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域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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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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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Word下载.docx

1.企业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微企业,符合国家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参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获得金融机构专利权质押贷款,按期还本付息,借款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

3.已办理过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

4.质押贷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出质的专利权权属清晰、合法有效,处于实质性实施或使用阶段,且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对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

(二)申请商标扶持资金

1.持有《商标注册证》,并经依法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微企业,符合国家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参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号)》);

2.获得金融机构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按期还本付息,借款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

3.已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手续。

第四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笔贷款,按照贷款发放利率的20%由财政给予企业贴息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未按时还本付息的,不予贴息。

第五条中小微企业因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而产生的专利评估、价值分析费,按确认发生额的25%予以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产生的保险保费按20%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六条企业申报扶持资金应按照有关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1.德州市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扶持资金申报书;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3.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用于质押的专利权证书;

4.贷款、还款证明。

(1)专利权质押合同(附质押权力清单);

(2)借款合同;

(3)借款凭证;

(4)已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相应利息凭证;

(5)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贷款真实性证明(需注明合同中约定贷款、还款日期、银行实际放款日期、企业实际还本付息时间以及明确专利权质押在贷款中额度或所占比例);

5.贷款银行认可的专利评估、价值分析协议,评估、价值分析报告,评估、价值分析费支付凭证;

6.签订的保险协议,保险保费支付凭证;

7.申报单位对报送材料真实性声明,项目实施效果评估报告;

8.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1.德州市中小微企业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扶持资金申报书;

3.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用于质押的商标注册证;

(1)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

(5)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贷款真实性证明(需注明合同中约定贷款、还款日期、银行实际放款日期、企业实际还本付息时间以及明确商标专用权质押在贷款中额度或所占比例);

5.贷款银行认可的商标评估、价值分析协议,评估、价值分析报告,评估、价值分析费支付凭证;

第七条 

凡已经列入县内其他同类性质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八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审核贴息补助申报材料,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拨付资金。

第九条 

企业收到扶持资金后,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冲减已支付的利息和评估费用。

第十条 

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指标纳入监管部门监管评级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体系。

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含)以内的,可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级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

对经办人员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办理过程中已经尽职履责的,实行免责。

第十一条支持商业银行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信贷审批制度和利率定价机制,简化办理质押贷款流程,缩短审批周期。

第十二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贴息补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套取财政资金的,给予以下处理:

(一)取消申报扶持资金资格,追回扶持资金;

(二)将违法失信行为列入社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三)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县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年9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A年9月15日,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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