并将合同上报镇农经站备案。
资产的拍卖、转让、入股价格,应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评估小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提请股东代表大会讨论确认。
第三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经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在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发包。
招投标结果要及时向成员公布,签订施工合同,并报镇农经财政服务中心备案。
工程完工验收后,结转固定资产。
第三十八条定期检查各类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到期做好结算兑现工作,切实提高承包合同的兑现率。
专业承包合同变更、解除须经理事会讨论,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镇农经财政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第七章资产评估
第三十九条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必须坚持真实、科学、公正、可行的原则。
第四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1.资产拍卖、出售、转让;
2.以招标方式发包、租赁资产经营权;
3.实行兼并、分立、联营、股份经营及改组股份合作经营;
4.以股份的形式将存量资产折股量化;
5.与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开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6.资产毁损;
7.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及抵押;
8.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农村集体资产评估范围包括:
依法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经营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非经营性资产;
第四十二条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必须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中介机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不得少于5人的评估小组进行。
第八章
资产清查报告
第四十三条清查的组织程序: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本集体资产的清查工作。
2.在进行资产清查时,根据资产清查范围的大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成员组成清查小组进行清查。
3.资产清查工作每年12月份开展一次。
4.对在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查明原因,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作出处理。
5.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出具资产清查报告,并按要求逐级上报。
第四十四条
资产清查的范围包括:
1.流动资产:
(1)货币资金:
货币资金是否存在,货币资金的收支记录是否完整,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货币资金账户的余额是否正确。
(2)短期投资:
确定有价证券是否存在;
投资的增减变动及其收益(或损失)的记录是否完整;
投资年末余额及计价是否正确。
核对投资有关的损益计算是否准确,并与投资收益有关项目进行核对。
(3)应收账款及应收款:
确定应收账款、应收款是否存在;
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整;
是否可收回;
坏账准备的核销是否符合规定。
(4)存货:
确定存货是否存在;
是否归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存货的品质状况、跌价的计提、计价方法是否合理。
2.长期投资:
清查长期投资是否存在,增减变动及其收益(或损益)的记录是否完整,计价方法是否正确。
3.固定资产:
确定固定资产是否存在,是否归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增减变动记录是否完整,计价政策是否准确。
4.固定资产清理:
确定固定资产清理记录是否完整,反映的内容、期末余额是否正确。
5.无形资产:
对登记入账的无形资产确定其是否存在,是否归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增减变动及摊销的记录是否完整。
6.资源的清查:
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
清查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分类进行,清理合同、确认面积、核实台账、明确权属。
第九章离任审计
第四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员离任时,必须接受镇农经财政服务中心的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任期内的经济责任、资产管理使用、财务预决算的执行、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债权债务的增减、财务收支、上级拨款或社会捐赠财物的使用、重要经济事项交接和成员反映的其他经济问题等。
第四十六条
在审计过程中有关人员必须无条件提供相关档案资料,积极配合审计工作。
第四十七条
审计结束要及时公布审计结果,接受成员监督,对审计出的问题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章
财务公开
第四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内容应包括:
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各项资产、各类资源、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和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财务公开前公开内容应通过监事会的审核签字,报镇农经站审核认定。
第五十条财务公开方式:
发放明白纸、公开栏、成员会议等形式。
成员有异议的理事会要做好解释说明。
第五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必须每季度进行公开。
重大事项做到随时公开。
第十一章
票证及档案管理
第五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由财会人员负责票据的领购、入库、登记、核发、保管以及票据的核销等工作,并建立票据领用登记簿。
将使用完的票据存根及时到镇农经站进行核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农村财务档案管理制度,配备档案专柜,确定专人负责,做好防火、防盗、防蛀等工作。
做到规范登记、存放有序、定期检查、专柜保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五十四条
严格规范农村集体财务档案查阅手续。
审计、执法办案机关等履行公务需要查阅档案时,应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查阅。
第五十五条
档案保管期限和销毁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由镇农经财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