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固定资产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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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定资产的分范围及分类
(一)固定资产的范围
1、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2、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二)固定资产的分类
固定资产分为:
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管理及核算部门
(一)财政所和党政办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财政所负责核算工作;
(二)工作职责:
财政部门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登记统计工作,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盘点、清理核对工作,负责对固定资产调拨、报废、残值处理等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固定资产采购计划及结算工作,负责对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及时进行帐务管理,做到帐实相符。
三、固定资产的购置
(一)每年按照财政预算经费安排设备计划,根据各部门对办公设备需要,制订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报镇领导审定批准。
(二)属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固定资产,不得自行采购。
由财政所向政府采购中心办理购置、结算手续。
(三)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在进行广泛的市场询价基础上择优购置。
四、固定资产的验收、保管、使用(包括借用、调拨)、报废
(一)新购入的固定资产。
由使用部门及使用人验收,验收人员要严格把关,对所验资产的数量、质量、附件、资料等都要认真检查,并报党政办登记备案。
(二)各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领用及保管要落实使用责任人。
贵重财产除安排专人保管外,还要落实安全保管措施。
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固定资产外借必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转借。
(三)固定资产变更使用管理部门,须同党政办、财政所共同办理有关变动手续及帐目。
(四)固定资产的减少变动(调出、变卖、盘亏、报废、丢失、损坏)都需各单位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财政所,经审查、鉴定符合报废条件的,统一报废处理,并由财政所办理帐务手续。
对尚有利用价值但已不适宜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实际情况,先进行公开拍卖。
拍卖不成,再作为废旧物资处理。
残值回收资金一律交财务部门入帐。
五、固定资产的清查
党政办和财政所同一起对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每年自查一次,每二年全面清查一次,做到账物相符。
六、固定资产的赔偿
各部门的固定资产都应保证安全、完整。
由于管理使用不妥,造成损失或者遗失(包括失窃)的,都要按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