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集镇区内房屋拆改试行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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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为解决当前我市西部乡镇集镇区内房屋拆改问题,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出台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西部乡镇包括:
湖岭镇、高楼镇、林川镇、平阳坑镇、芳庄乡。
本办法所称乡镇集镇区,特指乡镇规划建成区范围。
第三条
西部乡镇集镇区内房屋拆改应立足实际,因地制宜,科学规划,以整村改造、团块改造、整幢拆改等方式,有序推进拆改建工作。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集镇区内房屋统筹管理和改造策划工作。
整村改造或团块改造的,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旧村改造策划书,并按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的策划书实施。
整幢拆改的,要根据控规编制拆改建总体布局设计方案,并按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和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的方案实施。
第二章
建房方式
第五条
西部乡镇集镇区内房屋拆改实施整村改造或团块改造的,其申请条件、安置面积标准、优惠政策和建设管理等,参照《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团块改造的一次性改造用地规模应在1公顷以上,但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规划道路、河道或其他类似情况,致使改造项目用地相对独立而达不到规定面积的除外。
第六条
西部乡镇集镇区内房屋拆改实施整幢拆改的,应在符合该地块拆改建总体布局设计方案并征得周边四邻签署意见的前提下,可申请以整幢为单位进行拆建审批。
整幢拆改一自然间宅基地住房审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原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180平方米的,审批建筑面积按合法建筑面积1:
1计算),具体标准和审批管理办法参照《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近期无旧村改造策划或整幢拆改计划的西部乡镇集镇区内房屋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同意意见后,允许实施原拆原建改造。
鉴定为C级危房原则上只能加固维修,情况特殊确需列入改造的,经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列入危房改造。
西部乡镇集镇区内危房拆建其他规定,参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房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西部乡镇集镇区内规划禁止建设区、地质灾害点、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高压走廊、水利、交通、能源等控制范围内的房屋无法纳入旧村改造或整幢拆改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可利用农村解困房用地指标,引导上述房屋外迁集聚建设;
短期内无法实施外迁的,其房屋经鉴定为D级危房(不属于地质灾害点、文物保护),可按第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建房户作为建设主体应承担自建房屋质量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并对自身建设行为和建设房屋的质量安全负总责。
第十条
村级组织在房屋拆改过程中要客观公正签署意见,若出现弄虚作假的,严肃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屋拆改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年
月
日起施行,试行期为一年。
之前我市有关西部乡镇集镇区内房屋拆改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